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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婚姻家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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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婚姻家庭案例

 

  篇一: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10例

  20XX年11月19日14:

35新浪司法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发布30例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北京市10例,主要内容涉及婚姻财产纠纷、离婚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等。

  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XX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XX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

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XX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

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

20XX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

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

  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

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

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

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

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于20XX年4月24日作出(20XX)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

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于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11日作出(20XX)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

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

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二、王某诉江某离婚案

  

(一)基本案情

  王某与江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

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较少,结婚较为仓促,感情基础薄弱。

婚后由于江某酗酒,对原告有家庭暴力,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原告拳脚相加。

20XX年,江某无缘无故将原告毒打一顿并致其离家出走。

后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

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江某给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该案诉讼费由江某承担。

王某提供江某书写的协议书及相关证人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江某对其施加家庭暴力。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该案中,双方均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王某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

为此,原审法院判决王某与江某离婚(财产分割略),江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典型意义

  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给其中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现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根据北京法院对20XX年度东城法院、丰台法院、通州法院结案的620件离婚案件抽样统

  计显示,涉家庭暴力类的离婚案件占选取离婚案件总数的9%,数量比例虽不高,但涉家暴案件大多矛盾激烈、调解率低、最终离异率高。

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正在全国人大审议中的《反家暴法》也通过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以期保护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遏制。

本案就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赔偿请求,对于家庭暴力这样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旗帜鲜明地给予否定性评价。

  三、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与其丈夫郭某共育有三个子女,即:

长子郭甲,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

1985年4月25日,郭某与长子郭甲、次子郭乙签订了分家协议,就赡养问题做了如下约定:

“1.长子郭甲扶养母亲,次子郭乙扶养父亲。

2.父母在60岁以前,哥俩每人每月给零花钱5元,60岁以后每人每月给10元。

”郭某于20XX年8月去世后,次子郭乙对郭某进行了安葬,此后母亲张某独自生活。

20XX年10月14日,张某将三名子女起诉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要求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给付赡养费1000元,其他二子女给付赡养费各500元。

医药费由三子女共同承担。

  法庭审理过程中,长子郭甲称自己一直以来赡养母亲,并承担过高赡养费;次子郭乙称分家时约定母亲由长子郭甲扶养,父亲由自己扶养,自己已经按照约定赡养了父亲,并对父亲进行了安葬,无法接受再与长子郭甲承担同样的责任;小女儿郭丙称自己并未在赡养协议里载明有责任。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长子郭甲和次子郭乙(:

人民调解婚姻家庭案例)虽然于1985年签订了分家协议,两人也按照分家协议履行着各自的义务,但是并不能完全免除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

原告张某自己每月有1200元收入,并愿意由次子

  郭乙照顾,故判决原告张某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长子郭甲承担原告张某医药费的二分之一,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各负担医药费的四分之一。

  (三)典型意义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原告现已年迈,且体弱多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确实需要子女赡养,其子女均有赡养原告的义务。

诚然,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上也是允许的。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

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但是,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好父或母,如果父或母提出赡养要求,其他子女无法免除。

这也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题中之义,因为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

  现实中,很多子女之间签订赡养协议时,仍然有封建思想,尤其是农村地区,如“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出嫁女无赡养父母的义务”,女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被人为地免除。

但从法律上讲,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女儿不论出嫁与否都与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关系,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

而对于赡养协议中免除次子郭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属于约定免除了次子郭乙对母亲的法定义务,应属无效约定。

故对原告要求三子女均需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

就张某的居住和日常照料问题,张某表示愿意随次子郭乙生活,而次子郭乙也表示同意,尊重当事人的意见。

就赡养费的数额和医药费负担比例问题,考虑到次子郭乙已经履行了对父亲全部的赡养义务,长子郭甲应当多承担赡养费,体现法律与人情兼顾,也能更好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

  四、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

  篇二:

人民调解案例

  人民调解案例

  一、案情

  20XX年3月,一位70多岁的老太太来到司法所,老人眼含泪水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诉说:

“我这老婆子没法活了,老伴死了,现在儿子媳妇把我扫地出门了。

”老人名叫王淑芳,住在Zx社区5号楼,2000年老伴因病去世,一直和儿子媳妇相依为命,最近几年因为年纪大了,媳妇嫌弃老人,不愿再和老人一起生活,让老人独居在外面。

老人内心希望和儿子住在一起,专门来司法所寻求帮助。

  二、处理

  司法所工作人员首先稳定老人的情绪,为老人倒了杯热水,耐心安抚她的情绪,尊重老人的意见,告知老人:

工作人员一定为她解决困难。

经过研究决定,由街道调委会和居委会出面进行调解,工作人员多次找到老人的儿子和媳妇谈心,针对赡养老人的问题,从社会公德到国家法律,对老人的儿子、儿媳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他们懂得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儿女应尽的法律义务。

同时严肃指出不孝敬父母的行为将受到社会的谴责和唾弃,虐待、遗弃老人更是违法和犯罪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工作人员见老人的儿子、儿媳态度有所缓和,换了成轻松语气与老人儿子、儿媳交谈,劝说他们除了在物质上要厚待老人,还要给予老人亲情抚慰和心理满足,不能让老人的心灵受到伤害,每个人都要步入老年,要给自己的孩子做出尊敬老人的榜样。

在调解员真诚的感召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下,让

  老人的儿子儿媳心悦诚服,一家人又生活在一起,一家三代其乐融融。

  三、案件采集者个人见解

  赡养老人是我们的传统美德。

老年人年龄大了,身体往往不好,生活有许多不便,需要子女更多的照顾,但作子女的可能因为工作繁忙,生活压力大,对老人照顾不是很周到,而让老人自己孤独的生活。

在调解此纠纷里,一是坚持了依法调解,不断讲解有关赡养问题的法律规定。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规定,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纠纷可以要求调解。

依法开展调解,解决当事人心中的盲点,是解决此起纠纷必不可少的环节。

二是我们运用了道德教育,对当事人进行感化。

在调解家庭纠纷时,道德教育是必不可少的,道德教育在维持这方面能够起到重要作用,是弃恶扬善的无形力量。

即使法律对纠纷的解决有明确规定,亦不可忽略道德教育。

只有使当事人知法、明理、动情,使调解无论是内容和形式,无论是过程还是结果都合乎法律要求,体现道德规范,才能彻底地解决问题。

  篇三:

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

  【案情介绍】

  刘某与王某,早年在老家认识后,并于老家结婚后共同生活,至今已有21年之久。

20XX年3月,刘某发生一次婚外情后,王某渐渐生疑,以致双方感情开始出现裂痕。

王某多次到头台司法所询问相关法律知识,寻求头台司法所的帮助,头台司法所、头台派出所干警多次参与了王某与刘某的家庭矛盾。

经过整整一年多的闹腾,刘某与王某的怨恨越来越深。

并且刘某由于经营不善,导致去年经济上由于银行贷款而破产,造成了更加深、复杂的多方面矛盾。

  【调处过程】

  头台司法所受理该调解案后,头台司法所深入了解情况,并走访了刘某与王某的个别亲戚,邻居,还有跟刘某主要的的五位债权人了解的相关情况。

得知亲属们都不愿意两人分开,但是确实这么长时间刘某与王某已经到了濒临破裂的边缘,刘某和王某都已经无法继续生活在一起。

头台司法所知道情况后,经过讨论分析,先帮助刘某与其债权人调解协商还款事项,再进行离婚调解,抓住这个两个主题,极力劝说各方当事人,先将法律摆在面前,再跟他们好好讲道理、讲亲情、讲人情。

将发生过的案例举例让他们明白,让他们明白法律,讲道理。

在激烈的争论以及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的劝说下,刘某和几位债权人关于还款的事宜终究还是没有协

  商成功。

而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进入第二个调解主体,从重家庭感情、重夫妻感情入手,利用亲情力量很快就感化了刘某与王某。

但由于在谈到孩子抚养权、分割财产、分割债权与债务的有关问题时,调解几经中断。

  经过简短的分析之后,工作人员决定先将他们的债务问题解决后,再解决离婚财产的分割,并且在财产分割上以债务分割为依据,适当进行一些财产分割建议。

这样,在工作人员的组织下,刘某与王某在债务上,两人都十分配合,合力面对五位债务当事人,很快解决了债务上的分割问题。

债务问题得到了解决,我们马上顺势进行婚姻财产分割,在婚姻财产分割上,由于刚才刘某和王某都对债务上心里有底,互相谦让,财产也在五位债务人的促说下得到了圆满解决。

最后,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成为了这件事情的结尾,刘某与王某在艰难的选择下,和众人的劝说下,还是互相妥协了,男方如愿得到了男孩的抚养权,女方百般痛心下,无奈同意了。

这段经过头台司法所从20XX年第一次去调解算起,一年多时间的关注与多次调解,终于画上了一个安静、平和的句号。

  【调处和履行结果】

  这场5个多小时,10余人参与的婚姻纠纷,在经过不断的激烈争辩和情感上的折磨后,终于在不断的不愿意不同意…之后,在无奈与绝望中进行了一系列选择。

最终,双方

  平静的达成了离婚协议。

男方在当日就将离开,并约定了领取离婚证的日期。

  【案例点评】。

  如因对方好逸恶劳或一贯不务正业,不好好工作,又不顾家庭及子女生活的,应对有错一方进行批评教育,如坚持不改、又无和好可能的,也不要勉强调解和好。

而且在此类离婚纠纷中,大多数债务分割较困难,难协商,但大家一定要清楚的知道,夫妻共同债务的准确标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将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均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

并且,此类案件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主要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婚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

  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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