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共3页)1700字.docx

上传人:b**** 文档编号:12203322 上传时间:2023-06-04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9.2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共3页)1700字.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共3页)1700字.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共3页)1700字.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共3页)1700字.docx

《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共3页)1700字.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共3页)1700字.docx(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共3页)1700字.docx

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案情简介】昆山某建筑公司与某塑钢门窗厂于XX年5月签订一份买卖合同。

在订立合同时,建筑公司已向门窗厂讲明这批门窗是为承建某学校礼堂而购买的。

合同规定:

门窗厂应于XX年8月前为建筑公司提供一批门窗,分两次交货,每次交一半,共计200万元;付款方式也分两次,每收一次货付100万元。

由门窗厂负责办理运输。

双方未具体规定交货地点。

XX年6月下旬,门窗厂将第一批货用火车托运到昆山火车站,并通知建筑公司注意收货。

建筑公司立即要求门窗厂将门窗运到学校工地,门窗厂不同意,认为那样做运费太高,说如果要将门窗再运到学校工地,必须增加运费、搬运工人工资共2万元。

建筑公司说:

你们负责运输,就有义务将货物送到我们要求送的地方,而且运费应包括再货款中,我们不会再加运费的。

双方各执己见,最后建筑公司以门窗厂送货地点不符合同约定,构成违约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门窗厂将货物交给铁路部门运输,应认为已经履行了交货义务,而且门窗厂又履行了通知的义务,所有并未违约。

建筑公司无权解除合同、拒收货物,判决驳回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本案的焦点问题就是合同的履行地问题。

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是卖方向买方交付买卖标的物的地点,由于合同的履行地点不仅是确定合同管辖地的依据,而且关系双方的经济利益,因此合同的履行地点对合同当事人的意义重大。

我国合同法关于履行地的规定有以下几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确定合同履行地点的顺序为:

首先,当事人约定优先原则,也就是说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点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即可。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确定。

合同法61条是法律规定的补充条款,在当事人对合同的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适用该条的规定。

而根据该条,确定双方当事人履行地,也应遵循以下顺序:

首先是当事人进行协议补充;其次是双方当事人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最后,根据合同法141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61条仍然不能确定的,应当适用141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合同法141条的规定又有两项,下面分别阐述:

  

(一)出卖人负责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的地方为交付地点。

在合同中,如果双方约定由出卖人负责运输,则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因此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为合同的履行地点。

  

(二)为约定由出卖人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在上述案例中,门窗厂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合同是买卖合同,并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因此门窗厂无义务在建筑公司施工地履行交付义务;合同中未规定交付地点,因此门窗厂也就无义务在其他任何特定地点交货。

本案中,双方约定了门窗厂负责运输,因此门窗厂将货物交给铁路运输部门承运,即履行了交货义务。

如果建筑公司拒绝接收货物、付款,无疑是违约行为。

如果建筑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应对门窗厂因此收到的损失予以赔偿。

因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范文 > 行政公文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