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102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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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1027

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规划区)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五条(密度分区)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第七条(规划编制基本要求)

第八条(六线)

第九条(授权条款)

第二章城乡规划勘查测量管理

第十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的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基础测量)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工程测量)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勘察测量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规划管理

第一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内容)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确定)

第十七条(规划用地界限的划定)

第十八条(规划用地面积)

第十九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确定)

第二十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居住用地)

第二十二条(工业用地的绿地控制)

第二十三条(旧城更新及城中村改造)

第二十四条(竖向标高)

第二十五条(城镇公共道路和城镇公共绿地的界定)

第二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及依据)

第二十七条(建设规模)

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使用功能)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

第三十条(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控制)

第三十一条(建筑退让控制)

第三十二条(建筑面宽)

第三十三条(停车配建)

第三十四条(建筑工程景观控制)

第三十五条(商业、办公等大开间建筑的分割)

第三十六条(辅助性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构筑物)

第三十七条(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控制及近现代优秀建筑的保护)

第三十八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

第三十九条(危破房工程)

第四十条(临时建设工程)

第三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一条(道路交通工程)

第四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

第四十三条(其他交通设施)

第四十四条(管线工程)

第四十五条(厌恶工程)

第四章村庄规划区规划管理

第四十六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

第四十七条(村民住宅建设控制1)

第四十八条(村民住宅建设控制2)

第四十九条(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第五十一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条件)

第五十二条(自动许可)

第五十三条(分期验收)

第五十四条(违法建设认定、处罚、查处程序的法律适用)

第五十五条(违法建设影响城乡规划程度的界定)

第五十六条(违法建设竟合)

第五十七条(建设工程造价的认定)

第五十八条(违法建设责任人的确定)

第五十九条(连带责任)

第六十条(无法确定违法建设责任人的情形及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术语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与规划条例的关系及罚则)

第六十三条(施行时间)

附表:

附表一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二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

附表三公共建筑建筑间距表

附表四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涌规划控制边线、绿线退让(D)规定

附表五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D)规定

附表六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D)规定

附表七村民住宅建设控制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说明: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在城市规划管理中,各规划行政许可的内容和条件基本上都是以技术标准的形式体现的,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也应当按照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

因此,技术规定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内容。

但我市原规范技术标准的《广州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因其制定依据《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被废止而不能再执行,使得规划管理、规划实施中的技术依据没有规章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也没有必要的强制性的限制和约束。

现拟通过制定《广州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和一部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技术标准与准则》,共六篇),共同构成规划技术规范管理体系,以填补规划管理技术规范的空白。

第二条(规划区)

本市的规划区覆盖全部行政区域范围,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第三款: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说明:

按照广州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广州市的规划区覆盖整个行政区域范围,包括十区和两个县级市。

按照新的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广州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具体在新一轮总规中研究划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中有关具体技术经济指标的内容指导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

地下空间单独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说明:

本条对《技术规定》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即本《技术规定》适用于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没有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规划管理和建设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几层涵义:

第一,城乡规划中的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是进行规划管理和建设的直接依据,按照法定程序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具有法定效力,必须执行。

其中,详细规划适用于城市和镇规划区,村庄规划适用于村庄规划区。

第二,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优先于本技术规定适用。

一个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是非常复杂的,不可能通过一个技术规定就把所有的情况都规定下来,充分考虑城市各地区特征而编制的详细规划应当优先于技术规定适用。

第三,本规定中有关具体技术经济指标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几个附表的规定)指导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一般应照之执行,特殊地区在充分论证的情况下,可以突破该规定。

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等建筑工程和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

第四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城乡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并且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依据: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八条第六款:

“编制市区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的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及图幅、分幅、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条第二款: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相联系是指广州市坐标系和国家坐标系之间应当建立转换公式,坐标点之间可以相互转换。

说明:

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广州市高程系统是《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确立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广州市几十年来的实践。

为了与国土、水利等部门的工作相衔接,与其工作中需要使用的国家坐标系统之间建立联系,本条明确规定广州市的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五条(密度分区)

本市按照规划的城市区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对各项建设实施规划密度分区管制。

广州的密度分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具体密度控制指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定。

本市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的规划密度控制要求。

(说明:

密度分区是在综合评价区位、交通设施、环境及现状建设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的规划控制指标实行分区、分级量化管理的体系,是国内外较多城市采用的一种较普遍的管理方法。

如《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其居住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二》的规定执行……”,即《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深圳划定了《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分区》;香港也有相关的规定。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广州市总体规划、县级市总体规划、县级市辖镇(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除外)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以及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制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其他形式的城乡规划。

广州市辖十区范围内的镇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分别纳入广州市总体规划和县级市总体规划统筹编制。

城乡规划划定的村庄规划区范围外的村庄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纳入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编制。

广州市总体规划、县级市总体规划、县级市辖镇(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除外)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是由政府按法定程序组织编制的法定规划。

城市和镇规划区编制实施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区编制实施村庄规划。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说明:

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对《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进行细化。

第七条(规划编制基本要求)

城乡规划编制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说明:

本条是对城乡规划编制基本要求的规定。

主要是针对目前城乡规划编制,特别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屡屡发生的由于现状调查的欠缺导致的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已经作出的审批、许可相矛盾的情况作出规范,要求编制单位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和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

第八条(六线)

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划定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等“六线”,并制定相关规划控制导则。

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六线”规划控制导则。

“六线”分别是指:

(一)紫线:

指城市规划中用于界定历史文化街区(或者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二)红线:

指城市规划中用于界定城市道路、广场用地和对外交通用地(管道运输用地除外)、交通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

(三)绿线:

指城市规划中用于界定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生态风景林地等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四)蓝线:

指城市规划中用于界定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范围的控制线。

(五)黄线:

指城市规划中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

(六)黑线:

指城市规划中用于界定建设用地范围的控制线。

(依据: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说明:

建设部颁布了《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和《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等,广州市在上述办法的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细化、补充,形成六线控制体系,并明确在总体规划中划定。

为与建筑部的规定衔接又不产生矛盾,本条中采用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而不是“城市紫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和“城市黄线”等提法。

第九条(授权条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性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说明:

我局已经制定了部门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与准则》(共六篇),该文件和本《技术规定》共同构成规划技术规范管理体系。

本条主要是为了明确《技术标准与准则》的地位。

第二章城乡规划勘察测量管理

第十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的基础资料)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现状、生态环境现状、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和城乡规划测量等必要的基础资料。

城乡规划勘察和测量应当满足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划管理的需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

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阶段与城乡规划编制阶段相适应,分为总体规划勘察阶段和详细规划勘察阶段。

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的规定。

(依据:

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2.0.1条规定,该条为强制性条文。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基础测量)

城乡规划基础测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本市平面坐标系统应当采用高斯正形投影3度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投影面采用本市平均高程面,投影长度变形值应当小于2.5cm/km。

首级平面控制网的等级应当为二等,其主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测量规范及相关技术规定。

(二)本市采用独立的高程系统。

首级高程控制网的等级为二等,其主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测量规范及相关技术规定。

(三)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的需要测量规划区的基本地形图,并进行定期更新。

基本地形图系列的比例尺为1:

500、1:

2000、1:

5000,并且应当采用本市地形图图式及图幅分幅编号和数字测量方法,建立数字地形图库。

数字地形图应当包括数字线划图(DLG)、数字高程模型(DEM)、数字正射影像图(DOM)及数字栅格图(DRG)。

(四)规划区范围应当测绘1:

5000地形图,并五年更新一次;市辖区范围内还应当测绘1:

2000地形图,并三年更新一次;市辖区范围内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中成片的城镇建设用地区域还应当测绘1:

500地形图,并每年更新一次;市辖区范围内建设活动较为集中的其余建设区域还应当测绘1:

500地形图,并两年更新一次。

根据规划建设实际需要进行专项测绘工作的,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依据:

国标《城市测量规范》1.1.4条规定“城市平面控制测量坐标系统的选择应以投影长度变形值不大于2.5CM/KM为原则,并根据城市地理位置和平均高程而定”。

该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本市城市勘测统一采用广州市平台高程系统和高程系统,以及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

说明:

本条主要是对城乡规划基础测量的技术要求作出规范。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工程测量)

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以城乡规划工程测量为基础。

城乡规划工程测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用地地形图及规划用地界限界址点测量。

(二)建筑工程的放线、验线及规划验收测量。

(三)规划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工程和电力、电信、煤气、自来水、排水、工业管线等管线工程的放线及规划验收测量。

城乡规划工程测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测量规范和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测量应当与房产测量相衔接。

(依据: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城市勘测工作,是指为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城市建设管理提供必要基础资料所进行的勘测工作。

包括下列内容:

……(六)城市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定线、放线、市政工程、地下工程等各项城市工程测量……”。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勘察测量资料的管理)

城乡规划勘察和测量资料应当逐步实行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数字资料库,并实现资源共享。

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依据: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并实行城市勘测成果按统一标准验审、城市勘测资料统一归口管理和城市勘测成果互用的原则。

”)

第三章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规划管理

第一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内容)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般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划用地范围、规划用地面积和有效期限等内容,根据规划管理需要可以同时提供规划条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般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划用地界限、规划用地面积、规划条件和有效期限等内容,根据规划管理需要可以将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作为附件同时审定。

(说明:

本条主要是根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模板,对两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内容作出规定,为了给以后的简化审批流程提供依据,规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阶段,根据规划管理需要可以同时提供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阶段,根据规划管理需要可以同时审定修建性详细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确定)

本市用地按照使用性质和主要用途的不同,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

建设用地兼容性,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的,可以按照经公布的建设用地兼容性表执行。

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条件确定。

(依据:

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和国标《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1、《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将城市用地分为十大类,其中,E大类(水域和其他用地)中除E6(村镇建设用地)外,均为非建设用地;2、《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将村镇用地分为九大类,其中E大类为非建设用地;3、为了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趋势,广州市不再将城市建设用地和村镇建设用地区别对待,而统一作为建设用地,再按照使用性质和主要用途的不同进行分类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内容:

(一)规划依据和规划范围;

(二)建设用地性质,包括不同地块土地使用性质的具体控制要求,土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

第十九条第一款: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地级以上市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必须以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

”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除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手续。

”“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以及其他规划条件,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说明:

本条主要对本市城镇土地使用性质的分类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环节土地使用性质如何确定作出规定。

兼容性原则是建设用地使用的基本原则之一,其规定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直接明确具体地块使用性质的兼容性,二是通过立法的形式进行规定。

第十七条(规划用地界限的划定)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限的划定应当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标准与准则等,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结合建筑区划和拆迁范围综合确定。

(说明:

本条是对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限划定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规划用地面积)

规划用地面积是指建设项目征地或者拆迁范围的面积,包括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用地面积以及除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代征用地外必须实施整体拆迁或补偿的用地面积。

各部分用地面积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

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应当依据规划用地面积中的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确定。

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应当满足各类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最小用地规模的要求。

各类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最小用地规模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建设项目的性质、特点、有利于城乡规划统一实施和集约、节约使用土地等因素确定。

代征用地包括代征城市道路(S)、绿化(G)、河涌、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征收、拆迁,在确保无征地、拆迁遗留问题的前提下,按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建设、管理和使用。

其中,代征城市道路(S)、绿化(G)和河涌用地不纳入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指标核算范围。

(说明:

本条第一款明确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中规划用地面积的内涵和外延,第二款明确了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的要求,第三款明确了代征用地的概念。

其中有关代征用地的规定主要基于广州的实际,参考了国内其他城市的有关规定:

1、《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界限时,可以将相邻的城市规划道路、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河道控制地带、防护地带等用地以及相邻的零星用地等同时划入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

其中,划入的城市规划道路、绿地、河道控制地带、防护地带等属于城市公共用地,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占用。

”2、《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1.3.1“规划建设用地面积指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界限所围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

包括原有建设用地面积及新征(占)建设用地面积,不含代征地的面积。

单位:

公顷(万平方米)。

”1.3.2“代征城市公共用地面积包括代征道路用地面积、代征绿化用地面积、代征其他面积三项,单位:

平方米。

”3、《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

“沿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带征公共用地。

”)

第十九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确定)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建设用地位于城市重要地块,且已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还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设施等公益性用地及其他重点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规划条件论证,并持论证结果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并结合建设项目选址论证的结果提出规划条件,按法定程序报批后提供给建设单位。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论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与城乡规划布局的协调情况;

(二)建设项目与交通(含道路、城市轨道、铁路、港口、航道、机场等)、能源、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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