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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农村信用社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章  诉讼及仲裁案件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

第三节  办案流程

第五章  法律咨询及审查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作要求

第三节  工作程序

第六章  外聘律师事务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审批程序

第三节  聘请程序

第七章  档案管理及统计分析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ⅩⅩ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法律事务工作体系,完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防范化解合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管理办法》,结合我旗联社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法律事务工作是指联社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涉及的各项诉讼法律事务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三条  联社的法律事务工作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协作、严谨审慎、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  联社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及人员设置应与自身的经营规模和风险控制能力相适应。

联社设立了风险合规与法律事务部,并在该部门设立了法律事务专管员。

(以下统称“法律事务部门”)

第五条  联社风险合规与法律事务部负责处理联社在经营管理工作中涉及的法律事务,并负责指导、协调联社的法律事务工作,为联社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联社法律事务在联社的授权范围内由自身的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处理,遇到重大的法律事务问题则要逐级上报。

第七条  法律事务人员原则上应具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备两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熟悉金融、法律业务。

  

第八条  联社可根据自身需要外聘律师,协助法律事务部门处理联社法律事务。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  法律事务部门应以维护联社合法权益为根本宗旨,促进辖内信用社、分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依法经营,防范和化解合规风险,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为联社的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条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处理联社的涉诉案件,依法履行如下职责:

(一)参与联社与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发生的各种民商事、行政、刑事案件的诉讼、仲裁和执行程序;

(二)参与联社与内部职工发生的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

(三)参与联社作为当事人的其他涉诉案件。

第十一条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处理联社的非诉讼法律事务,依法履行如下职责:

(一)确保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为联社经营决策提供合法合规性分析和法律风险分析;

(二)为联社经营管理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指导财务、稽核、综合管理、业务发展等部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三)参与起草、审核、修订联社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负责联社的合同管理,参与重大合同的起草、谈判和审查;

(五)负责进行相关法律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六)参与客户企业的破产清算活动,依法维护联社合法权益;

(七)与司法机关及有关政府部门保持联系、沟通,为联社创造良好司法环境;

(八)参与联社权益相关的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  法律事务部门工作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联社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对联社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社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

(四)办理联社法律事务时,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情况、收集证据。

第十三条  法律事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二)忠于职守,维护联社合法权益,为联社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三)在诉讼案件未立案起诉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未办理完结前,不得对外泄露案件及法律事务的内容;

(四)不得泄露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联社规定不能公开的事实和材料;

(五)XX不得代理联社法律事务;

(六)未经同意不得超越代理权限或者利用被授予的权限从事与代理事务无关的活动;

(七)不得对授权代理的法律事务无故拖延,草率处理。

第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联社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与其进行相关工作的配合、协调等。

第十五条  联社在经营管理中办理法律事务所需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

律师费、法律顾问费、诉讼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经法律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后,经领导批准,由财会部门按规定支付。

第四章诉讼与仲裁案件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诉讼与仲裁案件,是指联社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间发生的纠纷案件,包括以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仲裁程序或其他诉讼程序处理的纠纷案件(下称诉讼案件)。

第十七条  诉讼案件一般应由联社内部法律事务人员代理诉讼,如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外聘律师,依照本管理办法的第六章相关条款规定由法律事务部门申请办理。

外聘律师参与诉讼时,法律事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外聘律师共同代理诉讼,也可由外聘律师单独代理。

对外聘律师单独代理的,法律事务部门应对其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协助。

第十八条  诉讼案件发生在异地的,联社可委托当地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法律事务部门应对其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协助。

第十九条  所涉的诉讼案标的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应报自治区联社风险合规与法律事务部备案;如案情特殊、复杂,影响面较大,且应由自治区高院管辖的案件,则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自治区联社风险合规与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二十条  实行“逐级审批、统一授权”的制度。

联社所涉案件的起诉和应诉一律需经联社的审批,并由联社授权。

未经审批和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联社的名义对外处理诉讼案件。

第二十一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案件经办人对案件诉讼、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报告,并将案件的情况如实记入案件管理档案。

第二十二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案件诉讼、执行过程中的失职行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节  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

第二十三条  联社的法律事务部门对本辖区案件的诉讼工作负有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申请。

(一)申请单位为纠纷社或联社的法律事务部门。

1、纠纷社认为,本社涉及的纠纷确需通过诉讼解决的,应当依照程序填写《诉讼(仲裁)案件呈审表》,加盖单位公章上报联社的法律事务部门审核。

2、联社法律事务部门认为本联社涉及的纠纷,需通过诉讼解决的,可书面提出请求并填写《诉讼(仲裁)案件呈审表》,报请经营层风险管理委员会或有权机构(以下同)审批。

(二)申请的书面材料包括:

1、《诉讼(仲裁)案件呈审表》;

2、纠纷案件报告书(书面说明案件基本事实、纠纷产生的原因、需移交诉讼的理由、贷款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案件调查人对案件的最新调查等等);

3、证据材料的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审核。

联社法律事务部门自收到《诉讼(仲裁)案件呈审表》后的3个工作日完成审核,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当日内完成。

联社法律事务部门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依据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再送交经营层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批。

情况紧急的应该在当日内完成审核。

(一)认为该纠纷不宜通过诉讼解决的,联社法律事务部门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解决纠纷的其他途径或合理化建议。

(二)认为需补充材料再起诉的,建议由纠纷社收集证据材料后,再行提出起诉申请。

(三)认为案件符合起诉要求,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由联社法律事务部门承办。

第二十六条  审批。

经营层风险管理委员会自收到《诉讼(仲裁)案件呈审表》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情况紧急的应该在当日内完成审批。

第二十七条  指定。

经审批同意起诉或应诉的案件,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收到审批当日,及时指定案件的主办人和协办人,如需外聘律师的需指定协办人监督、协助律师办理案件。

主办人负责证据的调查、收集、保管以及起诉(交纳费用)、庭前证据交换、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提起反诉、上诉等,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负主要责任。

协办人监督、协助主办人办理案件及在必要时代为履行主办人的职责,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负次要责任。

第二十八条  授权。

在确定案件承办人后,联社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该案的主办人或外聘律师作为该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

代理权限原则上为一般代理,如需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诉讼请求、和解、提出上诉或反诉等重大事项,应经联社领导同意。

第二十九条  经同意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处理纠纷的,承办人在诉讼(或仲裁)中要讲究策略和技巧,注重实效。

对决定不提起诉讼(或仲裁)的纠纷,法律事务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通过谈判、协商、调解等其他方式解决。

第三节  办案流程

第三十一条  经审批同意起诉的案件,承办人须及时起诉,案件审批后超过三个月未起诉的,须经重新审批。

第三十二条  案件的办理。

(一)承办人接受案件后,应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研究。

必要时,承办人可提请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召开案件的分析会议,进行案情的分析研究;

(二)经集体研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主办人应及时立案起诉;

(三)承办人在开庭前应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详尽的分析,并研究对方提出的证据、答辩意见,为法庭调查、辩论做好准备;

(四)庭审结束后,承办人应向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报告开庭情况;

(五)需要庭后补充证据的,承办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提交有困难的,应向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报告;    

(六)法院的裁判做出后,承办人应及时签收并在裁判文书上登记签收时间;

(七)法院做出的裁判结果与诉讼请求有出入的,应向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汇报;

(八)裁判文书生效后,承办人应将证据材料原件交还法律事务部门进行保管。

第三十三条  由联社承办的案件,联社法律事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案件的呈报单位发出《调取证据通知书》,通知呈报单位提交的证据和时间。

证据材料上调后,由主办人对所移交的证据材料进行核对,签署一式两联的调取证据清单,一联退回案件所在单位,一联附卷留档。

第三十四条  二审、再审案件的办理,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案件的执行原则上由案件的诉讼承办人负责,承办人员须在执行时效内尽快申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承办人应认真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如资产评估的委托、拍卖委托、权利的变更、义务的减免等,承办人必须报请联社主管部门决定。

第三十七条  案件执行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承办人可提请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召开案件的分析会议,共同研究解决。

经研究仍无法确定的,报请经营层风险管理委员会研究解决。

对执行过程中的重大法律问题,可申请外聘律师协助办理。

第五章  法律咨询及审查事务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法律咨询及审查是指法律事务部门以书面的形式为联社经营管理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以及对呈审的法律性文件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九条  联社的法律事务部门对辖区内信用社法律咨询及法律性文件的审查工作负有答复、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职责。

对于法律关系明确、内容简单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由联社法律事务专管员直接提供法律咨询及审查。

涉及法律关系复杂或标的额较大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应当报请联社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条  实行书面呈审制。

对属于本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必须书面报请法律事务部门对其内容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正式对外签署或实施。

紧急情况的,可先用口头呈审,但事后应补报书面文件。

第四十一条  实行审核责任制。

如因工作失职导致对法律事务性质认定错误并造成联社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咨询或审查:

(一)涉及法律内容的业务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及所附的重要凭证;

(二)拟订立适用于某项业务的格式合同文本;

(三)对格式合同条款作出涉及法律内容的修改;

(四)联社对外出具、签署非格式的法律性文件;

(五)联社接受非格式的外来法律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书、承诺书、声明书、意向书等;

(六)重大项目谈判中的法律问题;

(七)金融创新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八)已审查的法律性文件,在业务拓展过程中发生补充、修改变更的;

(九)其他导致或可能导致联社权利和义务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性文件及事项。

第四十三条  法律事务部门不予受理的咨询及审查事务:

(一)呈审项目中仅涉及业务性内容,不涉及法律性内容的,或超出法律性内容的部分;

(二)按已核准的格式签署或出具的合同、文件;

(三)联社规章制度已作出明确规定的问题;

(四)合同、契约性文件中出现的语言文字表述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语义含混、逻辑混乱、错字别字等问题;

(五)同一呈审单位就同一事项无新的事由重复咨询的;

(六)法律事务部门已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中对某事项持反对意见或保留意见,但呈审单位要求修改为肯定性意见的;

(七)法律事务部门就具体咨询或审查项目要求呈审单位提供或补交材料而未提供或补交的。

第二节  工作要求

第四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门对所受理书面咨询或法律性文件审查工作原则上应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重大、复杂或者数量、内容较多的文件审查及书面咨询,原则上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于特殊情况下所发生的紧急业务应优先办理,应争取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于需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补充材料的事务,承办人员报经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通知呈审单位,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以上时限自法律事务部门收到呈审材料的第二日起算,但因呈审材料不齐全或未能满足法律事务部门其他审查要求的,应自呈审单位补齐资料或达到法律事务部门其他呈审要求时起算。

第四十五条  法律事务部门应从防范法律风险、保障联社权益的角度,严谨、审慎地履行职责,并对所经办事务的合规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  法律事务人员在法律咨询及法律审查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咨询人员、呈审单位动机不良或行为违法违规,仍然为其提供帮助;

(二)故意曲解法律迎合呈审人的不正当要求,损害国家、社会和联社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

(三)泄漏在法律咨询和审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

第四十七条呈审单位应按规章制度和业务管理办法,对其呈审的业务的合规性负责。

第四十八条  法律咨询、审查意见仅作为呈审单位决策的法律方面参考依据,呈审单位应综合权衡各方面因素后进行决策。

第四十九条  法律事务部门对被审查业务提出的意见,呈审单位有不同意见的,或认为意见难以落实,可先行与法律事务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提交主管领导协调处理。

第三节  工作程序

第五十条  法律事务咨询及审查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并出具正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书作为办理依据。

口头咨询及其他未经过书面呈审程序办理的审查(如通过电子邮件、网上论坛、传真、复印件等)仅作为业务参考,不作为正式依据。

第五十一条  向联社法律事务部门申请法律咨询或审查的,必须由联社申请部门承办人或申请社承办人填具《法律咨询(审查)事务呈审表》,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送联社法律事务部门办理。

在登记表中(或另附材料)载明呈审说明,并附必要的背景资料。

呈审说明至少应包括下列必要要素:

(一)呈审事项的基本事实背景;

(二)与事实有关的证明材料;

(三)呈审单位对呈审事项的初步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呈审事项的业务风险、自身的初审意见、呈审业务是否与金融规章及联社制度相冲突的情况等;

(四)请求审查或解答的范围、目的和要求。

第五十二条  呈审单位对呈审业务中的有关文件及相关背景材料和呈审说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三条  法律事务部门承办人员在审查过程中,有权查阅与呈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询问呈审单位或其他业务部室与呈审事项有关的问题。

呈审单位或其他业务部室应当予以配合,按要求提供承办人员所需资料或所需了解的情况。

  

第五十四条  对于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或复杂法律问题的业务、重大项目谈判、金融创新业务等需法律事务部门予以协助的,呈审单位应在前期约请法律事务部门(人员)介入参与,以提高审查效率,确保审查质量。

第五十五条  法律事务部门收到《法律咨询(审查)事务呈审表》当日,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应当指定承办人员。

第五十六条  承办人员在收到有关资料后,应首先审查资料是否全面、完整。

如因提供的资料不完整无法出具相应的业务或法律意见或进行审查的,应要求呈审单位进行补充。

第五十七条  法律事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若遇有重大不确定法律或政策问题,应向有关立法、行政及司法部门征询意见,作为出具意见的参考依据。

第五十八条  法律事务部门完成审查工作后,根据实际情况填具《法律咨询(审查)事务呈审表》反馈给呈审单位。

必要时,还需出具法律意见或建议书,加盖法律事务部门公章。

第六章  外聘律师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九条  外聘律师分为常年法律顾问和为处理具体案件而聘请的律师。

常年法律顾问为一年一聘,需协助处理必要的非诉讼业务。

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需外聘律师的,应优先考虑常年法律顾问。

第六十条 联社的外聘律师工作统一由联社法律事务部门管理。

第六十一条 联社外聘律师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逐级审批原则。

外聘律师一律实行上报联社审批或按联社授权的额度审批,任何人、任何单位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外聘律师,联社授权的额度,由联社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严格控制原则。

联社法律事务工作应该主要依靠联社内部的专业法律人员完成,并逐步发展壮大自身法律工作人员队伍。

(三)公开、公正、效益原则。

选聘律师应当公开进行,择优选择,并注重成效。

(四)风险代理原则。

联社与代理律师约定,根据法律服务达到的结果,决定是否给付律师费及给付多少律师费。

因案件特殊情况需要支付前期费用的,不得超过应付律师费的5%。

第六十二条 外聘律师适用于诉讼和非诉讼等法律工作领域,主要限于如下情形:

(一)法律关系疑难复杂,且涉及政府部门等非正常因素的;

(二)因裁判不公正,导致联社败诉需上诉或申请再审的;

(三)案件处于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没有抵押财产或抵押财产不足偿债,需要外聘律师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

(四)法律、法规要求必须由律师承办但联社法律事务部门法律工作人员无法办理的法律事务;

(五)根据商业惯例、工作性质需要律师承办但联社法律事务部门法律工作人员无法办理的法律事务;

(六)存在其他需要聘请律师代理或常年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二节  审批程序

第六十三条  申请。

联社法律事务部门认为法律事务符合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填写《外聘律师申请表》,说明案件或法律事务的情况及存在问题,需聘请律师办理的理由等,并经经营层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六十四条  审批。

(一)经营层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在《外聘律师申请表》上注明同意或不同意外聘律师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情况紧急的应该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二)经营层风险管理委员会过半数以上同意外聘律师的,应视为审批通过。

第三节  聘请流程

第六十五条  经审批同意外聘律师的,由联社法律事务部门根据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外聘律师工作。

第六十六条  根据法律事务的复杂程度、代理费金额的大小,选聘律师的方式可采用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等。

采用单一来源的方式只适用情况紧急,且律师代理费不超过5万元的法律诉讼案件。

不良贷款的清收以及常年法律顾问的选聘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第六十七条  选聘律师应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律师的法律理论水平、办案能力和经验;

(二)律师的社会关系;

(三)律师的工作态度;

(四)其他因素。

第六十八条 拟聘请的律师及服务价格确定后,法律事务部门应报联社领导进行最终审核。

经审核同意的,才可以与所选律师单位签订合同。

第六十九条 因个案外聘律师的,原则上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且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争讼标的额的30%。

第七十条  联社的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外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若外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内容涉及非诉讼业务的,由该非诉讼业务主办部门对其进行监督。

第七章档案管理及统计分析

第七十一条  法律事务部门应当建立案件档案管理制度,一案一卷,并按档案管理规定做好有关文件或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一)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或交由法律事务部门办理之前,所有的涉诉的法律文件、非诉法律资料及其相关资料由各有关业务部门保存;

(二)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或交由法律事务部门办理之后,所有的涉诉法律文件、非诉法律资料及其相关资料由法律事务部门保存复印件,如因案情需要保存原件的,提交原件。

(三)在案件办理完毕后,法律事务部门应将案件相关资料复印件整理、存档,原件退还有关业务部门,并保存文件的交接手续。

第七十二条  法律事务部门对诉讼案件应建立台账,明确案件承办人,对案件办理进度、疑点、难点问题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七十三条  诉讼案卷档案一般包括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

(一)《诉讼案件登记表》或《诉讼案件移交登记表》;

(二)材料交接清单;

(三)起诉状;

(四)财产保全申请书及担保书;

(五)证据清单及证据复印件(含当事人各方的营业执照或企业登记资料);

(六)诉讼费收据(发票);

(七)案件受理通知书;

(八)开庭传票;

(九)裁判文书、执行文书;

(十)材料退回移交清单

(十一)执行申请书;

(十二)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十三)开庭传票(执行听证)

(十四)执行中止(终止)裁定;

(十五)款项回收证据。

上述材料可为复印件,但须妥善保留原件以备核对。

案件承办人员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档案资料对案卷进行归档整理。

第七十四条  非诉讼法律事务案件档案一般包括以下材料,应按照顺序装订。

(一)审批表;

(二)承办意见/结果;

(三)非诉讼案件资料复印件;

(四)材料交接清单。

第七十五条  法律事务部门应当半年对联社所涉经济纠纷案件的种类、成因及诉讼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报告联社领导。

年度末,法律事务部门要向联社填报《诉讼(仲裁)案件统计表》、《法律咨询(审查)事务统计表》。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六条  对在提供法律服务、维护联社资产安全、防范和化解联社法律风险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法律事务部门处理经济纠纷案件,为联社挽回经济损失,并节省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用较多的,可以按一定比例给与奖励。

第七十七条  行为人违反诉讼与仲裁案件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联社应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审批或授权处理有关纠纷案件的;

(二)超越授权范围处理纠纷案件的;

(三)借办案之机非法牟取个人利益的;

(四)遗失重要证据材料的;

(五)承办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应胜诉案件败诉的;

(六)未能保全诉讼时效的或未能在法定期间起诉、提出上诉或申请执行的;

(七)未能按时到庭造成举证不能或撤诉的;

(八)未按规定报告案件审理情况、执行情况,造成经济损失的;

(九)未能遵守保密原则擅自向无关人员泄露案件情况的;

(十)未经批准,擅自外聘律师办理案件的;

(十一)对案件处理存在明显的法律上的错误的;

(十二)在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与他人(含代理律师)串通,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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