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山区农业经济的转型与窘境以赣南为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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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山区农业经济的转型与窘境以赣南为例

清朝商人的资本组织与经营方式(4)

(二)合股制的经营方式

清朝合股制的经营方式可分为三种,即合股人分担经营、合股人负责经营、雇佣领导经营。

一、合股人分担经营业务,这种方式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完全合一。

如康熙六十一年徽州汪乾初、汪全五合股开张德胜字号,合同规定“其客俸二人各支拾两”。

[200]乾隆四十九年巴县刘永盛、冉文锦、马万益三人合股经营买米生理,合约规定:

“有□□代买货装载,有冉、刘二姓承办;抚理卖货兑账毛钱少数,有马姓承办”。

[201]陈泌荣诉称,道光四年他与杨应源“合股在泸州开设京果铺生理,应源在泸州领导铺务,蚁(陈泌荣)在本城(重庆)调取货物,运往泸州,交伊经手发卖”;[202]道光二十八年王玉堂与林国圣合股开设三亦靛行,规定:

“所有银钱收付,概归王姓一人经管;林姓领导问下卖靛等项”。

[203]

二、合股人负责经营,这种情况所有权与经营权开始分离,合股人兼任经营者,有些兼任经营者的合股人除按其出资分享利润外,还支取薪俸。

这也有几种情况。

有其中一人负责经营的,康熙五十八年徽州胡稼书与陈维新同做榨居,规定“其榨中事务,俱是胡稼书包承管理。

”[204]道光五年江西商人饶希圣与吴景昭合股开设布店,“其交易出入账目俱系景昭主持”。

[205]在有人力资本股的情况下,一般由出力者负责经营。

有的采取合股人之一轮流经营。

一些商人分家后其店业由继承人合股经营,并采取继承人轮流经营。

如康熙三十二年休宁鲍元甫将启隆店业分给二个儿子,规定,“兄弟二人每管店贰年”;[206]康熙四十六年金氏位育店分家后也是“自是年后四房轮流挨管店务”。

[207]又如乾隆年间芜湖吴氏帐簿记载,“本店经历两朝,规矩井然,六房轮流执管”,乾隆二十三年《条规》规定:

南园、西园二店“仍遵旧议,长、二、六、三、四、五合管一店。

凡一房人管店事,二房亦要有人在店相帮看理”,“以杜短处”,乾隆四十年正月所立《议规》规定:

轮流管年者在店“督察”,“无得辛俸”。

[208]有人曾批评轮流经营,说:

“输【?

轮】年犹如掠夺,独任何【?

】尚顾门面”,以为“无论兄弟合夥共开一行,若轮流管事各要顾己囊私,不如独自开行尚图下年,凡事宽议以顾门面”,[209]由此看来,家族合股轮流经营不在少数。

有的家族合股轮流经营由值事者承担盈亏,管理期间类似于独资经营,雍正乾隆年间徽州某姓华房、□房、家房合股开设几家店铺,其中万全号自乾隆十二年起开始三房“值年分利”,即轮流经营,值年者不但取得全数盈利,还要承担所有亏损,如乾隆二十年华房“值年亏折”两,鸣周、康侯各亏两(乾隆十一年华房与其侄鸣周、康侯分清万全号内本银,后鸣周与康侯又各自分清,但三家仍作为一个合股人);乾隆十二年家房与□房之佐臣合开日盛绸店,乾隆十八年起也开始“值年分利”,轮流经营。

[210]

合股人中二人负责经营。

如乾隆二十一年乐、菅的万全堂遭火后与孙仔肩、姜廷宪合股,规定“铺中事务,俱系姜、孙二人承管,与乐、菅无涉”,虽乐家还有乐玉书“在铺料理”,但经营者已是姜、孙二人了。

[211]又如嘉庆十九年巴县吴宏钊叔侄以正太山货行行底作本银二千两,王有常、李元贵出本银二千两合股,“合股以后,吴姓只许二人在行顶贸,一切生意俱经王、李二人主持”,[212]也是由出资者王有常、李元贵经营。

合股人负责经营所见最多为三人。

乾隆三十七年万全堂原东家乐、菅与姜姓等五人合股,合同规定:

“准姜姓等五人入一人在铺中监理”,批文又规定:

“万全堂总理事务,系银东出一人一面承管,每一个月修金银八两,乐姓入一人在铺监理,每一个月修金银四两”,[213]即银东出一人总理,姜姓、乐姓各有一人“监理”。

乾隆五十七年在巴县的湖南、江西人朱太常等八人为创置义冢,“八人各出银两,营谋生意”,“生意营谋系朱太常、谢富明、雷安明三人承手”。

[214]道光二十七年徽州汪左淇同弟实卿、逊旃,侄震湖在浙江昌化顶盐典一业,因侄震湖年纪尚轻,“其店事交左淇、实卿、逊旃三人照顾”。

[215]

清朝后期出现了合股人与伙外人一路经营的现象,但在清朝前期尚未发现。

3、代理领导,与独资形态下的代理经营一样,也是招聘他人代为经营管理,形成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其经营者也有称为掌柜的。

乾隆时巴县武全德、康有增“共出银八百两交与李全盛生意铜铅生意”,康有增、武全德系李全盛“出本之财东”,[216]李全盛当为康、武二人雇佣经营。

嘉道年间曲阜孔继潢在奉天锦县“合股开兴成当生理,有掌柜人赵国祥长使东本,百班【?

般】舞弊,以致歇业”。

[217]晋商雇佣领导经营已经很普遍,合股制下也多用领导经营,如道光时侯生芸领介休富民吴龙图等十六人“银本各数万金,自奉天以至浙江皆有字号,每三年算帐一次,将利解交”,道光十八年因亏折,“各东疑侯生芸从中侵蚀”,“彼此互争结讼”。

[218]这个侯生芸也是受雇于银东的。

乾隆时小说《歧路灯》第69回载,盛希侨打算与谭绍闻合股做生意,“不过请几个伙计经营,咱们分个长头,手里闲开销算了”,“难说我两个做生意,该自己坐在柜台里边,到了秋夏,自己牵着大白叫驴,往乡里亲自讨账么”?

盛、谭也不打算自己经营,雇请伙计经营的,可以想见,几个伙计里应有一个是掌柜。

上述合股人负责经营和代理经营两种方式中,不同程度地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无论是负责经营的合股人仍是雇佣的经营者,都享有高度的经营自主权,有的负责经营的合股人在分享利润之外取得薪俸,无异于雇佣的经营者,而且经营者的权利、地位都在合同中取得规定。

这种合股制下的经营者与前文所说独资形态下经营者的地位是一样的。

(三)合股制的盈亏分派

合股制应当既分享盈利,同时分担亏损。

一般合股合同均载明“赚折同受”或“盈亏均分”等,乾隆五十六年巴县唐仕学、李字桢各出银两“协同于较场坝卖磁器生理”,面议“赚折同分合认”。

[219]道光二年方曰刚等四人别离以牙帖、行房家具和资金出本,“四人合股开设义生花行,赚折四股均认”,至道光六年负欠各号客花银二千余两,四人“拆伙认还”,“将伙各名下支亏客银按数算明”,“分晰认还各号,以便拆伙,各寻生业,挣还各欠”,“各立欠字,如某名下应承还某号之账,永不累及他人”。

[220]道光九年刘廷兴、吴其昭各出100两“伙同开设同兴号捆缚糖包、糖桶生意。

所赚之利,二股均分,折则二股均认”。

[221]前述道光二十四年向义顺与侄德庄合股文约规定:

“赚钱均分,折本均认”。

但也有很多合股的记载仅规定“获利均分”,如乾隆四十三年曲阜孔蕴万与林中也“同中书立合同,各出本钱,伙开粮行,获利均分”。

[222]嘉庆十五年巴县桂时荣与王道仪合股开设同人山货行,“当日同众议明,桂时荣出本花规银二千两正【?

整】,得行分二股;王道仪出本花规银三千两正【?

整】,得行分三股,获利作五股分之”。

[223]道光五年饶希圣与吴景昭合股开设广聚布店,“合股之日立有合约,获利均分”。

[224]显然不能因为合约只规定“获利均分”而以为这些合股中不分担亏损。

嘉庆十三年二月武云、武俸、王居安三人“合股开设天星楼面馆生理”,到五月王居安不肯生理,清算帐目,亏折107两,“王居安认赔本银五十两,志愿出伙”,至七月因为赔本,武云与武俸分伙,原先修理门面费用按尺寸分派,武云认81两,武俸认69两,武俸另认“馆内折毫银”40两,当外帐109两,其余馆内伙之帐及外帐由武云承认,其余家具也各分派清楚。

[225]嘉庆十九年巴县吴宏钊叔侄以正太山货花行及牙帖作本与王有常、李元贵合股,规定“所获盈利作四股均分”,并未规定分担亏损。

但到嘉庆二十五年时已负欠客账八千余两,该年六月李元贵退出合股,“情甘将应得分生意四股之一,并本来银一千两整,一并扣除,辞退出伙”,即是以生意股分和本银分担了部份负欠的客账;道光元年王有常与吴宏钊叔侄拆伙,“清算七年账项,各该客银八千余两,王、吴按分公还”。

[226]

合股人的盈亏一般按出资额分派,所谓“获利均分”、“赚折均认”都指按出资额分担。

如康熙六十一年徽州汪乾初、汪全五“各出本银贰百肆拾两”开张德胜字号,“所得余利二人均分”。

[227]乾隆四十三年陕西巡抚毕沅调查,那时从头疆往内地贩运玉石的商人“合夥人多寡不一,各人所出本银亦多寡不齐,玉石所卖银两照股分收”,[228]那时有牛四与徐子建、王洪绪、高代五、祝文相、王时中、朱金玉、叶青共凑银27500两,买玉22块计重1521斤,运到扬州出售,所得银两“照本分利”,王洪绪、王时中各得2740两,朱金玉得4972两,高代五与祝文相共得6480两,叶青得600两,徐子建得13220两,牛四得3650两。

[229]嘉道间曲阜孔继潢在奉天锦县“合股开兴成当生理”,道光八年清算,净赔钱13622吊510文,每股应赔钱1144吊750文。

[230]道光二十年巴县刘凤林、刘万成合股开设联升栈号合约规定“各出本银,注数明白,盈利照本分派,勿得紊乱私索,公心均益”。

[231]清朝算书《算迪》中载有数题有关合股做生意的算术题,都按照“得利均分”来计算本利,如一题曰:

“如甲乙丙合本为商,共得利三千二百二十两,甲本银三千六百两,乙本银五百一十两,丙本银不知数,但知该分利四百八十两,问丙本银若干?

曰七百二十两”,计算方式为“并甲乙二人本银得四千一百一十两为实,法除实见每利一百两得本银一百五十两,以丙利四百八十两乘之”,得丙本银数,并注明计算方式“法为以共利比共本,若各利比各本也”。

[232]不论合股人的出资是不是相等,清朝有的合股商业将出资额划分为股(份、成、俸等),这种股分合股制均以出资额分派盈亏。

至于字号招牌、商业设施、商品、人力资本的盈亏分派,咱们在合股的资本形态中已经说明,或是折成银钱资金数,或是规定在合股中所占份额。

但在未划分为股分的合股制中,也有例外,不尽是按出资额分派盈亏。

乾隆十一年北京乐姓万全堂药铺因托欠帐目,与索姓合股,“索姓陆续入铺客帐、私账、无利血本银”共2724两有余,两边出资并非相等,“言明得利均分”;乾隆二十年乐家与菅姓合股时合同言明“不论入本银多寡,营来利息各分一半”。

[233]又如乾隆五十六年巴县“(唐)仕学出本银四十两正【?

整】,(李)字桢出本银五十两正【?

整】,二人协同于较场坝卖磁器生理。

彼即面议,赚折同分合认”。

[234]道光五年饶希圣与吴景昭合股开广聚布店,吴景昭出本银130两,饶希圣出本银100两,次年二月饶希圣添本银75两,道光七年二月吴景昭添本银50两,“合股之日立有合约,获利平分”。

[235]

虽然合股制内部合股人分担亏损,但合股人对外承担无穷责任,每一合股人都得代表整个合股店铺承担债务。

嘉庆初巴县金海望、吴起彦伙开裕兴棉花行,欠陈大丰等众号银二万九千七百余两,内有吴起彦叔侄驼逃银二千四百九十余两。

嘉庆九年四月金海望觅伙开行,经巴县八省客长公议,花行归海望承开,陈大丰等各号银两,“现还□成,余银俟伊行贸赚利偿还”,[236]所有债务都归金海望承担了。

道光四年陈泌荣与杨应源在泸州合股开京果铺,杨应源开销本银四百余两,发卖货物亏空二百余两,铺内折本一百余两,放出外账一百余两未经收回,以致拖欠悦丰行等各行共九百余两,因杨应源病故,这些拖欠外账都要由陈泌荣偿还。

[237]

除以出资股分分派利润外,清朝有的合股商业还定有一些特殊股分。

听说晋商大盛魁有财神股和狗股,财神股是大盛魁在创业之初意外取得一名身穿蒙古袍的人留下的白银,藉以经营获利,后来就记入“万金帐”,算作财神股,所分盈利专项存储,作为护本;狗股是因狗的功劳,在大盛魁凡养狗者均顶狗股,每条狗可顶一、二厘参与分红。

[238]这些特殊股分一样按股分利,但并非支取,实际是公积金。

清朝合股制已再也不单纯在合股人之间分派利润,算了分成股息、盈利和花红三部份。

股息亦称股利,旧中国俗称官利,是按股分分派给股东的利润,盈利则是股东所得超过股息部份的利润。

[239]股息一般按合同规定的固定利率分派。

官利起于何时尚不清楚,但可以肯定,官利在鸦片战争前已经出现。

康熙五十八年徽州胡稼书、陈维新合股做油榨,其合同如下:

立议墨合同人胡稼书、陈维新,今因陈维新有土名琅轩水磨碓高栈屋西边基地,胡稼

书挽中向陈维新合议,愿同做榨居,做油榨,打桐子油生业,陈维新出壹半计银陆拾两

整,胡稼书出银陆拾两,亦作出壹半。

每一年公议榨租九五银拾陆两整,内扒壹两纳陈边

地租,仍拾伍两,陈维新分得柒两伍钱,胡稼书分得柒两伍钱外,又议认租陈边水碓叁

枝,每一个月须认纳陈边碓租九五足银叁两整,仍觅余利,两半均分,陈维新分得壹半,胡

稼书分得壹半,无得异说。

其榨中事务,俱是胡稼书包承管理,硬纳陈边地、榨、碓叁

宗租银不误,但生意务必秉公勤心极力,不得怠惰、怀私肥自窃取等情,如有此情,察

出见一罚十。

此系两相甘心,如有反悔者,罚白米拾石与不反悔之人,恐口无凭,立此

议墨合同,一样贰张,各执一张为照,骑缝两半合同。

康熙五十八年二月初七日立议墨合同人胡稼书

陈维新

代笔中见人胡周大[240]

胡稼书与陈维新各出银60两合股做油榨,但基地、水碓都向陈维新租用,陈维新得有地租、碓租,两边各得“榨租”两,即是股息,不过它是规定各得银数,与后来规定利率不一样;两边分得“榨租”后才“仍觅余利”分派,“余利”即是盈利。

乾隆间徽商万隆号股东有“存本”一人和“附本”数人(各年人数不一),各出资本不等,从其帐册中可见,这些“附本”逐年都与“存本”一样按出资额分派利润,如乾隆十八年共计本纹2436两余,得利105两余,“每派四厘三毛【?

毫】贰系【?

丝】息”,但在帐册中注明“号内所有附本艮【?

银】两议作一分贰厘行息,不得擅自拔出支用,如违公罚”,[241]这些附本的“行息”显然是另一个利润分派,可以以为是官利,但“存本”却不享受这种“行息”,可见这种“行息”是为了拉住附本,并规定“擅自拔出”“公罚”,因此这里仍是一种不完全的“官利”。

乾隆年间芜湖吴氏经营作坊与店铺,其帐簿记载,乾隆二十六年正月调整各房股本,二、六两房归并在西园德泰,长、三、五三房归并在南园元泰,合为6大股,每股正本银800两,《墨合》规定:

仍“照旧例贰分行息,按月支利,不得侵支正本,亦不得将利作本”,本家股本无论头年盈亏,总在次年正月查盘结清,每股仍存正本银800两,店获余利,除拨加二津贴在店管事伙计,“仍余之银,一半入公,一半派入股数”,年岁不丰则“六股均认”,这里各股东在每一年正月分派余利之外,按月支取“贰分行息”,已完尽是官利了。

该帐簿又记载,乾隆四十年正月复立《议规》规定:

本家存本,自乾隆四十年起二分起息,如做不出二分利则“照本均磨”,如出二分之外,“概行填消店空”,同时规定:

本家存本,“按月照八厘算利支取”外,分文不得多支,[242]这里既有二分起息,又有“按月照八厘算利支取”,这两种“起息”、“算利”的区别,由于未见原帐簿不得其详,二分起息应该是沿袭“旧例”规定的各股东合约投资的官利,因此要在二分之外填消亏空;而“按月八厘算利支取”的可能是股东的存款利息。

可以肯定,这家吴氏已经实行官利制,其利润分派的顺序是:

每一个月支取官利,支取存款利息?

,津贴伙计(花红),股东分派盈利。

又如道光二十九年正月徽商“汪左淇等盐典合同”规定:

“今于(道光)二十九年正月凭公将本拨匀,每房名下各付出本足钱七千千文,共计足钱二万八千千文。

言定每一年九厘算息,闰月不加;九厘外仍有盈余,四股均分,倘或亏折,四股摊赔”,[243]所谓“九厘算息”即是官利。

官利制在清朝商业合股中发展甚慢,一直到清末仍是不多见,山西票号中股东的合约投资称为正本,“没有股息,享受盈利”。

[244]

花红是从利润中提取必然比例分给董事、监事和以“额外报酬”的形式分给职工的部份,[245]由此看来,花红产生较早,明代《晋录》记载的伙计所得实际就是花红,清朝晋商和后来其他地方商人所实行的“顶生意”即“身股”也就是花红。

前述芜湖吴氏帐簿记载,每一年正月结算时按必然比例从获利中提取银两津贴“在店诸公”(多为管事)、“在店执事”(多为伙计)和诸种工匠(帐簿里称为“后作”),乃至有的亏蚀年份也拨出数十两银子来津贴在店人员。

上文在论述合股制的经营方式时还涉及到经营者提取必然比例的利润,也是花红。

除合股人的合约投资外,合股企业还有合股人和伙外人的存款,如道光九年巴县开致中堂墨铺的詹尚达指控其合股人汪锦华“籍伊累年赚利存簿,自注二分行息,利上重利,滚成千两”。

[246]但这些存款取得的都是利息,而不是盈利分派了。

三、小结

对历史上的商人资本组织和经营方式,学者之间说法纷纭不一。

原因之一是文献资料的不足,尤其是有关民间商业文书的缺乏,给咱们研究商人资本组织和经营方式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而史料中一些用语的多义性也造成今天研究的困难,本文曾辨析“领本”一词具有贷本经营、受雇经营和合股关系三种完全不同的含义,而“伙计”也有合本伙计和劳金伙计之别,[247]如只见其一不见其二,显然造成混乱。

而更大的原因仍是学者之间有关概念的不一,除独资没有多少异义外,其他关于合股、合伙、合股、领本、贷本等等的含义,各人说法不一,与史料中的含义和有关学科的这些概念都不完全相同,乃至资本组织与经营方式这两个概念与不加区别,这显然无益于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因此,亟需对这些概念加以规范,才能深化对历史上资本组织和经营方式的研究。

本文尝试用笔者所理解的经济学和民法学中的有关概念分析清朝的商人组织和经营方式,可能理解有误,也可能是削足适履,敬希方家指正。

近代经济学中对合股企业(Partnership)的解释为:

“在这种组织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他们的贡献(资本或力量)数量和可能取得的利润的分派方式取得协议”,[248]民法学中合股既指合股契约,也指因合股契约而成立的集体;民法简称合股契约为合股,规定称二人以上互约出资,以经营一路事业之契约,出资种类并无穷止,金钱而外,债权、物权、无体财产权、营业权和劳务信用都可为出资,[249]在合股关系中,合股人对债务负有无穷责任,每一个合股人的私人资产都可作为他们债权人的担保品,在学理和各国民法实践中大多以为合股企业不是法人。

与此对照,清朝合股制商业经营、店铺字号已经与近代合股制大体相同,一样是无穷责任制,清朝也尚未生产法人制度。

从本章的论述可见,清朝独资和合股商业活动及店铺的资本组织大体与近代以来的形态相同。

资本类型有了发展,产生了商誉无形资本和人力资本,合股制利润分派中出现了股息和花红;经营方式也变得多样化,委托经营的出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发展,经营者地位的肯定和提高,都可以看出传统企业制度店铺字号的演进。

但这种演进是极为缓慢的,并无产生冲破性进展,尚未自发产生公司制度。

听说,清朝中叶后佛山商人资本产生集成资本形式,由某一巨商牵头,成立股分公司,发行股票,吸收社会游资,[250]这也与近代外国资本主义经营方式的传入有关。

 

注释

[200]《休宁潜溪汪姓置产簿》,“屯溪资料”,编号:

075。

[201]《清朝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78页。

[202]《清朝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96页。

[203]《清朝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60页。

[204]原件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转见傅衣凌《明清封建土地所有制论纲》第100页。

[205]《清朝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44~345页。

[206]《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四卷,第403页。

[207]《清康熙金氏分家信》,“屯溪资料”,编号:

219。

[208]芜湖吴氏做生意帐簿,原藏四川师范学院图书馆,转见阮明道:

《吴氏做生意帐簿研究》,载《四川师范学院学报》1996年第6期。

[209]吴中孚:

《商贾便览》卷1,《江湖必要原书》。

[210]《雍正─乾隆收支帐簿》,“屯溪资料”,编号,商378。

[211]《崇文门外万全堂药铺资料辑录》,《清史资料》第一辑。

[212]《清朝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40页。

[213]《崇文门外万全堂药铺资料辑录》,《清史资料》第一辑。

[214]《清朝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252页。

[215]《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一集,第574页。

[216]《清朝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第26八、269页。

[217]《曲阜孔富档案史料选编》第三编第十五册,第30页。

[218]张集馨:

《道咸宦海见闻录》第43页。

[219]《清朝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70页。

[220]《清朝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41页。

[221]《清朝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第21页。

[222]《曲阜孔府档案资料选编》第三编第十五册,第22页。

[223]《清朝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63页。

[224]《清朝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45页。

[225]《清朝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93页。

[226]《清朝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40、341页。

[227]《休宁汪姓誊契簿》,“屯溪资料”。

[228]《史料旬刊》第26期,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初十日毕沅奏。

[229]《史料旬刊》第27期,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伊龄阿奏。

[230]《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三编第十五册,第31页。

[231]《清朝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99页。

[232]何梦瑶:

《算迪》卷1。

[233]《崇文门外万全堂药铺资料辑录》,《清史资料》第一辑,第15九、160页。

[234]《清朝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69~370页。

[235]《清朝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44~345页。

[236]《清朝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38页。

[237]《清朝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96页。

[238]孔祥毅:

《清朝北方最大的通事行——大盛魁》,见《山西商人的生财之道》第80页。

[239]《经济大辞典·商业经济卷》,第85页。

[240]原件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转见傅衣凌:

《明清封建土地所有制论纲》第100页。

[241]《乾隆万隆号帐册》,“屯溪资料”,编号,商366。

[242]芜湖吴氏做生意帐簿,原藏四川师范学院图书馆,转见阮明道:

《吴氏做生意帐簿研究》,载《四川师范学院学报》1996年第6期。

[243]《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一集,第574页。

[244]《山西票号资料》,第585页。

[245]《经济大辞典·商业经济卷》第718页。

[246]《清朝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91页。

[247]叶世倬《为编审保甲事》,见徐栋辑《保甲书》卷2,《成规上》。

[248]《现代经济词典》第323页。

商务印书馆中译本。

[249]史尚宽:

《债法各论》第647、651页,台北1981年7月第5版。

[250]罗一星:

《试论明清时期的佛山商人资本》,载《广东社会科学》1985年第3期。

又见罗一星:

《明清佛山经济发展与社会变迁》第2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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