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kV海底电缆驻厂监造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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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kV海底电缆驻厂监造大纲.docx

220kV海底电缆驻厂监造大纲

×××220kV海底电缆线路工程

220kV海底电缆驻厂监造大纲

×××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11月

 

 

批准:

审核:

编写:

1范围

本大纲适用于×××220kV海底电缆线路工程220kV海底电缆的监造工作。

本大纲规定了220kV海底电缆的监造模式、职责和权限、监造工作内容、方法、流程及相应制度。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大纲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大纲。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大纲。

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DL/T5434-2009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国家、行业与产品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质量监督标准。

3术语和定义

3.1委托人

委托监造单位对中标线路设备实施监造的单位。

3.2供应商

线路设备制造并供货单位。

3.3监造及监造模式

“监造”指的是,相关单位(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及采购合同,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线路设备制造过程的质量和进度实施监督见证的活动。

“监造模式”包括驻厂监造、关键节点见证和专家巡检,委托人可根据需要,选择其中一种模式。

3.4监造单位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监理资质,从事工程监理的单位。

3.5总监造工程师

由监造单位委派,代表监造单位全面负责履行监造服务合同、主持项目监造机构(监造组)工作的监造工程师,简称总监。

3.7监造工程师

负责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线路设备监造工作,具有相应监造文件签证权的线路设备监造人员。

可以由总监造工程师兼任。

3.8监造员

经过监造业务培训,具有电力线路材料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有监造工作的线路材料监造人员。

可根据需要配备。

3.9监造实施细则

依据监造大纲、监造服务合同和技术协议,规定监造工作要点、方法的项目作业方案。

3.10驻厂监造

监造单位按线路设备监造服务合同的约定,在供应商厂内成立监造机构(监造组),派驻监造人员,跟踪供应商制造全过程,对线路设备的制造质量与进度进行监督见证。

3.11关键节点见证

监造单位对产品制造过程中的关键节点进行文件见证、现场见证或停工待检的产品质量监督活动。

3.12专家巡检

委托人组织专业人员(巡检组)定期或不定期对供应商状况及其产品制造阶段的巡视、检查和监督见证。

3.13一般质量问题

在产品制造过程中,凡出现不符合采购合同规定和已经确认的技术标准/文件要求的情况,均视为质量问题,其中通过简单修复可及时纠正的属于一般质量问题。

3.14重大质量问题

重大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a)需要较长时间(甚至影响交货进度)才能修复的;

b)产品出厂试验不合格的;

c)供应商擅自改变主要原材料/组部件/外协件的厂家或规格型号的;

d)在产品制造过程中,供应商的生产环境失控,明显劣化的。

3.15文件见证点(R点)

由监造工程师对线路设备工程的有关文件、记录和报告等进行见证而预先设定的监造控制点。

3.16现场见证点(W点)

由监造工程师对线路设备工程的过程、工序、节点或结果进行现场见证而预先设定的监造控制点。

3.17停工待检点(H点)

监造工程师见证并签认后才可转入下一个过程、工序或节点而预先设定的监造控制点。

4一般规定

4.1监造工作不代替供应商对产品的自行检验,也不代替委托人对合同产品的最终验收。

产品的质量由供应商全面负责,监造单位负责监造责任。

4.2委托人应在采购合同和监造合同里明确委托人、监造单位及供应商职责和权限。

4.3监造人员在监造过程中应遵守委托人和供应商有关保密的规定或约定。

4.4监造模式为三种:

驻厂监造、关键节点见证、专家巡检。

委托人可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选择监造模式。

4.5见证方式主要包括:

停工待检、现场见证、文件见证。

5驻厂监造

5.1监造单位和监造人员

(1)实施110(66)kV~500kV线路设备的监造单位,应具有国家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

(2)110(66)kV~500kV线路设备的总监造工程师,应具有中级职称及3年以上线路设备专业工作经历。

(3)监造工程师应具有中级职称及2年以上线路设备专业工作经历。

可以由总监造工程师兼任。

(4)监造员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备线路设备相关专业知识。

是否配备及如何配备,根据工作量大小决定。

5.2委托人、监造单位及供应商职责和权限

5.2.1委托人职责和权限

(1)委托人自主选择监造单位实施监造工作。

应授权一名熟悉监造线路设备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委托人代表,负责与监造单位联系,协调监造单位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

(2)委托人向监造单位提供监造工作所需的监造线路设备的采购合同、图纸等文件资料(含补充、修改文件)。

提供的时间、方式、数量、回收要求、保密要求等在监造服务合同中约定。

(3)委托人应及时答复监造单位送达的见证通知、质量问题处理意见等请示函件。

对与供应商间达成的产品相关意向(采购合同变更、设计变更、工作变更等)应及时通报监造单位。

(4)委托人通知监造单位参加设计联络会或将会议纪要转发监造单位,并及时组织对监造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含设计变更),批复监造实施细则。

(5)委托人按照监造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监造单位监造费。

(6)委托人在线路设备监造实施过程中,有权参加产品的质量见证,检查、监督监造单位的监造工作。

(7)监造单位未按合同履行监造职责或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造单位更换相关人员(包括总监造工程师)并承担相应的监造责任。

5.2.2监造单位职责和权限

(1)根据项目需要,配备人员组成驻厂监造组,并报委托人确认。

总监造工程师的更换需经委托人同意。

(2)向委托人收集监造线路设备的采购合同、图纸等文件资料(含补充、修改文件),参加设计联络会、产品技术交底和产品质量分析会。

(3)按照监造大纲、采购合同及相关标准编制监造实施细则,审查供应商产品制造的有关计划、标准、主要工艺及装备等,检查外购的原材料/组部件的质量,监督、跟踪产品制造质量和进度等,对产品完工资料进行审核。

(4)指派专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及时通知委托人产品制造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出厂试验等时间节点。

(5)对产品制造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供应商的不良行为以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状况,及时向供应商指出或制止;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停工令,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请示,应在24h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6)通过即时报、周报等,及时向委托人及相关单位报送有关监造情况,协助开展履约协调,提交已完成监造线路设备的监造工作总结。

(7)根据委托人授权,对监造线路设备的采购合同款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和签证。

(8)有权要求委托人按照监造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监造费。

5.2.3供应商的职责和权限

(1)供应商应认真履行线路设备采购合同中有关线路设备监造条款的要求,积极配合监造单位的监造工作。

(2)供应商应向监造组提供所需查阅的图纸、资料、试验方案和试验检验记录,及时提供分包/分供商清单,按约定提供监造线路设备的生产进度计划。

(3)对于监造组提出的质量问题,供应商应重视并及时解决,对于提出的书面意见,供应商应按约定以书面形式回复。

(4)供应商应根据线路设备采购合同的要求,在质量见证点实施前及时通知委托人和监造组参加见证;R点随着生产过程中质量记录的产生随时由监造组进行文件见证,W点、H点在预订见证日期以前(H点不少于5天,W点不少于3天),供应商应通知监造组和委托人。

如供应商未按规定提前通知监造组和委托人,致使委托人和监造组不能如期参加现场见证,委托人和监造组有权要求重新见证。

(5)委托人和监造组未按规定程序提出变更见证时间,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参加见证时,供应商将认为委托人和监造组放弃监造,可进行下道工序。

W点则转为R点见证,但H点没有委托人书面意见时,供应商不得自行转入下道工序,应及时与委托人联系商定更改见证时间。

如更改时间后,委托人仍未按时到达,则H点可转为R点随后进行见证。

5.3监造工作实施

驻厂监造工作的起点为监造服务合同约定的监造工作开始之日;终点为线路设备发运日或产品包装完成之日起30日,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

5.3.1前期工作

(1)委托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选择监造单位,签订监造服务合同,及时书面通知供应商。

(2)监造单位根据监造任务进行驻厂监造组的组建,确保人员数量、质量满足监造工作开展要求。

(3)委托人组织线路设备监造单位、供应商及相关单位,召开必要的设计联络会等技术交流活动,确定线路设备的技术要求,并将会议纪要发相关单位,及时对监造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含设计变更)。

(4)监造组通过收集采购合同及相关监造依据性文件,掌握所监造线路设备技术要求,编写《监造实施细则>,报委托人批准,供应商备案。

(5)委托人及时审核监造组上报的监造实施细则,并将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发监造组。

(6)委托人组织供应商和监造组召开监造协调会,明确相互的责任、义务,确定监造有关事项。

5.3.2监造实施

5.3.2.1对线路设备制造质量的监督见证

监造组依据《监造实施细则》开展制造过程的监造工作。

监造内容主要包括:

a)审查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提出意见,要求供应商澄清或纠正;

b)监督见证主要生产工序的生产工艺设备、操作规程、检测手段、测量试验设备和有关人员的上岗资格、线路设备制造和装配场所的环境;

c)根据实际需求,参与产品设计审查的见证;

d)监督见证外购主要原材料、组部件的质量证明文件、试验、检验报告和外协加工件、委托加工材料的质量证明以及供应商提交的进厂检验资料,并与实物相核对;

e)在制造现场对主要及关键原材料、组部件的制造工序、工艺和制造质量进行监督和见证;

f)监督见证在技术协议中约定的产品制造过程中似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鉴定资料和试验报告;

g)监督见证供应商制造各阶段的检验或测试;

h)监造组应审核供应商的产品出厂试验方案,并提前15日报送委托人;

i)检查线路设备包装质量(资料清单)、存放管理和装车发运准备情况;

j)具体监造项目及见证方式见附录A。

5.3.2.2监造实施中质量问题的处理

a)当发现一般质量问题时,监造组要及时查明情况,向供应商发出工作联系单;要求供应商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理方案,监造组审核后监督供应商实施,直至符合要求。

b)当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时,监造组应向供应商发出工作联系单并以即时报方式在24h内上报委托人;按照委托人反馈的意见决定是否停工处理;要求供应商分析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监造组审核方案并报委托人确认,依据确认后的方案监督、跟踪处理结果直至符合要求析。

5.3.2.3对线路设备制造进度的监督

根据线路设备采购合同中线路设备交贷期的要求,监造组应及时审核供应商的生产计划,掌握线路设备排产、加工、装配和试验的实际进展情况,督促供应商按合同要求如期履约。

当出现进度偏差或预见可能出现延误时,应及时上报委托人。

5.3.3监造信息

a)监造信息内容包括产品在制造过程中有关质量、进度、线路设备采购合同执行等方面的情况,以及供应商生产、经营动态的重大变化。

b)信息渠道有监造信息系统、电子邮件、传真等。

c)信息载体有即时报、周报、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等。

d)信息报送应做到渠道畅通、传递及时、内容准确。

5.3.4监造总结

监造工作完成后,监造单位应及时汇总、整理监造工作的有关资料、记录等文件,在20日内完成监造工作总结并提交委托人。

附录A:

220kV海底电缆驻厂监造项目及见证方式明细表

220kV海底电缆驻厂监造项目及见证方式明细表

序号

监造项目

见证内容

见证方式

1

导体制造

电解铜及铜杆质量证明书和进厂检验报告

R

铜单线拉制(直径、外观、清洁度)

W

导体成型(单线根数、直径、紧压系数、股块成缆、外径)

W

导体包带(层数、厚度、宽度、外径)

W

工序生产记录

R

2

绝缘制造

屏蔽料质量证明书和检验报告

R

导体屏蔽挤包最小厚度、平均厚度

W

绝缘料质量证明书和检验报告

R

绝缘层最小厚度、平均厚度、偏心度及屏蔽与绝缘界面检查

W

绝缘屏蔽挤出最小厚度、平均厚度、屏蔽后外径检查

W

绝缘热延伸试验

W

绝缘工序生产记录

3

绝缘去气

绝缘线芯去气温度、温度分布、时间检查

W

工序生产记录

R

4

缓冲层

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检验报告

R

半导电缓冲阻水带(层数、厚度、宽度、绕包节距、搭盖率)

W

工序生产记录

R

5

金属套

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检验报告

R

最小厚度、平均厚度检查

W

轧纹、深度、节距、外径检查

W

挤出或焊接工艺检查

W

气密性试验

H

工序生产记录

R

6

内护套制造

查看工序工艺文件;查验护套工序记录;

R

查验护套料出厂质量证明书和入厂检验记录。

R

挤包现场见证:

最小厚度、平均厚度、外径、外观、印字

W

7

防蛀层

查验绕包工序记录;

R

查看绕包中间检验卡片;

查看铜带出厂质量证明书和入厂检验记录。

8

光纤单元

外购成品材料:

查验出厂质量证明书和入厂检验记录。

R

查看工序工艺文件,查验工序记录;

R

安装工艺

W/H

9

铠装层

查看工序工艺文件,查验工序记录;查看铜丝出厂质量证明书和入厂检验记录是否符合《技术协议》要求。

R

铜丝绕包工艺

W/H

10

外被层

查看防腐工序工艺文件;

R

查验沥青或热熔胶出厂质量证明书和入厂检验记录。

R

11

例行试验

局部放电试验

H

工频电压试验

H

导体和金属屏蔽层的直流电阻测量

H

电缆标志及长度检验

W

电容测量

H

XLPE绝缘的热延伸测量

H

电容测量

H

TDR测试及光纤单元试验

H

12

抽样试验

导体检验(尺寸、结构)

W

绝缘和聚合物护套厚度测量

H

金属套厚度测量

W

外径测量

W

雷电冲击试验及随后工频电压试验

H

透水试验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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