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责任事项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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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责任事项登记表
市民政局责任事项登记表
表一:
主要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编制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起草民政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负责民政法制普及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督查督办全市民政各项工作、指导基层民政工作
依法承担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治区委托的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按照管辖权限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等进行管理和执法监察
指导和监督所辖县(区)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和执法监察工作
开展市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年度检查和等级评估工作
按照管辖权限,对违法违规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负责社会团体开展重大活动的备案
负责市本级社会团体银行账户及印章的备案
负责市本级民办非企业银行账户及印章的备案
负责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的备案
拟订全市优抚政策,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工作;负责退役伤残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残级评定;负责烈士褒扬工作
组织拟订全市优待抚恤补助工作政策并并监督实施
负责对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区直、市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性质复核工作。
承办烈士评定及全国、全区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审核转报工作
承办全市由民政部门负责的伤残人员等级评定、迁入登记、调整残级、伤残证遗失损坏换证、恢复伤残抚恤的审核转报
指导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拟订全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承担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承担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
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
指导全市军休服务机构、军供站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拟订全市救灾减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管理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南宁市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做好全市救灾减灾备灾政策法规创制工作
做好启动和终止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基础工作
做好自然灾害情况核报工作
承办救灾款物的申请、接收、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
指导地方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因灾损毁民房恢复重建和因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工作
指导各县(区)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做好市本级救灾仓储管理工作;指导县区救灾仓储设施和管理
组织和指导重特大自然灾害的救灾捐赠工作,组织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捐赠活动
承担南宁市减灾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工作
牵头组织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承担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拟订市级社会救助政策文件;指导各县(区、开发区)落实社会救助政策;督促指导各县(区、开发区)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指导各县(区、开发区)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统一受理机制
组织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政策,拟订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标准
指导各县(区、开发区)建设和管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承办财政救助投入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
参与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工作
组织拟订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指导各县(区、开发区)开展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指导各县(区、开发区)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
承担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市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依法指导村(居)民自治,推行村(居)务公开,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
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
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区干部队伍建设
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
依法指导村(居)民自治,推行村(居)务公开
指导各地做好村(居)委会服务用房建设
拟订全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
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政府驻地迁移、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地名管理,承办市管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和指导县(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拟订全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
承办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政府驻地迁移、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
组织和指导县区、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承办乡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市管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
负责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指导市县级行政区域界线争议调处
推广和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指导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档案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社会福利事业,指导全市社会慈善、社会捐助、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组织制定社会福利、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及标准,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
指导全市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指导养老机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市级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工作,根据自治区委托,负责市本级涉外、涉港、澳、台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工作
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法规、政策,指导社会慈善、社会捐助工作
指导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指导社会福利机构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的实施工作
负责市本级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指导县(区)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管理福利企业是否符合资格认定条件及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护福利企业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
承担对各类举报或福利企业存在违规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组织和指导全市福利企业各项统计工作
根据自治区委托,负责市本级工商部门登记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进行认定工作
拟订全市婚姻管理、儿童收养、殡葬管理和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收养、殡葬、救助服务管理机构开展服务工作
指导全市婚姻登记工作及婚姻登记机关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救助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殡仪馆、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规划和建设
指导行政审批办公室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华侨和出国人员婚姻登记;指导全市收养登记工作
负责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
办理涉华侨、港、澳、台收养登记工作
指导和协调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依法履行殡葬管理职责,指导全市殡葬服务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
承担全市经营性殡葬服务审批工作
拟订全市民政财务统计管理制度;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费预决算、资金分配和使用监管
制定全市民政财务统计管理相关制度
编制市本级民政事业费预决算报表,指导县区开展预决算工作
负责全市民政业务综合统计工作;负责民政系统财务、统计、审计业务指导、培训工作
负责对市本级民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监管
管理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
提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相关政策建议
指导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监督管理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
做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证书办理审核和登记工作
指导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建设,制定服务标准和规范
指导社会工作者遵循职业道德守则和专业规范开展服务
拟订社会服务志愿者登记、注册、培训指导、记录监督、激励回馈制度
指导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承担市拥政爱民拥军优属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拟定全市双拥工作规划、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制定驻邕部队慰问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
组织开展全市双拥工作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
组织指导全国、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区)创建工作,并审定上报参评对象
指导各级双拥办开展双拥业务
承担双拥宣传评比表彰工作,总结推广双拥工作先进经验
办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审核、核发全市岁以上高龄老人享受寿星津贴工作
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老龄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负担全市老年人口和老龄事业统计工作
指导县、区开展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工作
指导县、区的老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老年文化活动,牵头举办全市老年文艺汇演活动
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表二: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理顺意见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
市民政局
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相关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桂民办字〔〕号;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社发〔〕号)。
某协会在、年的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中,未向市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因连续两年未接受年检,年,市民政局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了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按照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要求,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取消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前置审批。
各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
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负责社会团体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负责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
市民政局
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号)。
某学校在参加年度社会组织年检中,首先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审计报告》至市教育局,初审合格并盖公章后,交市民政局审查。
经审查,市民政局作出年检合格结论并公告。
按照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要求,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取消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前置审批。
各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
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负责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
自治区委托的基金会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
市民政局
负责基金会及分支(代表)机构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对基金会实施年度检查;对基金会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基金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处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号)。
某基金会在参加年度社会组织年检中,首先在网上“基金会年检平台”填写提交《基金会年度检查报告》、《审计报告》,并打印纸质版至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合格并盖公章后,交市民政局审查。
经审查,市民政局作出年检合格结论并公告。
按照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要求,直接登记的基金会取消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前置审批。
各全市性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
负责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指导、监督基金会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负责基金会年度检查的初审;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基金会的清算事宜。
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
市民政局
指导全市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审核发放工作。
指导各县(区)民政部门做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复核认定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证明书》发放。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号)。
某现役军人病故后,经所在部队提供相关材料,其遗属向户籍地民政部门申请领取一次性抚恤金。
民政部门经审核申请资料、核算具体金额后,及时予以发放。
市人社局
负责贯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市财政局
参与制定我市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抚恤政策,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做好抚恤金的发放。
烈士抚恤
市民政局
会同人社、财政部门制定烈士抚恤金政策;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及时足额发放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
、《烈士褒扬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号)。
某甲被评定为烈士之后,《烈士证明书》由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颁发,相关抚恤政策的落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及相关规定,由县级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具体落实,市级相关部门负责指导。
市人社局
负责指导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烈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工作。
市财政局
参与制定我市烈士抚恤金政策,下达国家烈士褒扬金,督促和指导各地做好烈士抚恤金的发放工作
优抚对象住房保障
市民政局
负责指导各地审核、认定抚恤优待对象身份。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号)。
张某是我市某区的优抚对象。
因为张某家住房条件困难,遂向政府申请经济适用房。
首先,他到某城区民政局要求进行身份确认。
某城区民政局接到申请后,进行了确认,为其开具优扶对象证明以及政府每月发放优抚补助金额。
张某凭优抚对象证明向房管局申请经济适用房。
房管部门对其年收入(不计入优抚补助金额)进行核查,确认其符合条件,同意张某申请经济适房用
市国土局
负责将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灾后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范围。
市建委
负责指导各地优抚对象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办理;负责各地优抚对象申请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住房租赁补贴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负责办理房产、土地证优先优惠工作。
退役士兵职业
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市民政局
.统筹协调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
.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本级教育培训经费预算和经费分配方案。
.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确定教育培训机构,指导教育培训机构制定相应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计划;开展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政策宣传,确保教育培训政策知晓率达。
.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报名、资格审查等事宜。
.会同有关部门对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工作。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号);
.自治区民政厅、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军区司令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民发〔〕号);
.南宁市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宁警备区司令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南民政发〔〕号)。
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
民政部门草拟培训方案;民政部门会同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军队有关部门确认确定;民政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本级教育培训经费预算和经费分配方案;南宁警备区司令部做好士兵入伍和退役时的教育培训政策宣传工作;教育部门会同民政部门遴选承担教育培训的院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推荐所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民政部门按照部门采购办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定点承训机构;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培训工作;财政部门安排、审核、拨付教育培训经费,并对教育培训机构相关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训机构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具体实施;市退役士兵培训项目考评小组开展培训项目的考评工作。
市教育局
.会同民政部门遴选承担教育培训的院校.指导院校做好教育培训计划、招生、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工作.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对院校开展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督导和评估
市财政局
.安排、审核、拨付教育培训经费.会同民政部门对教育培训机构相关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对教育培训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推荐所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指导所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做好入学、教学管理、职业技能鉴定、就业推荐等工作,指导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学员的就业服务。
.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对所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督导和评估。
南宁警备区司令部
做好士兵入伍和退役时的教育培训政策宣传工作。
承训机构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具体实施,做好培训计划、招生、日常教学和管理、推荐毕(结)业退役士兵就业等工作。
农村住房灾后倒损房屋恢复重建
市民政局
指导县区对受灾地区倒损住房进行核定和组织评估,监督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第号令);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南府办〔〕号)。
某县遭受严重的洪涝灾害,灾区大量民房倒塌、损坏,市减灾委启动自然灾害二级响应。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紧急下拨中央和市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支持灾区恢复重建倒损的民房。
市保监局组织保险公司做好因灾倒损房屋的保险理赔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协调落实民房恢复重建所需土地指标,负责地质灾害点倒损房恢复重建的规划和选址等工作。
市城乡建委指导受灾地区制订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参与和指导灾后房屋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市民政局指导、监督灾区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倒房重建资金预算安排、审核和拨付,监督资金的使用。
市城乡建委
指导受灾地区制订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地质灾害点倒损房恢复重建的土地指标相关工作。
市住房管理局
指导灾后倒塌、损坏房屋的安全鉴定和修复等工作。
开展村(社区)服务用房建设
市委组织部、民政局
负责项目建设的安排、指导、督查工作。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村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南发﹝﹞号)、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社区建设水平的意见》的通知(南办发﹝﹞号)。
社区建设“”文件下发后,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先后组织召开两次协调会解决社区居委会服务用房建设问题,根据各城区列出的社区服务用房建设“问题清单”,将个城区的个社区服务用房建设提交请示要求政府协调解决规划用地和资金问题,市政府转发到各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对项目用地手续、市规划局对项目用地规划进行了研究并提出相关意见,市卫计委、市国资委、威宁公司等涉及协调的单位也提出了相关意见。
年我市有多个社区水电按照商业用水、用电收取费用,经过协调水电部门,现已改为按居民生活用水、用电执行。
财政局
负责落实项目资金和资金使用监督。
国土局
负责做好用地规划及减免征地办证费用等。
建委
负责项目建设质量监管。
规划局
负责将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
住房保障局
负责新建小区的服务用房配套落实。
审计局
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审计。
水电部门
对村(居)委会服务用房在使用期间产生的水、电、煤气等费用,按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
落实村(社区)组织工作人员待遇
市民政局
协助落实村(社区)组织工作人员薪酬及补贴。
自治区委组织部、财政厅、人社厅《关于提高村干部报酬、村干部养老补贴和村级组织办公经费标准的通知》(桂组通字﹝﹞号)。
年月,自治区出台了桂组通字﹝﹞号文件,该文件由自治区委组织部、财政厅、人社厅印发,因此,该文件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牵头贯彻落实,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组织部
负责村(社区)组织人员核定。
财政局
负责将村(社区)组织工作人员薪酬及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及资金使用监管。
人社局
负责落实离任村(社区)干部养老补贴发放。
加强村(社区)干部队伍建设
各县区
负责社区工作人员的聘用、使用、管理和分级开展村(社区)干部、工作人员培训。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村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南发﹝﹞号)、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社区建设水平的意见》的通知(南办发﹝﹞号)。
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根据部门职责分别牵头开展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干部的培训工作,历年来为统一做好全市村(社区)“两委”干部的培训工作,市组织部、市民政局将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干部合并在一起进行集中培训,如年全市集中进行了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后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联合举办了全市新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培训班,共培训人。
各县区也分级开展了村(社区)干部、工作人员培训。
市委组织部、民政局
开展重点村(社区)主任、书记培训。
社会养老服务
体系建设
市民政局
负责社会养老服务的业务指导、行业规范、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号);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号)。
.《南宁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南府办(〔〕号)
某县张某欲在当地开办养老机构,张某向县民政局递交申请,县民政局经审查后,为其出具申办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