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一到1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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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一到13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一

2016-04-15

  问题一不少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因为行业特点在改革前使用定额发票较多,例如饭店、物业公司下属停车场、机场停车场等,使用增值税发票升级版开具发票耗时相对较长、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故试点纳税人想申请领用定额发票,不知是否可行?

 

  答复:

原则上起征点以上的纳税人应全部推行发票升级版,确实需要领用定额发票的,应向省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可以继续领用定额发票。

  问题二目前,税控设备由航信、百旺提供,按照区域划片,对一些集团企业来说,可能划片后两个公司的设备都涉及,不利于企业内部管理。

  答复:

对于集团企业,应遵循集团内部总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一家税控设备提供商,分公司税控设备提供商与总公司保持一致的原则,便于企业内部管理。

  问题三营改增之后,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吗?

  答复: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8号公告规定: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问题四新成立的幼儿园,需要纳入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吗?

 

  答复: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所以新办幼儿园类纳税人5月份以后需要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73号公告规定:

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

2015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

  税总函〔2015〕199号文件规定:

各地国税机关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工作中,对于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目前不得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

  问题五营改增之前结存的地税发票如何缴销?

  答复:

豫国税公告〔2016〕1号第五条的规定:

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领取的地税机关监制的通用定额发票、车辆通行费统一发票、医疗机构住院收费统一发票、医疗机构门诊收费统一发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冠名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过渡期内,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其结存的地税机关监制发票,发票使用完毕后,应按规定领取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

过渡期结束后,纳税人领取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仍未使用完的,不得再行使用,并应于过渡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问题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如何开票?

  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七不动产租赁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后是否按季度申报?

是否符合月销售额小于3万免税政策?

  答复:

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七条规定: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小于3万免税政策有效期规定,如果提供不动产租赁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小于3万,符合文件规定也是可以享受免税政策的。

  问题八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需要交增值税吗?

  答复: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属于陆路运输服务,应该缴纳增值税。

  问题九哪些纳税人可以适用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

  答复: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问题十一般纳税人接受住宿服务,能否抵扣?

  答复:

一般纳税人购买住宿服务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如果取得了合法的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十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在哪里开票?

 

  答复: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开具发票。

  问题十二营改增之后,建筑业老项目是按什么时间确认的?

  答复: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文件同时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问题十三转租住房,是否适用于总局的2016第16号公告?

  答:

根据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因此,转租住房属于纳税人出租以承租方式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总局2016第16号公告的规定,应按照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问题十四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不属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就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十五自然人出租房屋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

总局2016年16号公告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税总函〔2016〕14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十六汽车停放业务是否需要取得场地的所有权?

  答: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因此,如果纳税人以租用的场地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也属于将取得的不动产对外出租,应按照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问题十七纳税人需要办理三证合一业务,那么对于三证合一之前开出和取得的专票认证是否受影响?

怎么处理?

  答复:

2015年12月30日,信息中心对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进行FWSK_V7.00.09_ZS补丁升级,完成新旧税号对照的关联关系,修改与征管系统同步纳税人档案、发票验旧、发票认证和一窗式比对以及查询等功能。

此外,防伪税控系统保留了基于纳税人旧纳税人识别号的纳税人档案信息,因此三证合一之前纳税人取得的专票认证不受影响,开具给我省其它纳税人的专票认证不受影响。

  问题十八 纳税人单独提供汽车按揭服务,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复: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中的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问题十九 劳务派遣计算销售额时是否能扣除支付给劳务派遣工工资?

  答复:

计算销售额时不能扣除支付给劳务派遣工人的工资。

  问题二十 房地产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收到的预收款没有缴税没开发票,营改增后可以开国税的票吗?

  答复: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三款规定,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房地产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5月1号之前收取的预收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应按照规定补缴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房地产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5月1号之前收到的预收款没有缴税没开发票,按照上述要求补缴营业税后,可以参照此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二十一 全面推开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房屋的行为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之前,国税函〔1998〕554号对“代建”行为的规定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根据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按施工进度向乙方预收房款,工程完工后,甲方替乙方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

甲方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甲方自备施工力量修建该房屋,还应对甲方的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房屋的行为,若只自备施工力量修建房屋不替乙方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增值税;若自备施工力量修建房屋的同时替乙方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增值税。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二

2016-04-19

  问题一 个人出租自有住房给企业单位,可以代开增值税发票吗?

税率是多少?

  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文件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规定:

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问题二 一般纳税人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怎么缴税?

  答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问题三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问题四 2016年4月份预收5月份的房租,怎么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

营业税政策规定:

纳税人提供租赁业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2016年4月预收5月的房租,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4月),应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

  问题五 营改增之后,个人转让购买满两年的住房免征增值税?

请问时间节点怎么把握?

  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文件规定:

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文件规定:

国税发[2005]89号文件中“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书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著名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问题六 建筑业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新老项目需要分别备案吗?

  答复:

经请示总局,建筑业新老项目需要分项目核算,不需要分别备案。

  问题七 纳税人办理跨区迁移,跨区迁出时税控盘做缴销处理,请问跨区迁入是否需要重新购买税控设备?

  答:

纳税人办理跨区迁移,跨区迁出时税控设备在原主管税务机关做注销发行并解锁,然后携带原有税控设备在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做初始发行即可。

  问题八 三证合一后发票开具应当使用新税号,新税号的使用是从在工商办好三证合一后就开始使用还是在税局做好登记后再开始使用?

  答:

2016年4月8日,防伪税控系统进行了“FWSK_V7.00.13_ZS”升级,企业发行子系统中增加“一体化变更”菜单,实现对“三证合一”纳税人企业税号一体化变更功能,同时可以对企业的变更状态、完成情况进行查询和统计。

纳税人在工商局办理好基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三证合一”纳税人企业税号一体化变更后可以使用新的税号。

  问题九 一般纳税人收到开具有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后是否需要将红字发票相应联次交给购买方以入账使用?

  答: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

“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此处“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指的是购买方从销售方取得的红字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是销售方冲回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不应提供给购买方,因此《信息表》由购买方开具后,销货方只需要把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提供给购买方。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三

2016-04-26  

  问题一 部分企业反映:

营改增前,小微企业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可以分别核定收入,分别享受3万元免税政策,营改增后这些企业全部缴纳增值税了,如果统一按照增值税收入核定,则无税户变成有税户。

  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以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题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如何申报缴纳2016年第2季度税款?

  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规定:

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问题三部分企业反映,营改增后老停车场的税负可能增加。

  答复: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规定: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综上,老停车场一般纳税人收的停车费可以选择按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与原来停车费按5%缴纳营业税相比,税负还会略微下降。

举例:

过去停车费按5%的营业税率征税,如果收停车费10000元,需交500元营业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需缴纳税额变为10000÷(1+5%)×5%=476元,少交税24元。

相当税负由原来的5%降为4.76%。

另外,老停车场小规模纳税人收的停车费适用3%的征收率,税负下降40%,受惠更大。

  问题四 营改增纳税人兼营和混合销售有什么区别?

  答复: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二者的区别在于:

兼营是指纳税人经营的业务中,有两项或多项销售行为,但是这二项或多项销售行为没有直接的关联和从属关系,业务的发生互相独立。

如纳税人即有销售货物业务,又有不动产出租的业务,还有销售金融服务的业务;而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虽然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但二者之间有直接关联或互为从属关系。

如商场销售空调的同时提供送货上门、安装服务。

  问题五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15年4月30日前购入在建工程,于5月1日后销售的,可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扣除土地价款后按照5%征收率计税?

 

  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明确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四

2016-04-28

  问题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的,按照预售面积开具发票后,在交房时对面积差需要补开或开红票冲减的,如何开具发票和计税?

  答复: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综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房时对面积差需要补开或开红票冲减的,如果营改增之前开具地税发票,营改增后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冲减或补缴。

 

  问题二 营改增前,生产钢构件并负责安装施工的企业,销售钢构件按照销售货物适用17%税率计提销项税额,安装施工费按照建筑业适用3%税率全额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后,这种业务如何处理?

  答复: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问题三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时,经常提前收取一年房租的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题四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发票开具问题,是在服务发生地开具发票,还是回机构所在地统一开具发票?

  答复: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统一开具发票。

  问题五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复: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问题六 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商品混凝土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抵扣进项税额的需求强烈,商品混凝土行业咨询能否提前调整计税方法,不受36个月限制?

  答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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