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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计算机设备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1)分行行长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笔记本电脑1台、个人计算机1台、激光打印机1台。

(3)分行部室

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个人计算机1台、激光打印机1台。

副职或助理:

部室人员:

每个部室每5人(不含总经理)配备1台公用的个人计算机用于访问互联网,最多配3台。

特殊业务部室可根据业务系统的需要另外配置专用计算机设备。

3.支行计算机设备配置标准

(1)支行行长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笔记本电脑1台、个人计算机1台、激光打印机1台。

(2)副职或助理:

个人计算机1台(激光打印机和公用访问互联网个人计算机与其分管部门共用)。

(3)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综合部、国际业务部:

个人计算机按正式在职人员数量每人配置1台,激光打印机按每5台个人计算机配置1台,其它专用计算机设备按业务需要统一配置。

综合部人员个人计算机联接互联网,其他部门配备1台公用的个人计算机访问互联网。

(4)营业部

按实际开设业务柜台数,每个柜台配备个人计算机1台、存折打印机1台、密码小键盘和刷卡器1套;

每个营业部配备验印平台4台(可根据业务需要增加),报表打印机1台,服务器1台。

柜台用计算机型号及显示器尺寸必须统一(目前采用HPPro2000主机和17寸方屏显示器)。

营业部配备专门访问互联网的个人计算机2台,1台专用于客户访问我行网上银行,1台用于本部门公用访问互联网。

4.分支行其他设备配置标准

(1)不间断电源(UPS)

分行机房配备UPS电源系统2套,功率不低于40KVA;

支行配备UPS电源系统1套,功率不低于10KVA,电池供电时间不低于4小时。

(2)发电机

XX市区配备一台发电机,黄岛开发区配备一台发电机,县域支行配备一台发电机,异地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配备一台发电机。

(3)各分支行必须安装总行统一配置的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设备以及机柜、配线架等辅助设备。

第四条超出上述标准配备计算机设备,需求单位应单独提出申请并经行长办公会审批。

U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设备不统一配置,需要时由各单位单独申请购买。

第五条总行、分支行部室不配置多余的备用设备,其备用设备由总行科技部或属地科技部统一管理调配。

县域支行必须配备关键的备用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

市区各支行采用区域备份方式(区域划分明细详见附件1),分行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划分区域并向总行科技部报备,备用设备存放于总行或分行科技部指定的支行,由该支行计算机管理员负责保管,但该支行对备用设备无使用权;

如市区内支行的服务器或网络设备需要紧急更换时,由总行或分行科技部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领取。

第三章计算机设备申领、维修、报废管理

第六条总行科技部对全行计算机设备进行统一管理。

总行部室的计算机设备由各部室负责管理,责任人为综合部门负责人(或综合岗);

分行的计算机设备由分行科技部负责管理,责任人为分行科技部负责人;

支行的计算机设备由支行综合部负责管理,责任人为支行综合部负责人。

总行部室、各分支行负责本单位计算机设备新增、报废的申请,并在《计算机设备登记薄》(见附件2)进行登记。

总行科技部每年将进行一次计算机设备资产核查。

第七条计算机设备申领条件

1.人员增加或岗位调整,计算机设备数量不能满足使用或低于规定的配置标准;

2.超过下述规定的使用年限:

设备类别

使用年限

笔记本电脑、个人计算机

5年以上

打印机

计算机辅助设备

3年以上

网络设备

6年以上

自助设备

8年以上

UPS电源主机

服务器

3.现有设备低于业务系统运行的最低配置标准;

4.设备严重损坏,经总行或分行科技部门确认维修成本过高或已无维修价值。

第八条购置计算机设备流程

1.各分支行、总行部室根据申请采购设备的具体情况填写《XX银行计算机设备申请表》(作为《归口管理费用审批表》的附表,具体格式参见附件4)和《归口管理费用审批表》,一并提交总行科技部。

2.总行科技部根据设备配置标准对申请表进行审核并提出配置意见。

总价值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申请,由总行科技部负责人审批,经行长审批后由总行或分行科技部统一采购;

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设备报总行科技部初审,计划财务部会签,经计划财务部分管行长、行长审批后由总行科技部统一采购,或委托分行科技部采购;

10万元以上的设备申请,报总行科技部初审、计划财务部会签后,提交财务委员会审批后由总行科技部统一采购。

严禁各单位自行购买计算机设备。

3.计算机设备购置到位后,由总行或分行科技部根据业务或办公需要分别进行系统或应用软件的安装调试,保证设备到位后的正常使用,并通知申请单位前来领取。

如属更新旧设备,其更换的旧设备必须于领取新设备后5个工作日内,送总行或分行科技部统一处理,超过2台设备可联系总行或分行科技部到现场处理,同时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帐务处理。

4.分行科技部受总行科技部委托采购设备的品牌、型号、价格必须经总行科技部认定。

第九条计算机设备的调拨。

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分支行之间、总行部室之间、总行部室与分支行之间如有计算机设备调拨,总行科技部协调各单位进行实物转移、安装,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计算机设备维修流程

需维修的设备系指不能正常使用且经总行或分行科技部确认后仍具使用价值的设备。

1.总行部室、各分支行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向总行或分行科技部提出设备维修需求(联系方式详见附件3);

2.总行或分行科技部审核并出具设备维修意见;

 3.总行部室、各分支行将需维修的设备送至总行或分行科技部,并填写技术服务单(见附件6)。

不能移动的重要设备,包括:

网络设备、服务器等,由总行或分行科技部到现场维修。

第十一条计算机设备的报废

凡符合第七条第2款的计算机设备,总行科技部通知总行部室、各分支行并提供报废清单,由各单位提出报废申请,按总行科技部确定的时间表进行报废处理。

符合第七条第4款的计算机设备,由总行部室、各分支行提出报废申请,经总行科技部会同总行计划财务部共同认定后进行报废处理。

报废设备清单和报废处理意见应经过行领导审批。

第四章计算机设备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营业网点应具备基本的防火、防水、防尘、防盗、防鼠设施,必须按面积和设备数量配备相应数量的适合计算机设备使用的气体灭火器(不得使用干粉、泡沫灭火器)。

第十三条由总行科技部组织施工安装计算机设备专用电源,配备不间断电源(UPS),接地线必须符合接地标准(接地电阻小于4Ω)。

功率较大的电器设备(如空调、电暖气、热水器等)严禁与计算机专用电源共用一条供电线路,严禁非计算机设备接入UPS输出。

第十四条分支行计算机机房内,计算机设备(PC服务器、网络设备)必须安装在机柜中,信息线路应通过理线器整齐走线,电源线路要紧靠机柜后方边缘走线,并用捆扎带固定,机柜内不能有随意放置的连线。

第十五条营业和办公用个人计算机的线路必须整齐有序。

营业柜台和办公桌上的键盘、鼠标及其他计算机辅助设备的位置必须相对固定,在离显示器等外设及其他计算机辅助设备约40厘米处开始捆扎线路。

营业柜台和办公桌下面的线路要分强、弱电分类捆扎,在离个人计算机主机、电源插座及其他计算机辅助设备约40厘米处开始捆扎线路,每两道捆扎带相距约20厘米(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调整);

在多条连线中,对于1条或1条以上较长的连线要先将较长连线挽成捆、捆扎好,使所有连线一样长,再进行线路捆扎,捆扎后的线路不能出现横向悬空连线的现象。

第十六条营业场所和办公区域所有的强电插座要放置在地面或固定在家具上,与计算机设备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10厘米;

不得将强电插座置于计算机设备上面或悬空挂在墙上。

分支行的任何区域不得随意拉设明线线路,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总行科技部审批,新增线路必须使用理线槽并沿墙角走线。

分支行装修改造时,应将强弱电线路规划设计图纸报总行科技部审批。

第十七条营业或办公场所及计算机设备周边环境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室内不得放置易挥发及腐蚀性物品。

第十八条计算机设备及周边物品应摆放整齐、有序,并保持清洁、卫生,周边无杂物,避免水、大头针、曲别针等异物进入键盘、显示器、打印机及主机机箱内。

所有计算机设备上不得放置物品。

第十九条总行部门、各分支行应使用符合总行统一招标确定标准的计算机设备、耗材及配件。

总行科技部每年发布一次采购标准。

第二十条我行计算机设备只能用于处理正常业务工作,不得用于处理个人事务或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员工原则上只能使用本部门分配给本人使用的个人计算机,不得将自己使用的计算机设备交由他人操作(特别是非本部门人员)。

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擅自在他人的计算机上进行操作。

第二十二条分配到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计算机设备,使用单位和使用人对计算机设备的安全和完整负有管理责任。

严禁个人将任何计算机设备外借。

第二十三条同一台个人计算机严禁内部网与互联网混用。

第二十四条所有计算机设备,任何非计算机管理员不得擅自拆、换任何零件、配件、外设;

不得擅自将私有或外来的零件、配件、设备加入到本单位的个人计算机设备中或网络设备中。

第二十五条当计算机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或毁坏时,应按计算机设备维修流程将其交到总行或分行科技部进行维修或更换,不准擅自打开机箱,修改配置,不准自行拆除计算机设备的任何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所有计算机设备,不得撕毁、更换、涂改序列号标签,标签与计算机设备的对应关系均应在《XX银行计算机设备登记薄》详细登记,设备的更换、升级、维护以序列号为唯一标识,无序列号标签的设备不予维护、更换。

第二十七条总行部室和各分支行的办公用个人计算机必须安装总行统一部署的计算机防病毒软件或防火墙,并且必须每周进行一次升级。

第二十八条不得利用我行计算机设备玩游戏,私自下载或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视频、音频等文件。

第二十九条未经总行科技部同意,各分支行不得随意挪动机房内设备、变动线路、更改硬件配置、IP地址和系统软件配置。

第三十条各支行必须安排计算机管理员每季度检查计算机设备的运行、使用情况,发现异常应及时向总行或分行科技部反映。

第三十一条各分支行必须安排计算机管理员定期组织对计算机设备、线路进行基本的维护保养并进行登记(维护保养登记簿见附件5),保障计算机设备正常使用,以及线路的整齐。

基本的维护保养包括:

(1)每季度用酒精棉球清洁键盘(含密码键盘等)一次。

(2)每季度清除打印机设备缺纸传感器部位的污物,润滑齿轮等一次。

(3)每季度对UPS断电切换一次,放电一次。

(4)每季度检查防鼠设施的有效性。

(5)每半年对防雷设施、接地电阻等检测一次。

(6)及时更换过期的消防设备。

(7)总行或分行科技部每年组织一次对计算机内部灰尘进行清除。

第三十二条计算机设备使用过程中,禁止无故频繁开启、关闭,严禁带电插拔设备电源和数据电缆。

第三十三条严禁擅自外接远程终端非法登录我行计算机系统。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总行部室和各分支行的计算机设备在资产检查中或抽查中核对帐实不符的,各单位必须落实责任人进行赔偿。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人员调离本单位后,擅自将计算机设备带走的,经查实,总行或分行科技部应责令该单位将设备追回,并对设备负责人处以100-500元经济处罚。

如果设备无法追回,设备负责人按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第三十六条擅自将非计算机设备接入UPS电源的,一经发现,总行或分行科技部应责令立即整改,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以200-800元经济处罚;

造成设备烧毁或损坏的,设备维修或更换费用由直接责任人赔偿。

第三十七条计算机设备周边物品摆放杂乱的,计算机设备上放置物品的,一经发现,总行或分行科技部应责令立即整改。

如因管理不善使水、大头针或其他异物进入计算机设备,导致计算机设备损坏的,维修或更换该计算机设备费用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以200-800元经济处罚。

第三十八条在营业、办公场所及计算机设备周边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或放置易挥发及腐蚀性物品的,一经发现,总行或分行科技部应责令立即整改,并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以200-600元经济处罚。

第三十九条如在我行计算机设备上处理与工作无关的内容,一经发现,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经济处罚。

浏览非法或不健康网站或内容的,一经发现,全行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四十条擅自将计算机设备交由非行外人员使用或擅自将计算机设备外借的,一经发现,总行或分行科技部应责令立即整改或追回设备,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600元经济处罚。

第四十一条同1台个人计算机内部网与互联网混用的,一经发现,总行或分行科技部应责令立即整改,并对直接责任人和计算机管理员分别处以200-600元经济处罚。

第四十二条对所有计算机设备,未经总行或分行科技部同意,擅自拆、换、安装任何零配件、外设,或私自更改设备IP地址或系统软件参数设置的,一经发现,总行或分行科技部应责令立即整改,对直接责任人和计算机管理员分别处以500-1000元经济处罚;

擅自撕毁、更换、涂改序列号标签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计算机管理员分别处以100-300元经济处罚。

第四十三条设备使用过程中擅自频繁开启、关闭,或带电插拔设备线路、电缆的,一经发现,总行或分行科技部应责令立即整改,对直接责任人和计算机管理员分别处以200-600元经济处罚;

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不按规定安装、升级计算机防病毒软件或防火墙的,总行或分行科技部应责令立即整改,对直接责任人和计算机管理员分别处以200—6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五条擅自外接远程终端,或非法登录本行系统的,一经发现,总行或分行科技部应责令立即整改,并在全行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和计算机管理员分别处以2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六条对计算机设备不能做到基本维护保养的,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在全行通报。

对于营业场所和办公区域线路布设不整齐、不规范、杂乱的,一经发现,总行或分行科技部应责令立即整改,对计算机管理员、单位负责人处以200-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七对营业部柜台计算机型号及显示器尺寸不统一的支行,一经发现,总行或分行科技部应责令立即整改,并对支行负责人和计算机管理员分别处以200-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八条因对计算机设备操作、管理不善或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关键或贵重设备造成严重损毁,对业务系统造成冲击或破坏,影响系统正常运营,对我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甚至酿成信息科技事故的,一经查实,对直接责任人、计算机管理员和相关单位负责人视情况进行以下一种或几种处理。

1.1000-5000元经济处罚;

2.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3.对相关分支行或总行相关部室全行通报批评;

4.取消相关分支行或总行相关部室当年度行级单位荣誉的评选资格;

5.对直接责任人和计算机管理员处以警告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业务、办公用个人计算机配置暂行规定》终止执行。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总行科技部负责解释。

附件:

1.《XX市市区支行区域备份方式划分表》

2.《XX银行计算机设备登记薄》

3.《总行科技部维修电话及E-mail地址》

4.《XX银行计算机设备申请表》

5.《XX银行计算机维护保养登记簿》

6.《XX银行科技部技术服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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