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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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

领导小 组文件

桂企政职字[2005]26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思想

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资格推荐评审

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直有关单位企业政工职评办(人事、干部处):

为了规范我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资格推荐评审认定工作,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等文件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告知自治区政工职评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二OO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专业职务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不断完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资格(以下简称政工专业职务资格)推荐评审认定工作,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定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专业职务资格,根据中央及自治区职改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工专业职务资格实行评聘分开、择优聘任的原则。

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主设置政工专业职务岗位。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评定的具有政工专业职务资格人员,其职务由企业自主聘任。

凡受聘担任企业政工专业职务的人员,按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与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受聘担任非公有制企业政工专业职务的人员,其工资待遇等按桂职改[2004]2号文件规定由聘用单位自主决定或按双方商定办法执行。

受聘担任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政工专业职务人员的工资待遇按桂人薪[1992]11号文件执行.

 第三条 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由自治区各级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资格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政工职评领导小组)按管理权限,组建相应级别的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按照中央及自治区颁布的任职资格条件和规定程序,对申报人进行评审。

    第四条政工专业职务资格必须经相应评委会评审通过,并经相应职评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取得相应专业职务资格。

  第五条对取得政工专业职务资格的人员,核发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政工职评办)统一印制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作为用人单位聘任政工专业职务的依据。

高、中、初级资格证书分别由自治区政工职评办,各市、区直厅局政工职评办和县、处级政工职评办核发.

第二章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报政工专业职务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钻研业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七条 申报政工专业职务资格必须符合的学历、资历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政工师资格二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并取得政工师资格四年以上;获得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取得政工师资格五年以上;获得大专毕业学历并取得政工师资格七年以上。

2、国家机关分流(部队转业)到企(事)业单位政工岗位工作的人员,或企(事)业单位中由其他岗位转入政工岗位而无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其申报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含相近专业,下同)二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八年以上;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九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十一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十五年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

  l、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并取得助理政工师资格三年以上;本科、大专、中专毕业学历,并取得助理政工师资格四年以上.

  2、国家机关分流(部队转业)到企(事)业单位政工岗位工作的人员,或企(事)业单位中由其他岗位转入政工岗位而无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其申报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四年以上;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五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六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八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十年以上.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助理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

1、大学专科毕业并取得政工员资格二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并取得政工员资格四年以上。

 2、国家机关分流(部队转业)到企(事)业单位政工岗位工作的人员,或企(事)业单位中由其他岗位转入政工岗位工作而无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其申报助理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按以下学历、资历申报: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二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四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五年以上。

四、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政工员专业职务资格:

高中毕业,无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以上。

 第八条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条件的人员,一般不能申报政工专业职务资格。

为了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者,可不受学历、资历条件的限制,根据其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按照桂企政职字[2005]25号文件规定的破格条件,破格申报相应级别的政工专业职务资格。

第九条凡1978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申报中、高级政工专业职务资格人员,必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高级考B级,中级考C级)成绩合格。

凡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报中、高级政工专业职务资格人员,必须参加全国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高级考三个模块,中级考二个模块),成绩合格。

凡符合免试条件者须填写免试审批表,由所在单位审核,报所在市、自治区直属厅局政工职评办(职改人事部门)审批,方可免试.免试条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暂行规定》(桂职改[2004]4号)、《关于职称工作若干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桂职办[2004]98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评审、审批程序取得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到思想政治工作岗位工作的,如本人要求申报评审政工专业职务资格,其在政工岗位上应有一年的试用期。

试用期满,经所在单位考核能履行思想政治工作岗位职责,并符合政工专业相应职务资格的评审条件者,可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申报评审同级或高一职级政工专业职务资格.申报高一职级政工专业职务资格的,在评审时不受原职级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的限制,不须办理转系列(专业)确认评审手续,可直接申报.

第十一条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在申报条件规定的资历年限内,有过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人员,延迟1年申报政工专业职务资格.

第十二条继续教育(岗位培训)

为促进和加强政工专业职务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工作,完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要把继续教育作为提高政工专业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的主要形式,并分级实施。

凡取得初、中、高级政工专业职务资格人员,必须参加系统的、有针对性的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并获得《岗位培训证书》或继续教育的证件、证明。

申报中、高级政工专业职务资格人员,必须有下一级专业职务的继续教育(岗位培训)经历。

初级专业职务人员继续教育(岗位培训)由县(处)级或者企业政工职评办负责,也可以由各市或区直部委办厅局政工职评办统一组织培训;中级专业职务人员由各市或区直部委办厅局政工职评办负责;高级专业职务人员由自治区政工职评办负责。

培训的方式可以采取举办短期培训班或送到党校、干校脱产培训等方式进行,学习内容应以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为主。

第三章  申报、推荐及受理

第十三条申报政工专业职务资格,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个人申报。

申报人按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条件的要求向所在单位职改(人事)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申报人所在单位职改(人事)部门要对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

公示材料包括:

本人填写的申报表、学历证书、现有专业资格证书、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审批表)、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审批表)、业绩成果获奖证书及论文、著作等材料。

公示时间5天。

凡未经公示的高、中级申报材料,各高、中级评委会一律不予受理。

3、各单位(部门)要成立政工专业职务资格审议推荐小组,该小组一般由行政领导和政工专业人员5—7人组成,行政领导不得多于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一。

参加审议推荐小组的政工专业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应及以上级别的政工专业职务资格。

 4、审议推荐小组负责对申报政工职称人员进行审议。

对申报高级专业职务资格人员,在审议前要进行答辩。

在审议、答辩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确定推荐意见。

 5、审议推荐小组根据申报人的德才表现、专业水平、工作业绩、成果等情况,写出具体推荐意见并注明审议推荐小组投票结果。

县级以下基层单位须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和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申报评审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还须经所在市、自治区直属厅局政工职评办(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签署推荐意见,报自治区政工职评办审核后,送高级评委会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要按自治区政工职评办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进行。

凡未按规定时间或程序上报评审材料的,各级政工职评办本年度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材料的受理和审核工作由相应政工职评办负责,未经自治区政工职评领导小组授权的单位不得受理。

各级政工职评办对申报人员的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真实,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要进行认真审核,方可送交相应评委会评审。

第四章  评审委员会组成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是评议、审定政工专业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职务资格条件的组织。

其职责是:

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及自治区有关职评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按照中央及自治区制定的政工专业职务资格条件,在规定的评审权限内,评审政工专业人员的专业职务资格。

第十七条评委会设高、中、初三级,分别负责评审高、中、初级政工专业职务资格.具备条件的高、中级评委会应在组建评委库的基础上产生.

1、高级评委会,由自治区政工职评办提出报告和名单,经自治区政工职评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建。

2、各市中级评委会,由市政工职评办提出报告和名单,报市政工职评领导小组批准组建,并报自治区政工职评办备案。

 

3、自治区直属各厅局中级评委会,由自治区直属各厅局政工职评办提出报告和名单,报同级政工职评领导小组批准组建,并报自治区政工职评办备案.

4、自治区所属大、中型企业需要组建中级评委会的,由企业政工职评办(人事职改部门)提出报告和名单,报自治区政工职评办批准组建。

5、初级评委会,由县、处级单位政工职评办(人事职改部门)提出报告和名单,报同级政工职评领导小组批准组建,并报所在市或主管厅局政工职评办备案。

按规定权限可组建评委会而无足够评审力量的单位、部门,可聘请外单位同行专家与本单位专家共同组建评委会。

第十八条 各级评委会应坚持同行专家评审的原则,各级评委会委员应在组织推荐和民主推荐的基础上产生。

由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家和相应部门领导担任,中青年委员一般应占二分之一以上,离退休人员一般不担任各级评委会委员.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

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的评委会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组建办法》办理。

因条件不够暂未组建评委库的,评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二年.评委会委员名单在本届评审工作完成以前要注意保密,不得对外公布。

1、高级评委会一般由13至17人组成.委员要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职务资格。

2、中级评委会一般由11至15人组成。

委员要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职务资格,具有高级专业职务资格的委员人数不能少于二分之一.

3、初级评委会一般由9至11人组成。

委员要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职务资格。

第十九条 本单位本部门不具备条件组建相应评委会的,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评审权的单位、部门的相应评委会评审.中、初级政工专业职务资格在自治区内跨市、县委托评审的,由所在市、县相应政工职评办批准并出具委托函;自治区直属企业单位中、初级政工专业职务资格在所属行政区域内跨单位委托评审的,由所在单位政工职评办(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并出具委托函。

委托代评结果,须按审批权限,报相应职评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取得相应专业职务资格.

第二十条各级评委会在同级职评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行使评审职权。

第五章 评  审

第二十一条各级评委会必须严格按照中央及自治区政工职评领导小组规定的评审范围对象开展评审工作,不得越权评审和扩大评审范围。

第二十二条各级评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要切实遵循“公正、客观、准确、保密”的原则,严格掌握评审标准条件,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评审质量。

第二十三条评审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无论采取何种评价办法,评审委员必须全面审阅申报人的评审材料,认真评议,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方可投票表决。

第二十四条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高级评委会不能少于11人,中级评委会不能少于9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职务资格的委员不能少于5人),初级评委会不能少于7人。

第二十五条  各级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经出席评审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获通过。

各级评委会的评审表决,只投同意票或不同意票,不投弃权票。

投票要一次性完成,不得搞复议。

未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补充投票,不得委托投票.评委会表决投票结束后,要当场计票,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向到会的评委会委员公布表决结果,并在《评审结果记录单》上签名,交相应职评办存档,按管理权限,报相应职评部门备案。

各级评委会使用的《评审表决票》、《评审结果记录单》统一按桂职办[2004]88号文件附件2、附件3式样复制使用.

第二十六条 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凡评审评委本人或其亲属专业职务资格时,该评委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但该评委仍享有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各级评委会在召开评审会议之前,要提前三至五天向上一级的政工职评办书面报告评审前的准备情况,凡不报告者,不能召开评审会议。

第二十八条 各级评委会应建立会议记录制度。

记录内容包括:

开会日期、出席会议的评审委员、会议议程、评审委员发言摘要、投票结果等。

记录要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记录人签名,并做好归档保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评委会评审工作结束后,要以书面形式将评审情况(内容包括评审概况、评审人数、通过人数、通过率、建议、意见或存在问题等)报上一级政工职评部门。

第六章 审核及审批

第三十条  各级评委会的评审结果,须经同级政工职评领导小组批准方可有效.取得各级专业职务资格的时间从相应职评领导小组批准之日算起。

第三十一条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评审结果,由自治区政工职评办审核,报自治区政工职评领导小组审批,并行文公布,报自治区职改办备案。

第三十二条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评审结果,由所在市、自治区直属厅局政工职评办审核,报同级政工职评领导小组审批,并行文公布,同时报自治区政工职评办备案。

第三十三条初级专业职务资格评审结果,由县(含县处级单位)政工职评办审核后,报同级政工职评领导小组审批,并行文公布,同时报所在市、自治区直属厅局政工职评办备案。

第七章大中专毕业生专业职务资格的确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不需评审,不需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和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可直接确定相应的政工专业职务资格。

第三十五条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确定政工员专业职务资格;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可确定政工员资格,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二年,可确定助理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确定助理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取得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毕业的人员在取得最后一个学位或毕业后,可确定助理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

第三十六条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三年,可确定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确定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

第八章监督

 第三十七条各级政工职评部门要加强对评委会的指导、监督、检查,建立和实行监督检查制度。

评审期间,各级政工职评部门要向同级评委会派出联络员参加评审工作,负责指导评审,掌握评审动态,监督评审程序,反馈评审信息,检查、核实评审结果,帮助解决评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工职评部门要对专业职务资格的推荐、评审、认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申报人员申诉.

第三十九条 各级评委会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评审工作。

对违反评审程序和评审规定,任意扩大评审范围对象,随意降低评审条件的评委会,由上级职评人事部门视具体情况,停止其评审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直至收回评审权。

第四十条 各级评委会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对评审会议的评议、讨论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发现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及向外泄露评议等情况,损害评审工作的,由各级职评及人事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其评审委员资格,直至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政工职评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二00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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