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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

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各类采购和招标工作,切实强化管理,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采购和招标,是指本单位各单位使用各类资金采购本办法规定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采购和招标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

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等要求。

第四条采购和招标工作坚持在质量和服务相等、性价比最优的前提下,低价和本国货物优先。

因教学、科研等需要而必须选用外国产品的,按政府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采购和招标工作应坚持节俭办学、资源共享、计划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采购项目须通过归口管理部门论证审批并经财务部门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各单位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认真做好前期调研,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避免重复购置和盲目购置,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采购和招标工作坚持决策、执行、监督分开,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决策部门、执行部门和监督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完成采购和招标任务。

第七条采购和招标工作应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八条按规定应通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均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于个别特殊的项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购人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九条为规范各类评审活动,保证评审的公平、公正,维护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本单位招标采购及项目论证评审专家库(简称“专家库”)。

评审专家按工程、货物和服务分为三类,工程类有工程咨询类,工程施工类,其他工程类;货物类有物理电子类,实验仪器设备,生化类仪器设备、材料,通信、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多媒体、电化及音体美教学仪器、设备,后勤保障及安防类,家具用具类,图书教材类,医疗器械,药品,建筑材料等;服务类有公共服务,公共咨询,经济管理,工商管理,金融,法律,修理维护,租赁等。

第十条为规范供应商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和网上采购,提高采购效率,建立本单位采购和招标供应商库,同时实行供应商资格登记、准入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本单位设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采购和招标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主持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和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为副组长。

小组成员有:

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工会常务副主席、本单位领导办公室主任、财务处处长、审计处处长、招标管理办公室主任、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基本建设处处长、后勤管理处处长、图书馆馆长、通信网络中心主任、后勤集团总经理、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主任。

第十二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是本单位采购和招标的议事和决策部门。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本单位党委常委会、校务会议关于招标工作的决策和部署。

(二)审定本单位采购和招标工作的相关制度及招标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三)讨论决定申报项目的非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

(四)研究处理采购和招标活动中的有关质疑和投诉,研究处理供应商在采购和招标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

(五)讨论并研究决定涉及本单位采购和招标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和决策程序按照《本单位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本单位设立招标管理办公室(简称“招标办”)。

招标办是本单位职能机构,也是本单位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招标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负责完成立项项目采购方式的审核审批工作;

(三)负责实施工程、货物和服务等项目(不含基建类)的采购和招标工作;规范采购和招标程序和工作流程;

(四)负责组织已完成采购和招标程序项目的商务谈判,审批(备案)合同文本;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合同的管理;

(五)负责采购和招标有关文件资料的立卷及归档工作;

(六)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单位做好合同执行及验收工作;

(七)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及招标监督机构等相关单位研究招标活动中遇到的特殊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意见或建议,必要时提交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八)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采购项目供应商的资质、经营状况、技术力量等进行考察;

(九)建立、维护本单位“招标采购及项目论证评审专家库”和“采购和招标供应商库”,建立健全相关准入、监督及淘汰机制;

(十)完成本单位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本单位采购和招标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归口管理部门(主要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基本建设处、后勤管理处)在本单位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好管理范围内各采购和招标项目的论证、申报、审批、询价(考察)、定购(评审)和验收等工作。

(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1.管理范围:

各类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公共场馆(包括会议室、报告厅、语音室、计算机室、专用机房等)专用设施和专用设备;图书、教材;各类服务项目;资产处置;各类实验室的设施、设备、办公家具。

2.主要职责:

(1)负责审定采购计划,定期督办、征集和汇总采购计划;协助财务处编制采购预算;

(2)负责采购和招标的前期论证和审批工作;

(3)负责拟订采购和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资质要求及合同文本;

(4)负责采购和招标项目技术释疑;

(5)组织并参加相关评审会议;

(6)组织采购和招标项目合同的洽谈,参与合同的审查与会签,并负责合同履行;

(7)负责组织采购和招标项目的验收;

(8)负责向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申报非公开招标项目。

(二)基本建设处

1.管理范围:

基本建设工程、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扩建工程(包括原址旧建筑物的拆除)等。

2.主要职责:

(1)承办和组织实施管理范围内工程、货物与服务的采购和招标;

(2)负责采购和招标的前期准备工作;

(3)负责拟定采购和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4)负责采购和招标释疑;

(5)组织采购和招标项目合同的洽谈,参与合同的审查与会签,并负责合同履行;

(6)负责组织采购和招标项目的验收;

(7)负责向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申报非公开招标项目。

(三)后勤管理处

1.管理范围:

各类房屋修缮、装饰装修、改造扩建、园林绿化工程及本单位旧建筑物的拆除工程(基建处新建项目原址旧建筑物拆除工程以外的其他拆除工程);小型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和后勤专项经费项目;后勤集团内部自筹经费和经营物资项目等。

2.主要职责:

(1)负责采购和招标的前期准备工作;

(2)负责拟订采购和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3)负责采购和招标项目技术释疑;

(4)组织并参加相关评审会议;

(5)组织采购和招标项目合同的洽谈,参与合同的审查与会签,并负责合同履行;

(6)负责组织采购和招标项目的验收;

(7)负责向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申报非公开招标项目;

(8)属后勤集团自筹经费项目,后勤管理处商招标办后,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由后勤集团按照本办法组织采购和招标。

第十五条本单位其他相关部门的管理范围和职责是:

人事处负责审定引进人才计划等专项资金的购置项目。

财务处负责各项采购和招标的经费审核与财务监督工作,编制采购预算,负责合同签订程序的审核、合同正本的保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等工作。

发展规划处负责审定学科建设等相关专项经费的购置项目。

科研处、社科处负责审定科研专项基金、专项经费的购置项目。

监察处是本单位采购和招标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各类采购和招标活动实施全程监督。

审计处按照本单位有关制度规定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校办产业系统各类采购和招标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协助归口管理部门做好校办产业系统申报的采购和招标以及合同签订和验收等工作。

校工会负责组织工会委员(包括基层分会)或教职工代表,参与对各项采购和招标活动的全程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各中层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采购计划,开展前期调研,按要求向归口管理部门报送计划和报告;

(二)负责采购项目申报工作,通过网上办公系统上传采购需求和调研材料,协助归口管理部门完成立项审查和可行性论证;

(三)组织本单位限额内的各类采购活动;

(四)参加与本单位有关项目的采购活动;

(五)协助归口管理部门签订及履行采购合同;

(六)协助归口管理部门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七)按规定备案项目采购资料;

(八)负责按要求撰写供应商履约评价,向采购人反馈供应商履约情况。

第十七条本单位根据采购和招标工作的需要,依法组建由本单位相关业务部门代表和本单位外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小组),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

专家由招标办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于评审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特殊项目可采取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直接确定的方式。

第三章申报范围

第十八条凡使用本单位预算资金、专项资金和赞助资金、单位自筹资金进行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时,批量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的各类仪器设备、大宗物资、服务项目的采购,单项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修缮改造工程、基建工程采购,以及按规定需通过政府指定的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均纳入集中采购管理,按本办法进行实施。

第十九条限额标准

(一)以下情形采用招标方式

1.按规定不需在省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各类房屋拆除(拆迁)工程,预算总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各类房屋、道路、校园公共设施、校园景观与绿化建设和修缮改造工程、基建工程(包括房屋装修装饰、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土石方工程等),以及工程设计、监理、勘探、造价等项目。

2.预算总价(或批量总价)在20万元及以上的各类仪器设备(包括教学设备、办公设备、实验器材、医疗器械等)、大宗物资(包括实验材料、图书资料、教材、纪念品、奖品、礼品、药品及家具、军训服装、劳保用品、卫生用品、卧具、粮油、副食品等)。

3.预算总价在2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项目(包括外贸委托、审计委托、设计和评估委托、体检委托、管理咨询、考察服务等)。

4.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应纳入招标的项目。

(二)采用非招标方式的情形

按规定可以不通过政府指定的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以及因各种原因不能实行招标的采购项目,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各类仪器设备、大宗物资、服务项目的采购,单项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修缮改造工程、基建工程采购,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四章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采购主要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磋商)

(四)询价(含网上竞价)

(五)单一来源采购

(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以上采购方式的含义均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解释为准,所有采购方式的确定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他行政法规。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招标方式主要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公开招标作为本单位采购的主要方式。

第二十三条邀请招标只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的货物或服务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四条不适宜招标的方式主要为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含网上竞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磋商)是招标办组织谈判(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谈判(磋商),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磋商)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招标办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确定不少于三家单位,并组织专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网上竞价是指通过网络手段,公开发布信息,在线比较三家以上价格,选择成交供应商的政府采购方式。

网上竞价适用于50万元以下,规格、标准统一且不适宜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

单一来源采购是招标办组织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单位和有关专家直接与某一特定的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五条凡达到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招标数额标准,但因下列原因无法进行招标的采购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定,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信息发布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用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六条凡达到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招标数额标准,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七条凡采购金额达到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且满足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要求,可以采用询价(含网上竞价)采购方式,也可以采用每年集中招标、协议备选采购方式。

第二十八条凡采购项目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或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或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二十九条竞争性谈判和询价(含网上竞价)采购可按照符合采购需求,以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竞争性磋商按照采购需求和最后报价,经综合评分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单一来源采购可按照符合采购需求、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确定采购事宜。

第三十条凡纳入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均按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第五章程序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凡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的采购项目,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采购计划得到批准;

(二)采购项目的经费已经落实;

(三)具体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已经确定。

第三十二条凡按本办法规定需要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提前四十天填报《本单位招标项目计划申报表》。

对于非招标的项目,提前三十天填报《本单位非招标项目计划申报表》。

同时,须通过网上办公系统上传调研报告、采购需求(含配置清单、需求数量、行业资质要求、检测报告要求、样品要求、到货或完成周期、送货或实施地点、服务要求、报价要求、垫资要求等信息)、进口货物采购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申请及其他相关材料。

各相关部门按职责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三十三条一般情况下,各部门的审核均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特殊情况时,可适当延长,但须及时向项目单位反馈原因。

对申报材料不全、内容有误或者存在其他问题的,须由相关责任单位补充、修正后重新申报或提交。

各单位审核批准后,报本单位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四条实施采购和招标时,要认真细致地开展调研考察和论证工作;编制合法、公正、规范的采购和招标文件;科学合理地确定投标资格(资质)、技术规格(参数)、报价、资信和业绩要求以及评标标准、办法等内容;按规定和要求发布采购和招标信息。

需要考察的项目(包括看样订货、供货单位、生产厂家实地考察等),须由归口管理部门填写《本单位招标项目考察计划申报表》报本单位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考察结束后以书面形式汇报考察结果。

需要论证的项目(包括采购进口货物的必要性,单一来源采购的唯一性,仅有两家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谈判(磋商)的合理性等),须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三名以上专家进行论证。

论证结束后,须以书面形式提交专家论证意见表和论证报告。

需要编制标底的项目,须向本单位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拟定编制标底委托事务所(包括相关资质: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资质等级证复印件等)以及参与编制标底的工作人员名单。

标底编制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纪委(监察处)参与标底编制全过程的监督,协助归口管理部门做好标底编制以及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五条所有采购项目的申报表经本单位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招标办根据申请单位、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的采购方式、相关技术指标要求、采购需求等,形成采购和招标文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和招标公告,并接受供应商的报名。

采购和招标文件应将本采购项目的相关情况向所有供应商公布,答疑应面向所有受邀并报名的供应商。

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和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样品,否则将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凡按本办法实施采购和招标的项目,均须拟定采购和招标方案并成立采购和招标组织机构。

采购和招标方案应包括采购和招标程序、采购和招标文件(包括评审标准及办法)、采购和招标纪律。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规定组成项目领导小组、监督小组、工作小组、评标委员会(专家小组)。

领导小组由招标办、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等单位组成;监督小组由监察处、审计处、工会、项目单位代表组成(重大项目应聘请本单位法律专家参加,涉及学生和教职工利益的项目应聘请学生和教职工代表参加);工作小组由招标办、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的工作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专家小组)由本单位业务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

第三十七条招标项目按照招标方案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和评标。

届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必须有三家及以上投标单位参加方能开标。

开标时,由监督小组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纳入档案管理。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由现场从专家中推选的组长主持整个评标过程,主要程序如下:

(一)评标委员会对投标者进行资质审查和资信审核,主要内容为:

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法人授权委托书、相关专业资质及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制造厂家授权书、注册地或项目实施地所在检察机关出具的有效期内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回执等。

(二)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向评标委员会介绍项目情况。

(三)评标委员会各成员依照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及办法,分阅文件并评审。

必要时,可要求投标单位进行不超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澄清或说明。

(四)根据评审标准及办法,评标委员会在充分审核各投标单位资质、报价、方案设计、施工组织、售后服务等情况后,对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对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价格等方面以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和良好的售后服务承诺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判。

(五)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供由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排序推荐合格的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

监督小组对评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参与评审会议的全体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八条评标可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一)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对经评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投标价最低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二)技术要求复杂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一般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

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在招标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性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出了采购预算、招标控制价,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技术方案存在重大缺陷,不宜继续招标的;

(五)因重大变故取消采购任务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废标后原则上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用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及时征得本单位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同意。

第四十条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价格谈判的程序和要求与招标相同,采购人依据项目谈判(磋商)文件、询价文件和评审方案,组织实施与供应商(厂家)进行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价格谈判等事宜。

对金额达到本办法第十七条数额标准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经审批可直接予以确定。

第四十一条在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价格谈判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四)竞争性谈判(磋商)和询价采购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四十二条评审结果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在本单位招标办主页及国家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本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四十三条确定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后,应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依法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标人(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书面合同或自动放弃中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在供应商库中予以记实。

招标人可在专家推荐的候选人中递选中标人。

第四十四条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本单位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合同履约情况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十五条采购项目完成或竣工,应立即依照合同条款和要求进行验收。

验收环节以项目单位为主体,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报告,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招标办参与验收。

第四十六条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招标办负责组织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单位和该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认真处理,招标办具体负责商务方面,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具体负责技术方面。

复议情况要在七个工作日内答复供应商,同时将答复情况报告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充分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做好采购和招标活动记录。

采购和招标活动记录的内容有:

采购和招标项目类别、项目名称;时间、地点;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响应文件密封情况;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报价;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的标底;采购方式;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确定中标(成交)人的依据、废标的原因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八条妥善保存采购和招标活动的各种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需要保存的文件包括采购和招标活动记录、申报表(含采购预算)、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评标标准、定标报告、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六章纪律

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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