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范文卖方合同(3篇)(共20页)129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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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合同(3篇)

  本文目录XXXX年卖方合同卖方软件许可合同出口卖方信贷借款合同

  本附件五(&;许可合同&;)条款规定,在以下指明的若干计算机软件用作卖方按合同(本附件五构成其一部分)所供系统的一部分或者与之一起使用的情况下,卖方即将该系统许可给买方。

  1.许可的授予

  卖方(下称&;许可人&;)特此按本附件条款和条件向买方(下称&;被许可人&;)授予使用和复制本许可合同第10条所列及产品规格所述软件程序的不可转让的非独家许可,而被许可人特此按本附件条款和条件接受该许可。

本许可合同第10条所列的、构成控制系统的程序,与其任何拷贝、复制件或摘录一起,在本附件中统称为&;程序&;。

除本附件具体规定的以外,未授予任何许可,无论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

  2.使用限制

  被许可人只可将程序用于卖方按本合同条款提供作为每个系统一部分的计算机,例外的是,如果系统计算机因为发生故障不能操作,或在进行保养性维修、工程设计变更、特制件或模型变换期间不能操作,则亦可将程序用在被许可人的备用计算机上,直到系统控制用计算机修复到操作状态为止。

被许可人只能将程序用于直接的内部操作方面,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程序供给他人使用。

  事先未经卖方以书面形式同意,不得在系统控制用计算机硬件上安装、操作或配置任何其他程序。

这也包括可能由卖方提供的、不在本许可合同范围内的操作软件或应用软件。

  3.复制限制

  被许可人不得复制程序或其任何部分,例外的是,被许可人只是为了备份、存档和将程序置于适宜执行形式的,可以复制程序。

所有经允许的复制件,都要清楚地标上与原先供给被许可人之程序相同的、关于许可人所有权和版权的限制说明。

经允许的复制件应以安全的方式予以保存。

  4.转让限制

  除非本合同允许并经卖方事先以书面形式同意,被许可人不得出售、转让、许可、转移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程序。

  5.所有权

  程序产权属于许可人,程序或其任何部分的产权、所有权或技术并未因此转给被许可人。

被许可人承认,程序构成许可人的保密、专有资料和商业秘密,而不论程序或其他任何部分是否已获得或者可能获得版权和(或)专利,程序乃是基于本合同项下被许可人与许可人之间的保密关系而向被许可人透露的。

  6.透露限制

  除非本附件明确允许,被许可人不得将程序或其任何部分透露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第三方和被许可人没有必要授权其在业务中使用程序的任何雇员。

被许可人应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步骤,保证许可人(或其雇员)不将程序或其任何部分透露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7.保证

  许可人保证其有权授予在本许可合同中所授予的许可,而且在验收之日起年的期间内(在此称为&;保证期&;),程序基本能按规格所述的方式运行。

许可人在该保证项下的唯一义务是更正或替换已发现不合正常用途的任何程序。

本保证明确替代一切其他明示或默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关于适销性和适合某一特定用途的默示保证。

许可人不保证程序和(或)其相关文件(如有的话)符合被许可人的要求,没有错误,或者能够不间断地操作,其质量和性能方面的全部风险由被许可人承担。

无论如何,许可人不负责赔偿特殊、杂项或结果性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利润损失、业务中断、业务资料丢失或其他金钱损失),即使已通知许可人有可能发生该等损失的,也是如此。

  8.专利和版权补偿保证

  对于向被许可人提起的诉讼,许可人同意自行承担费用为被许可人辩护,对于有管辖权法院在上述任何诉讼的终局判决中判由被许可人承担的损害赔偿和费用,许可人将对被许可人作出补偿,使之免受损害,其范围是判决基于这一主张,即在本许可合同所授予的许可范围内使用程序构成对国任何专利或版权的侵权。

适用上述规定的条件是,被许可人已用书面形式及时将该项诉讼的主张和提起通知许可人,并允许许可人通过其律师对诉讼进行辩护,给予许可人可以合理得到的一切资料、协助和授权,以便使许可人能够进行辩护,另一个条件是,许可人在本许可合同项下的责任(如果有的话)应严格地并且仅仅限于许可人因被许可人销售侵权产品而从被许可人处得到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金额,许可人有权控制上述任何诉讼(包括上诉)的辩护及其一切谈判,其中包括达成任何和解或妥协的权利。

如在任何诉讼中程序被判为构成侵权,程序的使用被禁止,许可人可以自行承担费用选择承担以下任何一项:

  (a)设法为被许可人取得继续使用程序的权利;

  (b)替换或修改程序,使之不再构成侵权,并在实质上用同样的质量进行同样的服务;

  (c)在程序退还许可人之后给予被许可人抵免,但要从中扣除使用、损坏和陈旧的折旧费。

许可人对基于以下其中一项的任何版权或专利侵权所提出的请求不负责任:

  

(1)所用的不是当时未经变动的程序释放;

  

(2)被许可人停止操作系统;

  (3)被许可人未按附件三支付任何许可费或者未能遵守本许可证合同的条款和规定,而且在书面通知其纠正后持续达到天。

  本合同按以上(a)项或(b)项终止之后,被许可人应迅速将程序及其一切复制件还给许可人,并在终止后个月内向许可人提交一份书面声明,证明从许可人那里收到的程序和任何有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就该许可所制作的复制件、摘录(包括部分复制和摘录)均已还给许可人或者销毁。

  9.所许可的程序

  按本许可合同许可的程序如下:

  10.配置和安装。

  许可人(签章):

  被许可人(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卖方软件许可合同XXXX年卖方合同

(2)|返回目录

  本附件五(&;许可合同&;)条款规定,在以下指明的若干计算机软件用作卖方按合同(本附件五构成其一部分)所供系统的一部分或者与之一起使用的情况下,卖方即将该系统许可给买方。

  1.许可的授予

  卖方(下称&;许可人&;)特此按本附件条款和条件向买方(下称&;被许可人&;)授予使用和复制本许可合同第10条所列及产品规格所述软件程序的不可转让的非独家许可,而被许可人特此按本附件条款和条件接受该许可。

本许可合同第10条所列的、构成控制系统的程序,与其任何拷贝、复制件或摘录一起,在本附件中统称为&;程序&;。

除本附件具体规定的以外,未授予任何许可,无论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

  2.使用限制

  被许可人只可将程序用于卖方按本合同条款提供作为每个系统一部分的计算机,例外的是,如果系统计算机因为发生故障不能操作,或在进行保养性维修、工程设计变更、特制件或模型变换期间不能操作,则亦可将程序用在被许可人的备用计算机上,直到系统控制用计算机修复到操作状态为止。

被许可人只能将程序用于直接的内部操作方面,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程序供给他人使用。

  事先未经卖方以书面形式同意,不得在系统控制用计算机硬件上安装、操作或配置任何其他程序。

这也包括可能由卖方提供的、不在本许可合同范围内的操作软件或应用软件。

  3.复制限制

  被许可人不得复制程序或其任何部分,例外的是,被许可人只是为了备份、存档和将程序置于适宜执行形式的,可以复制程序。

所有经允许的复制件,都要清楚地标上与原先供给被许可人之程序相同的、关于许可人所有权和版权的限制说明。

经允许的复制件应以安全的方式予以保存。

  4.转让限制

  除非本合同允许并经卖方事先以书面形式同意,被许可人不得出售、转让、许可、转移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程序。

  5.所有权

  程序产权属于许可人,程序或其任何部分的产权、所有权或技术并未因此转给被许可人。

被许可人承认,程序构成许可人的保密、专有资料和商业秘密,而不论程序或其他任何部分是否已获得或者可能获得版权和(或)专利,程序乃是基于本合同项下被许可人与许可人之间的保密关系而向被许可人透露的。

  6.透露限制

  除非本附件明确允许,被许可人不得将程序或其任何部分透露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第三方和被许可人没有必要授权其在业务中使用程序的任何雇员。

被许可人应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步骤,保证许可人(或其雇员)不将程序或其任何部分透露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7.保证

  许可人保证其有权授予在本许可合同中所授予的许可,而且在验收之日起年的期间内(在此称为&;保证期&;),程序基本能按规格所述的方式运行。

许可人在该保证项下的唯一义务是更正或替换已发现不合正常用途的任何程序。

本保证明确替代一切其他明示或默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关于适销性和适合某一特定用途的默示保证。

许可人不保证程序和(或)其相关文件(如有的话)符合被许可人的要求,没有错误,或者能够不间断地操作,其质量和性能方面的全部风险由被许可人承担。

无论如何,许可人不负责赔偿特殊、杂项或结果性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利润损失、业务中断、业务资料丢失或其他金钱损失),即使已通知许可人有可能发生该等损失的,也是如此。

  8.专利和版权补偿保证

  对于向被许可人提起的诉讼,许可人同意自行承担费用为被许可人辩护,对于有管辖权法院在上述任何诉讼的终局判决中判由被许可人承担的损害赔偿和费用,许可人将对被许可人作出补偿,使之免受损害,其范围是判决基于这一主张,即在本许可合同所授予的许可范围内使用程序构成对国任何专利或版权的侵权。

适用上述规定的条件是,被许可人已用书面形式及时将该项诉讼的主张和提起通知许可人,并允许许可人通过其律师对诉讼进行辩护,给予许可人可以合理得到的一切资料、协助和授权,以便使许可人能够进行辩护,另一个条件是,许可人在本许可合同项下的责任(如果有的话)应严格地并且仅仅限于许可人因被许可人销售侵权产品而从被许可人处得到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金额,许可人有权控制上述任何诉讼(包括上诉)的辩护及其一切谈判,其中包括达成任何和解或妥协的权利。

如在任何诉讼中程序被判为构成侵权,程序的使用被禁止,许可人可以自行承担费用选择承担以下任何一项:

  (a)设法为被许可人取得继续使用程序的权利;

  (b)替换或修改程序,使之不再构成侵权,并在实质上用同样的质量进行同样的服务;

  (c)在程序退还许可人之后给予被许可人抵免,但要从中扣除使用、损坏和陈旧的折旧费。

许可人对基于以下其中一项的任何版权或专利侵权所提出的请求不负责任:

  

(1)所用的不是当时未经变动的程序释放;

  

(2)被许可人停止操作系统;

  (3)被许可人未按附件三支付任何许可费或者未能遵守本许可证合同的条款和规定,而且在书面通知其纠正后持续达到天。

  本合同按以上(a)项或(b)项终止之后,被许可人应迅速将程序及其一切复制件还给许可人,并在终止后个月内向许可人提交一份书面声明,证明从许可人那里收到的程序和任何有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就该许可所制作的复制件、摘录(包括部分复制和摘录)均已还给许可人或者销毁。

  9.所许可的程序

  按本许可合同许可的程序如下:

  10.配置和安装。

  许可人(签章):

  被许可人(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出口卖方信贷借款合同XXXX年卖方合同(3)|返回目录

  合同号:

  )进出银(信合)第号

  本出口卖方信贷借款合同(项目贷款)(合同号:

  )进出银(信合)第号)于年月日由下述双方签订

  借款人:

(以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借款合同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借款合同

  合同号:

  )进出银(信合)第号

  本出口卖方信贷借款合同(项目贷款)(合同号:

  )进出银(信合)第号)于年月日由下述双方签订

  借款人:

(以下称&;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基本开户行:

  账号:

  贷款人: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分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总行营业部

  (以下称&;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

羊子林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借款人&;为实施项目(以下称&;项目&;)签订合同(合同号:

)(以下称&;项目合同&;),向&;贷款人&;申请出口卖方信贷。

经审查,&;贷款人&;同意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发放贷款。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借款人&;为实施项目(以下称&;项目&;)签订合同(合同号:

)(以下称&;项目合同&;),向&;贷款人&;申请出口卖方信贷。

经中国进出口银行总行批准和授权,&;贷款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发放贷款,签署并履行本合同。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贷款金额、用途及期限

  第一条

  &;贷款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提供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贷款□¥人民币((大写)万元人民币)□$美元((大写)万美元)(以下称&;贷款&;)。

  第二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政策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出日卖方信贷试行办法》的规定,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应专项用于&;项目合同&;项下的资金需要。

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变更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

  第三条

  本合同贷款期限为个月,自提款计划约定的首次提款日起,到年月日止(以下称&;贷款期限&;)

  第四条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提款计划提取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提款计划如下:

  年月日

  万元

  年月日

  万元

  年月日

  万元

  年月日

  万元

  年月日

  万元

  年月日

  万元

  年月日

  万元

  年月日

  万元

  年月日

  万元

  年月日

  万元

  年月日

  万元

  特殊约定:

  第二章

  贷款利率和利息计收

  第五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本合同所执行的人民币&;贷款&;利率,每满一年确定一次。

本合同第一年度的年利率为百分之(%)。

从首次提款日起,每满一年后执行的年利率,应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的贷款利率执行。

  本合同美元&;贷款&;利率按《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贷款利率、费用暂行规定》执行,按个月浮动,本合同第一计息期的利率为百分之(%)。

以后每个计息期执行的利率,由&;贷款人&;书面通知&;借款人&;。

  第六条

  &;贷款人&;按季计收人民币&;贷款&;利息。

&;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贷款&;账户,并在每季度末月21日以前将利息付至&;贷款人&;指定的账户。

如&;借款人&;未能按期支付利息,&;贷款人&;对&;贷款期限&;内未按期支付的利息部分按本合同规定的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贷款人&;按季计收美元&;贷款&;利息,如&;借款人&;未能按期支付利息,&;贷款人&;将按《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贷款利率、费用暂行规定》计收罚息。

  第七条

  本合同规定的利息从&;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算,按实际提款额和用款天数计算,计算基数为一年360天。

  第三章

  贷款的提取

  第八条

  本合同的担保合同生效后,&;借款人&;才能申请提取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第九条

  &;借款人&;提取本&;贷款&;,应事先向&;贷款人&;提交按照附二格式确定的提款通知书及贷款人要求的有关文件、材料,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条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第一笔&;贷款&;的提取期限为6个月(自提款计划确定的首次提款日起算)。

若在上述期限内没有提款,&;贷款人&;有权取消本合同所有&;贷款&;直至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

  第一笔提款以后各笔&;贷款&;的提取期限为3个月(自提款计划确定的相应提款日起算),若在此期间内,&;借款人&;未办理提款手续,&;贷款人&;有权取消该笔&;贷款&;直至全部未用&;款&;。

  第十二条

  未经&;贷款人&;同意,提款计划不得更改。

  第四章

  借款人的声明与承诺

  第十三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声明如下

  

(一)&;借款人&;是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二)&;借款人&;具有完全的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借款人&;已仔细阅读本合同并完全理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内容。

&;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四)&;借款人&;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

  (五)&;借款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公司授权均已完成,本合同由&;借款人&;的有效授权代表签署。

本合同对&;借款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借款人&;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而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都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

  (七)&;借款人&;未隐瞒下列任何事件:

  1.&;借款人&;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或发生了与&;借款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2.&;借款人&;在与其他债权人的合同项下发生重大违约事件;

  3.&;借款人&;承担的重大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

  4.与&;借款人&;有关的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

  5.&;借款人&;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组、组建或改建为股份制公司,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交易;

  6.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第十四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承诺并保证,&;借款人&;应完成下列事项:

  

(一)&;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每季向&;贷款人&;提供最新财务报表,每年4月底之前提供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随时提供有关(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之报告、报表等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应在每季度向&;贷款人&;报送一次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使用、&;项目&;的执行和&;项目合同&;项下的收结汇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三)&;借款人&;应接受&;贷款人&;的信贷检查与监督,并给予充分的协助和配合。

  (四)&;借款人&;应在&;贷款人&;指定的银行开立专用于上述&;项目合同&;资金收付的专门账户,该账户中的资金应专款专用。

  (五)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清偿前,&;借款人&;有以下任何减少注册资本、重大产权变动和经营方式调整的行为,均应事先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包括但不限于:

  1.与外商、港澳台商签订合资、合作合同;

  2.关闭、停产、转产、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

  3.重组、组建或改建为股份制公司;

  4.以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或投资于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5.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交易。

  (六)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向任何人提供债务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七)在法定期限内或&;贷款人&;要求的期限内,&;借款人&;应及时办理与&;项目&;有关的登记手续,并向&;贷款人&;提供登记文件复印件。

  (八)&;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结算业务应在&;贷款人&;指定的银行办理。

  (九)&;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将与本合同或&;项目合同&;有关的文件正本(包括本票、承兑汇票等)存放在&;贷款人&;指定的银行处。

  (十)如有&;借款人&;未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

利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的任何情形,则&;借款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股东分配股息或红利。

  (十一)一旦发生或可能发生本合同项下第九章中所述的任一违约事件,&;借款人&;应在得知该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时3日内立即通知&;贷款人&;,并对所发生的违约事件采取合理、及时的补救措施。

  第五章

  代理行的参与

  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专款专用和按期偿还,&;贷款人&;委托银行作为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代理行(以下称&;代理行&;)。

&;贷款人&;另与&;借款人&;和&;代理行&;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以下称&;委托代理协议&;,协议号:

  )进出银(信代)第号)。

经&;贷款人&;总行授权,&;贷款人&;另与&;借款人&;和&;代理行&;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以下称&;委托代理协议&;,协议号:

  )进出银(信代)第号)。

  &;借款人&;除应遵守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外,还应受&;委托代理协议&;的约束如&;委托代理协议&;与本合同有任何不符,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六条

  &;贷款人&;将委托&;代理行&;负责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拨付、监督&;贷款&;的使用和&;项目合同&;的执行,以及将&;借款人&;的出口结汇资金及时划付至专门账户,用于偿还&;贷款人&;的&;贷款&;。

  第六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严格按还款计划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还款计划如下

  年月日

  万元

  年月日

  万元

  年月日

  万元

  年月日

  万元

  年月日

  万元

  年月日

  万元

  年月日

  万元

  年月日

  万元

  年月日

  万元

  年月日

  万元

  年月日

  万元

  第十八条

  除本合同第十九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况外,&;借款人&;如提前还款,应提前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第十九条

  对于任何提前偿还的部分,&;借款人&;不得要求再次提用。

&;借款人&;应确保&;项目合同&;项下的收结汇应专项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借款人&;如提前收回&;项目合同&;项下的货款,应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第二条

  如&;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应在&;贷款&;到期日之前两个月内向&;贷款人&;提交书面展期申请和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同意该&;贷款&;展期的证明文件)。

经&;贷款人&;审查后,如&;贷款人&;批准&;贷款&;展期,&;借款人&;应与&;贷款人&;另行签定&;贷款&;展期协议。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在还款时应按&;贷款人&;要求填写汇款单据的有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注明本合同的合同编号)。

  第七章

  担保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采用如下担保方式

  由提供连带责任还款保证,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编号为。

  由提供抵押担保,并另行签订《抵押合同》,编号为。

  由提供质押担保,并另行签订《质押合同》,编号为。

  第八章

  保险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应将本&;贷款&;项下有关的设备、建设工程、出口货物货物运输以及&;项目&;运营期间的风险在&;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种应符合贷款人的要求,并且&;借款人&;应将或安排将保险权益转让给&;贷款人&;。

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偿清之前,&;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

如&;借款人&;中断保险,&;贷款人&;有权续保或代为投保,费用全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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