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制度比较研究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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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制度比较研究上

两岸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制度比较研究(上)

陈荣文

 

  福建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副研究员

  一、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历久弥新的疑难杂症。

这一点,英国1931年《麦克米伦报告》中就有充分的调查论证。

在经济学上,虽然新古典价格理论认为,资金的价格即利率会调节信贷资金的供给和需求,最终使信贷市场最终产生均衡利率。

但根据斯蒂格里兹和温斯(StiglitzandWeiss)的研究(1981年在《美国经济评论》发表《不完全信息市场的信贷配给》一文),银行的期望收益取决于贷款利率水平和借款人的还款概率即贷款风险两个方面,但银行索取的利率会通过逆向选择或道德风险渠道影响贷款的风险。

当银行不能观察借款人的投资风险时,提高利率将使低风险的借款人退出市场(逆向选择行为),或者诱使借款人选择更高风险的项目(道德风险行为),从而使得银行放款的平均风险上升,结果,利率的提高可能降低而不是增加银行的预期收益,因此,银行宁愿选择在相对低的利率水平上拒绝一部分贷款要求,而不愿意选择在高利率水平上满足所有借款人的申请,信贷配给由是产生。

  银行宁愿牺牲部分利率以换取贷款的安全使得银行在放贷决策中极为重视借款人的信息透明性。

而信息不透明和信息不对称正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本原因之一。

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由于人员少,组织机构简单,账目管理等财务制度往往有欠规范,因此,大多数中小企业很难对外提供可信的合格财务信息和经营记录;而且,中小企业规模小、经营方式灵活,生产的不确定性大,这就使得银行对中小企业实际的经营状况和将来的盈利前景难以做出准确的评估。

另外,中小企业由于产权封闭和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往往比大企业更加担心其商业机密被泄露,因此在向外界披露信息时也更为谨慎。

这就决定了外部借款人在收集中小企业的经营与财务信息时会遭遇到更大的困难,对中小企业进行融资将承担更高的交易风险。

  为了解决银行贷款中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银行在对企业发放贷款的过程中常常要求借款者提供抵押物。

因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银行虽然难以从对企业的信用审查和财务分析中直接获得贷款决策所需的信息,但可以从企业所提供的抵押物中获得企业未来偿还能力的保证。

而且,抵押物的提供也有助于降低借款人的道德风险。

此外,对出借人而人,对特定抵押品进行价值判断的成本也比对企业的未来现金流进行判断的成本要低,因此抵押贷款能够减少出借人提供贷款的审查和监督成本。

于是,抵押就成为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主要附加条件。

但是,抵押贷款不仅手段繁琐,交易成本高,而且相对于大企业来说,中小企业由于贷款规模比大型企业要小得多,因此单位贷款的交易成本就较大型企业要高得多,另外,中小企业往往缺乏足够的固定资产,抵押物品质不高,因而中小企业在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的过程中也常常处于不利地位。

  由上所述,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根本原因,一方面源于由中小企业信息不够透明带来的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另一方面则出于中小企业担保能力不足。

因此,这一问题的解决,应对症下药,一方面尽量规范中小企业的运营,增强其信息透明度;另一方面则应该如同《麦克米伦报告》所建议的,由政府采取特别措施,即由政府提供政策性融资来加以解决。

  二、台湾地区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制度体系构成

  台湾地区的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制度肇始于1948年依美国《援华法》要求而设立的“美援会”即美援运用委员会。

当时,美援会在其正式职能即选定援助项目,采购和分配美援物资,监督援助项目的执行等之外,也设立了专司民营经济和私人经济的贷款项目,成为台湾地区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制度之肇始。

1954年之后,“美援会”开始兴办美援小型工业贷款,并设立多种中小企业专项贷款,如民营工业营运资金贷款、民营工厂提高生产力示范贷款、小型民营工业灾害病状况后复旧贷款、中小企业辅导专案贷款等,为台湾地区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奠定了基础。

[1]

  1965年6月,美国对台湾地区的经济援助计划终止。

但此时台湾地区已具备自力持续生长的能力,台湾地区开始为中小企业的发展筹建自己的政策性金融体系。

经过多年的发展,台湾地区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制度已形成较系统、完整的体系,其框架性设计可由台湾地区《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03年修正)管窥一斑。

主要内容有设置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第9条);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保证体系(第13条);规定银行提高对中小企业融资比例,并设置中小企业辅导中心(第14条);宽筹中小企业专案贷款资金(第15条);设置防止中小企业连锁性倒闭互助保证基金(第23条);减免银行及其从业人员办理中小企业贷款形成呆帐的责任(第19条);设立中小企业开发公司对中小企业直接或间接投资(第32条),等等。

下面分述之。

  

(一)银行。

台湾地区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制度在银行方面的落实主要体现在:

  1、中央银行。

(1)为银行承做中小企业专案贷款办理资金之转融通,并逐步扩大转融通之适用范围、适度延展办理转融通之期限、放宽一般营运周转金贷款申请转融通之条件。

(2)为鼓励银行办理中小企业贷款,中央银行将视金融情势及配合中小企业融资之实际需要,适时增拨邮政储金转存指定之银行,并搭配银行之自有资金,办理对中小企业之贷款。

(台湾地区“财政部”1990年《当前加强中小企业融资之具体作法》)

  2、一般商业银行。

就一般商业银行,根据台湾地区“财政部”1990年《当前加强中小企业融资之具体作法》,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优惠措施主要有:

(1)对中小企业贷款已到期而无力偿还者优先考虑予以展期;

(2)加强协助中小企业透过商业本票保证,在货币市场取得资金;(3)开办中期周转融资业务,善用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中期周转融资信用保证”;(4)对边际放款案件宜主动商请省属行库中小企业联合辅导中心予以专案辅导诊断,并配合专案辅导计画提供融资;(5)配合中小企业之营业需要,积极办理各项保证与承兑业务;(6)对有发展潜力而发生财务困难或营业额下降之中小企业,宜先洽请经济部中小企业处或省属行库联合辅导中心及相关机构评估分析,会商协助解决其融资问题;(7)对所属营业单位配合办理中小企业融资绩优者给予奖励。

考核办法有《加强推动银行办理中小企业融资业绩考核要点》(1993年9月)。

  3、中小企业专业银行。

1975年台湾地区银行法修正案[2]实施后,公营的台湾省合会储蓄公司和7个地区的民营合会储蓄公司先后改组为中小企业专业银行,于1976年7月正式运营。

[3]中小企业银行以供给中小企业中、长期信用,协助其改善生产设备及财务结构,暨健全经营管理为主要任务。

根据台湾地区“财政部”《台财融字第760125628号函》(要旨:

中小企业银行办理中小企业放款及消费者贷款之规定)对台湾地区《银行法》第96条第2项的解释,“故中小企业银行对中型企业放款不得低于放款总额30%,对小型企业放款不得低于40%之规定,仍不宜取消或放宽。

”是以,中小企业专业银行向中小企业的贷款比率不低于70%。

目前台湾地区共有7家中小企业专业银行,分别是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台北国际商业银行、新竹国际商业银行、台中商业银行、台南中小企业银行、高雄中小企业银行、台东中小企业银行。

虽然这些中小企业专业银行恪守了对中小企业贷款比不低于70%的规定,但由于它们的规模较小,使得事实上这些中小企业专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只占中小企业总贷款的30%,普通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却占总额的70%。

台湾地区中小企业的融资来源越来越依赖于一般商业银行。

  

(二)政府基金。

  1、“行政院”开发基金。

  “行政院”开发基金于1973年依据《奖励投资条例》[4]第84条设置,1990年后,其依据改为《促进产业升级条例》[5]第21条。

该条规定,行政院应设置开发基金,为下列各款之运用:

(1)参加投资于产业升级或改善产业结构有关之重要事业、计画、企业合并、收购、分割事项,其为民间无力兴办或资力不足者。

(2)融贷资金于产业升级或改善产业结构有关之重要事业、计画、企业合并、收购、分割事项,其资金不足者。

(3)配合产业政策,办理融资贷款,辅导产业健全发展。

(4)提拨适当比例,支持辅导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之计画。

(5)配合主管机关为引进技术、加强研究发展、培训人才、防治污染、促进产业结构改善及健全经济发展等所推动之计画。

(6)配合国家永续发展政策,办理融资贷款辅导产业从事清洁生产、节约能源及降低温室效应等有关之计画。

(7)其它经行政院专案核准者。

开发基金之来源,除国库拨款外,开发基金之作业賸余,经预算程序,得拨解基金,以供循环运用。

开发基金之管理及运用办法,由行政院定之。

台湾地区“行政院”依该条规定,制订《行政院开发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最新修正于2002年12月31日),依该办法,“行政院”开发基金基金来源于:

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国际开发协会贷款运用后收回之本金及孳息;本基金之收益;其它有关收入。

“行政院”开发基金在开展活动过程中设立了一些专案贷款项目,代表性的有:

(1)辅导中小企业升级贷款。

“行政院”开发基金自1989年起制订《辅导中小企业升级贷款要点》,设立中小企业升级货款。

资金额度与来源总额定为新台币300亿元(其中属购置工业区土地者,贷款总额度最高以不超过100亿元),由行政院开发基金视资金调度情形及承贷银行资金状况采下列方式择一办理:

每笔贷款由行政院开发基金出资25%,承贷银行出资75%,搭配贷放,贷款风险由承贷银行承担;或由行政院开发基金按月依实际贷放平均余额支付手续费,委由承贷银行出资办理,手续费依年息1.25%计算,贷款风险由承贷银行承担。

贷款范围包括:

购置自动化机器设备、购置商业自动化设备、新产品、新生产技术之开发或制造、生产自动化机器设备厂商所需之周转金、购置计算机软、硬件、购置工业区土地、兴建厂房及相关设施等投资计划。

贷款利率不超过邮政储金二年期定期储金挂牌利率加年息2.25个百分点机动计息;在贷款额度上,每一投资谋划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该计划成本之80%,每户贷款余额总计不得超过新台币8000万元。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如属购置工业区土地者,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年),宽限期最多三年。

(2)创业投资事业专项贷款。

根据《行政院开发基金加强投资创业投资事业计划》(2003年3月20日修正),由行政院开发基金负责出资新台币300亿元,配合民间出资新台币700亿元,总计新台币1000亿元,对经行政院开发基金创业投资审议会及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之国内外创业投资公司或基金提供该专项贷款。

(3)振兴传统产业升级贷款。

(4)购置自动化机器设备优惠贷款。

(5)民营事业污染防治设备低率贷款。

[6]

  2、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根据台湾地区《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9条之规定,中央主管机关应设置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其用途范围有:

(1)支援辅导计画[7]所需之经费。

(2)透过金融机构办理专案性、紧急性及企业转型、调适之融资及保证。

但以金融机构或信用保证机构,不能按通常条件提供融资或保证者为限。

(3)投资中小企业开发公司、或透过中小企业开发公司、金融机构与经认可的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中小企业。

(4)资助或办理市场之调查及开发、经营合理化之促进、相互合作之推动、生产因素及技术之取得与确保、人才之培育、其他有关中小止业之创办或健全发展之事项而设立之机构或法人。

(5)其他。

第10条规定: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来源有:

(1)中央政府逐年编列预算拨充。

(2)其他专案基金拨充。

(3)公民营企业团体或个人之捐赠。

(4)基金之孳息。

(5)其他收入。

其中公民营企业团体或个人之捐赠,可依所得税法之规定,准在当年度所得中减除,不受金额之限制。

  在此基础上,《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2004年修正)对基金的用途作了补充,除《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所规定的四种情形外,还规定了补助地方主管机关办理有关辅导计画所需之支出、捐助于防止中小企业连锁性倒闭互助保证基金之支出、补助中小企业制造高级产品与高附加价值产品有关产品及市场开发之支出、补助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或移转新技术之支出、管理及总务支出、其他有关支出等用途。

  此外,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1)就因遭受台风、水灾、地震及其它人力不可抗拒之灾害,致营业场所、厂房、商品、原物料、在制品等受损毁,急需资金从事复旧,持有受灾地区乡(镇、市、区)公所或地方主管机关出具之受灾证明者或经金融机构调查属实者,提供“重大天然灾害复旧贷款”,贷款额度在受灾复工营业计画之实际需要的八成范围之内,每一申贷企业累计最高不得超过新台币3000万元,贷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邮政储金二年期定期储金机动利率加1.5个百分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办理「重大天然灾害复旧贷款」要点》,2004年修正);

(2)为协助中小企业因应景气变化,顺利取得营运资金,提供“中小企业小额周转金简便贷款”,每一企业申请贷款额度之归户总金额不得超过新台币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五年(《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办理中小企业小额周转金简便贷款要点》,1999年4月7日修正);(3)在“中央”主管机关认定为重大经济变故期间或经济景气衰退期间,中小企业所需周转金,提供专项贷款,由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与承贷金融机构共同出资搭配贷放,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前一年营业额20%,且每一申请人贷款余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宽限期最多一年;贷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邮政储金二年期定期储金机动利率加2.5个百分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办理「经济变故、衰退期间产销周转金贷款」要点》,2003年12月26日修正)。

(4)为鼓励中小企业制造高级产品、高附加价值产品或服务,开拓外销市场,主管机关除会同有关机构予以技术及行销指导,协助国外参展等,还可经评定后准许其申请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补助其产品及市场开发费用。

(《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28条)

  3、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

  根据台湾地区《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13条的规定,为充裕中小企业资金,中央主管机关应协调有关金融机构、信用保证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保证之功能。

为充裕中小企业信用保证机构之资金,中央主管机关应编列预算捐助该机构,以维持其应有之保证能量,与该机构签约之金融机构亦应配合捐助,主管机关并得向企业界劝募。

前项各金融机构捐助之总额,得视需要逐年增加至总捐助额百分之三十五,由中央主管机关依其送保金额与逾期比率及代位清偿金额,对企业授信余额、净值、盈亏情形及已捐助金额等定之。

此为台湾地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成立的法律依据。

依此,台湾地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由台湾地区当局财政预算与相关金融机构共同捐资成立并得向企业界劝募,目的在于通过提供信用担保与金融机构共担风险,提高金融机构放款信心,从而帮助中小企业取得融资。

台湾地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体系较为系统、细致,除对九大保证项目即一般贷款、政策性贷款、小规模商业资款、外销贷款、购料周转融资、商业本票保证、进口税捐记帐保证、履约保证及青年创业贷款分别订有相应的《信用保证要点》外,还就保证对象及标准、不代位清偿规则、格式委托契约以及捐助章程等事项制定了具体细致的规定。

  《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保证对象标准》(1999年修正)将保证对象分为生产事业类与一般事业类,前者除须拥有相关营运证照外,须实收资本额在新台币6000万元以下且连续营业已达半年以上,或经常雇用员工数未满200人且连续营业已达三年以上、本国人资本超过百分之五十;后者须最近一年营业额在新台币8000万元以下,350万元以上、连续营业已达一年以上、本国人资本超过百分之五十,但金融保险业、煤矿开采业、土地开发业、房地产买卖租赁及经纪业、特许娱乐业(酒家舞厅等)除外。

另外,一些中小企业经辅导扩充或辅导合并后不再符合保证条件的,可视情在一定期限内仍得为本基金保证对象,但股票上市、上柜者除外。

  《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不代位清偿准则》(1997年修正)对

(1)融资对象资格不符合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的规定的授权融资保证案件;

(2)以及系列违规操作的专案送保案件;(3)送保案件尚未到期,授信单位在授信对象出现停止营业;未能依约分期摊还达一个月;授信对象或其负责人受票据交换所拒绝往来处分;应缴付之利息延滞期间达三个月;授信对象或其负责人受破产宣告,或清理债务中;或其财产受强制执行、假扣押、假处分或拍卖之声请;授信对象或其负责人被提起足以影响偿债能力之诉讼者;其他信用恶化情形,授信单位主张提前视为到期等情形,未于知悉之日起二个月内通知该基金;(4)送保案件到期未收回,未于两个月内通知该基金等,适用不代位清偿制度。

  《财团法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捐助章程》(1982年修正)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财团法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设置目的,在提供信用保证以协助中小企业获得金融机构之融资。

基金总额为新台币12亿元,由各级政府、金融机构及企业界共同捐助(第3条)。

主管机关为财政部。

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解散后,其剩余财产不以任何方式归属任何个人或私人企业,应依法归属中央政府或指定之机关团体。

  为便利中小企业的贷款并规范与贷款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制订了《财团法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委托契约》(1984年修正)。

主要内容有:

基金(甲方)授权贷款银行(乙方)在授权额度范围内代为审核提供信用保证之申请,代为收取保证手续费;乙方对中小企业申请融资者(丙方)如经审核原则同意,而认为其担保不足或无担保时,得代为转请甲方就其不足部份提供九成以下之信用保证;甲方提供信用保证得订定授权额度,由乙方先依甲方授权查询办法办理查询无重复后,得迳行核定并移送甲方追认保证,其超过授权额度者,应先送经甲方审核同意;甲方对乙方与丙方所签订之贷款契约,得建议增补其内容文字;乙方与丙方所签订之贷款合约,应由丙方之负责人连带保证,必要时得另嘱丙方提供经其交易对手背书或承兑之商业票据或其同业负责人联保保证书;甲方对于信用保证之贷款,于有必要时,得请乙方就丙方原已提供之担保品设定次顺位抵押权;丙方或其负责人若有不良之征信纪录或其它乙方认为应加注意之事项,乙方应载明于其移送甲方之调查或诊断报告中;等等。

  就不同的贷款类别,台湾地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订有相应的保证要点:

  

(1)《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一般贷款信用保证要点》(1998年修正)。

适用于因中小企业营运周转需要,对金融机构办理之一般短期周转融资、中期周转融资及资本性支出融资之信用保证。

其中,短期周转融资之信用保证涵盖票据、信用状融资(包括凭中小企业交易行为取得之本票、汇票、国内信用状、应收远期支票而办理之融资)以及其它短期周转融资。

票据、信用状融资的信用保证之期间最长不超过180天;其它短期周转融资之信用保证期间最长不超过1年。

中期周转融资之信用保证,金额不超过其最近一年营业额的五分之一,信用保证之期间最长五年。

资本性支出融资,范围为因购置机器设备、土地、厂房、营业场所等资本性支出(含得资本化之修缮费用)需要而办理之融资。

保证手续费为信用保证金额按年率0.75%计收。

  

(2)《财团法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政策性贷款信用保证要点》(1998年修正)。

其信用保证之授信种类包括左列贷款以及为配合贷款所签发之信用状或开状保证:

(1)依据中美基金“中小型工业污染防治设备贷款计划要点”所办理之贷款。

(2)依据中美基金“中小企业辅导贷款要点”所办理之贷款。

(3)依据中美基金“小型民营工业贷款办法”所办理之贷款。

(4)依据中美基金“促进企业管理计算机化贷款要点”所办理之贷款。

(5)对经济部工业局登录为卫星工厂中之企业,凭其与中心工厂订定之供销契约或订单或所持中心工厂未到期票据办理之周转贷款,或因购置厂房设备而办理之贷款。

(6)依据国防部制定之有关辅导法规中之融资辅导规定对军品生产事业办理之贷款,或凭中小企业接受国军采购之合约或证明文件办理之贷款。

(7)由中央银行提拨专款转融通,或由行政院开发基金提拨配合资金,所办理之“辅导中小企业升级贷款”、“购置国产自动化机器设备优惠贷款”、“购置自动化机器设备优惠贷款”或“农业自动化机器设备优惠贷款”。

(8)凭中小企业因接受政府机关、公营事业或公立学校采购货物、劳务或工程等合约而办理之贷款。

(9)依据行政院开发基金核定之“民营事业污染防治设备低利贷款要点”所办理之贷款。

(10)依据行政院开发基金核定之“畜牧事业污染防治设备低利贷款要点”所办理之贷款。

(11)依据行政院卫生署制定之“医疗机构污染防治贷款计画实施要点”所办理之贷款。

(12)依据行政院卫生署制定之“医疗发展基金申请作业要点”所办理之贷款。

(13)中国输出入银行依其“中长期输入融资要点”及“180天以上至360天输出融资要点”所办理之贷款。

(14)依据行政院核定之“鼓励民间事业开发工业新产品办法”所办理之“配合款”履约保证。

(15)由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自中长期资金提拨专款支应,依据经济部中小企业处制定之“协助中小企业扎根专案贷款要点”所办理之贷款。

同一企业移送信用保证之授信额度在新台币1500万元以下者,但送保之新案为购置自动化设备、污染防治设备及与该投资有关之厂房、土地之融资者,得提高为新台币2000万元。

  (3)《财团法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小规模商业贷款信用保证处理要点》(1986年修正)。

该项贷款信用保证之授信范围为:

对小规模商业所办理之营业周转融资,购置营业设备或场所等资本性支出融资,但医疗保健业以购置医疗设备或场所为限。

营业周转融资之信用保证,其授信期间最长以三年为限,但期间超过一年之案件,应约定自第十三个月起按月平均分期偿还。

授信期间一年以内之保证案件,如企业于保证期间一年到期时仍有需要,而符合

(1)继续经营;

(2)无积欠利息;(3)原保证人继续保证;(4)未列入逾期等条件,授信单位得迳准受信企业自原贷款到期日后二年内按月平均分期偿还,且授信单位核准展期后,应于原保证到期后二个月内依有关约定向本基金办理展期保证;资本性支出融资之信用保证,授信期间最长以四年为限,并应约定分期偿还。

  (4)《财团法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外销贷款信用保证要点》(1996年修正)。

适用于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因外销采购原料及生产所需短期资金所办理之外销贷款,提供信用保证。

  (5)《财团法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购料周转融资信用保证要点》(1989年修正)。

适用于中小企业自国内外采购物资、器材或设备周转所需融资之信用保证。

其授信种类,包括

(1)国内即期信用状融资:

签发国内即期信用状,交付货款时由受信企业备款归垫;或签发国内即期信用状,交付货款时对受信企业续予所需贷款或对受信企业签开之汇票予以承兑并收回垫付款。

(2)国内远期信用状融资:

签发国内远期信用状,并对卖方依信用状条款签发之汇票予以承兑或垫款。

(3)票据承兑保证:

对中小企业因交易行为而签开之汇票、本票所办理之承兑或保证。

(4)进口即期信用状融资:

进口即期信用状之开状或保证开状,货物进口时由受信企业备款赎单;或进口即期信用状之开状或保证开状,货物进口时续予赎单所需贷款或对受信企业签开之汇票予以承兑并收回垫付款。

(5)进口远期信用状融资:

进口远期或延期信用状之开状及开状后之相关授信,或对上述开状所提供之保证及保证后之相关授信。

(6)进口托收融资:

偿付进口托收(D/A)(D/P)货款之贷款,或承兑交单(D/A)之付款保证。

  (6)《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商业本票保证之信用保证要点》(1996年修正)。

适用于中小企业筹措短期资金需要,对金融机构为其保证发行之商业本票提供信用保证。

信用保证之期间依每笔本票保证期间为准,最长以365天为限。

  (7)《财团法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配合金融机构办理“中小企业进口税捐记帐”保证办法》(1985年修正)。

为便利中小企业向海关申请输入机器分期缴税及外销品进口原料税捐记帐而制定。

凡中小企业输入机器申请分期缴税或外销品进口原料之进口税捐申请记帐,均得向已与本基金签订保证契约书之金融机构申请保证,其保证期限依据海关规定,但外销品进口原料之进口税捐记帐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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