舞阳县中心城区张家港路与深圳路交叉口西北角地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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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阳县中心城区张家港路与深圳路交叉口西北角地块

舞阳县中心城区张家港路与深圳路交叉口西北角地块

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本

 

舞阳县电业局

中机十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第一章总则

第1条规划目的

为科学指导舞阳县中心城区张家港路与深圳路交叉口西北角地块的开发建设有序进行,为地块的土地使用、道路交通、市政设施、环境容量等提供系统的技术依据和措施,更好的协调各专业、各部门的需求和规划管理的要求,引导开发建设活动,指导下一步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编制《舞阳县中心城区张家港路与深圳路交叉口西北角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2条规划成果

本规划成果由文本、图件和说明书三部分组成。

文本和图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应同时使用,不可分割。

第3条法律地位

本规划是指导舞阳县中心城区张家港路与深圳路交叉口西北角地块开发建设的法定性文件,是实施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但不应为工程项目施工的依据。

在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均应遵守本规划的有关规定。

本规划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河南省及漯河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4条强制性内容

本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等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文本中的强制性内容以“下划线黑体字”标示。

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强制性内容不得随意变更,凡需变更的强制性内容,必须就变更的必要性提出专题报告,并组织论证和进行公示,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

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属严重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章规划依据、原则、范围、目标

第5条规划依据

1、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版)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

(3)《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2002年)

(4)《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

(5)《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

(6)《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

(7)《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1年)

(8)《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9)《漯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1月

(10)国家、省、市相关的其它政策性、法律性文件及技术规范

2、相关规划及参考文件

(1)《河南省舞阳县城乡总体规划(2017-2035)》

(2)《河南省舞阳县县城总体城市设计》

(3)规划区1:

1000测绘地形图

第6条规划原则

1、协调原则

2、整体规划、动态开发的原则

3、以人为本的原则

4、生态环境优先的原则

第7条规划范围

规划区位于张家港路与深圳路交叉口西北侧,规划范围南至张家港路中心线,东至深圳路中心线,北至方圆置业小区地界,西至市政绿地地界,规划总面积6.23公顷。

第8条规划目标

通过对地块开发建设指标的控制,使规划区各项建设有据可依,通过规划的有效控制,使地块开发建设符合城市发展目标。

规划区功能主要为供电、管理、商住及相关配套。

第三章土地利用规划

第9条用地性质分类

用地性质分类和代码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标准。

第10条土地利用规划

地块用地性质划分以中类为主,小类为辅。

规划二类居住用地0.17公顷,占规划总用地2.71%;

规划城市道路用地1.03公顷,占规划总用地16.57%;

规划供电用地3.88公顷,占规划总用地62.29%;

规划公园绿地1.15公顷,占规划总用地18.43%。

各地块用地指标见下表。

规划建设用地汇总表

序号

用地代码

地块性质

地块面积(ha)

占规划总用地比例(%)

1

R2

二类居住绿地

0.17

2.71

2

S1

城市道路用地

1.03

16.57

3

U12

供电用地

3.88

62.29

4

G1

公园绿地

1.15

18.43

规划总用地面积

6.23

100

第四章开发控制规划

第11条地块编码

规划地块细分为三个地块,地块编码为A-01、A-02、A-03。

各个地块控制指标详见“规划控制图则”。

第12条地块划分原则

1、根据开发方式和管理方式的需要划分地块,尽量保证地块性质的单一性。

2、尊重现有使用权边界,分析土地经济价值及区位级差,注重在规划实施中进一步重组的可能性(小地块合并成大地块或大地块细分为小地块)。

3、地块划分保持用地性质的完整性和唯一性,对公共设施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公园绿地等尽量单独划分,以保证优先建设。

第13条用地性质调整

1、各地块用地性质的调整应符合本规划中图则的规定。

2、相邻地块合并开发时,相邻地块之间的用地界限可根据实际开发建设需要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做出适当调整,但用地构成、开发强度、建筑限高、配套设施等控制要求必须符合图则中的规定。

第14条规划指标控制原则

1、根据不同用地性质、不同区位条件、不同环境景观要求,以空间利用及环境质量控制为依据,确定规划区各地块的开发建设控制指标。

2、以有利于规划区良性开发和方便管理为目标,从规划区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确定规划区土地的建设强度。

3、考虑建设过程中的某些不可预见因素,本规划增加了土地使用的兼容性规定。

第15条土地开发控制指标

土地开发建设及城市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土地使用的各项控制性指标执行。

各项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

1、规定性指标

(1)用地性质

各类用地性质原则上不宜互换,在实施过程中,土地使用性质调整应符合“地块开发控制指标表”的规定;其它情况,确需变更规划用地性质时,需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要求的法定程序进行变更。

用地性质调整时,相关控制指标须同时核定。

(2)用地兼容

本规划允许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对土地使用性质进行有条件的变更,但必须符合《漯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的《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中的控制要求。

其中允许兼容的,经舞阳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即可进行,有条件兼容的,须经舞阳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允许兼容。

规划A-03地块兼容公用设施营业网店地(B49),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按照≤30%控制。

规划A-01地块兼容行政办公建筑(A1)和公用设施营业网店用地(B49),用地面积所占比例按照≤30%控制。

(3)容积率

规划容积率为开发上限控制指标。

结合总体规划对规划区的定位,以及规划区的功能定位,结合地块开发建设需求,对规划区内各地块的容积率作如下规定:

二类居住用地<1.8;供电用地<1.1;公园绿地<0.05。

(4)建筑限高

规划建筑限高为开发上限控制指标。

结合地块开发建设需求,同时兼顾景观效果,天际线的规划要求,对规划区内的建筑限高作如下规定:

二类居住用地<24米;供电用地<40米;公园绿地<6米。

(5)建筑密度

规划建筑密度为开发强度上限控制指标。

本规划对建筑密度作如下规定:

二类居住用地<40%;供电用地<40%;公园绿地<5%。

(6)绿地率

规划绿地率为地块开发需满足的下限控制指标。

本规划对绿地率作如下规定:

二类居住用地≥35%;供电用地≥30%;公园绿地≥90%。

(7)禁止开口地段

地块内禁止车辆进出的地段,按规划控制图则中的规定执行。

(8)建筑退让

根据规划区的功能定位,结合街区整体开发需求,规划区内地块建筑的退让,原则上以规划控制图则为准,并参照《漯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规定。

(9)建筑间距控制

建筑间距参照《漯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地块开发控制指标表

地块

编号

地块

代码

用地性质

用地面积(ha)

容积率

建筑容量(㎡)

建筑

密度

绿地率(%)

建筑限高(m)

配建机动车位(辆)

A-01

U12

供电

用地

3.88

<1.1

<42600

<30

≥30

<40

426

A-02

G1

公园

绿地

1.15

<0.05

<570

<5

≥90

<6

A-03

R2

二类

居住用地

0.17

<1.8

<3000

<40

≥35

<24

30

2、指导性指标

(1)人口容量

本规划居住用地人口容量为100人。

(2)建筑形式、体量、色彩及风格要求

建筑形式应灵活多变,以便营造丰富的街景效果和优美的天际轮廓线,建筑形式应具有亲和力,平面和立面处理要求考究,轮廓线丰富。

建筑体量应与环境相协调,不宜过高过大。

公共建筑风格应与片区整体建筑风貌相协调,体现现代科技感。

公共建筑建筑色彩宜简洁、明快,以青灰色、灰白色为主色调,居住建筑以米白、米黄为主色调。

(3)其他环境要求

绿地、铺装图案的尺度应与建筑尺度相协调。

小品设计宜与周边环境和建筑群的建筑形式与风格相协调,并按环境性质和尺度进行不同方式布置。

确保公园绿地的用途,不得改做他用,控制沿街绿化的系统化建设。

建筑小品形式宜多样,并与城市风貌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规划区内有关的标志、公告、广告招牌及沿街建筑小品、垃圾箱、书报亭、电话亭等的位置及尺寸大小须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准确定后方可设置。

第五章公共设施规划

第16条公共设施规划

规划涉及的主要配套设施包括:

公厕、垃圾收集点、热力交换站、燃气调压站、绿化广场、停车位等。

规划区配建电力调度中心办公楼一座、110KV变电站一座、公厕一座(建筑面积50平方米)、配建12个垃圾收集点(主要为分类垃圾箱)等设施。

第17条公共设施规划管理

各地块内的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应与土地开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但其位置可根据地块开发建设及功能布局需要进行调整。

如有变更,须报舞阳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本规划未涉及的其他配套设施参照河南省和漯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道路交通规划

第18条道路红线

规划区东侧为深圳路,道路红线宽度40米;南侧为张家港路,道路红线宽度40米,均为城市主干路。

道路红线内用地(包括上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

第19条道路绿线

深圳路西侧绿化带宽度为30米,南侧张家港路北侧绿化带宽度为25米。

第20条配建机动车停车位

规划区内的建筑物在新建、改建及扩建时,必须设置配建停车场(库)。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新建的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

规划区A-01地块配建机动车停车位426个,A-03地块配建机动车停车位30个。

本规划以街区为单位整体开发,A-01和A-03地块相邻,可统筹核定机动车停车位数量。

各类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应符合下表中的规定,详见规划控制图则。

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表

建筑类型

计算单位

机动车

(下限)

住宅建筑

商品房

车位/户(144㎡及以上)

1.2

车位/户(100㎡(含)—144㎡)

1.0

车位/户(60㎡(含)—100㎡

0.7

车位/户(60㎡以下)

0.5

保障性住房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0.5

办公建筑

对外服务窗口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1.0

机关事业单位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1.0

宾馆、招待所

车位/客房

0.5

综合商业大楼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1.0

批发交易市场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1.0

独立农贸市场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1.0

餐饮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1.0

居住区配套商业设施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1.0

医院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1.5

展览馆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1.0

博物馆及图书馆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1.0

影剧院及会议中心

车位/百座位

4.0

体育场馆

车位/百座位

5.0

娱乐、健身服务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3.0

游览场所

风景公园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3.0

主题公园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10.0

交通枢纽

火车站

车位/千旅客设计量

4.0

汽车站

车位/千旅客设计量

2.0

学校

幼儿园及小学

车位/百师生

3.0

中学、中专及技校

车位/百师生

3.0

大专院校

车位/百师生

3.0

科研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1.0

社会福利

老年公寓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0.4

社会救济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0.2

工业、仓储

厂房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0.4

第21条配建非机动车停车位

各类建筑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应下表的规定,按照地上1.5㎡/辆,地下2㎡/辆进行面积核算。

非机动车停车位造型应设计美观,并配备充电设施。

规划区A-01地块配建非机动车停车位852个,A-03地块配建非机动车停车位30个。

本规划以街区为单位整体开发,A-01和A-03地块相邻,可统筹核定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

非机动车车库出入口和车道数量应满足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详见规划控制图则。

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表

建筑类型

计算单位

非机动车

住宅建筑

商品房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1

保障性住房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1.5

办公建筑

对外服务窗口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4.0

机关事业单位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2.0

宾馆、招待所

车位/客房

0.2

市区综合商业大楼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8.0

批发交易市场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12.0

独立农贸市场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8.0

餐饮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4.0

居住区配套商业设施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8.0

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6.0

展览馆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2.0

博物馆及图书馆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2.0

影剧院及会议中心

车位/百座位

20

体育场馆

车位/百座位

20

娱乐、健身服务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5.0

游览场所

风景公园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0.2

主题公园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0.4

交通枢纽

火车站

车位/千旅客设计量

0.5

汽车站

车位/千旅客设计量

0.5

学校

幼儿园及小学

车位/百师生

20.0

中学、中专及技校

车位/百师生

80.0

大专院校

车位/百师生

80.0

科研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2.0

第22条竖向规划设计

规划区竖向设计应合理利用地形地貌特点,尽量减少土方工程量,达到就近平衡的目的,各台地高度、宽度和长度应结合地形并满足使用要求确定,台地间高差采用与建筑层高成倍数关系,高于2米的挡土墙或护坡的上缘与建筑水平距离不小于5米,下缘不小于3米。

规划区内场地竖向规划参照《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2016)的标准执行。

第23条地块出入口控制

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自道路红线交叉点向后量起,距主干路交口不小于70米。

距离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最边缘线不应小于10米;距离公交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距离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

第七章绿地景观规划

第24条绿地规划布局

深圳路西侧规划30米宽带状公园绿地,张家港路北侧规划25米宽带状公园绿地,绿地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并不得改作他用。

各地块的绿地指标不得低于规范和本规划控制图则的要求。

规划公园绿地1.15公顷,占规划总用地的18.43%。

第25条景观规划

规划区东侧和南侧的带状公园绿地是城市形象展示的区域,应保证主干路交叉口开阔的视野空间。

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第一节给水工程规划

第26条用水量预测

预测最高日用水量为187.3吨/日,日变化系数取1.2,平均日用水量为156.08吨/日。

第27条水源地规划

规划选择舞阳县中心城区水厂为水源地。

第28条供水管网规划

规划区内给水管网引自张家港路市政给水管网,以DN100给水管的分别向各地块供水。

规划区内给水管网采用生活与消防合用的低压环状管网系统,配水管网上设市政消火栓,消火栓间距不大于120米。

第二节排水工程规划

第29条排水体制

规划区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制”。

第30条污水量预测

预测规划区平均日污水量约为88.9吨/日。

第31条排放标准

生活污水须经过化粪池处理后排入规划区污水管道,工业废水排放须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的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标准后方能排入污水管道内。

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应达到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规定的一级A标准。

第32条污水处理厂

规划区污水排至张家港路市政污水管网,统一排至舞阳县城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后排出。

第33条污水管网规划

规划区内污水经D300的管网排至张家港路市政污水管网。

第34条雨水管网规划

雨水根据地形地势,根据高水高排、低水低排、就近排入附近受纳水体的原则,组织雨水排放。

规划区各地块雨水以d300的管网收集后排至张家港路城市雨水干管中。

第35条雨水综合利用规划

规划区各地块建设中,应落实海绵城市的相关措施,充分利用雨洪资源,为景观绿化提供补充水源。

规划区各地块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面积的比例不宜小于50%。

规划居住用地、供电用地、绿地中新建工程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80%。

居住用地、供电用地中改建、扩建工程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70%,绿地改建、扩建工程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80%。

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峰值径流量不得超过改造前。

第三节电力工程规划

第36条用电负荷预测

预测规划区用电负荷为880.9KW,选取负荷同时率0.6,则规划区最大用电负荷为528.54KW。

第37条电力设施规划

规划区电源接A-01地块北部的110KV变电站,经变压后由10KV线路引入各地块用电单位,满足规划区各用电单位的用电需求。

第38条电力线路规划

规划区各地块电力线路引自张家港路10kv电力线路,经变电室变压后供用电单位使用。

第四节电信工程规划

第39条电话容量预测

预测规划区的主线电话数约为408部。

规划按实际用户线约占交换机容量80%,规划区的交换机容量为327线。

第40条局所规划

由舞阳县通信部门为规划区提供电信服务,由舞阳县邮政局为规划区提供邮政服务。

第41条有线电视规划

规划区有线电视普及率达100%,逐步实现模拟电视向数字电视、IPTV的整体平移,有线电视由广电局引出光缆至各用户。

第42条电信网络规划

规划区通信线路由张家港路通信管道引入。

电信、联通、移动、网通、有线电视、交通监控和防灾专线等线路均纳入统一规划,共用走廊,地下敷设。

第五节燃气工程规划

第43条用气量预测

规划居民用气量指标取80m³/人·年,公建用气量按居民用气总量的15%计算。

规划区人口容量为100人,则规划区总用气量为0.92万m³/年。

第44条气源规划

规划区气源采用舞阳县中心城区的管道天然气。

第45条管网规划

规划由张家港路中压燃气管线引入规划区,经燃气调压站调压后,以DN100的管线供各用气单位使用。

第六节热力工程规划

第46条热负荷预测

采用综合热指标法进行热负荷估算。

热指标根据《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10)的推荐值及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确定为:

居住建筑40W/m2,公共建筑80W/m2。

本规划集中供热普及率取80%,预测规划区集中供热负荷为3.5MW。

第47条热源规划

选择张家港路与西环路交叉口西北部的舞阳县中心城区热源为规划区的热源。

第48条管网规划

规划区热水管网接张家港路市政热水干管,规划区内设置热交换站1座,建筑面积200㎡。

热力管道采用预制保温钢管,供水温度130℃,回水温度70℃。

 

第九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49条规划指导思想

1、规划应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谋求高质量的景观环境。

2、新建项目的定点及选址,应符合规划的要求,并严格实施环境影响评价。

严禁有污染的项目进入规划区,同时应因地制宜,加强规划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3、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注重环境污染的防治。

4、强调片区开发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第50条环境质量控制措施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的要求执行。

规划区项目的开发建设,要求低污染和少干扰,尽量减少污染源的产生,禁止产生高污染的项目入驻规划区。

2、加强绿化建设,美化城市环境。

公园绿地必须严格保护,严禁置换。

3、环境噪声控制:

规划在主干道两侧通过道路景观设立噪声防护隔离绿带,规划区内声环境应达到国家标准,对公共服务设施内部噪声应进行严格控制。

4、大气污染控制:

按国家有关大气环境保护规定,该地区执行空气环境质量Ⅱ级保护标准。

规划区严禁使用薪碳能源,推广清洁能源。

5、排水体制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制”,雨水就近排入水体,污水统一集中至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6、加强生活垃圾清扫清运工作,使城市公共场所、主要道路无垃圾堆放。

第51条环卫设施规划

规划在A-02地块中配建1座公厕,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

配建12个垃圾收集点(主要为分类垃圾箱)。

第十章综合防灾规划

第52条抗震规划

依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规划区按地震基本烈度7度设防,重要建筑和生命线工程设计要按8度抗震要求设防。

地块内绿地、广场、停车场等开阔区域应作为紧急避难场所。

第53条消防规划

沿街建筑每150米要留出消防通道一处,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米,过街消防车道净宽和净高不应小于4米,建筑物间距要满足消防通道的畅通。

环状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5×15米的回车场。

沿城市道路设消火栓,设置间距不得大于120米。

消防供水系统能够充分保证同一时间灭火次数3次的用水量(灭火延续时间不低于3小时),市政消火栓间距不超过120米,保护半径不大于150米,市政消火栓全面达标,覆盖率达到100%。

第54条人防规划

1、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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