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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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docx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

依据职权,通过监督检查、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其他机关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证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执法人员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加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7个工作日内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依据职权,通过监督检查、监督抽验、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其他机关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登记《案件来源登记表》,承办科室或机构负责人提出是否需要进一步核实等处理意见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市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承办科室或机构组织案件合议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人员撰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分别报承办科室或机构、市局法制机构、分管局长审批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办案人员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经分管局长批准不予立案的,告知投诉举报人或交办、报请、移送违法行为的机关

自发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决定是否立案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结案,立卷归档

 

食品药品查封扣押流程图

申请

(业务科室)

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申请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填写《行政处理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按法定处罚程序办理。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解除查封扣押,填写《解除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和物品清单,将被查封扣押物品返还当事人。

不需检验的,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需检验的,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查封扣押

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2.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制作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出具《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执法人员、当事人、有关人员当场签字或盖章。

决定

(现场作出)

审批

局领导,情况紧急时可以先作为,24小时内报告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许可流程图

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查和现场检查(20日内)

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及《GSP证书》增加范围

市局网站公示

不通过

通过

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a)《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

b)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证书包含正、副本的,需提供正、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供核对);

c)拟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的门店名单,加盖公章的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本企业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情况说明(证书包含正、副本的,需提供正、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供核对);

d)企业和门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专门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人员情况;

e)企业、门店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明细;

f)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报送经营信息的网络说明材料和操作手册;

g)凡申请单位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企业应当提交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应出示原件供核对)。

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发放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不符合申报条件、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许可范围的不予处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提交至行政服务中心药监窗口,当场受理

 

附注:

办理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食药监窗口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

3378131监督电话:

3378100

 

餐饮服务许可内部办理流程图

(一)

(适用于核发、延续、许可事项变更)

不予受理

申请

(申请人提出)

 

受理

(食品药品监管窗口)

判断

符合条件

审查

(食品消费监管科)

不符合条件

判断

符合条件

现场检查

(食品消费监管科)

不予许可

不符合条件

判断

符合条件

决定

(分管领导)

不符合条件

判断

符合条件

归档

(食品药品监管窗口)

制发证件

(食品药品监管窗口)

餐饮服务许可内部办理流程图

(二)

(适用于补证、注销、登记事项变更)

不予受理

申请

(申请人提出)

 

受理

(食品药品监管窗口)

判断

符合条件

审查

(食品药品监管窗口)

不予办理

决定

(食品药品监管窗口首席代表)

判断

归档

(食品药品监管窗口)

制发证件

(食品药品监管窗口)

不符合条件

判断

符合条件

 

不符合条件

符合条件

 

餐饮服务行政许可事项对外受理流程图

(一)

(适用于核发、换证、许可事项变更)

申请

(到中心窗口提出)

发证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核发或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决定

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基本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但仍需整改完善的,依法提出整改意见,待企业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现场核查(承诺时限顺延)。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承诺时限顺延)。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申报材料:

见附注

(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受理

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查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餐饮服务许可行政许可事项对外办理流程图

(二)

(适用于补证、注销、登记事项变更)

审查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申请

(到中心窗口提出)

受理

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报材料:

见附注

(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决定

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同意决定,并办理补证、注销、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同意的书面决定。

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内部办理流程图

(一)

(适用于三类批发的核发、延续、许可事项变更)

不予受理

申请

(申请人提出)

 

受理

(食品药品监管窗口)

判断

符合条件

审查

(医疗器械监管科)

不符合条件

判断

符合条件

现场检查

(医疗器械监管科)

不予许可

不符合条件

判断

符合条件

决定

(分管领导)

不符合条件

判断

符合条件

归档

(食品药品监管窗口)

制发证件

(食品药品监管窗口)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内部办理流程图

(二)

(适用于三类批发的补证、注销、登记事项变更)

不予受理

申请

(申请人提出)

 

受理

(食品药品监管窗口)

判断

符合条件

审查

(食品药品监管窗口)

不予办理

决定

(食品药品监管窗口首席代表)

判断

归档

(食品药品监管窗口)

制发证件

(食品药品监管窗口)

不符合条件

判断

符合条件

 

不符合条件

符合条件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行政许可事项对外受理流程图

(一)

(适用于三类批发核发、换证、许可事项变更)

发证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核发或换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决定

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基本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但仍需整改完善的,依法提出整改意见,待企业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现场核查(承诺时限顺延)。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承诺时限顺延)。

审查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申请

(到中心窗口提出)

受理

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报材料:

见附注

(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行政许可事项对外受理流程图

(二)

(适用于三类批发补证、注销、登记事项变更)

审查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申请

(到中心窗口提出)

受理

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报材料:

见附注

(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决定

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同意决定,并办理补证、注销、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同意的书面决定。

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和运输证明核发

内部办理流程图

不予受理

申请

(申请人提出)

 

受理

(食品药品监管窗口)

判断

符合条件

审查

(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科)

不予办理

决定

(食品药品监管窗口首席代表)

判断

归档

(食品药品监管窗口)

制发证件

(食品药品监管窗口)

不符合条件

判断

符合条件

 

不符合条件

符合条件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和运输证明核发

行政许可事项对外受理流程图

审查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申请

(到中心窗口提出)

受理

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报材料:

见附注

(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决定

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同意决定,并办理核发手续。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同意的书面决定。

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附注:

办理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地点:

行政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管窗口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

3378131监督电话:

3378100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内部办理流程图

不予受理

申请

(申请人提出)

 

受理

(食品药品监管窗口)

判断

符合条件

审查

(食品流通监管科)

不符合条件

判断

符合条件

现场检查

(食品流通监管科、开发区分局)

不予许可

不符合条件

判断

符合条件

决定

(分管领导)

不符合条件

判断

符合条件

发证

(食品流通监管科)

归档

(食品流通监管科)

食品流通许可行政许可事项对外受理流程图

申请

(到中心窗口提出)

发证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核发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决定

5个工作日内

基本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但仍需整改完善的,依法提出整改意见,待企业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现场核查(承诺时限顺延)。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承诺时限顺延)。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申报材料:

见附注

(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受理

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查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事项内部办理流程图

(一)

(适用于核发、延续、许可事项变更)

不予受理

申请

(申请人提出)

 

受理

(食品药品监管窗口)

判断

符合条件

审查

(食品生产监管科)

不符合条件

判断

符合条件

现场检查

(食品生产监管科)

不予许可

不符合条件

判断

符合条件

决定

(分管领导)

不符合条件

判断

符合条件

归档

(食品药品监管窗口)

制发证件

(食品药品监管窗口)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事项内部办理流程图

(二)

(适用于补证、注销、登记事项变更)

不予受理

申请

(申请人提出)

 

受理

(食品药品监管窗口)

判断

符合条件

审查

(食品药品监管窗口)

不予办理

决定

(食品药品监管窗口首席代表)

判断

归档

(食品药品监管窗口)

制发证件

(食品药品监管窗口)

不符合条件

判断

符合条件

 

不符合条件

符合条件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事项对外受理流程图

(一)

(适用于核发、换证、许可事项变更)

发证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核发或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决定

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基本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但仍需整改完善的,依法提出整改意见,待企业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现场核查(承诺时限顺延)。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指派两名以上审核员进行现场核查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承诺时限顺延)。

审查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申请

(到中心窗口提出)

受理

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报材料:

见附注

(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事项对外受理流程图

(二)

(适用于补证、注销、登记事项变更)

审查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申请

(到中心窗口提出)

受理

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报材料:

见附注

(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决定

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同意决定,并办理补证、注销、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同意的书面决定。

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许可内部办理流程图

(一)

(适用于核发、换证、许可事项变更)

不予受理

申请

(申请人提出)

 

受理

(食品药品监管窗口)

判断

符合条件

审查

(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科或县、区、开发区局)

不符合条件

判断

符合条件

现场检查

(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科或县、区、开发区局)

不予许可

不符合条件

判断

符合条件

决定

(局领导)

不符合条件

判断

符合条件

归档

(食品药品监管窗口)

制发证件

(食品药品监管窗口)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许可内部办理流程图

(二)

(适用于补证、注销、登记事项变更)

不予受理

申请

(申请人提出)

 

受理

(食品药品监管窗口)

判断

符合条件

审查

(食品药品监管窗口或县、区、开发区局)

不予办理

决定

(食品药品监管窗口首席代表)

判断

归档

(食品药品监管窗口)

制发证件

(食品药品监管窗口)

不符合条件

判断

符合条件

 

不符合条件

符合条件

 

药品企业经营行政许可事项对外受理流程图

(一)

(适用于核发、换证、许可事项变更)

发证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核发或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决定

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基本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但仍需整改完善的,依法提出整改意见,待企业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现场核查(承诺时限顺延)。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承诺时限顺延)。

审查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申请

(到中心窗口提出)

受理

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报材料:

见附注

(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药品企业经营行政许可事项对外受理流程图

(二)

(适用于补证、注销、登记事项变更)

审查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申请

(到中心窗口提出)

受理

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报材料:

见附注

(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决定

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同意决定,并办理补证、注销、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同意的书面决定。

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二类精神药品许可对外受理流程图

审查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申请

(到中心窗口提出)

受理

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报材料:

见附注

(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决定

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同意决定,并办理核发手续。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同意的书面决定。

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附注:

办理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地点:

行政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管窗口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

3378131监督电话:

3378100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二类精神药品许可内部办理流程图

不予受理

申请

(申请人提出)

 

受理

(食品药品监管窗口)

判断

符合条件

审查

(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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