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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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调味料产品是指除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外的其他调味品。

按其形态可分成固态调味料、半固态(酱)调味料、液体调味料和食用调味油。

固态调味料包括鸡粉调味料、畜、禽粉调味料、海鲜粉调味料、各种风味汤料、酱油粉以及各种香辛料粉等。

半固态调味料包括各种非发酵酱(花生酱、芝麻酱、辣椒酱、番茄酱等)、复合调味酱(风味酱、蛋黄酱、色拉酱、芥末酱、虾酱)、油辣椒、火锅调料(底料和蘸料)等;液体调味料包括鸡汁调味料、烧烤汁、蚝油、鱼露、香辛料调味汁、糟卤、调料酒、液态复合调味料等;食用调味油包括花椒油、芥末油、辣椒油、香辛料调味油等。

调味料产品申证单元为4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产品的品种即调味料(液体、半固态、固态、调味油)。

调味料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7。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固态调味料:

原料→前处理(分选、干燥或杀菌)→粉碎(制粉)→调配(筛分)→包装→成品

2.半固态(酱)调味料:

原料→前处理→加工(盐渍、水解、烘炒、均质或乳化等)→调配→(杀菌)→包装→成品

3.液体调味料:

原料→前处理(除杂、清洗)→煮沸(抽提)→调配→杀菌→包装→成品

4.食用调味油:

原料→前处理(选料、洗料)→烘炒→压榨→淋油→调配→包装→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原料控制、调配、杀菌。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2.微生物指标超标;3.原料不符合生产要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原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

生产用厂房能满足原料处理、加工、调配、杀菌、后处理和包装的工艺要求。

厂房与设施必须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

成品包装与生产区域要相对独立。

并具备防蝇、防虫、防鼠等保证生产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辅料处理设备(筛选、破碎、蒸煮设备等);2.加工设施(盐渍、水解、烘炒或制粉等设施);3.调配设施;4.杀菌设施(按需要);5.包装设施;6.封口设备。

此外,生产液体调味料的企业还应具备洗瓶机和灌装机。

四、产品相关标准及要求

GB10133-2005《水产调味品卫生标准》;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5691-1995《香辛料通用技术条件》;GB/T20293-2006《油辣椒》;QB/T1733.4-1993《花生酱》;SB/T10260-1996《芝麻酱》;SB/T10005-1992《蚝油》;SB/T10324-1999《鱼露》;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调味料产品所用的原辅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相关规定,使用的食盐应符合GB5461《食用盐》的规定;所用的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必须符合SB10338标准要求。

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固态调味料。

1.天平(0.1g);2.分析天平(0.1mg);3.干燥箱;4.酸度计(pH0.01)(除香辛料外);5.马弗炉(香辛料)。

(二)半固态调味料。

1.天平(0.1g);2.分析天平(0.1mg);3.干燥箱;4.索氏抽提装置(含油型);5.酸度计(pH0.01)(除香辛料外)(非含油型)。

(三)液体调味料。

1.天平(0.1g);2.分析天平(0.1mg);4.酸度计(pH0.01)。

(四)食用调味油。

1.天平(0.1g);2.分析天平(0.1mg);3.干燥箱。

即食类调味料(除调味油)生产企业还应具备:

1.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2.微生物培养箱;3.生物显微镜;4.灭菌锅。

七、检验项目

调味料产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

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固态调味料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2

净含量

3

水分(干燥失重)

汤料、调味料

4

食盐

汤料、调味料

5

氨基酸态氮

汤料、调味料

6

总氮

*

汤料、调味料

7

总灰分

香辛料

8

酸不溶性灰分

香辛料

9

总砷(以As计)

*

10

铅(以Pb计)

*

11

食品添加剂

*

按需要

12

菌落总数

即食类

13

大肠菌群

即食类

14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

*

即食类

15

标签

半固态调味料(含油型)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2

净含量

3

水分(干燥失重)

4

酸价

5

过氧化值

除芝麻酱

6

食用盐(氯化物)

除花生酱、芝麻酱

7

脂肪

限花生酱、芝麻酱

8

细度

限花生酱、芝麻酱

9

蛋白质

*

限花生酱

10

灰分

*

限花生酱

11

亚硝酸盐

*

限添加腌腊制品和酱腌制品

12

总砷

*

13

*

14

黄曲霉毒素B1

*

限花生酱、油辣椒

15

食品添加剂(苯甲酸、山梨酸)

*

按需要

16

菌落总数

即食类

17

大肠菌群

即食类

18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

*

即食类

19

标签

半固态调味料(非油型)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2

净含量

3

干燥失重(水分)

4

食用盐(氯化物)

5

氨基酸态氮(或谷氨酸钠)

6

亚硝酸盐

*

限添加腌腊制品和酱腌制品

7

总砷

*

8

*

9

食品添加剂(苯甲酸、山梨酸)

*

按需要

10

菌落总数

即食类

11

大肠菌群

即食类

12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

*

即食类

13

标签

液体调味料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2

净含量

3

氨基酸态氮

按需要

4

食用盐(氯化物)

按需要

5

总酸(酸度)

按需要

6

酒精度(酒度)

按需要

7

总氮

按需要

8

挥发性盐基氮

按需要

9

总砷

*

10

*

11

菌落总数

即食类

12

大肠菌群

即食类

13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

*

即食类

14

食品添加剂(苯甲酸、山梨酸等)、甜味剂(甜蜜素、糖精钠等)

*

按需要

15

标签

食用调味油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2

净含量

3

水分及挥发物

4

酸值(酸价)

5

过氧化值

6

抗氧化剂(BHA、BHT)

*

按需要

7

标签

八、抽样方法

对于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核组在完成必备条件现场审查工作后,在企业调味料产品成品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分别随机抽取液体、半固态、固态和调味油调味料各1种样品进行发证检验。

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袋(瓶),抽样数量为12袋(瓶)。

样品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一)调味品生产企业若生产番茄酱、辣椒酱、水产调味品(蚝油、鱼露、虾酱等),须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进行审查,核发调味料生产许可证。

(二)若企业生产调味料产品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应制定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

1.规定总砷、铅限量;

2.各类调味料对附表中相应项目提出技术要求。

3.即食类调味料产品要对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提出技术要求。

附表调味料企业标准具体项目要求表

调味料类型

序号

产品类别

指标

粉(晶)状调味料

1

畜(禽)调味料、风味汤料

水分、氯化物、氨基酸态氮(或谷氨酸钠)、总氮

2

香辛料

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香辛料含量

半固体(酱)状调味料

1

非发酵酱(含油型)

酸价、过氧化值

2

风味调味酱

氯化物、氨基酸态氮(或谷氨酸钠)

3

火锅底料

氯化物、酸价、过氧化值

4

蛋黄酱、色拉酱

酸价、过氧化值

5

香辛料调味酱

氯化物、水分

液体调味料

1

调味汁(液)

氨基酸态氮(或谷氨酸钠)、氯化物

2

调味醋、卤水汁、香辛料调味汁

总酸、氯化物

3

调料酒、糟卤

酒精度、氯化物

4

水产调味汁

氯化物、氨基酸态氮、总氮、挥发性盐基氮

调味油

1

水分及挥发物、酸价、过氧化值

蔬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蔬菜制品是指以蔬菜和食用菌为原料,采用腌制、干燥、油炸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各种蔬菜制品,申证单元为4个,即酱腌菜、蔬菜干制品、食用菌制品、其他蔬菜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蔬菜制品具体单元及小类名称,即蔬菜制品[酱腌菜、蔬菜干制品(自然干制蔬菜、热风干燥蔬菜、冷冻干燥蔬菜、蔬菜脆片、蔬菜粉及制品)、食用菌制品(干制食用菌、腌渍食用菌)、其他蔬菜制品]。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

1601。

蔬菜干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蔬菜干制品包括所有以蔬菜为主要原料进行选剔、清洗、粉碎、调理等预处理,采用了自然风干、晒干、热风干燥、低温冷冻干燥、油炸脱水等工艺除去其所含大部分水分,添加或不添加辅料制成的产品或以蔬菜干制品为原料经过混合、粉碎、调理等工序制成的产品。

包括自然干制蔬菜、热风干燥蔬菜、冷冻干燥蔬菜、蔬菜脆片、蔬菜粉及制品等5个小类。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点

(一)蔬菜干制品生产基本流程。

1.自然干燥流程

原料选剔分级→清洗→修整→(烫漂)→晾晒→包装→成品。

2.热风干燥流程

原料选剔分级→清洗→修整→(烫漂)→热风干燥→回软→(压块)→包装→成品。

3.冷冻干燥流程

原料选剔分级→清洗→修整→(烫漂)→沥干→速冻→升华干燥→包装→成品

4.蔬菜脆片生产流程

原料选剔分级→清洗→修整→(烫漂)→速冻→(真空)油炸→脱油→冷却→包装→成品

5.蔬菜粉及制品

(1)蔬菜粉制品

原料选剔分级→清洗→粉碎→过滤→沉淀→干燥→(成型)→冷却→包装→成品

(2)蔬菜粉

原料选剔分级→清洗→修整→(烫漂)→干燥→粉碎→包装→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料选择;2.原料清洗;3.干燥;4.包装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2.重金属含量超标;3.水分超标;4.微生物超标;5.农药残留超标;6.虫卵及夹杂物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蔬菜干制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通则必备的生产环境外,其厂房与设施的设计应当根据不同蔬菜干制品的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便于清洁、清理、消毒。

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验收场所、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库房、原材料处理车间、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房等生产场所。

根据原料要求设置原料冷库及半成品冷库。

分装企业应该具备原辅材料仓库,包装车间,成品仓库。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害、无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于滋生微生物的材料制成。

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的机械化程度、规模可依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但必须满足生产需求。

1.自然干燥蔬菜:

原料清洗设施、原料处理设施、分选设施、晾晒场、包装设备。

采用自然晾晒方式进行干燥的产品,晾晒场四周有围墙或纱网等防护措施,产品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地面用水泥或坚硬材料铺砌,便于清洗和排水。

2.热风干燥蔬菜:

原料清洗设施、原料处理设施、分选设施、干燥设施、包装设备。

3.冷冻干燥蔬菜:

原料清洗设施、原料处理设施、分选设施、冻干设备、包装设备。

4.蔬菜脆片:

原料清洗设施、原料处理设施、分选设施、(真空)油炸设备、包装设备。

5.蔬菜粉及制品:

原料清洗设施、原料处理设施、粉碎设备、干燥设施、包装设备。

根据工艺不同还需配置磨浆机、造粒机、成型设备、筛分设备、分离设备等。

分装企业必须具备分选设施、干燥设施和包装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QB/T2076-1995《水果、蔬菜脆片》;NY/T960-2006《脱水蔬菜叶菜类》;NY/T959-2006《脱水蔬菜根菜类》;NY/T714-2003《脱水蔬菜通用技术条件》;NY/T957-2006《番茄粉》;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蔬菜干制品所选用的蔬菜原料应新鲜、无异味、无腐烂现象,农药残留及污染物限量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蔬菜干制品加工过程中所选用的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如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

(二)天平(0.1g);(三)干燥箱;(四)微生物培养箱;(五)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六)灭菌锅;(七)生物显微镜(八)马福炉(执行标准中有总灰分项目的企业必备)。

(四)(五)(六)(七)为执行标准中有微生物项目的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

七、检验项目

蔬菜干制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项目进行。

出厂检验项目中标有“*”标记的检验项目,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蔬菜干制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净含量

2

感官

3

水分

4

总灰分(以干基计)

产品明示标准中有此项目规定的

5

酸不溶性灰分(以干基计)

*

6

每100g番茄中番茄红素

*

番茄粉

7

总酸

*

番茄粉

8

酸价

*

蔬菜脆片

9

过氧化值

*

蔬菜脆片

10

*

企业标准中应制定限量要求

11

*

12

*

13

*

14

*

产品明示标准中有此项目规定的

15

亚硝酸盐

*

16

粒度

*

17

二氧化硫或亚硫酸盐(以SO2计)

*

18

抗氧化剂(BHA、BHT)

*

蔬菜脆片

19

甜味剂(甜蜜素、糖精钠)

*

根据产品的色泽口味,此项目有要求时必检

20

着色剂(胭脂红、苋菜红、柠檬黄、日落黄、亮蓝)

*

21

菌落总数

产品明示标准中有此项目规定的

22

大肠菌群

23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24

霉菌计数(视野)

*

番茄粉

25

霉菌与酵母计数

*

26

六六六

*

企业标准中应制定限量要求

27

滴滴涕

*

28

甲胺磷

*

29

敌敌畏

*

30

杀螟硫磷

*

31

氯菊酯

*

32

标签

*

八、抽样方法

对于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的品种,对每个申证小类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低于100个最小包装,总重量不低于30kg,抽取样品不少于20个最小包装,重量不低于2kg。

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

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本产品允许分装。

食用菌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食用菌制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范围为以可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或人工栽培的真菌子实体为原料加工而成的制品。

食用菌制品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的小类(干制食用菌、腌渍食用菌)。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点

(一)食用菌制品生产基本流程。

食用菌干制品:

原料选剔预处理→干燥→包装→成品

腌渍食用菌:

原料选剔预处理→(烫漂)→(冷却)→腌渍→包装→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料预处理;2.干燥;3.食用菌干制品的包装过程;4.腌渍。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2.重金属含量超标;3.食用菌干制品水分超标;4.农药残留超标;5.发霉、褐变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食用菌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其厂房与设施的设计应当根据不同食用菌制品的生产流程进行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便于清洁、清理、消毒。

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验收场所、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库房、原材料处理车间、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房等生产场所。

根据原料要求设置原料冷库及半成品冷库。

分装企业应该具备原辅材料仓库,包装车间,成品仓库。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害、无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于滋生微生物的材料制成。

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的机械化程度、规模可依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但必须满足生产需求。

食用菌干制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生产工艺要求的原料处理设施、分选设施、干燥设施、包装设备。

冻干食用菌制品另外需要冷冻干燥设备、升华干燥仓,另配以速冻、真空、加热、制冷、运料、监控等辅助设备。

分装企业必须具备分选设施、干燥设施、包装设备。

腌渍食用菌需要原料清洗设施、原料处理设施、分选设施、腌渍设施、包装设备。

分装企业必须具备分选设施、包装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11675-2003《银耳卫生标准》;GB7096-2003《食用菌卫生标准》;GB19087-2003《原产地域产品庆元香菇》;GB/T6192-1986《黑木耳》;NY/T834-2004《银耳》;LY/T1207-1997《黑木耳块》;SB/T10038-1992《草菇》;GH/T1013-1998《香菇》;LY/T1649-2005《保鲜黑木耳》;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食用菌制品所选用的食用菌原料应新鲜、无异味、无腐烂现象。

食用菌加工过程中所选用的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及加工助剂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如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

(二)天平(0.1g);(三)干燥箱;(四)马福炉;(五)微生物培养箱;(六)灭菌锅;(七)生物显微镜;(八)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出厂检验有总灰分项目的须有(四)马福炉。

出厂检验有微生物检验项目的需具备(五)(六)(七)(八)设备。

七、检验项目

食用菌制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项目进行。

出厂检验项目中标有“*”标记的检验项目,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食用菌制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净含量

2

感官

3

固形物含量

产品明示标准中有此项目规定的

4

水分

5

干湿比

产品明示标准中有此项目规定的

6

耳片大小

7

耳片厚度

8

杂质

9

粗蛋白质

*

10

总糖

*

11

脂肪

*

12

粗纤维

*

13

灰分

14

总砷

*

15

*

16

总汞

*

17

*

产品明示标准中有此项目规定的

19

米酵菌酸

*

银耳

20

六六六

*

21

滴滴涕

*

22

敌敌畏

*

产品明示标准中有此项目规定的

23

氯氰菊酯

*

24

溴氰菊酯

*

25

二氧化硫或亚硫酸盐(以SO2计)

*

26

防腐剂(山梨酸、苯甲酸)

*

干制食用菌除外

27

甜味剂(甜蜜素、糖精钠)

*

根据产品的色泽口味,此项目有要求时必检

28

着色剂(胭脂红、苋菜红、柠檬黄、日落黄、亮蓝)

*

30

菌落总数

产品明示标准中有此项目规定的

31

大肠菌群

32

致病菌

*

33

标签

*

八、抽样方法

对于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的品种,对该申证单元每小类随机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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