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废弃物贮存清除处理方法及设施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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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废弃物贮存清除处理方法及设施标准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修正

條文對照表(草案)

(第十二版)

(94.12.15)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修正總說明

為因應廢棄物資源永續再利用與管制變革之新國際潮流,並配合國內民眾對環境品質提升及降低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衍生環境風險之期許,調整現行有害事業廢棄物的判定模式,以和國際管制接軌,則為下個階段有害事業廢棄物管制之新目標。

經評析歐盟、美國及日本等先進國家對於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管制方式,並配合巴塞爾國際公約對於廢棄物輸出入的管制基本精神後,將前述之重要考量理念和方法轉化為本次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之基本修正原則,簡單說明如下:

-以整體事業廢棄物於貯存、清除及處理過程中,衍生對人體健康或環境風險之危害影響衝擊為本次修正重要考量事項。

-配合巴塞爾國際公約對於有害廢棄物輸出入的管制模式,將混合五金廢料之部份組成特性對人體健康或環境不具危害的項目,解除其認列為有害事業廢棄物,以鼓勵業者採回收再利用方式進行處理,期達到資源永續再利用的目的。

-重新檢討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管制清單,並加強管制可能產生「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或其他產生有害物質之行業別和製程,以減少該類污染物於清理過程對人體健康或環境的影響性。

-加強管制含基因毒性之醫療廢棄物的管制,並採列表方式進行判定,以避免不當清理過程衍生之對人體或環境的危害性

-調整並進行具有害特性之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列的排序,將具高危害性或風險性之各類有害事業廢棄物往前排序,以利後續上網申報或後續有效中間處理管制程序的配合運用。

本公告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修正第三條之列表有害事業廢棄物之附表一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管制認定項目,並新增20項含有害污染物之製程廢棄物,藉由製程列表的認定明示,以減少後續主管機關與業者對於事業廢棄物之管制或判別上所衍生的認知差異性。

2、修正第三條之列表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管制範圍,要求列表有害事業廢棄物須依條文之順序進行依序判定。

此外,於混合五金廢料的認列上,修正附表二之混合五金廢料管制項目,將屬於在清理過程中簡易可拆解回收或不易對人體和環境造成污染之管制項目,回歸一般事業廢棄物方式管制,並鼓勵業者進行資源回收,以利環境與資源永續再利用之推動。

3、修正第三條之列表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管制範圍,將以往之「感染性事業廢棄物」的有害屬性認定,改採管制醫療廢棄物之列表認定,並擴大管制範圍將:

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醫學研究單位、工業及研究單位生物安全等級第二級以上之實驗室、從事基因或生物性研究之實驗室、生物科技機構及藥品製造機構等各式機構納入管制中,並明定其於醫療、檢驗、檢疫、研究或生物製品製造等行為產生之具管制項目廢棄物,納入管制程序中以減少主管機關和業者對於管制認列之差異性。

並以新增附表三方式,將各類感染性事業廢棄物以表列方式進行清單式的管理。

4、修正第四條之有害特性認定方式,除要求依序進行判定外,新增「戴奧辛有害事業廢棄物」,並管制含2,3,7,8-氯化戴奧辛及呋喃同源物等十七種化合物之總毒性當量濃度超過1,000ng-TEQ/kg者。

5、修正第五條第一款附表一之改列為一般事業廢棄物的管制條款,並新增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表列排除程序與標準值」,以利後續各地方主管機關於表列排除審查之需。

6、修正第五條之改列或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的管制條款,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廢盛裝容器的有效清洗行為,移列至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進行處理行為之管制。

7、新增第八條,將本認定標準修正後所增列有害事業廢棄物或解列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其已許可或核備之計畫書內容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變更,以利業者之配套執行。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修正條文對照表(草案)               94.12.15

修正條文(草案)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一條本標準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本標準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未修正。

第二條有害事業廢棄物以下列方式依序判定:

一、列表之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有害特性認定之有害事業廢棄物。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第二條有害事業廢棄物以下列方式依序判定:

一、列表之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有害特性認定之有害事業廢棄物。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未修正。

第三條列表之有害事業廢棄物種類依序判定如下:

一、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

指附表一所列製程產生之廢棄物。

二、混合五金廢料:

依貯存、清除、處理及輸出入等清理階段危害特性之不同,其認定方式如附表二。

三、管制醫療廢棄物:

指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醫學研究單位、工業及研究單位生物安全等級第二級以上之實驗室、從事基因或生物性研究之實驗室、生物科技機構及藥品製造機構,於醫療、檢驗、檢疫、研究或生物製品製造過程中產生附表三所列之廢棄物。

第三條列表之有害事業廢棄物種類如下:

一、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

指附表一所列製程產生之廢棄物。

二、混合五金廢料:

依貯存、清除、處理及輸出入等清理階段危害特性之不同,其認定方式如附表二。

一、新增依序判定的條文說明,以利未來上網申報項目之判定之選用。

二、配合巴塞爾公約與先進國家之管制方式,重新檢討混合五金廢料之管制清單表單,並保留屬巴塞爾公約或國內清除處理上屬有害之管制項目,以符合巴塞爾公約附件一之管制精神。

三、將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改列為管制醫療廢棄物,並新增具基因毒性廢棄物。

尖銳器具和感染性醫療廢棄物則由以往之有害特性廢棄物中,改列為列表有害事業廢棄物。

四、原以往之感染性廢棄物則由附表三進行定義和管制清單明列。

第四條有害特性認定之有害事業廢棄物種類依序判定如下:

一、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

(一)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公告之第一類、第二類及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廢棄物。

(二)直接接觸前述化學物質之廢棄盛裝容器。

二、溶出毒性事業廢棄物:

指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依其使用原物料、製程及廢棄物成份特性之相關性選定分析項目,其毒性特性溶出程序(以下簡稱TCLP)分析所為之以下任一結果,超過附表四之標準者:

(一)TCLP之任一部分萃出液分析結果。

(二)以瓶式萃取器所得之萃出液分析任一揮發性有機物項目結果。

(三)金屬管制項目以TCLP萃出液直接分析結果。

三、戴奧辛有害事業廢棄物:

指含2,3,7,8-氯化戴奧辛及呋喃同源物等十七種化合物之總毒性當量濃度超過1,000ng-TEQ/kg者。

四、多氯聯苯有害事業廢棄物:

指含多氯聯苯之廢電容器、廢變壓器、廢油或含多氯聯苯廢棄物,其重量在百萬分之五十以上者。

五、腐蝕性事業廢棄物:

指事業產生之廢棄物,具有下列性質之一者:

(一)廢液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大於或等於十二.五,或小於或等於二.0;或在攝氏溫度五十五度時對鋼(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鋼材S二0C)之腐蝕速率每年超過六.三五毫米者。

(二)固體廢棄物於溶液狀態下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大於或等於十二.五,或小於或等於二.0;或在攝氏溫度五十五度時對鋼(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鋼材S二0C)之腐蝕速率每年超過六.三五毫米者。

 

六、易燃性事業廢棄物:

指事業產生之廢棄物,具有下列性質之一者:

(一)廢液閃火點小於攝氏溫度六十度者。

但不包括乙醇體積濃度小於百分之二十四之酒類廢棄物。

(二)固體廢棄物於攝氏溫度二十五度加減二度、一大氣壓下(以下簡稱常溫常壓)可因摩擦、吸水或自發性化學反應而起火燃燒引起危害者。

(三)可直接釋出氧、激發物質燃燒之廢強氧化劑。

七、反應性事業廢棄物:

指事業產生之廢棄物,具有下列性質之一者:

(一)常溫常壓下易產生爆炸者。

(二)與水混合會產生劇烈反應或爆炸之物質或其混合物。

(三)含氰化物且其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於二.0至一二.五間,會產生250mgHCN/kg以上之有毒氣體者。

(四)含硫化物且其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於二.0至一二.五間,會產生500mgH2S/kg以上之有毒氣體者。

 

八、石綿及其製品廢棄物:

指事業產生之廢棄物,具有易飛散性及下列性質之一者:

(一)製造石綿防火、隔熱、保溫材料及煞車來令片等磨擦材料研磨、修邊、鑽孔等加工過程中產生易飛散性之廢棄物。

(二)施工過程中吹噴石綿所產生之廢棄物。

(三)更新或移除使用含石綿之防火、隔熱或保溫材料過程中,所產生易飛散性之廢棄物。

(四)盛裝石綿原料袋。

(五)其他含有百分之一以上石綿且具有易飛散性質之廢棄物。

 

第四條有害特性認定之有害事業廢棄物種類如下:

一、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

(一)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公告之第一類、第二類及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廢棄物。

(二)直接接觸前述化學物質之廢棄盛裝容器。

二、溶出毒性事業廢棄物:

指事業所產生之廢棄物,依事業廢棄物毒性特性溶出程序(以下簡稱TCLP)分析所為之以下任一結果,超過附表三之標準者:

(一)TCLP之任一部分萃出液分析結果。

(二)以瓶式萃取器所得之萃出液分析任一揮發性有機物項目結果。

(三)金屬管制項目以TCLP萃出液直接分析結果。

 

三、腐蝕性事業廢棄物:

指事業產生之廢棄物,具有下列性質之一者:

(一)廢液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大於或等於十二.五,或小於或等於二.0;或在攝氏溫度五十五度時對鋼(中國國家標準鋼材S二0C)之腐蝕速率每年超過六.三五毫米者。

(二)固體廢棄物於溶液狀態下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大於或等於十二.五,或小於或等於二.0;或在攝氏溫度五十五度時對鋼(中國國家標準鋼材S二0C)之腐蝕速率每年超過六.三五毫米者。

四、易燃性事業廢棄物:

指事業產生之廢棄物,具有下列性質之一者:

(一)廢液閃火點小於攝氏溫度六十度者。

但不包括乙醇體積濃度小於百分之二十四之酒類廢棄物。

(二)固體廢棄物於攝氏溫度二十五度加減二度、一大氣壓下(以下簡稱常溫常壓)可因摩擦、吸水或自發性化學反應而起火燃燒引起危害者。

(三)可直接釋出氧、激發物質燃燒之廢強氧化劑。

五、反應性事業廢棄物:

指事業產生之廢棄物,具有下列性質之一者:

(一)常溫常壓下易產生爆炸者。

(二)與水混合會產生劇烈反應或爆炸之物質或其混合物。

(三)含氰化物且其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於二.0至一二.五間,會產生250mgHCN/kg以上之有毒氣體者。

(四)含硫化物且其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於二.0至一二.五間,會產生500mgH2S/kg以上之有毒氣體者。

六、感染性事業廢棄物:

指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醫學研究單位、生物科技機構及其他事業於醫療、檢驗研究或製造過程中產生下列之廢棄物:

(一)廢棄之感染性培養物、菌株及相關生物製品:

指醫學、病理學實驗室廢棄之培養物,研究單位、工業實驗室感染性培養品、菌株、生物品製造過程產生之廢棄物或其他廢棄之活性疫苗、培養皿或相關用具。

(二)病理學廢棄物:

指手術或驗屍取出之組織、器官、殘肢等。

(三)血液廢棄物:

指廢棄之人體血液或血液製品,包括血清、血漿及其他血液組成分。

(四)廢棄物之尖銳器具:

指於醫學、研究或工業等實驗室中,或用於醫護行為曾與感染物質接觸而廢棄之尖端器具,包括注射針頭、注射筒、輸液導管、手術刀或曾與感染性物質接觸之破裂玻璃器皿等。

(五)受污染之動物屍體、殘肢、用具:

指於研究生物製品製造、藥品實驗等過程接觸感染性物質,包括經檢疫後廢棄或因病死亡之動物屍體、殘肢或用具等。

(六)手術或驗屍廢棄物:

指使用於醫療、驗屍或實驗行為而廢棄之具有感染性之衣物、紗布、覆蓋物、導尿管、排泄用具、褥墊、手術用手套。

(七)實驗室廢棄物:

指於醫學、病理學、藥學、商業、工業、農業、檢疫或其他研究實驗室中與感染性物質接觸之廢棄物,包括抹布、蓋玻片、手套、實驗衣、口罩等。

(八)透析廢棄物:

指進行血液透析時與具感染性病人血液接觸之廢棄物,包括導管、濾器、手巾、床單、手套、口罩、實驗衣等。

(九)隔離廢棄物:

指罹患傳染性疾病須隔離之病人或動物之血液、排泄物、分泌物或其污染之廢棄物。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對人體或環境具危害性,並經公告者。

七、石綿及其製品廢棄物:

指事業產生之廢棄物,具有易飛散性及下列性質之一者:

(一)製造石綿防火、隔熱、保溫材料及煞車來令片等磨擦材料研磨、修邊、鑽孔等加工過程中產生易飛散性之廢棄物。

(二)施工過程中吹噴石綿所產生之廢棄物。

(三)更新或移除使用含石綿之防火、隔熱或保溫材料過程中,所產生易飛散性之廢棄物。

(四)盛裝石綿原料袋。

(五)其他含有百分之一以上石綿且具有易飛散性質之廢棄物。

八、多氯聯苯有害事業廢棄物:

指含多氯聯苯之廢電容器、廢變壓器、廢油或含多氯聯苯廢棄物,其重量在百萬分之五十以上者。

九、單一非鐵金屬有害廢料:

(一)廢鉛、廢鎘、廢鉻。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一、將有害特性之判定次序,載明於本條文內容中。

二、增加事業廢棄物依其使用原物料、製程及廢棄物成份特性之相關性進行TCLP分析項目的選定。

三、將含戴奧辛廢棄物的管制由原先2,3,7,8-四氯戴奧辛溶出試驗,改採17種含2,3,7,9-氯化戴奧辛及呋喃同源物等化合物之總毒性當量濃度進行管制,以符合國際管制之趨勢。

四、配合國際管制的趨勢,新增重金屬「鋇」溶出試驗項目的管制。

並依先進國家對於總鉻之管制方向,修正並排除製革程序所產生之廢皮粉、皮屑及皮塊等之管制。

五、新增含銅廢觸媒並納入溶出試驗的管制對象,以避免其處理過程對環境之影響。

六、重新進行附表四溶出試驗歸類,並區分為農藥廢棄物、有機性污染物和有毒重金屬等三類。

並依廢棄物的危害特性進行次序的調整,以利未來判定項目之選用。

七、刪除單一金屬廢料,將其納入列表認定之混合五金廢料之管制中。

八、配合本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二款的修正,刪除原條文第六款。

第五條有害事業廢棄物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改列或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

一、第三條第一款附表一所列之有害事業廢棄物,事業得檢具下列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表列排除核准後,得改列為一般事業廢棄物。

表列排除判定程序與排除標準值,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一)事業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與工廠登記證影本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二)有害事業廢棄物表列排除申請書。

(三)廢棄物採樣計畫書。

(四)廢棄物特性、組成及成分分析之檢測報告。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二、第四條之有害事業廢棄物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中間處理方式處理,其有害性質消失者,得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

三、第四條第六款第一目之廢液不具下列性質且採焚化或熱處理者,得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

但處理前之貯存、清除,應符合有害事業廢棄物相關規定:

(一)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

(三)溶出毒性事業廢棄物。

(四)腐蝕性事業廢棄物。

(五)反應性事業廢棄物。

(六)多氯聯苯有害事業廢棄物。

(七)戴奧辛有害事業廢棄物。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五條有害事業廢棄物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改列或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

一、第三條第一款附表一所列之有害事業廢棄物,事業得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表列排除核准後,得改列為一般事業廢棄物:

(一)事業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與工廠登記證影本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二)有害事業廢棄物表列排除申請書。

(三)廢棄物採樣計畫書。

(四)廢棄物特性、組成及成分分析之檢測報告。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二、第四條之有害事業廢棄物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中間處理方式處理,其有害性質消失者,得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

三、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廢盛裝容器,如事業具有有效清洗廢盛裝容器之設施,並能妥善處理所產生之廢水或廢液者,經其洗淨後之廢盛裝容器,得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

四、第四條第四款第一目之廢液不具下列性質且採焚化或熱處理者,得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

但處理前之貯存、清除,應符合有害事業廢棄物相關規定:

(一)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

(三)溶出毒性事業廢棄物。

(四)腐蝕性事業廢棄物。

(五)反應性事業廢棄物。

(六)多氯聯苯有害事業廢棄物。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五、第四條第六款第四目、第六目、第七目之感染性廢棄物及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以黃色容器貯存之感染性事業廢棄物,經滅菌處理後得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滅菌處理標準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一、考量廢容器之水洗行為屬中間處理方法,故將其改列於「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中。

二、新增”第三條第一款附表一所列”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其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所規定之處理方法,當其有害性質消失時,亦得改列為一般事業廢棄物。

三、考慮到法規架構,有關感染性廢棄物中間處理應由「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因此刪除原條文第五款。

四、於廢液中不具下列性質等,新增戴奧辛之管制項目。

第六條本標準所列事業廢棄物,於貯存、清除、處理及輸出入等階段,分屬一般或有害事業廢棄物,或依第五條改列或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者,應依本法第三十一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輸入過境或轉口情形;未規定應以網路或書面申報者,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填具一式六聯之遞送聯單。

第六條本標準所列事業廢棄物,於貯存、清除、處理及輸出入等階段,分屬一般或有害事業廢棄物,或依第五條改列或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者,應依本法第三十一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輸入過境或轉口情形;未規定應以網路或書面申報者,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填具一式六聯之遞送聯單。

未修正。

第七條本標準測定方法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檢測方法為之。

第七條本標準測定方法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檢測方法為之。

未修正。

第八條本標準修正後所增列有害事業廢棄物或解列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其已許可或核備之清理計畫書內容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清理計畫書變更。

第八條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前已許可或核備之計畫書內容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前仍繼續有效。

配合本標準修正之增列或解列之有害或一般事業廢棄物,考量整體清理計畫書的審查流程及後續的管理配套,針對已許可或核備之清理計畫書內容,以九十五年底前為期,要求其須予以完成變更。

第九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第九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一、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

行業別

製程產生之廢棄物

成份

危害性

中文

英文

一、化學材料製造

(一)、基本化學工業

 

一、以水銀電極法製氯之廢水處理污泥

水銀

mercury.

(T)

二、製造甲乙基吡啶之汽提塔殘留物

三聚乙醛、吡啶類、2-皮考林

paraldehyde;pyridines,2-picoline.

(T)

三、製造苯胺之蒸餾殘留物

苯胺、二苯胺、硝基苯、苯二胺

aniline;diphenylamine;nitrobenzene;phenylenediamine.

(T)

四、製造苯胺之萃取殘留物

苯胺、硝基苯、苯二胺

aniline;nitrobenzene;phenylenediamine.

(T)

五、製造硝基苯及苯胺之混合廢液

苯胺、苯、二苯胺、苯二胺

aniline;benzene;diphenylamine;phenylenediamine.

(T)

六、製造氯苯之水洗步驟分流液、蒸餾或分餾塔殘留物

苯、二氯苯、三氯苯、四氯苯、五氯苯、六氯苯、氯苯。

benzene;dichlorobenzenes;trichlorobenzenes;tetrachlorobenzenes;pentachlorobenzene;hexachlorobenzene;benzylchloride.

(T)

七、製造氯苯清洗反應器之廢液

苯、氯苯、二氯苯、2,4,6-三氯酚

benzene;monochlorobenzene;dichlorobenzenes;2,4,6,-trichlorophenol.

(T)

八、以甲苯硝化製造二硝基甲苯之廢液

2,4-二硝基甲苯

2,4-Dinitrotoluene.

(C)(T)

九、以乙烯溴化製造二溴乙烯之滌氣塔廢液

二溴乙烯

ethylenedibromide.

(T)

十、同九、製程中純化二溴乙烯產生之廢吸收劑

二溴乙烯

ethylenedibromide.

(T)

十一、同九製程中純化二溴乙烯產生之蒸餾殘渣

二溴乙烯

ethylenedibromide.

(T)

十二、以硝化苯的製程生產硝基苯之蒸餾殘渣

間-二硝基苯,2,4-二硝基甲苯

meta-dinitrobenzene;2,4-dintrotoluene.

(T)

十三、生產二異氰酸甲苯之離心或蒸餾殘渣

二異氰酸甲苯,2,4-二胺甲苯

toluenediisocyanate;toluene-2,4-diamine.

(R)(T)

十四、以碳酸聯胺生產1.1-二甲基聯胺(UDMH)之分離底渣、氣體濃縮底渣及廢過濾器

1.1-二甲基聯胺

1,1-dimethylhydrazine(UDMH).

(C)(I)(T)

十五、用氫化二甲基甲苯生產二胺甲苯的乾燥柱反應廢液、輕質或重質殘渣

2,4-二胺甲苯,鄰-甲苯胺,對-甲苯胺

2,4-toluenediamine;o-toluidine;p-toluidine;aniline.

(T)

十六、以二胺甲苯光氣法生產二異氰酸鹽之溶劑回收有機濃縮物

四氯化碳,四氯乙烯,氯仿,光氣

carbontetrachloride;tetrachloroethylene;chloroform;phosgene.

(T)

十七、生產2.4.6-三溴酚之地板清掃物、廢產品和廢過濾物

2.4.6-三溴酚

2.4.6-tribromophenol.

(T)

十八、生產α-(或甲基)氯甲苯、環氯甲苯、氯化苯和其官能基之混合物之蒸餾底渣

三氯苯,氯化苯,氯仿,氯化甲烷,氯苯,1,4-二氯苯,六氯苯,五氯苯,1,2,4,5-四氯乙烯,甲苯,四氯化碳

benotrichloride;benzylchloride;chloroform;chloromethane;chlorobenzene;1,4-dichlorobenzene;hexachlorobenzene;pentachlorobenzene;1,2,4,5-

(T)

tetrachloroethylene;toluene;carbontetrachloride.

十九、以石墨作為陽極之橫隔製程純化氯所產生之含氯碳氫廢棄物

氯仿,四氯化碳,六氯乙烷,三氯乙烷,四氯乙烯,1,2-二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

chloroform;carbontetrachloride;hexacholroethane;trichloroethane;tetrachloroethylene;dichloroethyle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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