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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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

一、资质申请、受理、审查和审批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

1.新成立企业申请资质及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资质增项最高不超过乙级(含乙级),资质标准规定的资质不设级别的除外。

2.企业分立为两个以上勘察设计企业时,分立后两个企业资质应同时核定,分立后仍具有资质的企业按实际情况核定其资质等级范围,但不超过原资质级别、范围。

分立后不具有资质的企业按新成立企业申请资质办理。

3.对合并申请资质的企业,合并前各企业具有的所有资质都可以作为其原有资质认定。

4.丙级(现行资质标准未允许设定的除外)资质企业晋升乙级资质的,不受其已取得丙级资质的时间及范围限制。

5.新设置的分级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设立两年过渡期。

过渡期内,允许企业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申请不同级别的资质。

过渡期满后,企业新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为乙级。

6.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全部乙级资质企业可以申请晋升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工程勘察专业类甲级资质;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部分乙级资质企业,可申请相对应专业的资质晋升甲级,其他专业最高增项乙级。

7.企业申请暂定级转为正式级别,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申请,有效期满后,其资质自行失效;证书有效期满三个月后仍未提出申请的,不再受理转正申请,并由原发证机关收回资质证书。

8.申请暂定级转为正式级别,经核定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发证机关应准予转为正式级别。

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发证机关根据其实际情况分别给予延期转正、重新核定、撤销资质等处理:

1)仅经营业绩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发证机关可给予延长资质有效期的处理,延期转正期限为一年。

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应再次提出转正申请,符合要求的给予转正,不符合要求的由发证机关给予撤销资质或重新核定资质的处理。

2)除经营业绩外,其他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发证机关应给予限期撤回原资质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处理。

3)重新核定的资质应降低原资质级别或缩小原资质范围;按资质审批权限,达不到发证机关管辖最低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应撤销原资质。

(二)资质受理、审查和审批

1.企业资质申请应随时受理,行政许可机关应在规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2.企业资质行政许可采用分级的方式,分为审核和审批两级。

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资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核。

3.企业资质审批采用专家审查的方式,专家审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专家审查的时限由资质审批部门确定。

其中,交通、水利、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资质应在审批前应征求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的审核意见。

4.企业资质审查和审批意见在正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可以进行公示。

5、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保密要求的信息外,应对社会公告。

二、资质标准说明及补充规定

(一)技术骨干人员

1、技术骨干人员包括:

1)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师和其他国家实行专业注册工程师制度后的注册工程师;

2)注册造价师;

3)取得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4)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并取得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2.企业具有多个行业资质,只需配备一名主要技术负责人,其他行业需配备一名符合主要技术负责人资历和业绩要求的技术骨干。

(二)注册执业人员

1.勘察设计资质企业申请资质,其申报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和印章应齐全,且其执业印章在注册有效期之内并与企业资质证书编号一致。

2.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其申报的注册执业人员如是已注册人员,应提供原注册企业和申请资质企业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申请变更的证明材料。

若为取得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人员,应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申请初始注册的证明材料。

三个月内应办结注册执业人员变更手续,持注册证书及有效执业印章,经发证机关核实后予以批准,颁发资质证书。

3.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申报领取资质证书,其申报的注册执业人员应办理完注册执业人员变更手续,并提供加盖有效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4.对于两家及以上具有资质的企业因合并申请资质的,原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均可以作为合并后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认定,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5.对于具有资质的企业因分立申请资质的,注册执业人员的认定按企业首次申请资质办理。

(三)申报人员专业

主导工艺、土建公用专业及技术骨干人员所学专业、职称专业原则上应与标准要求的专业、职称一致,其他情况按下列原则认定:

1.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不一致,职称证书与标准要求专业一致的,可以按照其职称证书的专业认定。

2.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一致,职称证书与标准要求专业不一致的,经考核其个人业绩符合要求的,可以按照其所学专业认定。

3.申报人员职称证书上未注明专业的,按照其所学专业认定。

4.申报人员所学专业、职称证书专业均为标准要求专业的相近专业的,经考核其个人业绩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认定。

相近专业涵盖范围另行制定。

5.所学专业、职称证书专业非标准要求专业,但脱产学习该专业不低于一年,并取得相应结业证书的,经考核其个人业绩符合要求的,可按结业证书专业认定。

6.申报人员所学专业、职称证书专业均非标准要求专业,且差别较大的,达不到上述可认定要求的,不予认定。

(四)主导工艺、土建公用专业及技术骨干人员专业配备

1.按现行资质标准,申请全行业设计资质时,所申报的每个设计类型所对应的主导工艺和土建公用要求配备的专业至少有1人。

2.按现行资质标准,申请行业部分设计资质时,主导工艺人员数量及所对应的主要配备专业人员要求如下:

申请的设计类型对应配备的专业只有1个专业时,该专业应至少配备2名主导工艺人员;申请的设计类型对应配备的专业有2个专业时,该每个专业应至少配备1名主导工艺人员;申请的设计类型对应配备的专业大于2个时,其中确定2个关键专业应至少各配备1名主导工艺人员,其余主要配备专业人员应每专业至少配备1名技术骨干,关键专业按照专业配备表的前两个专业认定。

(五)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设[2001]22号)中关于“技术人员级配合理”规定的说明

1.申请综合甲级资质,除标准要求的人数以外,每个专业配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申请专业甲级资质,除标准要求的人数以外,每个专业配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2.申请专业乙级资质,除标准要求的人数以外,每个专业配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

(六)返聘人员

1.一般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超过60周岁的,均按照退休返聘人员认定。

2.工程勘察资质、建筑工程资质,允许有不超过资质标准要求数量的注册执业人员、各专业技术骨干人员及技术骨干总数三分之一的60周岁以上人员作为相应人员认定。

3.专项设计资质允许有不超过资质标准要求数量的注册执业人员及技术骨干总数三分之一的60周岁以上人员作为相应人员认定。

4.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可以延期退休,并办理了延期退休手续的,提供国家有关可以延期退休的文件规定和技术人员延期退休的证明材料的,证明材料有,可以按在职人员认定。

(七)高等院校教学系列职称技术人员

1.院校所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聘请在职教师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实行定期聘任制,聘期不少于二年。

2.院校企业中具有教学系列职称(教授、副教授、讲师等)的固定专职人员,而不具有工程系列职称的,如专业及个人业绩能够符合标准要求的,可以按照相应专业技术骨干人员认定。

(八)企业工程项目业绩

1.新成立(含分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及原具有资质企业申请资质增项,对企业工程项目业绩不作要求。

2.申请晋升资质的企业要求完成现有级别资质标准规定规模及数量的已建成工程项目业绩,不要求具有所申请级别的业绩。

3.申请资质暂定级转为正式级别的企业,应具备与所申请资质级别对应规模及数量的工程项目业绩,其中:

申请某行业全部设计资质的,还应提供标准规定的三分之一以上类型的工程项目业绩;申请某行业部分设计资质的,还应提供所申请每一类型的工程项目业绩。

4.工程项目业绩应为企业独立完成的工程勘察、主体工程的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项目业绩。

5.业绩证明材料包括:

勘察设计合同中涉及项目名称、规模及设计范围、双方法人签字等相关页的复印件;业主方出具的企业已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施工图审图机构出具的施工图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个人工程项目业绩

1.对申请工程勘察、建筑工程、专项工程设计资质新设立、增项、升级、暂定级转正的企业,标准要求的技术人员均应提供完成的2项相应行业的业绩,其中每个专业至少要有1名人员作为过专业负责人,主持过2项以上与申请资质级别对应的个人工程项目业绩。

2、除建筑工程、专项工程以外,申请其他设计资质新设立、增项、升级、暂定级转正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要按资质标准规定提供个人工程项目业绩。

(十)办公场所

办公场所应提供证明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协议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一)工程勘察技术装备

岩土工程应具有钻机、原位测试仪、实验室的土工实验设备等主要设备;工程测量应具有经纬仪、水准仪、GPS卫星定位系统等主要设备;水文地质勘察应提供水井钻机、物探等主要设备,以上设备应提供购物发票复印件。

(十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中,规定企业申请某行业部分乙级设计资质时,要求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师不少于4人(非返聘人员)或一级注册结构师不少于2人(非返聘人员)”。

企业同时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师不少于2人(非返聘人员),一级注册结构师不少于1人(非返聘人员),也予以认可。

(十三)公路、水运、电子、通信(不含通信铁塔)、市政(道路、桥隧)、等行业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做要求。

(十四)工程勘察行业资质标准中增加工程测量(限通信测量)业务范围,设甲、乙两个级别。

申报人员的考核专业为工程测量专业或通信及相关专业,申报人员的考核业绩为工程测量业绩或通信测量工程业绩,其他条件与相应级别的工程勘察专业类甲、乙级资质标准相同。

(十五)市政公用行业桥梁工程设计规模划分表中规定“大、中、小型多孔跨径桥梁规模分别为大于等于100m,30~100m,小于等于30m;单孔跨径桥梁规模分别为大于等于40m,30~40米,小于等于30m。

”是指:

多孔跨径桥梁桥长大于等于100m,且单孔跨径大于等于40m的桥梁为大型桥梁;桥长为30~100m,且单孔跨径30~40m的桥梁为中型桥梁;桥长小于等于30m,且单孔跨径小于等于30m的桥梁为小型桥梁。

单孔跨径桥梁跨度大于等于40m的为大型桥梁,30~40m的为中型桥梁,其余为小型桥梁。

(十六)在现行按行业分类设定的资质标准中,有些重复设置的工程性质相同或相近的资质,取得某一行业某一级别的油库、矿山、桥隧、造纸、物流、轻型加工机械等设计类型资质的,即可从事其他行业同级别相同设计类型的设计业务。

(十七)公路、水运、水利、铁道、电子通信广电、民航、海洋、电力行业(送、变电)、市政(道路、桥隧、地铁轻轨、载人索道、交通工程)等行业资质(包括行业部分资质)不设主导工艺资质。

其中,本规定颁布前已领取上述行业主导工艺资质企业,应在一年内申请转为行业资质,其资质一年内仍然有效,一年后其资质自行失效。

申请上述主导工艺资质转正,符合行业资质条件的可申请转为行业资质;不符合行业资质条件,但符合主导工艺资质条件的给予其资质正期转正至本规定颁布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不符合主导工艺资质条件的,撤销主导工艺资质。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查表

资质审查人声明

本人将严格遵守资质审查的有关纪律,如实填写《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查表》的数据、内容,如有虚假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资质审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资料编号:

企业名称:

报送日期:

原证书全部资质级别、范围:

申请类别

□升级

□增项

□转正

□核定

□事务所组建方案

□其他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申报资料原件:

是□否□

企业申请行业级别、范围:

□1、

□2、

□3、

审核部门意见(同意企业申请划√,不同意企业申请划×,部分同意需写明):

□1、

□2、

□3、

考核指标

标准值

审查认定值

考核情况

一、注册资本(万元)

□符合标准

□不符合标准

二、技术负责人

资质标准规定要求

审查认定值

□符合标准

□不符合标准及原因:

设计资历

完成业绩

设计资历

完成业绩

三、主导工艺(主要专业)人员情况

行业及设计类型

资质标准规定要求

审查认定值

只填所审查行业及类型

□符合标准

□不符合标准及原因:

专业

数量

人员

数量

业绩

要求

专业

数量

人员

数量

完成

业绩

总计

续表

考核指标

标准值

审查认定值

考核情况

四、注册人员情况

类型

标准规定数量(其中允许离退休数量)

审查认定数量(其中离退休人员数量)

返聘人员数量请在标准值或审查认定值后用括号注明:

□符合标准

□不符合标准及原因:

一级注册建筑师

二级注册建筑师

一级注册工程师(结构)

二级注册工程师(结构)

注册岩土工程师

其他:

五、土建及公用专业(附属专业)人员情况

资质标准规定要求

审查认定值

□符合标准

□不符合标准及原因:

专业

数量

人员

数量

业绩

要求

专业

数量

人员

数量

完成

业绩

六、技术骨干(其他)人员情况

行业及设计类型

资质标准规定要求

审查认定值

□符合标准

□不符合标准及原因:

专业

人数

专业

人数

七、技术骨干总数

资质标准规定要求

审查认定值

□符合标准

□不符合标准及原因:

八、

已完

成工

程项

目情

行业及设计类型

标准要求

规模

标准要求

数量

审查认定

规模

审查认定

数量

□符合标准

□不符合标准及原因:

续表

考核指标

标准值

审查认定值

考核情况

九、其他需考核情况

审查意见:

一、□同意 工程勘察()级(暂定);

□同意 工程设计行业()级(暂定);

□同意 专项工程设计()级(暂定);

二、□不同意工程勘察()级;

□不同意工程设计行业()级;

□不同意专项工程设计()级;

1、□注册资本不达标

2、□技术负责人不达标

□个人技术职称不达标;□个人设计年限不达标;□个人业绩不达标;□个人业绩无法判别;

3、□主导工艺人员不达标

□人员专业数量不达标,缺个专业;□符合要求的人员总数不达标,缺个专业(原因:

□个人业绩达标人员不足;□个人业绩无法判别;□申报人员不足);□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不达标(对申请成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

4、□注册人员不达标

□人员总数不达标;□人员数量符合要求,但其中在职人员不达标;□人员数量符合要求,但其中符合具有注册印章的人员不符合要求(□注册人员未提供印章;□注册人员印章不符;□注册人员正在办理调转手续,但无符合要求的转注册证明)□具有中国注册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不达标(对申请成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

5、□土建及公用人员不达标

□人员专业数量不达标,缺个专业;□符合要求的人员总数不达标,缺个专业;(原因:

□个人业绩达标人员不足;□个人业绩无法判别;□申报人员不足);□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不达标(对申请成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

6、□技术骨干总数不达标

7、□企业业绩不达标

□符合要求的业绩的类型和规模等级不达标;□业绩的类型和规模等级表述不清,无法认定;□符合要求的业绩的数量不达标;

8、□企业工作场所面积不达标

9、□工程勘察企业的设备不达标(要列出缺少的设备名称)

三、□其他

请说明:

 

审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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