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指挥中心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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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指挥中心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指挥中心室内装修工程

工程地点:

重庆市合川区义乌大道

发包人:

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14年9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施工合同目录

第一节合同协议书

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

第四节合同附件

 

第一节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指挥中心室内装修工程

工程地点:

合川区

工程规模:

装修面积27201.7m2、建筑高度67.5米、建筑层数17层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合川发改发〔2011〕55号、合川发改发〔2012〕94号

资金来源:

业主自筹。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1、承包范围:

包括室内墙面、地面、天棚装修,公共照明、卫生洁具、窗帘、厨房设备、停车场标志标牌等施工图及施工图审查意见、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招标答疑、补遗文件中的全部工程内容(其中安装部分按设计图纸,从立管后开始计算,并不包含车库照明、会议室投影设备、安检设备、成品文件柜、成品装饰柜)。

若施工图节点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承包单位须自行考虑完善,并达到设计及规范要求,同时将相关费用纳入投标报价。

2、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含所有检验试验费),达到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即达到设计图纸、设计修改图及本招标文件约定的工程质量要求。

第三条合同工期

达到进场开工条件,以业主和监理通知的开工时间为准。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180_日历天

第四条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第五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5.1合同价款

合同金额:

(人民币大写)壹仟零柒拾贰万叁仟柒佰伍拾玖元肆角伍分(小写10723759.45元)(含安全文明措施费和所有工程检测费)。

根据文件规定,承包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十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中标价10%(1072376元)的履约保证金。

退还方式:

履约保证金按监理单位提供并签署意见的工程进度情况和合同履约比例无息返付。

5.2计量及支付方式:

本工程不支付工程预付款,项目实行按进度计量并支付工程款。

完成总工程量的30%时,计量合同价的30%,完成总工程量的60%时,计量合同价的30%,完成总工程量的90%时,计量合同价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累积计量100%,已通过评审中心核准的变更可纳入当期计量。

每期支付计量金额的80%。

办理完结算手续并经有关审计部门审计后,进行结算支付,支付累计(结算)金额的100%与已付金额的差,发票累计总额应为100%,但结算总额的5%应扣为质量保证金并作挂帐处理,缺陷责任期两年。

两年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个月内无息退付剩余5%的质保金。

所有进度款按合同约定支付至承包人的基本帐户中。

第六条甲方委派现场代表陈韬。

第七条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投标预算书(工程量清单报价)

9安全施工协议

10其他合同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第九条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十条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4年9月28日

合同订立地点:

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室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十份,正本两份,甲乙各一份;副本八份,甲方六份,乙方二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地址:

地址:

 

2014年9月28日

 

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

按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24日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建〔1999〕313号)通用条款执行。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按通用条款执行。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等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按国家及重庆市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及相关标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招标人不提供,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提供完整施工图纸2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的许可承包人不得对外提供和复印。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游定全_____职务:

_总监理工程师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对本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文明施工、合同管理等代表业主进行协调和管理,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开竣工报告、进度计划、隐蔽报验及材料报验等相关文件。

对隐蔽工程及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对施工环境进行协调,协助承包人解决施工技术问题,签发经发包人批准同意的设计变更通知等。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__陈韬__职务:

现场代表

职权:

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负责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造价、安全文明施工、合同、信息、现场等监督和管理工作,协调周边关系;经批准后与合同预算、监理共同对工程量和现场签证进行确认。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代表甲方承担和行使与工程有关的全部责权。

  7.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

项目经理姓名:

赵梦林职务: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姓名:

秦昕海职务:

技术负责人

职权:

按通用条款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负责达到开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接至施工场地红线接入点,红线范围内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并承担费用,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承包人有义务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按“通用条款”执行,在开工前完成。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书面形成,双方人员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承包人收到施工图后五日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按通用条款的约定执行。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协助承包人及其他施工各方协调工作及交叉配合。

(10)若发包人不能按时提交施工场地时,其提交施工场地时间由发包人另行通知。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协助办理由发包人办理的相关手续。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如需承包人完成的,则按照通用条款约定的原则另行协商约定。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5日中午12时以前提供当月完成工程量(必须准确注明部位、内容)以及进度款报表和次月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由承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手续,承担相应费用。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免费为甲方和监理现场办公提供办公室各壹间。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交验前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交验后由发包人负责,并承担其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采取措施予以保护,若造成损坏由承包人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承包人必须做到工完场清,并符合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求。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按照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执行。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设计交底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5日内确认。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需发包人协助完成的工作。

(2)工程按国家政策停建或缓建、政府行为要求暂停施工的。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承包人按设计文件要求及相关施工验收规范要求申报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参建各方在施工过程中也可提出建议验收部位。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

五、安全施工

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1)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即:

施工图及施工图审查意见和招标文件、招标答疑、补遗文件及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工程内容由中标价总价包干(暂估价部分除外)。

除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外,均不调整。

23.3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2)。

暂估价项目包括:

厨房设备(487630元);停车场的标志、标牌、标线(150000元);办公室楼牌、门牌、广告牌(200000元);窗帘(540000元);食堂设备提升机(120000元)等。

暂估价部分按实结算,不按投标比例下浮。

(3)设计变更

当发生工程设计变更(须经发包人认可的招标范围包干外的变更),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共同认可的工程量,并按以下办法计价:

①中标价中已有的项目,按该项合理性审核修正后清单单价计算;

②中标价中已有类似的工程项目,参照该项合理性审核修正后清单单价计算;

③其他清单范围外项目按照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规则》(2008-重庆);2008年《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8年《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和定额组价,人工价格按2013年第10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合川区指导价进行调整。

材料单价按《重庆市合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13年10月份主要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的通知》执行,不足部分按2013年第10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指导价调整,造价信息没有的按市场询价的方式确定。

并按中标价与最高限价相同的下浮比例结算。

④若项目实施中变更金额大于原预算金额10%或大于10万元以上的预算,发包人将按合川府【2010】159号规定报送区项目评审中心审核,核准的工程变更预算作为工程变更的控制造价,在项目实施中不得突破。

并以评审中心评审价格为基数,按中标人的投标下浮比例下浮后结算。

  24.工程预付款

(1)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

(2)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阶段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14内。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本工程不支付工程预付款,项目实行按进度计量并支付工程款。

完成总工程量的30%时,计量合同价的30%,完成总工程量的60%时,计量合同价的30%,完成总工程量的90%时,计量合同价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累积计量100%,已通过评审中心核准的变更可纳入当期计量。

每期支付计量金额的80%。

办理完结算手续并经有关审计部门审计后,进行结算支付,支付累计(结算)金额的100%与已付金额的差,发票累计总额应为100%,但结算总额的5%应扣为质量保证金并作挂帐处理,缺陷责任期两年。

两年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个月内无息退付剩余5%的质保金。

所有进度款按合同约定支付至承包人的基本帐户中。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可能会出现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况(延期时间不超过半年),承包人不得以此停工,影响工程进度。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工期要求完成本项目。

承包人应充分计算因此所产生的风险,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不作调整。

(3)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已包含在合同价内并包干使用,承包人应专款专用,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监督对该项费用的支付和使用。

工程结算时,发包人根据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状况,综合评定结果计算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评定为不合格的,其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在结算中扣除,参照安全文明生产协议执行。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设计图纸不符:

(3)承包人自行调剂串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27.7工程建设大宗材料运输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发包人下属物流公司承运。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确定的材料清单及规定品牌采购,并保证所采用的材料设备质量合格,符合设计图文件确定的技术和规格要求,发包人的材料清单和设计图中不明确的以国家规范及相关规范为准。

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材料设备的质量证明并经发包人和监理方认可后,该材料设备方可采购、使用。

承包人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鉴证抽样、送检、试配,结果报告必须严格执行材料物资验收检测标准,所有检测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材料转运的费用各承包人根据现场勘踏的结果自行报价,纳入投标总价,中标后不再调整。

主要材料品牌按招标文件规定标准(后附材料品牌表)进行采购,所需的主要材料须采用推荐品牌的产品或与之相当的品牌的产品,材料进场前,需经监理及甲方现场代表共同验收确认,使用材料需与推荐品牌质量及预算价格相匹配。

八、工程变更

本工程实行施工图及施工图审查意见和招标文件、招标答疑、补遗文件中的全部工程内容中标价包干,原则上不进行变更。

承包方只有通过《重庆市合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合川府发[2010]3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完成变更审批和审定预算后,设计变更才有效。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日历天内填报变更方案申报审批表报至发包人审批,如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出变更方案报批表进行报批的,每拖延一天缴纳违约金1000元,超过28日历天,每拖延一天缴纳违约金2000元,56日历天内不提出变更报告,增加工程则视为自动放弃,自动放弃后可不予处罚,但必须按发包人确定的方案实施。

减少工程按上述标准处罚并扣除减少工程造价。

承包人对变更减少情况隐瞒或不按规定时间上报的,按减少额的30%缴纳违约金,低于1000元按1000元缴纳。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竣工资料必须在工程完工后30日内完成,并报建设单位审查。

如未完成每拖延一天处罚500元,延期超过30日历天,每拖延一天处罚1000元。

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提供一式五套完整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至少两套原件,含一套所有资料的电子档案)。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根据施工进度情况决定中间交工范围和时间。

33、竣工结算

33.1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

合同价+设计变更(签证)价,工程价款结算以区审计局审计结论为准。

(1)合同价:

施工图及施工图审查意见和招标文件、招标答疑、补遗文件及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工程内容(除暂估价部分)等采用固定总价(即中标总价)包干,暂估价部分按实结算。

(2)设计变更价:

经业主同意的设计变更所引起的增(减)费用,按合川府【2010】159号规定报送区项目评审中心审核,设计变更的核准预算作为工程变更的控制造价,在项目实施中不得突破,并对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现场签证。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违约责任:

无。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但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

37、争议

37.1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2)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无。

分包施工单位为:

/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第三方责任险等所有保险均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并纳入投标报价。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承包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十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中标价10%(1072376)的履约保证金。

(超过1500万部分的履约保证金50%缴纳货币资金,另50%可由金融机构出具资金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拨付管理按照《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川区政府性工程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川府办〔2007〕236号)文件执行。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十份,正本两份,甲乙各一份;副本八份,甲方六份,乙方二份。

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47、补充条款

一、承包人出现下述情况时,将中止执行合同,并要求承包人立即无条件退场:

(1)无正当原因停工十天或累计停工二十天以上;

(2)恶意低价中标,施工期间以合同价款不足,拒不执行或拖延执行合同;

(3)施工过程中,分项分部工程验收不合格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质量要求;

(4)施工组织不力,又拒不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致使工程已明显无法在规定工期内完成;

(5)承包人因上述原因被无条件清退出场时,因此造成承包人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交纳的保证金扣除承包人承担的责任后,其余退还承包人。

已完工程按清单价结算,结算价款须送相关审计单位审计后支付。

二、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月付清民工的人工工资,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三、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批准的作业范围内组织施工作业,超越发包人批准的作业范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顺延。

四、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押证施工,承包人无权变更项目经理,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但每次更换将处罚违约金1万元;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任意变动项目经理每次更换处罚违约金3万元。

施工作业时必须每天在施工现场,发包人如发现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施工作业时不在施工现场,每次处罚违约金500元,连续二次或累计三次项目经理不在施工现场,按重大违约处理,处罚违约金1万元。

工程发生严重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低劣,工程进度达不到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时,发包人有权撤换项目经理。

技术人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

五、易燃、易爆物品、地上、地下管线和各种设施由承包人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如发现以上人员脱岗或管理不力,每次从履约保证金中扣违约金500元,累计三次扣履约保证金1万元。

  

六、因拆迁原因造成停工,延期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七、工程款未付不得停工,若因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除施工自行承担外,业主还将给予一定经济处罚,第一个月按1000元每天处罚,第二个月按2000元每天处罚,第三个月3000元每天,以此递增,最高一天处5000元。

同时纳入公司不良记录并报有关职能部门,每天予以处罚。

八、招标清单中存在缺项、漏项或计算有误的,且投标人在招标质疑期间没有提出质疑的,为满足功能需要必须实施的,由承包人无条件实施,发包人只作计量但不计价。

九、如遇20年以下洪水,预报时间提前一天以上的,工程在建或虽完工但并未验收移交的,发生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十、工程完工形成资产后必须按规定程序、时间交付业主,交付以完工资产移交表为

准,无此表的不得进行末期计量和结算。

如未按期移交营业用房按1元/平方/天,其他0.2元/平方米/天进行违约处罚。

十一、农民工进场管理实行签字登记进入制度,报到表由项目经理每天负责,监理每天上午十点前进行审核签字存档备查,业主单位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查。

十二、农民工必须由监理进行建档,具体包括电子相片,身份证复印件,统一编号,一人一档.未建档的不得进入工地作业。

十三、业主单位拨付的工程款监理必需书面公示在施工场地内,或通过会议告知,施工单位收到工程款必需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如业主拨付了工程款而施工单位未支付民工资的,发生一次上访处违约5000元,并处五十元每人次,同时纳入不诚信记录。

十四、未登记进场施工人员罚五十每人每天,监理单位未发现并处罚负连带责任,处监理单位二十元每人次,若因此上访处二千元每次,并处十元每人次。

十五、质量:

1、承包人工程施工人员、质检人员必须服从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现场代表及的质量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如不履行职责,造成质量不合格者,除工程返工重做外,还应该根据实际返工工程造价处罚违约金,每次处罚违约金为实际返工工程造价的20%且不少于1000元。

2、发包人、监理或质量行政主管部门第一次发出质量整改通知(者累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第二次发出质量整改通知书支付质量违约金2000元,第三次支付4000元,第四次支付8000元,以此类推。

承包人对各工序施工质量自检后,经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或质监站复查,发现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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