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扎民间手工艺慈善机构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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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扎民间手工艺慈善机构章程

洛扎民间艺术慈善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机构定名为:

炉霍县洛扎民间艺术慈善机构。

                         

第二条  本机构由炉霍县民间手工艺者洛扎·曲吉甲措和洛扎·雄其多吉自愿联合发起成立。

第三条  本机构的宗旨;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各项规章制度,民政局、红十字会的各项爱心帮扶管理规定筹办成立,不折不扣地执行我县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以培养技术型人才·富一方百姓·服务社会而努力,配合炉霍县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关心失学失业青年,帮扶民政局、红十字会共同关心帮扶孤儿和弱势群体,让新一代青年更好地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接受各类技术付诸行动来服务社会。

我们以“全心全意为贫困青年服务,提高新一代青年实用性技术,加强青年文化知识与实用技术共用的理解及促进民族文化交流”为理想目标,以“培养技术型人才·富一方百姓·服务社会”为宗旨,以“传承和发扬优秀的民族艺术文化”为最终目标。

并遵守我国各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机构接受县政府、县委、县民政局、红十字会、县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机构的业务范围

(一)县政府、县委、县民政局、红十字会、县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下发的社会各类活动;

 

(二)本机构常规的藏画、唐卡、木工、雕塑、泥塑、机械、电子和文艺等康巴传统工艺与现代技术相结合的综合性技术教学的活动。

  

第三章  帮扶对象

第六条  本机构的帮扶对象种类家境贫困的10岁-25岁之间的孤儿、失学青年、失业人员以及想学民间手工艺及其他藏画、唐卡、木工、雕塑、泥塑、机械、电子和文艺等与现代艺术相结合的实用性技术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机构的帮扶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年龄在10——25周岁之间的孤儿、失学青年、失业人员。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本机构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七)拥护本机构的章程;

第八条  帮扶对象接纳的程序

  

(一)所在乡镇及派出所的相关证明;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经民政局、红十字会等部门讨论批准

(四)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接纳帮扶对象。

第九条  帮扶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本机构的各项服务政策

  

(二)参加本机构的各项服务活动;

  (三)获得本机构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机构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接纳帮扶对象自愿。

  第十条  帮扶对象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机构的决议;

  

(二)维护本机构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机构交办的工作;

  (四)向机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帮扶对象退机构应书面通知本机构

帮扶l年不参加本机构服务教学,视为自动退机构。

  第十二条  帮扶对象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向县上相关部门提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帮扶对象代表(大会)或者机构理事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机构(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帮扶对象(或帮扶对象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帮扶对象(或帮扶对象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帮扶对象(代表)大会每届1年(机构大会或机构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2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相关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机构(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机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对机构(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机构(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董事长)、副理事长(副董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机构(代表)大会;

  (四)向机构(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帮扶对象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人力资源部副部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机构各本门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机构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机构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一般情况下只设帮扶对象(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两层为宜)。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机构的理事长(董事长)、副理事长(副董事长)、人力资源部部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在本机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遵守本县各项规章制度、未受过党籍和当地政府地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董事长)、副理事长(副董事长)任期不超过2年,人力资源部部长为专职。

第二十五条  本机构理事长(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帮扶对象和机构(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机构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机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人力资源部副部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人力资源部)

  本机构设监事会一般由三(或五人)组成,由机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机构(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机构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本县县委县政府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帮扶教学活动;

  (四)督促本机构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帮扶教学活动;

  (五)对本机构帮扶成员违反本机构纪律,损害本机构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机构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机构经费来源:

  

(一)本机构的慈善资金主要来自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企业和个人的现金及实物捐赠等的收入;

(二)向各地实践以及组织举办义演、义卖等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县委县政府、民政局、红十字会下拨的帮扶经费;

第二十九条  募捐使用方向

(一)由捐款人自行选定捐款使用方向、技术授学或项目。

专项捐款进入社会善款帐户,全部用于慈善事业。

(二) 专项基金:

可由捐款人自行确定该基金的具体名称并决定基金利息的使用方向。

每个专项基金最低限额为3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由机构代为管理。

(三)一般捐款:

不规定捐款使用方向和具体用途,交由机构选择技术授学项目,安排使用。

凡愿意捐助机构扶助的安老、助孤、助贫、助残、助教、助医及社区服务、社会工作等各项慈善福利事业者,捐款不论多少,总会一概欢迎。

其捐款全部进入社会善款帐户。

第三十条 本机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机构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财务管理

(一)机构设有专职财务人员,对于创始基金和技术授学善款实行分帐管理,并设专人负责审核、稽查本机构财务状况和年度预决算。

年度财务报告经专也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通过后公开发表。

(二)本机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机构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政局、红十字会规定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机构大会(或机构代表大会)和机构部门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帮扶对象和机构成员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机构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县委、县政府、民政局、红十字会等相关单位登记管理机制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机构的资产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机构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向县级相关单位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机构终止动议须经机构(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级相关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机构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机构经慈善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县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机构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机构(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机构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县委、县政府、民政局、红十字会等相关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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