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共2页)12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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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某塑料厂

  被告:

某塑料模具厂

  某塑料厂与某塑料模具厂于XXXX年1月20日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由塑料模具厂为塑料厂加工多层塑化模具一套,材料加工费XXXX年0元,同年2月底完成。

塑料厂并允诺另付塑料模具厂帐外“加快费”XXXX年元。

  加工承揽合同履行中,塑料厂分别于XXXX年2月2日和2月13日,将材料加工费XXXX年0元全部汇付塑料模具厂。

但塑料模具厂4月15日才加工完毕,经验收,因模具有裂痕,由塑料模具厂另行加工一台同型模具,5月5日交货验收。

5月3日塑料厂验收时,发现塑料模具厂并未做同型模具,仅对原模具进行了部分修补,质量仍不合格。

5月13日,双方再次商订,由塑料模具厂继续修理模具,5月底完工验收,质量为正常使用不低于一年时间,并退还塑料厂加工费XXXX年元。

塑料模具厂除按约定退还XXXX年元外,再次误期于10月7日将模具送至塑料厂。

经双方试车检验,模具跑料严重,无法正常使用。

12月7日双方商定,由于模具不符合质量要求,塑料模具厂只收取XXXX年元材料费,其余XXXX年元加工费于XXXX年1月15日前,分两次退还塑料厂,但至XXXX年3月26日塑料模具厂尚未退还余款。

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塑料模具厂退还全部材料及加工费XXXX年0元,并给付违约金和经济损失费XXXX年0元。

  法院审理中认为:

塑料模具厂为塑料厂加工制作模具,既未按期完成,又不符合质量要求,已经违约。

尔后,双方虽几经变更协议,但塑料模具厂终未履行,导致纠纷应负完全责任。

另,双方商议收受帐外“加快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实属错误,应予批评。

塑料厂向塑料模具厂索赔应得利润欠妥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如下:

  1.塑料模具厂为塑料厂加工多层塑化模具,因质量不合格,作退货处理,报废模具由塑料厂自行处理;

  2.塑料模具厂退还塑料厂材料、加工费XXXX年0元;

  3.塑料模具厂赔偿塑料厂运输、旅差费用XXXX年元;

  4.上述二、三两项合计XXXX年0元,由塑料模具厂分4次给付塑料厂:

XXXX年5月给付XXXX年元,XXXX年6至8月,每月给付XXXX年元。

  5.塑料厂放弃其它要求。

  1.本案纠纷发生的责任,完全在于塑料模具厂。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

“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完成定作方交付的工作,应无偿进行修理、补足数量或者酌减报酬”。

所以,承揽方塑料模具厂必须退还定作方塑料厂的全部材料、加工费,并且赔偿塑料厂的全部运输、旅差费。

  2.签订经济合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14条规定,一方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合同履行后可以收回或抵作价款。

但是,象本案塑料厂在合同签订后不久,即付了全部材料、加工费是不妥的。

以致造成事后偿还时发生了困难。

  3.塑料厂为了急于求成,允许另付帐外“加快费”XXXX年元,这是违法的。

由于双方只是口头协议,事后由于加工质量发生纠纷,并未形成事实。

故法院给予批评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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