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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软件知识产权的转让

6.1转让的概念和条件

随着软件产业的迅猛发展,软件开发已成为一项重要的技术工程。

在现实生活中,开发自用软件的情况已极少,多数情况下,软件开发后必须以各种方式加以利用,使其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获得经济效益。

因而软件技术和必须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推广。

在推广过程中,软件技术类同一般技术可进行技术转让,同时软件也可作为一种产品经过销售渠道转让,也就是许可使用或称为转让许可使用权。

软件转让过程的特点是其产权所有人把其拥有的全部权利或一部分权利转让给他人。

并从中得到一定的报酬。

从此特点来看,软件转让具有两个前提。

首先是转让人必须是产权(或部分产权)所有人,其次是产权所有人必须清楚他所拥有的产权是否可以进行转让。

前几章中已经叙述了软件的产权问题。

一个软件的产权可包括其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

版权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转让过程中只能转让经济权利,而不能转让精神权利。

版权中的经济权利主要包括使用权(以复制、展示、发行、翻译等方式使用软件的权利),使用许可权(许可他人使用软件的权利)和转让权(向他人转让软件的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

软件的这些权利都能分别或同时转让。

专利权方面主要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和专利实施权,这些都可以进行转让。

商标权的拥有者可以行使其商标使用权和商标转让权,这两种权利都可以转让。

软件的商业秘密,通常转让的是软件的技术秘密。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形式的软件转让和转让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以下我们用几个小例子来介绍几种典型的情况来说明转让过程中应清楚的一些概念。

例一(以下简称程序员之例):

当一个程序员编制了一个新型程序后,这个程序就获得了版权、专利或技术秘密等的保护,与此同时,某一个人或单位获得了这个权利。

获得权利的可能是该程序员本人,也可能是他所工作的单位,或是委托该程序员或其单位开发该程序的应用单位。

那么,究竟是如何决定权利的归属呢?

若在权利归属不清楚的情况下,该程序员能自作主张地转让这个软件中的部分技术吗?

或者其工作单位能不经该程序员知晓独立转让该软件吗?

或者委托单位能以自己为出资单位的理由声称它是唯一的权利所有人吗?

例二(以下简称开发者之例),一个应用单位,如银行等,出资让一个软件开发公司开发一个软件应用产品,那么这个软件产品的权利应该归属应用单位还是软件开发公司?

这个问题对双方都很重要。

假如权利归软件开发公司所有,一旦该公司任意地将该软件卖给其它同类单位,特别是竞争单位,那原出资单位的利益就将受到损害。

假如权利归应用单位,这可能对软件开发公司造成一个潜成的危险这个公司将来为其它单位开发类似产品时,就必须非常小心地避免触及前一产品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何种权利归属方式能顾及双方利益呢?

双方又应以何种方式来进行协商呢?

例三(以下简称用户之例),一个用户购买了一个软件产品后,自然他有权使用这个产品,但这是不是意味着他获得了这个软件的所有权利呢?

也就是,他能否将该软件进行修改和翻译吗?

能将软件复制后赠予朋友们使用吗?

或者将软件同时安装在自己的机器上和朋友们的机器上,与朋友同时使用或者在使用了一段时间期后,他不再需要软件,能将该软件转卖给其他人吗?

以上例子都说明了在转让过程中,首行必须清楚产权的归属,同时要清楚所拥有的是何种权利(如使用权还是使用许可权等),这样才能正确地行施其权利并合法地进行转让。

在这里,我们认为产权的归属问题是软件转让的重要及必要前提,有必要与转让一起讨论。

由于前几章中已经介绍了产权归属的概念,在不同情况下,一个软件的产权可有不同的归属方式。

本章就重点介绍软件开发和转让过程中,应该用何种方式来协商或决定产权的归属并主导转让过程,同时讨论各种方式的优缺点及应注意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软件业界常以合同方式来决定产权的归属及转让条件。

这些与软件有关的合同这里统称为软件合同。

软件合同有多种形式,常用的有雇用合同(职工与所聘单位之间的合同或单位与独立签约人之间的合同),委托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软件买卖合同,软件租赁合同,软件许可证合同,软件(版权、专利权、商标权或技术秘密)的转让合同等。

软件的产权归属问题主要在雇用合同,委托或合作开发合同中阐述,其余几种合同主要用于软件转让合同,明确转让的条件与限制等。

软件合同以技术合同形式出现,与一般的技术合同有很多相似的地方。

但软件合同又有其自身的特点。

软件合同涉及的是软件技术和软件产品。

软件技术属于高技术,在开发高技术产品过程中,涉及的是新技术、新工艺,难度高,开发周期长、风险大。

而且软件产品涉及的工程越来越大,一个软件已不是一、二个程序员的工作,而是许多技术人员合作的产品。

在软件产品的贸易中,既有实物的转让,同时也有技术的转让。

软件交易已不象有些简单商品通过“银货两讫”直接交易,它要经历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这其中涉及到技术培训,使用维护,版片更新升级等长期的责任。

因而,签订软件合同必须是严肃认真的,并且应该严格遵循主导合同关系的法律法规。

同时,在美国等一些国家,软件转让又具有另一种特性,软件知识产权的转让在一定程度上要基于税务关系。

不同的软件产权保护方式对税务备直接关系。

本章重点将介绍软件转让过程中的产权归属问题及转让过程及其主导的法律法规。

6.1节中我们介绍了转让的基本概念、前提和条件。

6.2节中介绍中国的软件开发和转让的基本法律体系及其用于软件开发和转让过程中的主要合同形式和内容。

6.3节介绍转让程序和非法转让的防范,重点讨论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下,应遵循的转让过程以及对合同纠纷应该采取的处理方法,并讨论几个软件转让过程中的基本案例。

6.4节介绍美国的软件知识产权转让的法律体系,重点讨论税法、合同和许可证的法律规范。

6.2中国技术合同法与转让合同

前几章中已介绍了中国根据国情和国际发展趋势所制定的各项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中,对软件开发中的产权归属问题以及对软件转让过程中双方利益的保护,主要引用合同法。

合同法是对合同关系进行统一法律调整的基本法。

软件的开发和转让过程,是高技术科技成果的产生,转化和推广的过程。

只有遵循合同法,才能充分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软件成果开发、转化和推广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所以合同法对软件开发和转让无疑具有重要及独特的作用。

合同法包括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

软件是一种高技术产品,且软件的贸易过程实质上是许可使用权的转让,因而用于软件成果开发和技术转让的合同一般都属于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又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法规对产权归属问题作了具体规定,而技术转让合同法规对技术转让的范围及应遵循的一般原则等作了具体规定。

本节首先介绍合同法的主要思想然后在6.2.1节中介绍具体的技术开发合同法规和技术转让合同法规主导的软件开发和转让过程的法律程序,最后6.2.2节中介绍在技术开发合同法规和技术转让合同法规的主导下,如何制定软件合同以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2.1技术合同法的概念和主要条款

技术合同的第一节介绍了技术合同的一般规定。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这明确地指出了技术合同所包括的范围(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及其主要内容(权利和义务)。

同时又指出“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三条),这明确地指出了签订和履行技术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科技进步及有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

因此,涉及侵害他人技术成果,转让淘汰技术,妨碍科技进步等的技术合同不受技术合同法的保护。

合同法又具体规定了一般情况下技术合同所应包括主要条款(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三)履行的计划、进展、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五)风险责任的承担;(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七)验收标准和方法;(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这一条款不仅明确规定了技术合同的形式,而且重点突出了合同中应包括的技术要素。

对软件开发和转让而言,技术情报和资料保密,风险责任的承担,技术成果的归属,验收标准和方法,及解决争议的方法是合同中的重要要素。

例如,在6.1节中“开发者之例”,若开发合同中未对软件权属问题有约定,开发者认为该软件是他的作品,开发者应拥有版权,而应用单位认为它是唯一的出资者,亦是软件的唯一开发单位,开发者只是提供劳务,因而版权应归应用单位单独享有。

根据中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版权归属的版权归开发者所有。

这个例子就明显地说明了过于简单的合同,对技术要素未作明确约定,就容易产生技术合同纠纷,从而需要由法院等有关机构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及实际情况来解释合同的性质和裁定成果的归属,这对合同双方都可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技术合同法中对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权利的归属和行使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技术成果可以分为专利技术成果和技术秘密成果。

技术成果的使用权是指权利人有权使用其享有的技术成果,而技术成果的转让权是指权利人有权向他人转让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概念已在第二章和第五章中详细介绍,这里不再重述,这里主要介绍对行使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使用权利转让权的规定。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指出: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的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七条又指出,“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签订技术合同。

”这两条规定指出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一般由单位行使,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则属于完成成果的个人或课题组等。

同时又指出单位在行使权利时应尊重技术成果完成人,即技术成果完成人具有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也就是职务技术成果权利人要转让技术成果时,必须预先通知技术成果完成人,并给予合理的时间让职务技术完成人考虑是否接受或放弃对该技术成果的受让,同时转让给技术完成人的价格不能高于转让给第三者的价格。

只有在职务技术完成人自动放弃同等条件受让的权利时,这项成果才能转让给第三者。

在6.1节的程序员之例中,假如该程序员开发该程序是工作的需要,那么这项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权利应归单位所有,该程序员就不能擅自转让该程序的技术。

但是,该程序员享有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如果其单位不经该程序员知晓,就将该软件中的技术(包括技术秘密)转移于第三者,那就构成侵权。

技术合同法的第二节是技术开发合同,主要规定了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形式,双方的义务及权利归属等。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条这一条强调了“新”这个概念,也就是技术开发合同适用于新技术等的研究开发,并指出了技术开发的二个类型:

委托开发及合作开发。

同时又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出现,也就是说某些非正式的技术开发合同,如双方口头许诺的开发协议就不受技术合同法保护。

技术合同法中规定了“委托开发合同委托人的义务是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和原始收据,完成协作事项,及验收和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第三百三十一条)而“委托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的主要义务是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二条)。

这里很清楚地指出了委托开发合同双方的义务,同时技术合同中也规定了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责任。

“若委托人违约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三条)及“若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百三十四条)。

以6.1节开发者之例,假定合同中约定应用单位(委托者)应每月支付开发者一定的研究经费和报酬,而开发者必须在12个月内完成软件产品的开发。

假如应用单位因本单位现金周转问题无法按时支付开发者研究经费和报酬,开发者至少在短期内蒙受了经济损失,可以向应用单位追究违约责任。

若应用单位按时付款,而开发者却由于所接项目过多,无法及时交货,则开发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若开发者因不可预料的技术困难而无法及时交货,且其技术困难可能由于应用单位未提供足够的技术资料或由于应用单位提供的原始数据有错误而造成,则与开发者违约有一定区别且应用单位有一定责任。

在权利归属方面,技术合同法中作了明确的规定。

“委托开发完成的创造发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权利。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同时,“合作开发完成的创造发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它各方享有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它各方共同申请。

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它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条)。

对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技术合同法中也作了一定的规定。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这些条款对委托开发及合作开发中的专利或技术秘密的权利归属作了明确的规定。

那么,在委托开发的情况下,如6.1节中的开发者之例,若应用单位一般而言并不获得该软件产品的专利权,但一旦该软件产品获得专利,应用单位在使用该软件时无需支付额外的专利费。

若应用单位有意获得专利权,必须在开发合同中预先写明,当然这也意味着在这种情况应用单位可能要支付更多的研究开发经费。

在合作开发的情况下,假若A先生和B先生共同开发出一个新型的软件产品,A先生有意就该产品中的技术和想法申请专利,而B先生却考虑到申请专利费用过大等拒绝申请专利但并不愿意随便放弃其申请,在这种情况下,A先生是无法为此申请专利的。

若要避免这类情况,有必要在合同中写明让一方放弃其申请权的条件。

当然,若B先生放弃其申请权后,A先生独自申请获得专利,B先生仍可免费使用该专利。

技术合同法的第三节是技术转让合同,主要规定了技术转让的类型和形式,应遵守的一般原则及当事人的义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订立技术转让合同应遵守的一般原则是“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这里明确规定了技术转让合同的形式及应遵守的原则。

如订立一专利权转让合同或专利实施许可,其目的应为推广该专利技术,扩大该专利产品的生产,使用或销售范围,而不应该用于非法垄断该专利技术。

例如,甲方就一新型软件技术获得专利,乙方害怕其竞争者取得此技术后影响其产业,因而设法让甲方转让该专利权于已方,乙方一旦取得专利权后,并不使用该技术、而将此专利技术锁入冷宫。

这是一种非法垄断技术,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进步的转让合同,不应该称为合法的技术转让合同。

又如,甲方转让一软件技术秘密于乙方,转让合同中规定乙方在使用该软件技术秘密时不得对该技术秘密进行任何修改,但后来乙方为改进该软件的运行速度及计算精确性,对该项技术进行了修改,甲方认为乙方有违约行为。

但根据法律,可以认为转让合同中对技术秘密不得修改的规定是限制技术进步的一种限制,不应受到合同法保护。

技术转让合同法律条款中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和受让人的义务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专利实施许可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条)。

对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也类似规定,“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合同法第三是四十七条),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上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假如甲方与乙方签订一软件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乙方为受让人。

对乙方而言,转让合同只授予其使用该专利的权利,而并未授予其专利权,一旦乙方不再需要使用该专利时,未告知甲方就将该专利转让丙方实施,这是违反合同约定的。

又如,甲方与乙方就一软件技术签订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后,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必须承担保密义务,若其中一方泄密,那就是一种违约行为。

若有违反合同的情况下,技术转让合同法规中也规定了让与人或受让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的责任(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一条)。

而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费用的,应当外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二条)。

这二条款明确地规定了合同一方未尽到应尽义务时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时,应承担的责任。

在一定情况下,让与人还应该间接地承担受让人在实施专利或使用技术秘密时造成对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责任。

如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三条所述“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例如,甲方与乙方签证了一软件的专利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甲方将技术转让于乙方而乙方则支付甲方一定的使用费。

但在乙方实施该软件技术时,丙方发现乙方侵害了其专利权,因而诉讼乙方有侵权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应承担侵害丙方合法权利的责任,而乙方无需承担责任,因而甲方应向丙方赔偿损失,且甲方与乙方的转让合同应为无效,并根据合同协议,甲方有可能需要向乙方赔偿违约损失及返还一定的使用费。

6.2.2技术开发合同的基本形式和主要内容

6.1节中提到的软件合同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即雇用合同,委托或合作开发合同,软件销售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及许可合同),和软件(版权、专利权、商示权或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雇用合同已在第五章中详细介绍,这里不再重复。

软件开发合同中,这里主要介绍委托开发合同,对合作开发合同,由于好多内容与委托开发合同类似,这里主要介绍其独特性。

软件的销售合同和权利转让合同将在下一节介绍。

1、委托开发合同

软件委托开发合同对软件开发者和客户双方都很重要,没有合同对双方都不利,以下我们举两个例子来说明委托开发合同的重要性。

例一:

一银行单位委托一软件开发单位开发一金融管理软件,约定开发单位3个月完成软件而委托单位支付10万元开发费。

可是,3个月后开发单位通知委托单位由于开发该软件比预期要复杂得多,不能按期交货,并需增加2万元开发费。

尽管对此不满意,可委托单位出于无奈只好增付了2万元开发费。

又过了2个月后,开发者终于提供了产品,可委托者在使用时发现软件产品质量差,使用难,未达到其预期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委托者虽有意诉开发者违约,可由于无书面或正式的合同,委托单位很难获胜。

在这种情况下,委托单位因缺乏合同而蒙受很大损失。

例二,一软件开发单位与一生物公司签约开发一实验室自动管理软件。

合同中只简单陈述开发单位需按期提交产品而生物公司在接受产品后需付清全部的开发费。

开发单位按期交货后,生物公司不但没有按期支付开发费,反而指责该软件产品存在问题,使用该软件后使实验室不能正常工作,开发单位应为其实验室的损失赔偿。

这是一件因合同过于简单而造成纠纷的典型例子,说明了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考虑到许多具体的内容。

但是,由于客户(即委托者)和开发者之间往往有利益冲突,有利于开发者的合同往往对客户不利,反之亦一样。

因而现实生活中不可能存在一种规范的合同可用于任何软件开发项目,事实上,任何开发合同都需要经过开发者和客户双方协商而成。

委托开发合同可由开发者起草,亦可由客户起草,通常开发者会提供客户一个草案作为参考。

委托开发合同的主要内容可包括以下几条:

(1)项目名称,及其开发者和委托者双方的名称。

(2)合同的目的,主要内容、范围和要求(简单介绍被开发的项目)。

(3)开发计划,进度、期限、方式和条件。

这其中可包括项目的规范说明(规范说明可包括详细的软件功能描述,客户应提供开发者的信息,具体的程序流图,输入输出方式,文件或数据格式,通讯能力,软件安全措施,系统局限性,测试过程等等),交付产品形式(最终产品不应局限于软件本身,还应包括使用手册,技术资料,后备及恢复过程等),交付产品的期限(这一点开发者要特别注意,因软件开发中常常会遇到许多不可预测的情况,不要过份乐观地估计软件开发的进展,同时有必要预先陈述如何对待在不可预测情况下可能发生的延误),合同规则(例如合同中应要求开发者提供详细的软件开发计划,并允许客户在不满意开发计划的情况下取消合同,而不管客户是否接收开发者的开发计划,客户必须支付开发者一定费用作为起草开发计划的报酬),以及开发计划的权利所有人(合同中必须写明哪方拥有开发计划的所有权,一般而言,由于客户出资,让客户拥有开发计划的所有权法较公平合理),等等。

开发计划制订后,有可能出现项目范围的变化或修改。

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客户要求增减某些功能的情况是很常见的,而开发者也可能因发现规范中有错误等而提出修改计划。

因为有些变化,特别是重要部分的变化,将影响开发者的工作进展及产品交付期限等,因而必须在合同中写明如何对付开发计划制定后所出现的必要的修改。

比如,若客户要求改变项目目的规范说明或开发计划的部分内容,必须以书面方式提议,并给予开发者适当的时间来回复。

开发者可以在适当的时间期限内与用户协商可能增加的费用或新的交付期限,然后决定同意或拒绝客户提出的修改提议。

若开发者发现规范说明中有误或因其它原因提出修改计划,也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客户并得到客户的同意。

(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在委托开发软件的过程中,开发者需知道委托单位的好多商业情况,包括一定的商业秘密等,同样,委托者还会了解开发者一定的开发方式和技术秘密等。

因此,在合同中必须写明保密条件,限制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向第三者泄密。

从委托者的角度而言,应要求大范围的保密也就是开发者不能向第三者泄露任何直接或间接地得到的委托者的技术、金融或商业信息以保护其本身的商业利益。

但对开发者而言,因可能再涉及同类软件的开发,应要求有一定限度的保密性,如可要求在合同中写明只局限于某些材料的保密或者设立一定的保密期限。

(5)风险责任的承担。

软件开发与其它技术开发一样有其特殊性,也就是该项目开发并不一定能全部成功。

可能由于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甚至合同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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