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DX05《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配置与设计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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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DX05《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配置与设计技术规定》

宁波市工程建设地方细则

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和充电设备配置与设计技术规定

2017-03-05发布

2017-05-01实施

为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的文件精神,在《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DB33/1121-2016基础上,编制组参考现行国家及国网公司的相关规范和规定,结合宁波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共分8个章节,主要内容是:

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配置标准及平面布置,供电与配电,配电线路,计量,相关要求

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4

4配置标准及平面布置6

5供电与配电11

6配电线路13

7计量14

8相关要求15

1.0.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浙江省和宁波市政府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规范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建设的配置与设计,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中自用桩及相关设施的配置与设计,不适用专用桩和公共桩及相关设施的配置与设计。

既有民用建筑增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充电设备时,应符合本规定中相关的技术规定。

1.0.3新建民用建筑工程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应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1.0.4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建设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浙江省及宁波市现行有关规范及标准的规定。

2.0.1民用建筑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用途的建筑,农民自建住宅及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2的其他民用建筑项目除外)。

2.0.2电动汽车在道路上使用,由电动机驱动的汽车,电动机的动力电源源于可充电电池或其它易携带的能量存储设备。

包括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不包括室内电动车、有轨及无轨电车和工业载重电动车等特种车辆。

2.0.3充电设施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包括电源装置、配

电装置、计量装置、管线装置、监控系统等。

2.0.4充电设备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提供电能的专用设备,本规定指“慢充”和“快充”两种充电桩,形式上对应于交流充电桩和非车载充电机;按使用用途分为自用桩、专用桩和公共桩。

2.0.5交流充电桩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装置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

除供电外,通常还具有监控、保护、计量、计费、通信等功能。

2.0.6非车载充电机安装在电动汽车车体外,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

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储能设备充电的专用装置。

2.0.7监控系统对充电设施的供电状况、充电设备运行状态、环境监测及报警等信息进行采集,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实现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系统。

2.0.8自用桩

指为单位及其内部职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在住宅小

区内为全体业主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为特定个人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2.0.9专用桩

指为特定公共服务领域专用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如为公交车、出租车、环卫车等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设施。

2.0.10公共桩

指服务于社会公众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经营性充电设施。

3基本规定

3.0.1建设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充电设备的专项说明。

3.0.2所配置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充电设备必须通过国家相关认证机构根据标准进行的型式测试。

3.0.3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充电设备采用的标称电压、电流及充电模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

通用要求》GB/T18487.1的规定。

3.0.4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采用的充电接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GB/T20234的要求。

3.0.5充电系统各部分之间、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之间的通信接口及协议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3.0.6设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充电设备场所的消防措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3.0.7在人防工程内设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充电设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的规定。

3.0.8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充电设备的防雷与接地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的规定。

3.0.9公用电网谐波允许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的规定。

4配置标准及平面布置

4.0.1新建各类民用建筑工程机动车位配置数量应满足《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甬政发〔2015〕47号)的规定。

此规定停车配建指标为建设工程需要达到的最低标准;在同一建设工程中包含不同类别建筑物的,应按不同指标分别计算停车泊位,再进行累加。

1.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

中类

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I居住

I-1商品房、拆迁安置房

车位/100㎡建筑面积

1.05

I-2经济适用房、限价房

0.5

I-3公租房、集体宿舍

0.2

经计算所得机动车泊位中应保证3%以上为地面停车位;套型面积超过300m2/户的,机

动车停车泊位按3个车位/户计算。

2.办公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

中类

小类

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II办公

II-1行政办公

≥25000㎡

核心区

车位/100㎡建筑面积

0.6

其他区

1.0

<25000㎡

核心区

0.8

其他区

1.2

II-2其他办公(包括物业办公)

核心区

0.7

其他区

1.0

新建建筑面积≥25000㎡的行政办公类项目应在停车配建基础上增设公共停车场(不计入配建),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数量不宜小于配建机动车位总数的20%,并在地块规划条件中予

以明确。

3.商业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

中类

小类

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III商业

III-1

核心区

车位/100㎡建筑面积

0.7

综合商业

其他区

1.0

III-2

核心区

1.0

大型超市

其他区

1.2

III-3专业市场

1.2

III-4零售网点

0.4

注:

1.本大类中,涉及超市的商业建筑,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归入III-4零售网

综合商业类,大于等于3000

点类,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且小于3000平方米的归入III-1

平方米的归入III-2大型超市类。

1000平方米的归入III-1综合商

2.其他商业建筑(除专业市场外)建筑面积大于等于业类,小于1000平方米的归入III-4零售网点类。

4.文体场所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

中类

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IV文体场所

IV-1大型体育场馆

车位/百座

6.0

IV-2中小型体育场馆

3.0

IV-3影剧院

6.0

IV-4会展用地

车位/100㎡建筑面积

0.9

IV-5博物馆、群艺馆、科技馆、图书馆、文化活动中心

0.8

IV-6娱乐性体育设施

1.4

注:

1、本大类中,IV-1大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IV-2

中小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

2、IV-1大型体育场馆选址可根据交通影响评估结果确定配建车位数。

5.宾馆、餐饮、娱乐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

中类

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V宾馆、餐饮、娱乐

V-1宾馆

车位/100㎡建筑面积

0.8

V-2餐饮、娱乐

1.5

宾馆内附设的餐饮、娱乐设施应按V-2类计算后进行累加。

6.医院、福利院等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

中类

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VI医院、福利院

V1-1市、区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车位/100㎡建筑面积

1.2

VI-2社区医院、独立诊疗所

0.5

VI-3疗养院

0.4

VI-4福利院、养老院

0.3

7.教育设施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

中类

计量单位

教工机动车停车位

学生接送机动车停车位

VII教育设施

VII-1大中专院校

车位/百学生

4.0

/

VII-2中学

车位/班

0.8

0.8

VII-3小学

0.6

1.2

VII-4幼儿园

0.5

1.0

学生接送停车位宜在学校用地范围内独立布置,其出入口可不计入基地机动车出入口。

8.游览场所的建设工程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

中类

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VIII游览场所

VIII-1城市公园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10

VIII-2主题公园

20

游览场所内附设的餐饮、商业等设施应按相应建筑类别计算后进行累加。

9.工业仓储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类别

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参考值)

IX工业厂房、仓储设施

车位/100㎡建筑面积

0.2

10.建设工程应在配建车位中明确配建公共停车位,配建公共停车位应相对独立,成片设置,设置位置应方便使用,在配建车位总量中所占比例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类别

配建公共停车位比例

I居住

2%,配建要求超过20个可按20个配建

II办公

II-1行政办公(<25000㎡)

20%

II-2其他办公

15%

III商业

III-1综合商业、III-2大型超市

70%

III-3专业市场、III-4零售网点

50%

IV文体场所

70%

V宾馆、餐饮、娱乐

70%

VI医院

70%

VIII游览场所

70%

11.建筑工程配建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车位类型

建筑类型

停车位配建指标

装卸车位

I居住

每100㎡建筑面积设置0.01个,最高5个

II办公

每100㎡建筑面积设置0.01个,最高3个

III-1综合商业、

每100㎡建筑面积设置0.02个

III-2大型超市、

III-3专业市场

超过3个时,每增加10000㎡,增设1个超过6个时,每增加15000㎡,增设1个

IV-4会展用地、X工业厂房、仓储设施

按照具体生产条件或需求确定

V-1宾馆

每100㎡建筑面积设置0.0125个,超过3个时,每增加16000㎡建筑面积增设1个

出租车车位

II办公

每100㎡建筑面积设置0.01个,超过3个时,每增加15000㎡,增设1个

III商业

每100㎡建筑面积设置0.04个

IV-1大型体育场馆、IV-2中小型体育场馆

每1000个座位设置1个

IV-3影剧院

每300个座位设置1个

IV-5博物馆、群艺馆、科技馆、图书馆、文化活动中心、IV-6娱乐性体育设施

每100㎡建筑面积设置0.02个

V-1宾馆

每100㎡建筑面积设置0.01个,超过3个时,每增加12000㎡建筑面积,增设1个

V-2餐饮、娱乐

每100㎡建筑面积设置0.04个

VI医院

每100㎡建筑面积设置0.02个

VII教育设施

学生接送车位可设置成出租车车位(临时上下客停车位)形式

大客车车位

IV-1大型体育场馆、IV-2中小型体育场馆

每1000个座位设置1个

IV-5博物馆、群艺馆、科技馆、图书馆、文化活动中心

每100㎡建筑面积设置0.02个

V-1宾馆

每100㎡建筑面积设置0.03个,超过6个时,每增加8000㎡建筑面积增设1个

VII教育设施

24班及以下的学校至少设置2个学校大客车车位,

24班以上的学校至少设置3个学校大客车车位,大专院校至少设置3个

VIII游览场所

每1公顷占地面积设置1个

无障碍停车位

当停车位数小于等于50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2个,不足25辆时可设1个;当停车位数大于50辆且小于等于300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5个;当停车位数大于300辆且小于等于500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8个;当停车位数大于500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总停车位数的2%

除装卸车位外,其他特殊停车位均可计入配建停车位数;装卸车位配建指标按大型汽车计,

其它特殊停车位可折算成小型汽车停车位数。

4.0.2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各类民用建筑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2的规定。

表4.0.2新建各类民用建筑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建指标

工程类别

住宅

办公

旅馆

医院疗养院

社区卫生站

专校大、院

中小学幼儿园

其它

A

14%

12%

12%

14%

10%

12%

10%

12%

B

3%

14%

12%

18%

/

10%

/

15%

注:

A代表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置总数量占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数量的比例;B代表快充停车位配置数量占充电停车位配置总数量的比例。

新建民用建筑按本规定配建指标计算出的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总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数量以第4.0.1条为准。

4.0.3配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的工程项目应按照第

4.0.2条的配建指标配足变压器容量,相应的配电设施、计量装置、管线、充电设备均应配置到位。

对于住宅工程项目配建指标以外的部分,应预留管线通道及配电设施、计量装置和充电设备的位置。

4.0.4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宜集中布置或分区集中布置,平面应按照建筑专业的布局为准,应标明“快充”和“慢充”的分类属性,并宜靠近相应类别的变配电所进行布置。

5供电与配电

5.0.1住宅建筑、由公用变配电所供电的民用建筑,其设置的电动汽车“慢充”设备应由公用变配电所进行供电。

5.0.2除第5.0.1条规定的情形外,民用建筑设置的电动汽车“慢充”设备宜由专用变配电所进行供电。

5.0.3“快充”设备应设置为公(共)用停车位,由专用变配电所进行供电。

5.0.4“快充”设备宜采用非车载充电机形式,供电采用AC380V三相电源,容量不应小于30kW,且不宜大于60kW。

5.0.5“慢充”设备宜采用交流充电桩形式,供电采用AC220V单相电源,额定电流不宜超过32A,容量不应大于10kW。

5.0.6对于公用变配电所,“慢充”按7kVA/台计入公用变压器容量配置,不再计入需要系数和同时系数。

5.0.7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负荷宜均匀分配,单台公用变压器接入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装机容量不宜大于变压器容量的20%。

公用

变压器的额定容量配置应按照《宁波市住宅工程配电技术规定》

2014甬SB-01的规定执行。

5.0.8对于专用变配电所,用电负荷计算应按照《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DB33/1121的要求执行,其中同时工作系数K不宜小于0.8。

5.0.9含有单相充电设备的配电系统,应在变配电所设置适当容

量的分相无功补偿设施。

5.0.10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配电回路不应接入与其无关的用电负荷。

5.0.11向末端充电设备供电的配电回路应具有短路、过负荷保护和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剩余电流保护的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且不得设置延时。

5.0.12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电箱应设置明显标识并配置相应级别的电涌保护器。

5.0.13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应进行等电位联结。

6配电线路

6.0.1公用变配电所引出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电线缆截面要求:

1.从低压变配电所引至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电缆分支箱的电缆截面不应大于240㎜2;

2.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电缆分支箱引至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集中表箱的电缆截面不宜小于70㎜2;

3.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集中表箱引至充电设备的线缆截面应根据所配充电设备容量大小和形式进行选择,其截面不宜小于10㎜2;

6.0.2专用变配电所引出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出线线缆截面可根据实际负荷要求进行配置。

6.0.3落地式充电设备宜采用电缆下进线方式;壁挂式充电设备宜采用下进线方式,也可采用侧进线方式。

7计量

7.0.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电能计量应包括两部分:

充电设备和供电部门之间的电量结算计量、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电量和服务费用结算计量。

7.0.2公用变配电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集中表箱设置要求:

1.表箱箱体应采用镀锌冷轧钢板或不锈钢板制成;

2.表箱设置应不大于12只单相表位,同时要求预留电能信息采集器的安装位置;

3.表箱内应配置具有隔离功能、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的开关电器,并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装置)及电涌保护器;

4.表箱应集中设置在专用的计量小间内,计量小间应按照电能质量要求及车位分布合理设置,表箱箱底距地高度不应小于0.8m。

7.0.3专用变配电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计量可根据产权方需求进行配置。

8相关要求

8.0.1公用变配电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用电缆分支箱的位置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于地下室,可与公用变专用计量小间同室布置。

8.0.2室外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应按照户外配电防护等级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安装。

8.0.3设有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建筑,在火灾时应联动切断充电设施的电源。

8.0.4设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配电系统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未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应设置防止电气火灾的剩余电流保护报警装置;剩余电流报警电流宜为300mA。

8.0.5公共停车场(库)充电场所的照明应采用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的方式;住宅小区停车场(库)充电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的方式。

8.0.6充电设备操作面板宜自带背景灯。

8.0.8

8.0.7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监控系统包括充电监控、供电监控及环境监测;当采用集中监控系统时,相关信息应传至有人值班的场所。

本技术规定未涉及内容应按照《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DB33/1121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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