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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税务筹划空间.doc

电子商务的税务筹划空间

无忧会计网 

时间:

2006-10-269:

14:

00   作者:

王美田   来源:

商场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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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社会进步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

它是在互联网环境下,企业和个人从事数字化数据处理和传送的商业活动,包括通过公开的网络或非公开的网络传送文字、音像等。

截至1999年底,全球互联网用户约1.9亿,4000多万企业参与电子商务活动。

1998年,全球电子商务贸易交易额约为450亿美元,1999年猛增至2400多亿美元。

预计2001年将增至3500亿美元,2002年将超过1万亿美元,2003年将增至13000亿美元。

在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

目前使用互联网的人数只有1000万,其中直接从事商务活动的只有15%。

但是,我国的电子商务具有很大的潜力。

据预测,我国的上网人数将以年均40%的速度增加,至2004年,将增至4000万。

这将大大地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中国目前的电子商务主要包括网络销售、信息交换、售前售后服务、电子支付等内容。

电子商务将商业活动予以电子化和网络化,由于其商品交易方式、流转程序、支付方式等与传统的营销方式有很大差异,而目前各国税法对电子商务征税方面的规定有许多空白点,因此电子商务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新途径。

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筹划的切入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合理选择企业注册地和企业的性质 

  我国税法规定了许多优惠政策,既有对不同地区的优惠,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沿海开放城市等,又有对不同性质企业的优惠,如高新技术企业、软件开发企业、服务企业等。

企业的性质不同,税收待遇差异会很大。

因此,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尽量注册于各地的高新技术园区,同时要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营业执照上的营业范围尽可能广一些,这样,就可以通过扩充、缩减营业范围,使自己被认定为理想的企业性质。

 

  二、通过转换各类所得的性质进行税务筹划 

  大多数税收协定和各国国内税法,对不同类型所得规定的征税办法是有差别的。

但是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得所得之间的区别模糊起来,有时候很难清晰地界定所得的类型,进而影响到征税方法的使用。

 

  这方面比较突出的表现是电子商务混淆了经营所得、劳务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的界限。

例如,电子商务将原先以有形财产形式提供的商品转变为数字形式提供,使得网上商品购销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

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属于提供服务还是销售商品,我国税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将电子商务中的有形货物销售收入视为服务收入,将被征收5%的营业税;如果视为销售有形货物,将被征收17%的增值税。

再如,对来源于中国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须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而在境外提供劳务有可能在中国免税。

因此,纳税人可以利用这些空白点进行筹划,使税务机关按自己理想的收入性质确认,以获得节税效益。

 

  三、适当利用转让定价策略进行税务筹划 

  由于电子商务改变了公司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网络传输的快捷使关联企业对特定商品和劳务的定价有较大的灵活性。

通过电子商务,可快速地在关联企业之间有目的地调整成本费用及收入,使整个集团谋求利益最大化。

同时,由于电子商务信息加密系统、匿名式电子付款工具、无纸化操作及其流动性等特点,使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双方的具体交易事实,相应地会给税务机关确定合理的关联交易价格和相应做出税务调整增添相当的难度。

但是,这种操作必须是适度的,最好有足够的商业理由,否则可能产生不良后果。

     四、利用避免成为常设机构进行税务筹划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经营场所,包括经营场所、管理机构、工厂、作业场所等。

目前,它已成为许多国家判定对非居民纳税人征税与否的重要标准。

对于跨国经营而言,只要避免成为常设机构,也就可能避免了对该非居住国的有限纳税义务,特别是当非居住国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时,这一点显得更为重要。

因而,跨国企业可通过货物仓储、存货管理、货物购买、广告宣传、信息提供或其他辅助性营业活动而并非设立常设机构,来达到在非居住国免予纳税的优惠。

如日本遵循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对常设机构的定义,但是该定义并没有对非居民互联网的网址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作出解释。

外国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货物或劳务给日本顾客,并设置辅助机构接受订货和售后服务。

这种辅助机构既没有存货,也不代表公司对外签约,依法是不能认定为常设机构的。

当然,日本政府也就无法征税。

  五、利用电子商务的高流动性进行筹划

  通过国际互联网将产品的研究、设计、生产、销售“合理”地分布于世界各地(包括避税地)将更为容易。

在避税地设立基地公司也易如反掌,只需移动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在避税地建立一个网址即可。

随着银行的网络化及电子货币加密技术的广泛应用,纳税人在交易中心定价更为灵活、隐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也更为便利,这一切均使跨国公司可以更容易地通过各种虚构的业务和价格转移来实现国际避税目的。

再者,由于电子商务改变了公司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原来由人完成的增值活动,现在越来越多地依赖于机器和软件来完成,网络传输的快捷使得关联企业在对待特定商品和劳务的生产和销售上有更为广泛的运作空间。

他们可以快速地在彼此之间有目的对成本费用及收入利润进行分摊,制定以谋求整个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转让定价政策。

  电子商务的时效性进一步促进企业集团内部功能的一体化,公司的职能如产品开发、销售、筹资等成本能更轻易、便捷地以网上交易的形式分散到各国的子公司。

各国税务当局对经济活动的发生地及活动情况更加难以掌握,从而为跨国公司提供了更为灵活的避税手段。

  六、在跨国投资时选择低税区进行投资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电子商务持不同的态度,从而对电子商务也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

例如作为世界上电子商务最发达的国家一美国,坚持对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政策,于是在美国境内或同美国公司通过电子商务的形式开展贸易活动时,就可能有很大的筹划空间。

而世界上另一个大型贸易组织一欧盟则对电子商务制定了若干的征税规定,如规定对坐落于欧盟以外的公司通过互联网向欧盟境内没有进行增值税纳税登记的顾客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只要销售额在10万欧元以上的,必须在欧盟境内进行增值税纳税登记并征收增值税。

因此,要充分利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制差异或区域性税收政策,选择整体税赋水平较低的地区或国家进行投资,从而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

  此外,企业还可选择国际避税地进行投资,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国际避税地,主要有三种类型:

(1)纯国际避税地,即没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净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国家和地区,如百慕大、巴哈马等;

(2)只行使地域管辖权,完全放弃居民管辖权,对来源于国外的所得或—般财产等一律免税的国家和地区,如瑞士、中国香港、巴拿马等。

(3)实行正常课税,但在税制中规定了便利外国投资者的特别优惠政策的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荷兰等。

显然,如果投资者能选择在这些避税地进行投资,无疑可以获得免税或低税的好处。

例如,荷兰和加拿大都有权就发生在各自境内的运输或支付行为征税。

因此,当荷兰和加拿大的公司之间进行电子交易时,可以选择在巴哈马的虚拟公司作为交货地点,从而利用了巴哈马的国际避税地优惠。

  总之,通过电子商务进行税收筹划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给企业带来利益,又因为难以把握而存在风险。

理论界、企业界目前要做的是深入研究、谨慎尝试,以积累经验。

同时要有紧迫感,因为外国发达国家的电子商务比我国要普及得多,涉外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利用电子商务进行税收簿划已有较大规模,我们不努力,势必差距会更大。

四、电子商务的其他纳税策划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对电子商务不征税,那么我们

可以利用其进行纳税策划。

电子商务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无纸化,而

现行税制没有明确规定网上定单是否具有纸张合同的性质和作用,是

否应该缴纳印花税,使得依附于纸质应税凭证的印花税无法施行,为

我们纳税策划留下空间。

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还可以节省关税,互联

网的普及将一些有形产品转化为数字化产品的形式,在网络上就可以

实现销售,原来必须经过海关的部分商品,借助网络就轻松地传递给

了消费者,这些产品可以避开关税,大大降低了税收负担。

如果数字

化产品的购买者处于高税国,电子商务的优势将更加明显,纳税策划

人员将大显身手。

从前面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电子商务作为新兴的经营方式,蕴

藏着进行税务策划的空间,能够帮助企业实现降低税负的目标。

但是,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电子商务亦然。

在一定条件下,它可能会对

企业税负带来负面影响,这一点集中体现在增值税上。

特别对象我国

采用生产型增值税的国家,企业在购入固定资产时,进项税额不容许

抵扣,而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需要投入大量相应设备,资本有机构成

较高,生产型增值税明显制约这类企业的投资规模,并影响到企业前

期的业务开展和利润水平。

其次,在电子商务方式下,取得销售方开

具增值税专业发票等抵扣凭证过程比较繁琐,这显然会影响到进项税

额的抵扣,如果处理不好,有可能加大企业的税负。

总之,电子商务下的税务策划方法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需要策

划人员因时因地,全面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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