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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行业信息汇编04

医药行业信息汇编

政策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更新……………………………01

药品监管

北京局加强基本药物生产管理的通知……………………………03

药审中心加强注册资料早期电子提交……………………………05

新药特殊审批撰写单独立卷资料建议……………………………06

药物致癌试验必要性的技术指导原则……………………………08

疾病防治

二○○九年度卫生统计公报数据解读……………………………11

首都十大疾病科技攻关管理实施方案……………………………13

市场透视

国内企业主打品种医院市场强势渐显……………………………17

行业动态

二○○九年医药经济运行分析和展望……………………………21

正大天晴继续保持肝病用药龙头地位……………………………23

2010年第04期(总第80期)

2010-04-15Acetone编辑

政策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更新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照录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我委2005年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发改价格[2005]1205号),对合理划分药品定价权限,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9年11月,我委会同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号),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新修订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根据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我委重新调整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进入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药品通用名称项下的所有处方药剂型,以及所有国家基本药物,增补进入我委定价药品目录。

退出《医保目录》的药品(以通用名称划分),从我委定价药品目录中删除。

我委定价的药品价格管理形式和内容,按发改价格[2005]120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从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由我委制定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

列入我委定价范围的具体药品或种类,见本通知所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

二、退出我委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制定价格;未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制定价格。

三、列入我委定价范围的药品,已上市销售但我委尚未制定价格的,暂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现行市场情况自行制定价格;在国内首次上市销售的品种,生产

(进口代理)企业应在上市销售前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制定临时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临时价格后应及时抄送我委(价格司及药品价格评审中心)。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临时价格前,生产(进口代理)企业可制定试销价格。

上述品种,我委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适时制定公布价格。

四、列入我委定价范围的药品,我委已制定公布价格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调整。

因市场供求、生产成本等发生较大变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向我委提出调价建议,未经我委批准,不得自行按照拟调价格暂行。

广东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开展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批复》(发改价格[2007]1368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发改价格[2005]1205号、发改价格[2009]2844号及有关地方法规调整本地药品定价目录,并报我委备案。

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医保目录》中的非处方药剂型,我委组织进行必要的价格协调,保持地区间同种药品价格水平大体衔接。

六、我委已公布标注使用“天然麝香”的安宫牛黄丸,以及以“天然麝香”、“天然牛黄”入药的其他中成药,未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自本通知执行后,实行市场调节价。

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西药1151种、中药766种)

二、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的非处方药剂型目录

(西药200种、中药356种)

全文:

链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广东省第一批差别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粤价[2010]55号)

此次公布的药品价格为差别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表中同通用名称同剂型未列的规格,标注的生产企业可以向我局申报价格,我局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附件所列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当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时,我局将及时调整其最高零售价格。

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药品监管

北京局加强基本药物生产管理的通知

日前,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基本药物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照录如下:

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管理的规定》、北京市十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北京市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保障北京生产的基本药物品种的质量安全,决定加强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部署如下。

一、工作范围

基本药物品种生产企业是指所有在产的基本药物品种生产企业,包括自行生产和委托生产。

原则上不鼓励基本药物品种进行委托生产,接受外埠企业委托生产基本药物品种的企业参照本文件有关要求执行,但其质量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二、工作内容

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按照批准的生产工艺和处方组织生产,加强原辅料、包材等源头管理,加强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质量。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实施基本药物品种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

基本药物品种的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本着“分类进行,分步实施”的原则组织核查,其中的非静脉注射给药的基本药物品种中的注射剂的核查工作自2010年5月1日起开始申报,具体要求按照我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做好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通知》(京药监安[2008]100号)执行。

非注射给药的基本药物品种的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另行部署。

(二)继续推行药品追溯系统

继续推行北京市药品追溯系统建设,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必须全部纳入药品追溯系统,自2010年5月1日起基本药物目录品种生产企业实施药品追溯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内容,未进入追溯系统的生产企业和品种,市局、各分局不支持其参加我市及外省市药品招标采购。

(三)配合国家局实施电子监管

按照国家局关于基本药物实施电子监管的具体部署,配合国家局做好我市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电子监管的实施工作,具体工作部署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执行。

(四)全面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

2010年底前基本药物品种生产企业100%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逾期未实施的生产企业,市局、各分局不支持其参加我市及外省市药品招标采购。

(五)加强基本药物的不良反应监测

生产企业完善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应指定专人(或部门)重点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的报告、调查、处理工作,按品种汇总不良反应信息,并进行分析,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异常信息、新发严重不良反应、群发严重不良反应及时上报。

(六)组织开展实验室比对

组织基本药物品种生产企业开展实验室检验能力比对,选取代表品种在相关生产企业进行实验室同步检测,以提升企业检验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

具体部署另行发文。

(七)推行品种工艺验证和产品质量回顾

基本药物品种推行品种生产工艺验证,和年度产品质量回顾,有关生产企业2010年至少完成一个品种生产工艺验证和质量回顾工作(不生产的除外),全部基本药物的品种工艺验证和质量回顾工作在3年内完成。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

有关基本药物生产企业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基本药物的质量安全,对保障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维护公众用药安全的重要意义。

(二)保障质量

保障基本药物品种的质量是生产企业的义务,本着质量至上的原则组织本企业基本药物品种生产和质量控制。

(三)配合工作

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部署相关工作,主动接受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全文:

药品监管

药审中心加强注册资料早期电子提交

根据药审中心《关于取消现行审评程序中提请申请人修定质量标准、说明书事宜的公告》相关工作要求,2010年,中心将进一步加强注册申请人“质量标准、说明书、包装标签、工艺等申报资料”电子文档的早期电子提交的指导和引导,对注册申请早期电子提交的操作界面进行了优化调整。

主要要求说明如下:

一、电子提交的注册申请范围:

1、需进行电子提交资料内容为:

⑴质量标准(生物制品为制造和检定规程);⑵药品说明书;⑶包装标签;⑷工艺资料;⑸起草修订说明;⑹立题目的与依据;⑺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与评价;⑻药学研究资料综述;⑼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⑽临床试验研究资料综述。

2、涉及质量标准、说明书、包装标签和工艺内容制定的各类申请(如生产申请及补充申请),必须按要求进行相关资料的电子提交。

二、电子提交的时间:

注册申请人需在我中心正式接收注册申请后,通过CDE网站电子提交栏目进行相关资料的电子提交。

操作步骤请参照该栏目的提示要求。

三、电子提交相关要求:

1、注册申请人应当将需要进行电子提交的文档资料一次性提交,但如质量标准、说明书、包装标签和工艺等文件一次提交不全的,对未提交部分或已提交但现发生变更的,提交系统允许再次提交;

2、撰写各项电子提交资料文档格式请参照CDE网站“电子提交”栏目“模板下载”中提供的模板进行整理和提交。

尤其是:

⑴质量标准文档务必按中心提供的“质量标准格式模版”进行整理和上载;

⑵注射剂(大容量注射剂或非大容量注射剂)工艺模板务请使用中心提供的两个相应模板格式进行文档资料相关内容的整理和上载;

⑶包装标签文件务请提交可供文字编辑的文档。

3、因技术审评过程中,审评人员需与提交文档的联系人就相关事宜进行沟通,务请在电子提交具体操作创建相关品种提交文档时填写准确的联系人和联系手机等信息,以便我中心与您及时联系沟通。

药品监管

新药特殊审批撰写单独立卷资料建议

2009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提出了鼓励研究创制新药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具体方法和要求,明确了“单独立卷资料”在特殊审批程序中的重要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随后出台了“单独立卷资料撰写指导建议”等四个配套文件。

这四个文件是CDE在探索构建科学的中国药品临床试验申报(IND)机制上铺的第一块砖,其中之一是要求申请人提交“单独立卷资料”,并提出了撰写该资料的若干要素。

笔者认为,撰写“单独立卷资料”应领会以下五个方面的深刻内涵:

1.以临床需求为导向的申请和评价逻辑

药物的惟一和最终目的是用来治疗疾病的。

因此,申请人拟进行一个新化合物的临床研究前,首先要清晰地把现在对该疾病的流行病学特点、病理生理机制、疾病模型等问题阐述清楚。

其次,要对现有的有效治疗手段加以描述。

在阐明上述医学背景信息基础上,再回到申报所要研究的药物分子上,希望解决什么临床问题,以及与现有治疗手段的比较及依据等。

上述要求对评价者也一样,对于从事某一适应证的临床审评人员,首先必须了解该疾病的发生情况和目前的治疗手段等情况,这样才能科学地评价申报的新化合物。

2.基于研究方案的申请和评价

回首成功上市的药物,在研究过程中,临床方案实际主导和阐释了IND探索过程中研究、需要解决的最关键问题。

因此,单独立卷资料要求清晰阐述拟开展的研究方案,包括研究对象、给药方案、对照组、终点指标、统计学考虑、数据质量保证方法等多项要素,同时对方案中各项指标设定的合理性也应当有所说明。

3.基于研究方案的安全性评价

单独立卷资料应清晰地阐述拟开展的研究方案的依据和基础,其中对安全性的分析最为重要。

需要强调的是,药物研发是有阶段性的,单独立卷资料并不要求某一研发阶段提交的安全性数据涵盖药物研究(从临床前到临床)的所有内容和详细细节,而应当根据不同研究阶段进行有重点的描述,要根据研究方案的情况,阐明进入下一步研究的安全性依据。

安全性资料包括临床与非临床的安全性分析。

非临床的安全性分析的内容应当具备:

概括试验的总体情况,如试验药物、试验设计、试验结果等;阐述需临床试验重视或未被临床试验充分说明的安全性问题,如遗传毒性、致癌性等;建议对常规肝、肾、心血管毒性,以及产品是否具有特殊毒性等进行阐述和评价。

而临床方面的安全性分析则包括:

总结临床试验发现的安全性问题,并对进一步研究进行分析评价、申请的建议;分析说明已有安全性数据库的局限性。

4.IND研究进程中的CMC要求

单独立卷资料关注了IND探索阶段性的研究、申请和评价特点,即化学成分生产和控制(CMC)要求。

这一点主要是要求让创新药申请和评价进一步符合其研发进程的客观规律。

鉴于创新药需要在不断研究中调整处方工艺等,申请人提交的CMC资料只要能够支持下一步研究的内容就可以;同时也要求申请人在研究进程中基于研究的类型和目的、动态,提交支持下一步研究的CMC资料,以阐明工艺过程、质量标准和稳定性是否能有效地保证研究阶段产品的质量。

可以动态提交的CMC资料包括:

临床前研究用样品的生产条件;临床试验用样品是否生产于GMP车间;临床前研究样品和临床试验样品质量的关联性;原料药和制剂的生产规模;现行杂质限度制定及支持依据等。

5.在IND研发过程中建立良好的风险管理规范

由于我国目前在IND探索过程中缺乏相应的责任承担体制和经验,与临床研究进程相关的参与单位和人员没有建立明晰的责任链条,使得不少申请者和研究者以为只要获得了临床批件,就等于大大减少了研发风险。

对临床研究进程中的风险,尤其是根据临床有效性、安全性数据进行风险效益评估的意识较弱,最终增加了药审部门在评价和决策上的难度。

鉴于此,我们建议在撰写单独立卷资料时,必须阐述清楚以下内容:

是否制订了研究者手册;前期研究中发现了哪些毒性靶器官,其毒性程度如何;在临床试验方案中是否考虑了针对这些毒性的监控措施;主要研究者(PI)是否具备研究经验;伦理委员会的情况等。

另外,对于风险控制计划和实施方案需要注意的是,风险控制总是针对具体的产品、适应证、所治疗人群和要处理的问题而言的。

对于一种临床研究过程中的药物,现有的药品监管制度和措施均是控制风险的有效措施。

建议申请人结合对研发产品的认识,将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手段有针对性地应用于产品的研发过程。

(摘自《中国医药报》,药审中心特殊审评工作小组)

药品监管

药物致癌试验必要性的技术指导原则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为指导药物研究开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印发“关于印发药物致癌试验必要性的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10]129号)。

照录如下:

药物致癌试验必要性的技术指导原则

  1.前言

致癌试验的目的是考察药物在动物体内的潜在致癌作用,从而评价和预测其可能对人体造成的危害。

任何体外实验、动物毒性试验和人体应用中出现的潜在致癌性因素均可提示是否需要进行致癌试验。

国际上,对于预期长期使用的药物已经要求进行啮齿类动物致癌试验。

在研究药物的潜在致癌作用中,致癌试验比现有遗传毒性试验和系统暴露评价技术更有意义。

这些试验也可帮助理解无遗传毒性药物的潜在致癌作用。

目前常规用于临床前安全性评价的遗传毒性试验、毒代动力学试验和毒性机理研究的数据,不仅有助于判断是否需要进行致癌试验,而且对于解释研究结果与人体安全性的相关性也是十分重要的。

由于致癌试验耗费大量时间和动物资源,只有当确实需要通过动物长期给药研究评价人体中药物暴露所致的潜在致癌性时,才应进行致癌试验。

  2.历史背景(略)

  3.本指导原则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的目的在于阐述何种情况下需要进行药物致癌试验,以避免实验动物资源、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的不必要使用。

  确定药物是否需进行致癌试验的最基本考虑是病人的最长用药时间和来源于其它试验研究的任何担忧因素。

也应考虑以下因素:

预期患者人群、与潜在致癌性有关的前期研究结果、系统暴露程度、与内源性物质的异同、相关试验设计或与临床研究阶段相关的致癌试验的时间安排等。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化学药。

其基本原则也适用于中药、天然药物和生物制品。

鼓励注册申请人就具体药物是否需要进行致癌试验及相关问题与药品审评中心进行交流。

  4.进行致癌试验的考虑因素

  4.1期限和暴露量

  预期临床用药期至少连续6个月的药物一般应进行致癌试验。

大多数疗程为3个月的药物通常不会仅用到3个月,可能连续用药达6个月。

  某些类型的化合物可能不会连续用药达6个月,但可能以间歇的方式重复使用。

治疗慢性和复发性疾病(包括过敏性鼻炎、抑郁症和焦虑症),而需经常间歇使用的药物,一般也需进行致癌试验。

某些可能导致暴露时间延长的释药系统,也应考虑进行致癌试验。

  除非有潜在致癌因素存在,短期接触或非经常使用的药物(如麻醉药和放射性同位素标记的显影剂),通常不需进行致癌试验。

  4.2潜在致癌因素

  如果某些药物存在潜在致癌的担忧因素,可能需要进行致癌试验。

应慎重评价这些潜在致癌因素,因为这是大多数药物进行致癌试验的最主要理由。

应考虑的几个因素包括:

⑴已有证据显示此类药物具有与人类相关的潜在致癌性;⑵其构效关系提示致癌的风险;⑶重复给药毒性试验中有癌前病变的证据;⑷导致局部组织反应或其它病理生理变化的化合物或其代谢产物在组织内长期滞留。

  4.3适应症和患者人群

  当特定适应症人群的预期寿命较短时(如2~3年之内),可能不要求进行长期致癌试验。

用于晚期全身肿瘤的抗肿瘤药物,通常不需要进行致癌试验。

当抗肿瘤药物较为有效并能明显延长生命的情况下,后期有继发性肿瘤的担忧。

当这些药物拟用于非带瘤患者的辅助治疗或非肿瘤适应症长期使用时,通常需要进行致癌试验。

  4.4给药途径

  动物的给药途径应尽可能与拟用的临床途径相一致;如果不同给药途径下代谢及系统暴露量相似,可采用其中一种给药途径开展致癌试验;此种情况下,应充分关注与临床给药途径相关的组织器官(如与吸入剂使用相关的肺部)中受试药是否得到充分暴露。

药代动力学分布数据可提供受试药是否得到充分暴露的证据。

  4.5全身暴露的程度

  局部用药(如皮肤和眼科用药)可能需要进行致癌试验。

系统暴露量非常小的局部用药不需要以经口给药途径来评价其对内脏器官的潜在致癌作用;若有潜在

光致癌性担忧,可能需要进行皮肤给药致癌试验(通常用小鼠)。

除非有明显的全身暴露或相关担忧,经眼给予的药物通常不需要进行致癌试验。

  对于化合物改盐、改酸根或碱基的情况,若已有原化合物致癌试验数据,应提供其与原化合物比较的药代动力学、药效学或毒性等方面无明显改变的证据。

当药物暴露量和毒性发生变化时,可能需进行桥接研究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新的致癌试验。

对于酯类和络合衍生物,上述类似数据对考虑是否需进行新的致癌试验是有价值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4.6内源性肽类、蛋白类物质及其类似物

  经化学合成、从动物或人体组织中提取纯化或生物技术方法(如重组DNA技术)生产的内源性肽类或蛋白质及其类似物,可能需要特殊考虑。

  对于替代治疗的内源性物质(浓度在生理水平),尤其是当同类产品(如动物胰岛素、垂体来源的生长激素和降钙素)已有临床使用经验时,通常不需要进行致癌试验。

  若从疗程、临床适应症或患者人群的角度考虑存在担忧因素,且中和抗体的产生并未使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的结果失去评价意义,内源性多肽、蛋白质及其类似物在下述情况下可能仍需要进行长期致癌性评价:

⑴其生物活性与天然物质明显不同;⑵与天然物质比较显示修饰后结构发生明显改变。

⑶药物的暴露量超过了血液或组织中的正常水平。

  5.附加试验的必要性

  动物致癌试验的结果与人体的相关性仍然存在一些争议,作用机制的研究对评价动物出现的肿瘤与人体的相关性是有价值的。

当动物致癌试验出现阳性结果时,可能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探讨其作用机制,以帮助确定是否存在对人体的潜在致癌作用。

  6.进行致癌试验的时间安排

  当需要进行致癌试验时,通常应在申请上市前完成。

若对患者人群存在特殊担忧,在进行大样本临床试验之前需完成啮齿类动物的致癌试验。

  对于开发用于治疗某些严重疾病(如艾滋病)的药物,申请上市前可不必进行动物致癌试验,但在上市后应进行这些试验。

这样可加快治疗危及生命或导致严重衰弱疾病药物的上市,尤其是没有满意的治疗方法时。

全文:

疾病防治

二○○九年度卫生统计公报数据解读

一是居民健康水平逐步提高。

公报数据显示,婴儿死亡率由2008年的14.9‰下降到2009年的13.8‰、孕产妇死亡率由2008年的34.1/10万下降到2009年31.9/10万。

说明我国医改提出的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扩大医疗保障覆盖面、提高卫生服务能力的抓手有力、成效明显。

二是医疗服务利用增加,“有病不医”状况正在改善。

2009年,全国医疗机构总诊疗人次为54.8亿人次,入院人数为13250万人,比上年分别增长了12.0%和15.4%。

究其原因,主要是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面增加、住院补偿比例提高和门诊统筹试点等医保制度的不断完善,加上不断提高的居民收入水平等原因,原来受到压抑的医疗需求得到了部分释放,医疗服务利用相应增加。

2009年新农合参合人数8.33亿人,比上年增加1800万人;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数达4.01亿人,比上年增加8239万人。

2009年参合农民补偿支出受益7.59亿人次,比上年增加1.74亿人次,增长了30%。

同时,从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构成看,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比例增加。

2009年,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院、门诊部、诊所、村卫生室等诊疗人次达到33.9亿人次,占总诊疗人次的61.7%,比上年增长1.3个百分点。

三是医疗服务效率提高,医疗机构发展活力增强。

公报数据显示,我国医疗服务效率提高明显。

主要体现在:

第一,医务人员工作量增加。

如果将我国执业医师门诊和住院工作量比较,2009年每个医师日均门诊负荷7.5人次和住院负荷1.6床日。

与上年比较,日均担负门诊增加0.3人次和住院增加0.1床日。

工作量增长(门诊和住院分别增长12.0%和15.4%)明显高于医师增长(增长5.9%)。

医务人员工作负荷加大,医疗卫生机构效率逐步提高。

第二,病床使用率增加,平均住院日缩短。

2009年,全国医院病床使用率为84.8%,比上年提高3.3个百分点。

乡镇卫生院病床使用率60.7%,比上年提高4.8个百分点。

乡镇卫生院病床使用率提高幅度较大,说明病人向基层医疗机构流向明显,这也符合新医改强调的病人分级诊疗和合理流向要求。

2009年医院平均住院日为10.5日,乡镇卫生院为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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