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毒品犯罪案件证据问题的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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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毒品犯罪案件证据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毒品犯罪案件证据问题的调研报告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办理一切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

但是,由于毒品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取证存在极大困难,给法院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毒品犯罪事实带来困惑。

我们着重对我院XX-XX年审理的一审毒品案件进行分析,从收集、固定、运用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

  一、达川区法院毒品犯罪案件主要特点  

  毒品案件数量上升趋势加快  

  从我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背景来看,从XX年至XX年,毒品案件直线上升势态有所加快。

XX-XX年,达川区法院审结一审毒品案件94件,XX年审结毒品犯罪案件34件同比XX年上升25.37%;判决被告人46人,同比XX年上升17.23%。

今年1至5月,我院共审结毒品案件12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25.84%;判决被告人19人,同比上升24.2%。

达川区法院毒品犯罪案件与全国法院审理毒品案件大趋势基本一致,毒品犯罪案件数、生效判决人数增幅不大,在25至30件左右波动,毒品犯罪在多年的严厉打击之下,已基本得到控制。

毒品案件在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的比例有逐年递增的趋势,XX年是12%,XX年已占全年刑事案件的19%,毒品犯罪仍然是我院打击的重点。

  

  一、XX-XX年审理毒品案件概况  

  我院在XX-XX年受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中,一审收案审结94件128人,涉及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罪名,审结率100%。

  

  一审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1、共同犯罪案件增加。

XX年判决认定系毒品共同犯罪的案件16件45人,与XX年12件35人相比较持续增加。

2、年龄低龄化加剧、文化程度偏低的成年男性涉毒居多。

经统计,被告人在18-25岁之间的39人,25-35岁以上的19人,35-45岁以上的14人;中专文化程度有4人,高中文化程度有5人,无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余为初小文化水平;农民及无业人员48人,工人4人;毒品再犯有9人,累犯有8人,前科犯罪有7人。

3、普遍存在以毒养吸现象。

经当场尿检呈阳性的人员有94人,占涉毒人数的97%。

4、因证据改变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的案件共3件,需要公安侦查人员出庭核实证据的达到5起,采信证据的3起,因证据采取不规范的不予采信的两件,改变罪名的案件0件。

5、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严惩毒品犯罪分子依然是本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

经统计,起诉至本院的毒品犯罪分子均被判处相应的刑罚,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下的88人,被宣告缓刑0人。

即是被判处十年以上的重刑犯占已决人数的2/3。

  二、收集证据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毒品犯罪案件出现的难点,分析相关案例,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毒品的提取、称量方法违反程序规范  

  毒品是直接反映被告人行为危害大小的特定物品,它不仅是物证,而且对其属性所做的鉴定意见也是印证毒品犯罪事实的证据之一。

目前,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都能够依照法定程序对查获毒品作出定性鉴定或者含量分析意见。

但是,有的办案人员仍然不严格执行刑事技术鉴定规则,提取、称量毒品的方法严重违背客观规律,导致证据出现严重瑕疵。

忽视现场客观证据的固定,没有收集指纹等重要物证  

  毒品案件在查获时有的是人赃分离,有的是人赃俱获,人赃俱获时也会有多人和赃物同在的情形。

嫌疑人被挡获后常常会避重就轻,这个时候办案人员就应及时收集和固定嫌疑人与毒品相联系的客观证据。

  

  法律文书的制作不规范、准确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包括搜查笔录、称量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常见的错误有填写时间、在场人员不完整或者前后矛盾,描述提取物品的状态、数量的材料与实际有差异,同一名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出现在不同的场合,缺少见证人签名等等。

造成错误的原因有的是笔误,有的是事后补录,有的是工作疏忽。

    

  不重视辨认工作的程序规范  

  侦查机关为查清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交由犯罪嫌疑人、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场所进行辨别、作出判断,以印证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

问题主要有:

一是对应该辨认的没有进行辨认。

  

  对侦破揭发情况、被告人归案的材料说明不全  

  在破获毒品案件时,一般是采取在贩毒分子交易时一网打尽,办案人员亲眼目睹了捉获经过,知悉交易的场面和细节,其所作的书面证明更具有直接性,是贩毒案件中的有力佐证,完全可以在抓获材料的字里行间一一体现。

本院大多数毒品案件都存在破案线索来源的说明不清楚全面,在审判环节通知公诉机关另行补充详细经过的情况。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形,侦查机关在出具情况说明时,直接采用“自首”的说法。

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是人民法院根据证据作出的法律认定,侦查机关只需将被告人是主动归案还是被动到案的过程予以真实反映即可。

  

  三、原因分析  

  毒品犯罪本身的特殊性导致证据难取  

  贩毒分子为逃避打击,或零星售卖,或通过熟悉的吸毒人员完成交易的方式,形成较为固定的供需链条,且多为一对一的单线联系,不易被发现。

侦查机关不可能对制造、走私、贩卖、交易实行全程监控,即使人赃并获,一些明知罪行严重的贩毒分子也会拼死抵赖,拒不供述毒品来源、用途、去向、有无共同犯罪人等,切断上下线索。

归案的被告人时供时翻,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的稳定性极差,供证难以统一,并且毒品是直接损耗性消费品,吸毒人员一旦接手,很快被吸食、注射,直接物证容易消失,又缺少其他文字或者影像资料等客观证据佐证,给准确认定案件造成极大困惑。

鉴于毒品案件的诸多客观原因,调查取证的阻力是现实存在。

反映在具体案件中,证据形式局陷于被告人供述、吸毒人员的证言、现场查获的毒品等传统证据。

  

  业务素质相对较弱  

  为工作需要,有关部门从社会、从其他单位召录新进人员较多,刚刚走上新工作岗位的侦查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学专业培训,对犯罪构成不甚了解,对到底应该收集什么样的证据、多少证据才能达到定案标准,缺乏清晰的思路。

要么对重要线索视而不见,对无关紧要的证据却连篇累牍,要么面对已收集证据出现的矛盾一筹莫展,案件质量当然无从保障。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办案人员有着丰富的侦查经验,破获每起毒品案件得心应手,但是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认识,某些案件关键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或者送达手续不全,导致部分定案证据失去法律效力,是令人扼腕叹息的。

  

  责任意识缺失,监督处罚机制不健全  

  由于受侦查机关重打击数量的工作评估机制所限,对于证据的收集,办案人员主观认为只要案件能够移送到公诉机关即可,对证据的细节问题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缺乏全面收集证据的内在动力,粗枝大叶,在证据材料中出现不应有的低级错误,严重影响案件质量,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前述问题的第三点就是这样的表现。

另一方面,因侦查人员过失导致案件证据不足的情况并不少见,但是没有制订相应的处罚措施,少有办案人员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有人甚至认为刑事侦查是又麻烦又吃苦的活儿,如果可以调到其他岗位做文职工作更好,这样的思想观念,使其责任意识越来越淡漠。

  

  四、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  

  在第一时间收集、固定物证、书证  

  首先,当案件有多名涉案嫌疑人时,即便是人赃俱获的案件,确定毒品归属是第一要务。

办案人员应当将现场拿获时嫌疑人与毒品的位置按照原样进行多角度拍照,切忌凭自己所见就当然地认定物主。

因为物品持有人不必然等同于物品使用人、物品所有人。

从租赁房屋中查获毒品的情形尤其要注意锁定毒品所有人。

其次,注重对现场物证的及时提取、辨认。

因毒品交易的隐蔽性,从毒品、毒品包装上检出嫌疑人的指纹或其指甲、衣物上的微量物,经比对鉴定同一,能够证明某一个嫌疑人与犯罪现场、查获毒品之间的关联性,即可以直接认定犯罪事实。

第三,犯罪嫌疑人归案后立即进行尿检,确定其是否吸毒人员,判断其辩解是否合理,有利于准确适用罪名。

第四,在鉴定过程中,应当客观详实地记录送检材料的数量、检验方法、检验步骤,对其颜色、性状的描述注意前后一致。

对多包多种类的毒品,应当逐一提取、分别编号、分别鉴定,切忌以偏概全、带包称重的做法。

涉及人货分离的运输毒品,在条件许可时应当对货物托运单、记事本进行笔迹鉴定。

涉及制造毒品的案件,应当对查获的毒品属于成品、半成品或遗留物,以及根据查获的现有原料、工具、辅材能否制造出毒品出具相关的鉴定意见。

第五,注意毒品的保存方式。

毒品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赃物,也是特殊的物证,保持其物证价值,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在制造毒品案件中被查获的毒品有的是液体,有的是半成品,如果保管不当,造成毒品水分挥发、霉变以致灭失,就可能直接影响量刑。

实践中,可以在侦查机关指定由专门的部门保管毒品,固态和液态毒品均应当使用无污染的聚酯袋、玻璃瓶盛装密封后入库保管,对每次抽取鉴定均有记录。

  

  规范制作、依程序移送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八节的规定,对于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侦查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规范制作、如实记录侦听的全过程。

对于毒品交易、毒品保存、毒资提取等情况有视频资料的,应当注意收集和固定。

具体操作时,可以将通过技侦手段获得的视听资料播放给嫌疑人听或者观看,记载于被告人的庭前供述之中,如果有涉及暗语、代号之类的,要追问清楚具体涵义。

两种证据形式相互印证,可以起到事前预防嫌疑人翻供的效果。

同时注意视听资料的形式要求,每一份光碟附随一份制作说明,写清楚制作的时间段、制作地点、摄影人和制作人、概要内容、文件格式。

侦查机关的工作说明如果涉及侦查秘密,即使不作为定案证据的,也要写出书面材料存入法院内卷备查。

  

  扩大取证思路,重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的关联性  

  在讯问嫌疑人过程中,除了问清楚物证、书证的存放位置、原始状态、外部特征、记载的内容以及名称、数量、规格、来源等,还应突破传统证据模式,从嫌疑人口供中发现、深挖与毒品犯罪关联的物品和信息等间接证据。

就是这些不依他人意志而客观存在的间接证据,往往能够在最关键的时候达到使直接证据惊艳的效果。

比如通过提取嫌疑人的通话清单、手机短信等电子证据,审查嫌疑人与其他涉毒人员有无来往的信息记录;搜查银行帐户、存取款凭条,审查其有无帐户往来频繁,无正当收入来源但是存取金额极大等异常现象等等。

间接证据收集在案之后,还应当综合分析物证与书证、与言词证据、与同案犯的供述、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组合形成逻辑严密、指向明确的证据体系。

  

  重视对量刑情节的证据收集  

  有的涉毒案件明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到了审判环节,法院还是要求公诉机关补充证据?

多数情况都是涉及证明被告人量刑情节的证据不充分,比如累犯、再犯、立功、自首、有无特情引诱、有无指使未成年人涉毒、有无武装运输毒品等。

在改革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现实下,控辩双方于庭审中围绕证据展开的博弈日趋激烈。

侦查机关必须树立诉讼意识,以法院的证明标准严格要求侦查取证,全面收集犯罪事实证据、量刑证据。

既不放纵罪犯,被告人应有的从轻情节也要如实反映。

  

  系统学习证据法规则,不断增强证据意识  

  办案人员必须深入学习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制度,在培训过程中可以采取到专门院校系统学习证据法知识,或者邀请专家到单位做学习讲座,还可以通过到检察院、法院换岗交流工作的方式,使办案人员树立现代的刑事司法理念,从查明事实观转变为证明事实观,培养精细化的刑事办案风格。

针对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有限的证据中,尽可能排除合理怀疑,努力提升收集证据和确定证据关联性的能力,更加有力地打击毒品犯罪。

  

  针对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实践中证据缺陷问题,笔者认为在目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框架之下,法院不能就证据的缺陷问题做出简单地采纳与不采纳的决定,而应当采用折中办法,由公、检、法三家共同商议就毒品犯罪证据问题形成共识,制定规则,完善证据标准,更好地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更准确地适用法律,更有力地打击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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