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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学区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铜城工业园区学区学校安全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以构建“和谐校园、平安校园”为目的,以落实《崇信县学校安全管理办法》为主渠道,坚持依法治校、依法治教,逐步形成规范管理,创建文明校园,以“教育先行、预防为主、依法管理、责任到人”为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体制,以“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一票否决制”为保障,为切切实实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校产和师生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各校要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树立“安全第一、人人有责”的思想,高度重视,明确分工,齐抓共管,形成安全工作全乡、全校一盘棋。

学区成立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应急处理、检查指导全乡安全工作。

各校也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机构。

组长:

张彦鹏

组员:

李志荣吴建忠刘永胜陈惠世刘永利杨好景

二.制度建设:

为了做到安全工作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不断规范管理,科学发展,学校要根据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教育制度,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建立完善学校安全常规管理制度,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制定安全工作应急处理预案,形成安全事故报告制和首问责任制,建立健全家访制度,坚持教职工轮流值班,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学校领导带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坚持师生定期体检制度,健全健康档案,小学应建立健全路队护送制度,幼儿园应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中学应坚持对住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和定时查铺制度,实行学校大型活动批准制度等13项安全制度。

学校校长有义务、也有权利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要求学生参加没有安全保障的社会活动。

三.明确责任:

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

要严明教职工和学生考勤制度,及时查明教职工和学生中无辜旷工、旷课人员,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家属及监护人,交代清楚责任。

加强学校食堂、车辆管理,要做到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定期体检,有病离岗、康复返岗。

学校对车辆、食品、药品、师生人身和校舍校产的管理,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食品卫生法》、《化学危险药品管理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做到责任明确、纪律严明、违法必究。

四.检查考核:

一是学校自查自纠,及时解决本校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二是学区分定期和不定期方式检查考核学校安全工作,定期检查主要集中在开学后一周和放学前一周,每学期2次,不定期检查依季节、气候特点随时进行。

学区将依据《崇信县学校安全管理办法》进行考核,每学期一次,考核成绩将记录在学校综合考核成绩中,作为评优选先的重要依据。

五.责任追究与处罚:

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虽令而不改的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违规从事教育工作、开展教学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系统各项管理规定的办法和措施予以处理。

六.安全常规:

1.安全教育:

一是明确任务,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

二是具体内容,交通安全教育;食品卫生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教学实验安全教育;活动安全教育;体育运动安全教育;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防范自然灾害的安全教育;法制及治安安全教育;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即对师生进行防止意外伤害、预防意外突发事件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三是教育形式,每月定期对学生进行集中安全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

学校应将放假前、开学初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向学生介绍交通安全、饮食卫生、校内外活动安全及其他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等。

学校应利用每年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每年3月最后一周周一)、全国食品卫生宣传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针对安全教育的薄弱环节,确定活动主题,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四是教育目标,幼儿园安全教育应使幼儿初步学习日常生活中的基本安全知识,熟记常用的报警、援助电话,具备初步的分辨安全与危险的能力,掌握紧急状态下避险和自救的简便方法。

小学安全教育应使学生初步树立安全观念,了解学校和日常生活中的基本安全知识,熟记常用的报警、援助电话,具备初步的分辨安全与危险的能力,掌握紧急状态下避险和自救的简便方法。

初中安全教育应使学生树立安全观念、法制观念和公德意识,自觉遵守安全法规,维护公共安全设施;熟悉学校、家庭、社会中须知的安全知识,掌握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基本方法,具备一定的危险判断能力和防范事故、抵御暴力侵害的能力。

2.安全事故报告:

学校应对校舍进行动态观查,发现险情(危房、危楼、危墙、危厕等)应立即进行警示处理,并在第一时间内上报学区。

学校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报告学区。

学校发生师生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及社会安定、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学区。

对瞒报、漏报、迟报、谎报的单位和个人,学区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强化措施:

一是安全隐患排查,校长、班主任要仔细认真检查本校、本班安全隐患,及时协调解决,积极实行安全晨检。

二是规范安全事故报告程序。

三是落实值班制度。

四是加强消防和安全用电管理,要保持通风良好,保障疏散通道畅通,保证灭火设备使用正常并能正确使用,完善应急措施。

五是坚决实行持证上岗、有证运营。

炊事员、司机、锅炉工等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上岗证、驾驶证等合法证件,车辆、电器、药品必须经过相关安全检验,不得无证上岗、无证运营。

六是强化用电、取暖、交通、化学实验、食品、疾病预防的安全教育,落实保障措施。

 

崇信县学校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各级各类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校,是指我县境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社会力量举办学校)。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依法管理、负责到人的原则。

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任务与责任

第四条 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工作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

第六条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应当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教育制度。

第七条 学校校长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法制观念,熟练掌握和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类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熟悉组织学校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措施和审批权限,根据地域、环境、季节变化,定期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积极防范事故发生并妥善处置突发性事故。

各学校要制定安全工作应急处理预案。

第八条 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认真履行安全教育职责,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学生和自身的合法权益;掌握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知识、申报制度、处理突发事故的方法,以及在紧急状态下组织学生自救自护的办法,具备分辨安全、危险的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三章教育培训

第九条 学校安全教育应以学生为主,同时对教职工开展教育,学校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通安全教育,即学生在上学下学、离校返校路途和学校组织集体活动路途中的交通安全教育;

(二)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即师生在校内外食堂就餐、在校内外购买食品以及饮水、卫生保健、疾病防治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三)消防安全教育,即师生在防火、防雷、防煤气中毒以及用电、用油、用煤气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四)教学实验安全教育,即教学实验的操作及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物品的储藏、搬运、使用和教学实习、生产实践方面的安全教育。

(五)活动安全教育,即师生参加各类教育教学活动,包括校内组织的各项活动及组织学生参加的各种社会公益性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方面的安全教育。

(六)体育运动安全教育,即师生参加早操、课间操、体育课、校园集体舞、军训、体育活动等体育运动方面的安全教育;

(七)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即师生参加校内外劳动及日常生活方面的安全教育;

(八)防范自然灾害的安全教育,即地震、雷电、洪水、龙卷风等自然灾害方面的安全教育;

(九)法制及治安安全教育,即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和治安安全教育;

(十)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即对师生进行防止意外伤害、预防意外突发事件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十条学校应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培养、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训练,重视加强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逃生等安全防护教育,增强师生自救、自护和互救的能力。

第十一条 学校应根据学生年龄特点、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确定各学校安全教育目标,形成教育递进层次。

幼儿园安全教育应使幼儿初步学习日常生活中的基本安全知识,熟记常用的报警、援助电话,具备初步的分辨安全与危险的能力,掌握紧急状态下避险和自救的简便方法。

小学安全教育应使学生初步树立安全观念,了解学校和日常生活中的基本安全知识,熟记常用的报警、援助电话,具备初步的分辨安全与危险的能力,掌握紧急状态下避险和自救的简便方法。

初中安全教育应使学生树立安全观念、法制观念和公德意识,自觉遵守安全法规,维护公共安全设施;熟悉学校、家庭、社会中须知的安全知识,掌握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基本方法,具备一定的危险判断能力和防范事故、抵御暴力侵害的能力。

高中安全教育应使学生树立安全观念、法规观念和公德意识,自觉遵守安全法规,维护公共安全,懂得运用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熟悉学校、家庭、社会中须知的安全知识,掌握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基本方法和事故发生后请求救助的基本途径,具备一定的安全防范意识、危险判断能力和抵御暴力侵害的能力。

第十二条 学校应根据地域、环境、季节特点,利用活动类课程时间,每月定期对学生进行集中安全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

学校应将放假前、开学初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向学生介绍交通安全、饮食卫生、校内外活动安全及其他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等。

学校应利用每年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每年3月最后一周周一)、全国食品卫生宣传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针对安全教育的薄弱环节,确定活动主题,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应与家庭密切配合,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障碍疏导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学校应把安全工作作为家长会、家长学校的重要内容,增强安全教育效果。

第十四条 学校应加强法制教育,聘请法制副校长,建立法制教育基地,开展经常性的法制教育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主要内容,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师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第四章 制度和检查

第十五条 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度。

学校应层层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层层签订责任书,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第十六条 建立完善学校安全常规管理制度。

学校应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并对学校内安全防范重点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

学校应在每月第一个星期对校舍、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及学校卫生保健品、化学药品、食品卫生、安全警示等进行全面检查,特别在开学前,雨(雪)后应重点进行防范,杜绝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的工作计划、总结应有安全工作的内容。

每次安全检查应做好检查记录,对需要整改的问题,要提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学校无力整改的要迅速上报教育局。

第十九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

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对学校管理、评估的重要内容,教育局每年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一次评估检查。

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学校,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五章 校内设施安全

第二十条 学校要加强校舍管理和监控,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学校应对校舍进行动态观查,发现险情(危房、危楼、危墙、危厕等)应立即进行警示处理,并在第一时间内报县教育局。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依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和用电安全管理。

学校应按规定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食堂、锅炉房、学生宿舍等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合格的消防器材,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保证灭火药品规格正确、药性有效,有关管理人员能熟悉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学校要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志,开展夜间活动(包括上晚自习等)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的安全撤离和疏散。

学校临时聘用锅炉工,必须取得司炉工证方可上岗。

炉火取暖的学校放学后要灭火,并且清理炉旁物品,严防火灾和煤气中毒。

学校应加强电源、电器、电网的检查,防止因漏电或线路老化等问题引发事故。

严禁学生在宿舍私自接线安装各类电器,严禁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热水器等电器,严禁将煤油灯、蜡烛、煤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宿舍。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得允许在校内制作、燃放、存放、销售烟花爆竹,严禁组织学生参加此类活动。

严禁在校园内焚烧纸张、柴草、垃圾。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验室应遵守《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等法规,按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规定,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学校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熟知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并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实验。

除教学正常使用的少量化学试剂外,各种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危险品库或专用危险品橱柜内,实行双锁双人管理。

对危险化学品的领用、消耗,学校应随时登记。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加强对校园计算机网络的管理,防止反动、色情、暴力等不健康的内容影响学生。

第六章校内活动安全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加强校内大型活动的管理。

组织学生集会、开展文体活动、参加校内劳动等,应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安排教师进行组织和防范。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加强学生管理。

发现学生旷课或早退,应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发现学生行为异常,应及时调查原因,并与监护人取得联系。

要建立健全家访制度,对有问题的学生应及时与家长或监护人沟通,取得家长和监护人的配合的支持,做进一步的教育。

严禁教师无故停学生的课或将学生逐出教室和学校,严禁让学生请家长。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加强对住宿学生的管理,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24小时值班制度,坚持对住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和定时查铺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在校外投亲靠友或租典房屋住宿的学生,学校应与其家长或监护签订安全协议,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加强教职工管理,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严禁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七章 校外活动安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加强校外大型活动的管理。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等各种大型活动应以安全、就近为原则,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制定预防措施和逃生应急预案。

实行学校大型活动批准制度。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等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应经教育局同意批准后,方可实施。

学校在外出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配备学校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必要时应办理相关保险手续。

对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

第三十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实验、实习、勤工俭学等活动应坚持无毒、无害和力所能及,确保人身安全的原则,健全操作规程,有针对性的进行劳动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加强劳动保护。

职业学校应与实习单位共同制定安全保护措施,防止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事故发生。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允许组织学生参加扑救各类火灾、防汛、防洪和商业性庆典、演出活动,严禁组织学生参加其年龄、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以外的各类活动(如高层建筑上擦玻璃,在交通要道上宣传、值勤,去医院等有传染病源的地方劳动等)。

学校校长有义务、也有权利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要求学生参加没有安全保障的社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重视和加强车辆管理。

学校的机动车辆应加强保养和维护,接送学生的校车应符合安全标准。

学校集体活动租用的车辆证件要齐全,严禁学校租用证件不全、车况不良及农用车等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严禁聘用无证和技术不良的司机,严禁超载运行。

如遇风、雨、雪、雾天等恶劣天气,应坚决停运。

学生家长租用的接送学生车辆,学校有义务告知学生及家长,不要租用证照不全、司机技术不良的车辆。

接送学生车辆要按行驶证标明的座位数乘坐,严禁超载。

学校有权向交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反映举报违章车辆。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加强与家长的配合和协作,利用家长会、告家长书等方式,及时通知学校的上下学时间、放假时间及学生离校后应注意的事项,让家长督促学生按时上下学、管理好学生的校外活动,防止校外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八章 健康与卫生安全

第三十四条 学校体育器械、实验设备等教学设施应严格按照安全和卫生标准配备,并定期进行检修。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加强对早操、课间操、体育课、教学等校内活动的组织工作以及运动技术要领、准备、整理活动等方面的指导与安全保护,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学校体育课教学应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教学内容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地理、气候条件。

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特别是建立特异体质学生档案,关注特异体质学生,防止意外发生。

对因病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军训以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应予以劝阻。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加强食品卫生管理,严防食品中毒和传染病的发生,学校应为师生提供卫生合格的饮用水,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

食堂设施设备及食品、采购、运输、加工、贮存等环节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必须索证、严把食品质量关,不得从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食品,不得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内经营食品,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传染的食品进入校园。

学校食堂及小卖部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并进行定期体检,不得聘用传染性病源携带者或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从事食堂工作,食堂工作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烧、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和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九章 校园秩序安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重视校园治安秩序管理。

学校应坚持教职工轮流值班,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学校领导带班制度,对重大滋扰校园治安的事件,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予以制止和处理。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动物、管制刀具和其他可能危及学校安全的物品带入校园。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加强门卫管理,建立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

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校园,不得进入餐厅、宿舍、教室、办公室等场所。

禁止非学校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经同意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限速限道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

学校门卫要做到24小时不断岗,门卫人员要文明礼貌,及时开关大门。

学校聘用门卫临时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并且要签定协议书并有本人和直系亲属双方签字。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加强学生上下学的管理。

学校下课或放学时应安排教师在楼梯口、校门口进行安全疏导,避免因拥挤引发事故。

公路沿线和临近街道的学校应与公安部门协作,在校门口设置明显的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学生上下学期间,学校应安排教师在校门口组织、护送学生穿行公路和街道。

小学应建立健全路队护送制度,中学应建立健全学生骑乘自行车管理制度,确保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

幼儿园应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加强幼儿接送管理。

不得将幼儿交给素不相识的人,不得将晚离园幼儿交传达室或其他无关人员代管。

第四十条 学校应加强学校财物管理。

对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应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防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失火,失窃等事故。

第十章 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报告教育局。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发生师生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及社会安定、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教育局。

第四十三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应立即启动安全应急预案,并与公安、急救中心等部门联系,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学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学校负责人和责任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十一章 事故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教育局或其他执法部门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育局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损失程度,由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

(一)未按本规定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因学生缺乏相应的安全知识,致使事故发生且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本规定建立安全工作制度,学校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有关法规要求实施校内设施建设和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四)未按有关法规要求组织开展校内外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五)未按本规定要求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本规定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要求,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

(七)违反本规定四十三条,对事故未及时组织处理或阻挠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八)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脱离监护人保护的;

(九)教职员工或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十)教职员工或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或管理服务工作,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引起注意并予以必要照顾的;

(十一)学校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告诫或者制止的;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由教育局按有关程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崇信县铜城工业园区学区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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