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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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 1.docx

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1

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不安全行为是生产过程中员工行为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员工的不安全行为可能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员工行为,如员工的违反规定;不安全行为也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员工行为,这里面包含直接导致和间接导致事故的行为,为有效地遏制煤矿事故的发生,对不安全行为进行事前控制,提前预防,消除事故隐患,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特制煤矿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请各单位和部门遵照执行。

第二条不安全行为坚持以教育和有效预防为主,不安全行为的管理要坚持以实事求是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监督与自律相结合、动态和静态相结合、客观事实与认知态度相结合、事后处理与有效预防相结合。

重点加强不安全行为的教育和预防,让员工明白不安全行为的严重危害,鼓励员工爱岗敬业.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勇于抵制和制止不安全行为,从而将不安全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三条公司所有员工均有拒绝和制止不安全行为,发现和举报不安全行为维护安全生产,职工人身安全和利益不受侵害,公司和个人财产不受损失的权利和义务,对不顾他人或自身人身安全以及企业财产损失而组织、进行生产的违章、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为保证不安全行为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组职责:

公司总经理是煤矿的安全第一责任人,也是不安全行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和安排;公司副总经理、安监部部长对不安全行为监督检查,不定期对不安全行为进行跟踪落实,各部室负责人是不安全行为的落实人,做好对不安全行为的人员进行排查、发现、举报、帮教、回访等相关记录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由安监部负责对公司不安全行为的界定、具体表现、控制措施、发现、举报、帮教、考核、再上岗、回访、记录等作出明确规定,对违章作业风险、违章指挥的风险、违反劳动纪律的风险、有不负责任的风险、对于这些风险进行评价、分类、指导界定标准,针对不同类别不安全行为制定分类管理控制措施,根据工作要求开展相关不安全行为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管理人员负责对不安全行为的监督检查。

现场作业中首先要确保个人按章作业,同时也要互相监督提醒其他人员不违章作业。

各队组负责建立台帐,具体要对不安全行为人员姓名、地点、时间、行为事实、处理结果、回访等情况详细记录在案。

第七条公司各队组是不安全行为培训的主体单位,要对不安全行为的人员开展日常培训,培训时长不得少于24个学时。

培训的主要内容是不安全行为的性质与类别。

员工经培训、教育、帮教、考试合格和个人做出保证后方可上岗。

各队组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已进行帮教的人员进行回访,从个人表现、对不安全行为理解、认识及执行情况,综合衡量不安全性帮教效果。

第八条安监部负责每月对不安全行为处罚情况进行汇总,并上报考核办落实奖罚及考核工作,将罚款详细名单等记录在册,每月进行汇总归档、备查。

第三章常见的具体表现

第九条不安全行为是导致安全事故最直接的因素,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做好不安全行为的防控措施,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制订了不安全行为的具体行为共541种,其中公共部分30种和岗位型6个专业511种行为。

第十条一般型不安全行为7种具体表现分别是:

一、公共部分

1.上班迟到早退未执行同上同下或岗位睡觉、脱岗,要害场所串岗。

2.酒后入井、上岗的或地面作业酒后上岗、班中喝酒。

3.穿化纤衣服下井。

4.携带烟草、明火入井或进入禁火区域。

5.下井人员携带手机或其它电子物品。

6.现场作业人员个体安全防护措施不全、无个体防尘措施。

7.不执行入井检身制度。

8.工作服衣袖不系扣,头灯、自救器斜背在肩上。

9.戴安全帽不系带,入井期间摘下安全帽。

10.井下作业时,私自拆卸矿灯、自救器。

11.不遵守乘车侯车、架空乘人车制度,嬉戏打闹,携带超长超重物件乘坐架空乘人车。

12.用猴车拖、运超重工具或设备。

13.违规走副斜井上下。

14.违章乘坐梭车和矿车。

15.在井下巷道行走时,走道心。

16.无证上岗或持过期证上岗。

17.跨转载机、皮带机,不走行人过桥。

18.敲帮问顶不使用专用工具。

19.用过的棉纱、布头不用铁通盛装,乱扔乱放。

20.不按规定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21.无作业规程、安全措施施工或未贯彻规程措施开工。

22.在作业地点停风后不立即撤出人员或无风微风作业。

23.破坏井下安全设备设施、“一通三防”设备设施。

24.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

25.新工人未经岗前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未签订师徒合同而安排上岗。

26.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其他岗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

27.平行作业安全距离不够,又未采取安全措施。

28.零星工程未采取安全措施或零时作业现场未安排安全负责人。

29.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违章用火。

30.私自进入重大危险源警戒区域或其它有明显警示标志的危险区域。

二、采煤专业

31.乳化液配比浓度不达标。

32.人员进入空顶下作业或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33.有伞檐不处理继续施工。

34.安全出口不符合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继续组织生产。

35.液压单体支柱钻底量超过规定时,不及时穿靴。

36.单体支护不规范,不垂直顶板。

37.两巷超前段支护数量不够或不采用防倒措施。

38.液压支架端面距、错差超过规定。

39.支架不接顶,初撑力不达标。

40.工作面调架时不按规定支护顶板。

41.液压支柱漏液而不及时更换或缺两个爪继续使用。

42.采煤机开机不开水,停机不停水。

43.采煤机开机时带负荷。

44.采煤机开机时不发警报,停机时不闭锁。

45.采煤机未安装能停止工作面运输机的闭锁装置或装置失灵。

46.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组织生产。

47.采煤机停机时滚筒不落地。

48.采煤机开机前不巡视采煤机周围,未确认机组转动范围内有无人员及障碍物就开机。

49.采煤机内外喷雾不能正常使用,继续割煤。

50.采煤机不挂瓦斯检测仪。

51.割煤时采煤机前方支架伸缩梁或护帮板未收回或收回不及时。

52.采煤机割煤时违反规定留顶底煤或割顶底板。

53.采煤机割煤后拉架跟不上,护帮板打不到位。

54.采煤机停机后,手把不打到零位,不切断电源。

55.移架、顶溜后,支架手把不及时回位。

56.架前、架间、支架附近有人作业,盲目拉架。

57.移架过程中不开架间喷雾。

58.移架后不升紧支架。

59.推移工作面输送机时,该区段煤壁侧有人作业。

60.拉移运输机头时,不用液压缸,而用单体柱顶移。

61.两端头提前移切顶密柱和回梁回柱。

62.用手直接清理电缆中间的煤块。

63.进入机道或跨越运转设备时,不停机闭锁。

64.转载机、皮带机、输送机不报警。

65.转载机、皮带机、输送机司机在设备运行状态下处理堆煤和浮煤。

66.拖移转载机时,施工人员站在危险范围内。

67.输送机运行时,人员站在煤帮处联网。

68.输送机出现卡矸、卡大块煤时,不及时停机处理。

69.机头机尾维护时,运输机、转载机等设备不停机闭锁。

70.输送机机尾无防护板,转载机未封闭。

71.停机检修时,不闭锁运输机,不断开隔离开关及离合器。

72.检修采煤机、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煤电钻等机电设备时,未断开控制该设备的开关电源并闭锁,未严格按停送电程序。

73.未采取有效支护措施及未闭锁煤溜进入煤壁区作业。

74.用液压支架起吊煤溜或其它重物。

75.人员在运行中的刮板输送机头、胶带输送机头正前方。

76.刮板输送机刮板链出槽、漂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动刮板输送机。

77.利用刮板输送机、转载机移工作面运输机头或回撤单体支柱(支架)或巷道支架。

78.切链时,不使用紧链器。

79.溜子运行中处理漂链。

80.注油时,不使用过滤器。

81.检修系统管路时,不停泵。

82.更换支架液管后,U型销子插不到位或使用单腿销、异形销。

83.更换液压原件时未释放管内压力或释放方法不正确。

84.检修支架时未关闭截止阀或未泄压。

85.更换截齿不闭锁采煤机。

86.人员登上滚筒更换截齿。

87.液管跑、冒、滴、漏不处理。

88.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回柱放顶未按规程规定作业。

89.采煤工作面出现冒顶征兆,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而继续作业。

90.采煤工作面发生冒顶后,未等待顶板稳定而冒险进入冒顶区;或者顶板稳定后不进行有效支护继续生产作业。

91.工作面未按规定进行退锚和支护、端头支护不按规定支护。

92.不按规定超前回棚、回柱、退锚。

93.不按规程规定放顶操作。

94.开工前、爆破(割煤)后,对工作面地点的顶板、煤壁、支护等情况未进行安全检查、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对危石、活石或支护失稳等隐患未及时排除而进行作业。

95.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利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违章拉运物料、设备。

96.发现有透水征兆,未及时向调度汇报及未采取有效措施。

97.工作面遇到特殊情况,如地质构造、透水预兆等不采取专门措施。

98.采煤工作面顶板初次和周期来压,或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采取措施。

99.回采工作面遇构造、岩石等进行放炮作业时,未采取保护措施而将液压支架损坏。

100.采煤工作面用乳化液泵站高压液进行防尘或冲刷浮煤。

101.采区、采煤工作面回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封闭。

102.利用管内高压从三用阀上摘除注液枪。

103.高压管接头使用单腿销、铁丝销。

104.井下施工中对电缆及机电设备等未进行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

105.工作面爆破作业时,不对电缆和机电设备等进行保护。

三、掘进专业

106.工作面临时支柱不按规程规定支设。

107.未及时紧固锚杆。

108.少使用锚固剂降低支护质量。

109.锚杆打设间排距超过规程规定范围。

110.锚杆不及时紧跟工作面,超循环作业。

111.未按规程规定进行联网。

112.私自锯锚杆、锚索,降低支护质量。

113.锚索不及时涨拉。

114.缺锚杆、锚索不及时补打。

115.发现不合格及失效锚杆不及时补打。

116.没有配备锚杆拉力计或对已安设的锚杆没有做拉力试验。

117.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检测锚杆(索)安装质量。

118.锚杆(索)支护巷道未按规定安装顶板离层仪和压力表。

119.未按规定定期进行观测。

120.打眼、架棚及维修巷道时单人作业。

121.掘进工作面未按规程或措施规定采取有效临时支护。

122.掘进工作面出现冒顶征兆,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而继续作业。

123.掘进工作面发生冒顶后,未等待顶板稳定而冒险进入冒顶区;或者顶板稳定后不进行有效支护继续生产作业。

124.开工前、爆破(割煤)后,对工作面地点的顶板、煤壁、支护等情况未进行安全检查、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对危石、活石或支护失稳等隐患未及时排除而进行作业。

125.高度大于3米的巷道或硐室未搭设工作台进行上部作业。

126.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利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违章拉运物料、设备。

127.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架时,不执行由外向里逐架维修和先支后回原则。

128.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护时无人监护。

129.破坏巷道支护、拆东补西。

130.人员进入空顶作业。

131.用风钻打眼时,钻杆前方或两侧有人员作业。

132.骑在风钻上打眼。

133.干打眼。

134.戴手套扶钻杆。

135.打眼、装药平行作业。

136.炮眼数量、周边眼间距与规程不符。

137.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138.放炮前后,不洒水冲尘。

139.炮眼封泥长度不够或使用炭块、煤粉做炮眼封泥。

140.在有爆炸物的旧眼、残眼或瞎炮眼中钻眼或站在输送机上钻眼。

141.炮掘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布置炮眼。

142.多台钻同时钻眼时,钻与钻之间进行交错钻眼作业。

143.工作面高压管接头使用单腿销、铁丝销。

144.井下施工中对电缆及机电设备等未进行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

145.工作面爆破作业时,不对电缆和机电设备等进行保护。

146.打底座压柱、回柱放顶少于两人操作。

147.放炮警戒距离不够或不使用警戒绳。

148.使用高压液冲炮眼处理瞎炮。

149.火药箱内有火药不上锁。

150.利用残眼装药放炮。

151.放炮时不对工作面设备、电缆采取保护措施。

152.坐在炸药、雷管箱上。

153.顶板淋水不搭设防雨棚,造成电器设备浸水。

154.巷道贯通时不按规定加强支护。

155.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在相距50米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米前,未下达贯通通知书;未做出安排的;现场未按要求停止一侧工作面。

156.掘进巷道贯通前未对另一侧停掘巷道的顶板、积水、瓦斯、通风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或未保证正常通风、未设置栅栏及揭示警标而继续掘进贯通。

157.巷道贯通期间,炮掘工作面每次爆破前,未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检查停掘工作面及其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顶板等情况。

158.巷道贯通期间,另一侧巷道瓦斯浓度超过1.0%,或存在积水、顶板、支护、通风等问题,而不及时进行处理,继续进行作业。

159.巷道贯通期间,不按措施规定的距离在两侧巷道设置警戒。

160.综掘机开机前不发警报,未确认两侧及前方人员是否撤离。

161.综掘机照明灯不亮。

162.综掘机司机开机时未及时开启喷雾,并佩戴防尘口罩。

163.综掘机机身不挂瓦斯报警仪。

164.综掘机割到顶、底板产生火花。

165.综掘机司机不按规定切割程序割煤,超挖、欠挖严重。

166.人员站在综掘机上,摆动综掘机。

167.割煤时,综掘机司机将身体的部位伸出操作台。

168.综掘机停机后不使用停机闭锁按钮。

169.综掘机停机时,截割头不落地,不上防护罩。

170.综掘机在不闭锁状态换截齿。

171.综掘机停机后,不断开电源,隔离手把不打到零位。

172.检修掘进机时,违章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

173.掘进工作面检修综掘机、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扒装机、煤电钻等机电设备时,未断开控制该设备的开关电源并闭锁,未严格按停送电程序。

174.利用综掘机截割臂升降人员或物料进行支护。

175.掘进机非操作侧,未装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或按钮失灵。

176.移动扒装机时,未断开扒装机电源,用扒装机自身的绞车牵引扒装机。

177.倾斜巷道掘进牵移扒装机后,不上牢卡轨器就摘钩头。

178.扒装机支撑腿、卡轨器使用不符合要求。

179.交接班时综掘机不停机,切割头不落地。

180.综掘机割煤后退机达不到规定距离。

181.机掘工作面割完煤后不进行敲帮问顶,直接进入工作面作业。

182.掘进过程中,不按作业规程施工,超控顶作业。

183.留有伞檐,不及时处理。

184.工作面出煤不彻底的情况下,打顶部锚杆、锚索,致使锚索机未能立直,锚杆角度不正确。

185.掘进巷道顶、帮锚杆同时打注或先打帮锚杆后打顶锚杆等跨工序作业。

186.对可能造成水害或因水妨碍正常生产而未按措施作业。

187.没有按照设计或措施要求打探眼。

188.耙岩机没有装挡绳栏而作业。

189.采掘工作面支架(柱)连续三架(根)以上出现前倾后仰。

190.爆破打歪、打倒支柱(或巷道支护),未及时进行处理而继续作业。

191.耙斗机无支撑腿子或安设不牢固继续使用。

192.耙斗机护网不全、钢丝绳不完好的情况下开机作业。

193.开机前未确认耙斗机周围人员是否撤离。

194.耙斗机司机开机时未及时开启喷雾。

195.耙斗机运行过程中人员出入工作面。

196.耙斗机钢丝绳有磨损断股仍继续使用。

197.耙斗机停机后,开关不闭锁。

198.耙斗机导向滑轮挂在支护作用的锚杆、锚索、棚梁上。

199.工作面喷射砼前拌料时,不按照比例数据拌料。

200.喷射砼前不冲洗受喷面或冲洗不干净。

201.巷道支护不达标,就进行喷浆。

202.喷浆作为临时支护时,喷浆厚度小于设计要求。

203.喷浆时不戴防尘口罩。

204.喷砼表面有蜂窝孔洞及露筋等。

205.喷浆时不使用净化水幕。

206.喷浆不开喷雾。

207.喷浆料管堵塞后,处理喷浆料管时喷头对人。

208.初喷厚度不够。

209.喷浆厚度不够,一次成巷不达标准。

210.架棚支护接顶不实、松动。

211.架棚出现前仰、后翻、顺肩、射箭不及时处理。

212.开皮带不打信号,开动设备时不进行点动。

213.溜子地锚松动继续开机。

214.皮带、溜子运行期间,人员不走过桥跨皮带、溜子。

215.水煤上皮带。

216.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及时向调度汇报及未采取有效措施。

217.倾斜巷道掘进时,未按规定采取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等安全措施。

218.维修倾斜井巷时,上下段同时作业,或维修期间行车无安全措施。

219.工作面遇到特殊情况,如地质构造、透水预兆等不采取专门措施。

四、机电专业

220.一人开多部设备。

221.电工未带齐工具上岗。

222.不发信号或信号不清晰就随意停开皮带、溜子等设备。

223.机电设备不按规定注油,注油时不用注油器。

224.用铁丝代替专用销子。

225.带电挪移电气设备。

226.不按规定试验各种保护装置。

227.开关不上架。

228.接地板连接处用普通螺栓代替镀锌螺栓。

229.高压作业时,不使用绝缘用具。

230.不执行停送电制度,强行送电。

231.检修设备时开关不打到零位、不闭锁。

232.设备检修时,不挂接地线。

233.检修机电设备时,不执行停电挂牌,而约定时间或传话送电。

234.检修电气设备时,不使用瓦斯检测仪测瓦斯。

235.检修电气设备不验电放电。

236.打开接线腔、设备防爆盖试送电。

237.电气设备检修、拆、接火单独操作。

238.拆卸开关时,随意切割电缆。

239.通信、信号电缆与高压电缆混挂在一起。

240.用铁丝吊挂电缆。

241.带电挂电缆。

242.用铜、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243.机电设备甩保护。

244.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继续运行。

245.机电设备失爆不处理。

246.电机启动不起来时,把开关整定值调大。

247.人员在电缆、电气设备上坐,卧。

248.井下带电电缆盘圈存放(采煤机或机组拖曳电缆除外)。

249.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50.电气设备出现故障,强行试开停。

251.井下带电检修、搬迁机电设备、电缆、电线,或造成电器失爆。

252.电缆破口或划伤处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合格。

253.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的,未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标志。

254.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继续使用。

255.防爆灯具外罩破裂或闭锁装置失灵。

256.螺旋式接线咀最少啮合扣数低于6扣。

257.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电压等级及容量不符合要求。

258.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故障,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开动。

259.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和倒闸操作票制度。

260.井下电气设备停电时未按要求从低压到高压逐级停电,越级停电。

261.矿井主提升绞车设备的防过卷、过速、断绳、落绳以及保险闸、深度指示器等安全防护和保护装置不齐全、失效。

262.大型设备在运行期间不按时巡检、填写运行日志者。

263.主提升设备日检不认真、漏检无记录或记录不全。

264.各类电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要求。

265.安装的设备未按规定做各种试验就使用。

266.信号、通讯、照明电缆接头不符合规定要求。

267.井下电气设备无接地极或局部接地极不符合规程要求。

268.井下在用电缆的铠装、铅皮不与接地系统连接。

269.电气设备标志牌标注的整定值与实际整定值不符。

270.操作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或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绝缘不良好。

271.井下电缆出现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

272.疏通煤仓口时,不系安全带。

273.设备连接处的连接螺栓松动不及时紧固继续使用。

274.皮带跑偏不处理,别木柱或直托辊运行。

275.皮带机尾无防护栏。

276.更换托辊不停皮带。

277.处理挡煤皮、挡煤板、清扫器不停皮带。

278.皮带运行过程中清理皮带机尾或底皮带下的浮煤、堆煤。

279.使用非专用皮带运送物料,或无措施用皮带运输物料。

280.做皮带接头不松跑车,用倒链强行合口。

281.多台带式运输机连续运行,不按逆煤流方向逐台开动。

282.煤溜、皮带传动部位未按规定加护罩或设置栅栏。

283.运输机液压联轴节的易熔塞,用其它材料代替。

284.破碎机处的安全保护失效,急停开关不起作用,而不及时处理继续使用。

285.起吊设备使用不完好的吊具。

286.起吊设备不使用专用吊环,而挂在永久支护作用的锚杆、锚索或棚梁上。

287.起吊大链连接环未上螺栓。

288.起吊设备选用的手动葫芦载荷能力小于所吊设备重量。

289.起吊重物捆绑不牢固,重心偏移继续起吊。

290.起吊重物时,人员在重物下方或吊臂下方或重物运行前方停留。

291.抬重型设备使用不匹配的铁丝捆绑。

292.电、氧焊前未对作业区域洒水,并配备灭火器、洒水软管。

293.电、氧焊时未使用不燃性材料承接火星。

294.电、氧焊完毕未及时清理现场并再次洒水,未按要求留人看守。

295.氧焊作业时,氧气、乙炔瓶放置安全距离不够。

五、运输专业

296.绞车司机单手操作闸把,或一手操作,一手拔绳。

297.绞车司机在绞车出绳方向与轨道中线不一致时,用破板拨绳。

298.斜坡行走时,不走人行道,在巷道中间行走。

299.违犯“行车不行人”规定,巷道有人行走时开绞车。

300.斜坡提升、下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斜坡中途,脱离岗位。

301.斜巷提升超挂车辆、放飞车。

302.违章乘坐梭车或矿车。

303.斜巷提升时,不使用安全设施,或者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

304.对私调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

305.副井口阻车器闭锁不可靠或不闭锁而继续使用。

306.使用中的煤仓、溜煤眼上口不按规定设置栅栏及警示灯。

307.提升运输时用摆灯或喊话做信号。

308.斜坡提放车时不按规定挂保险绳。

309.斜坡不带电放车。

310.斜坡“一坡三挡”不全。

311.斜巷运输时,钢丝绳打结拉车。

312.斜坡提放车后不能及时关闭阻车设施。

313.在运输作业时,由于抓车器灵敏可靠,放车速度较快,捕车器容易起作用;人为卡住捕车器,阻止常规动作。

314.拉起列车不及时打好阻车设施。

315.绞车运行期间,人员跨越钢丝绳。

316.绞车钢丝绳插接长度不符合规定继续使用。

317.钩头鸡心环和绳卡不完好、不齐全拉车。

318.绞车护绳板没有或未固定可靠拉车。

319.绞车闸皮无拉杆用铁丝代替。

320.绞车地锚松动不及时处理。

321.绞车余绳不够。

322.绞车缠绳混乱。

323.使用绞车前未进行试运转,或发现隐患未处理而继续使用。

324.斜巷运输车辆掉道时,用绞车牵引强行复道。

325.绞车运行期间,手离开闸把或不听信号开车。

326.绞车绳头固定不牢或破股固定,端绳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三圈。

327.井下用绞车起吊重物无措施。

328.绞车牌板技术参数与实际不符。

329.绞车硐室内乱放杂物。

330.绞车信号和按钮未在信号牌板上固定。

331.使用绞车运送物料拐弯时不使用导向轮。

332.拉车数量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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