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大审判辛普森案件带给我们什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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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大审判辛普森案件带给我们什么

世纪大审判“辛普森案件”带给我们什么?

世纪大审判“辛普森案件”带给我们什么?

世纪审判-美国辛普森涉嫌杀人案

辛普森个人简介

辛普森的全名为欧•杰•辛普森(OreutnolGanmesSympson),1947年生于旧金山市的黑人贫困家庭,凭着天赋和不懈的努力,获得全美大学橄榄球联赛的最高荣誉奖海斯曼奖。

后来,辛普森进入国家橄榄球联盟,成为职业橄榄球的优秀选手,其卓越的战绩使他荣登北美橄榄球名星之首,成为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最杰出的橄榄球运动员。

也因而成为广大公众、尤其是黑人青年心目中的英雄和偶像。

辛普森退役后,以其英俊潇洒的外表、口若悬河的辩才被美国广播公司(ABC)和国家广播公司(NBC)聘为体育节目主持人,令爱好体育的美国人倾倒,更成为家喻户晓的人物。

之后,辛普森在广告、电视剧和电影中都大放异彩。

辛普森是在1977年遇到他的第二任妻子妮可·布朗(NicoleBrown)的。

当时妮可年仅18岁,在一家夜总会做女招待。

辛普森与这位漂亮迷人、金发碧眼的白人女子一见钟情,不久便与第一任黑人妻子离异。

相识不到一年,他们便开始同居。

1985年,在同居8年之后,辛普森与妮可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但是,他们的和谐婚姻并没有持续太久,因妮可怀疑辛普森在外面有外遇,两人关系开始出现裂痕。

从1989年开始,当地警察局就曾多次接到过妮可打来的报警电话,请求警察帮助制止辛普森对她的殴打,并曾

声。

后来,邻居也曾到妮可的院子门口查看,发现狗无人看管,而且狗爪子上有血。

当时,大约是10点30分,但当时邻居没有报警。

直到午夜才又有人发现了案发现场。

进一步的走访、调查了解到,周围的邻居都没有听到妮可家当晚有打斗或惊叫的声音。

三、现场实地勘验情况

现场勘查技术人员立即对案件现场展开了勘查,中心现场主要物证反映如下:

1、 大门半开(见图1);

2、 两名被害人均死于刀伤,尸体相距很近,周围的地面上布满血迹;

3、 有一行滴落血迹从尸体旁一直延伸到门口,在滴落血迹旁边有一趟不十分清楚的血脚印(见图1);

4、 在尸体旁边的一顶深色的毛线帽中提取到一些毛发和纤维(见图2);

5、 现场的一个角落处找到一只带血的皮手套(见图2);

6、在妮可家住宅后门上,发现有血迹。

图1

图2

四、物证检验情况

现场勘查之后,警方立即对提取的各种物证材料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得到了三个对案件侦查比较有意义的情况:

第一,经过询问足迹专家和走访各大鞋商,侦查人员得知留下那趟血脚印的是一种意大利出产的布鲁诺•马格利牌男鞋、12号。

这种鞋在美国的销售量不大,销售地点也很有限。

第二,经过血型检验,技术人员确认那些现场滴落血迹与两名受害人的血型不同,因而推断凶手在行凶过程中自己也受了伤,逃离现场时留下了成趟滴落血迹。

第三,法医根据尸体现象推断,两被害人系被同一把单刃匕首所杀,两人的死亡时间应该在6月12日晚上10点左右。

五、对辛普森住所的搜查情况

被害人的身份证实后,负责调查的警官派几位警察前往附近的辛普森住宅,要当面告诉他这个不幸的消息,一并安排两个小孩的住处。

6月13日凌晨,几位警察来到建有围墙的辛普森住宅。

他们在院门按了很久电铃,但一直无人应门。

于是,一位叫福尔曼的警察独自一人,沿围墙搜索了一圈,结果发现围墙后门的路上停着一辆白色福特野马型越野车(见图3)。

经细心观察后,发现在驾驶员位置的车门把手上发现了微小血迹(见图4),于是他叫来了其他几位警察。

他们担心住宅内的人有生命危险,便决定进入住宅,进行紧急搜查。

 图3

 

图4

福尔曼翻越围墙,从里面打开院门,几位警员便直奔豪宅。

可是,又按了很久前门的电铃,仍然无人应门。

于是,他们绕行到住宅后边,去三间独立客房敲门。

敲开第一间客房,出来一位睡眼惺忪的白人,他自称是辛普森的房客,名叫凯林。

他告诉警察,辛普森和第一任黑人太太生的大女儿住在隔壁第二间客房。

当警察们把辛普森女儿从梦中敲醒后,焦急地询问辛普森的去向。

她回答说,父亲已于昨夜赶搭飞机到芝加哥,参加一场很早就已经安排好的高尔夫球商业比赛。

于是,警官打长途电话给辛普森,告知他前妻遇害的噩耗。

辛普森闻讯大惊,表示将迅速赶回洛杉矶。

当几位警官正在询问辛普森女儿并打电话时,福尔曼在隔壁单独询问房客凯林,打听昨晚有无异常情况。

凯林称,大约在晚上10时45分左右,他听到客房背后一声巨响,墙壁上的挂画都被震动得摇晃起来,他当时以为是轻微地震,没放在心上。

福尔曼听后疑心大起,立即拔出手枪,独自一人到其他房间搜查。

大约十几分钟后,福尔曼高声叫来其他警察,大家在屋后悬挂式空调机下的走道上,发现了一只沾有血迹的右手黑色皮手套(见图5)。

这只手套与在凶杀案现场发现的另一只手套看似很相配。

此后,他们还发现,在围墙前门车道,以及从院门通往住宅大门的小道都有血滴的痕迹。

这样,警方认为已有足够理由怀疑辛普森是凶-杀嫌疑,便宣布辛普森住宅为凶杀案第二犯罪现场,并将整座住宅封锁起来,正式向法官申请搜查许可证。

在后来的搜查中,福尔曼在二楼卧室的地毯上又发现了一双沾有血迹的袜子(见图6),这也成为后来指控辛普森涉嫌杀人的重要证据之一。

图5

 

图6

 经过初步调查警方了解到辛普森在6月12日当天的一些行踪。

1994年6月12日晚9点45分,辛普森与男房客吃饭返家后,各自回房;10点40分,出租车司机来到辛普森住宅,多次按门铃,却无人应答;大约10点45分,房客听到了屋后空调机的重击声,同时有邻居也听到了汽车碰撞的声音,出租车司机也时大约在此时看到一个黑人男子经车道从前门进屋;大约又过了10分钟后,出租车司机又按门铃,辛普森通过应答器告诉司机自己睡过头,正在洗淋浴;在11点左右,辛普森走出家门,乘出租车前往机场,于11点40分飞往芝加哥。

这中间从9点45分到10点45分大约一个小时的时间辛普森的活动不得而知。

辛普森在芝加哥酒店接到警方通知得知前妻的死讯后,清早就赶回洛杉矶。

回来后,辛普森对警察的调查采取了合作的态度,他单独接受了警察一小时的问话。

辛普森说当晚他一直呆在家中,在9点45分的时候,给女友打了一个电话,再后来就到家中的小型高尔夫球场练球,到10点半左右就去洗澡换衣服,然后坐出租车去机场。

同时,警察发现辛普森的左手中指上有半寸长的伤口,他解释说案发当晚在车里取电话时不小心割伤了手,后来接到前妻死讯过于激动打破镜子而又造成了伤口的扩大。

询问结束时,警方经辛普森的同意,采集了8毫升血样,然后允许其离开。

六、逮捕

6月17日上午8点,即案发5天后,对现场上提取的各种血迹以及后来的皮手套等物证上的血迹进行DNA检验得出了结果。

检验结果表明,现场滴落血迹是辛普森的血;现场上提取的毛发与辛普森的头发相同;在辛普森家找到的手套和现场发现的手套是一副,而且两只上都有两名被害人的血。

因此,警方决定立案起诉辛普森,并打电话要求辛普森在17日上午10点准时投案自首。

但到了中午12时左右,辛普森还没有出现。

当警察赶到其豪宅时,辛普森失踪了。

他留下了一封诀别信,信中说:

“我与妮可之死毫无关系。

我爱她,一直都非常爱她,而且将永远爱她。

如果我们之间有什么矛盾的话,那只是我爱她太深。

“结尾写道:

“请不要为我悲伤,毕竟我一生辉煌,又有好友无数。

请大家记住真正的O.J,而不是眼前这个在人生中迷失方向的人。

”下午3时,警方在电视上了公布了辛普森的照片和汽车牌照资料,宣布他是在逃通缉犯。

下午4时,辛普森的律师召开记者招待会,向媒体宣读了诀别信,并在电视上请求辛普森不要轻生。

下午5时左右,警方发现了辛普森的踪迹。

美国各大电视网都将画面从第15届世界杯足球赛开幕式的实况直播切换到洛杉矶高速公路上的这场“警匪飞车追逐战”。

当时,辛普森和他的一位好友正驾驶一辆白色“福特”牌越野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

十几辆闪着警灯、鸣着警笛的警车紧追其后;天空中,十几架警察局和电视台直升飞机打着刺眼的照明灯掠过头顶;沿途的街道两旁还挤满了"观战"的人群。

这样的场面深深吸引了数千万美国电视观众的注意力。

辛普森的朋友一边驾驶着越野车一边和警方通话,声称辛普森正拿着手枪,请求警方不要靠近,以免辛普森自杀。

整整90分钟的追逐后,辛普森终于开始与警方对话,据他自己解释,他只是到妮可的墓地去了一趟,悲痛欲绝。

他同意束手归案,但要求先回家,跟孩子打声招呼。

警方同意了他的请求。

辛普森与孩子见面并短暂交谈后,便被警察押上了警车。

辛普森被控两项杀人罪。

刑事法庭审理

世纪大案开场后,引起全美各界的极大关注。

根据美国联邦和加州的证据法,刑事案中的证据一般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种。

所谓直接证据,是指能够以直接而非推理的方式来证明案情的证据。

比如,某证人出庭作证,声称他亲眼看见凶手用利刃杀了受害者,这就是直接证据。

所谓间接证据,是指不能以直接方式,而必须以推理的方式来证明案情的证据。

比如,在凶杀案现场发现了血迹或指纹,这就是间接证据(旁证)。

辛普森案没有目击证人,检察官只能使用警方搜集的血迹、手套、袜子和血液化验结果等间接证据来指控辛普森,所以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旁证案件”。

一、陪审团

审判的第一道程序就是挑选陪审团成员。

在美国的抗辩式诉讼制度下,挑选陪审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程序。

在辛普森一案中,种族和肤色显然是双方律师在挑选陪审员时最为关注的问题。

从1994年8月到11月间,经过层层筛选,包括12名“正选”和10名“替补”的陪审团终于组成了。

正选的陪审员中有6名白人、5名黑人和一名西班牙裔南美人。

在此先交待一句,在九个月审判过程中先后有8人退出陪审团,由替补陪审员补充,所以到最后评议投票时,陪审团的人员构成就变成了9名黑人、2名白人和1名西班牙裔南美人。

1995年1月,辛普森涉嫌杀人案的审判终于正式开始了。

案件由日裔法官依藤主审。

二、检方检察官

面对轰动全美的大案,检方丝毫不敢马虎,派出了最具实力的检察官出场。

主持起诉的是“常胜女将”、副检察长克拉克(Marcia Clark)。

她主持起诉过20多宗杀人重罪案,从未输过一场。

由于该案是有关黑人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检方遂指派助理检察官达顿(Christopher Darden)出任克拉克的副手,他是检方阵营中综合素质最佳的黑人检察官。

此外,洛杉矶市检察长亲自坐镇,在幕后协调指挥。

他先后调集了50余名久经沙场、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和刑事律师参加案情分析和起诉准备。

联邦调查局以及洛杉矶和芝加哥警方调遣了数百名警员和刑事检验专家参与破案和现场勘查。

三、辩护律师团及法庭科学专家

6月13日在警署被审问和抽取血样之后,辛普森得知自己已沦为头号嫌疑犯。

为了避开新闻媒体的骚扰,他暂时躲在一位律师朋友位于半山腰的神秘豪宅中,开始筹组“梦幻律师队”。

负责协调指挥全队角色的,由大名鼎鼎的犹太裔律师萨皮罗(Robert Shapiro)担任,他曾出任好莱坞影星马龙·白兰度(Marlon Brando)的律师。

法庭上冲锋陷阵的要职,由著名黑人律师柯克伦(Johnnie Cochran)担任。

此人在上世纪70年代出任过洛杉矶市副检察长,后辞职成为法律界声望极高的大律师,曾帮助音乐巨星迈克尔·杰克逊(Michael Jackson)打过官司。

萨皮罗律师人脉极广,他从波士顿请来了著名刑事律师李贝利(Lee Bailey),此人被誉为美国律师界最拔尖的盘诘高手之一;从纽约请来了舍克(Barry Scheck)律师,他是擅长在刑事案中应用DNA证据的头号权威;从阿尔巴尼亚请来了解剖和法医专家贝登(Michael Baden)博士,他曾在肯尼迪总统被刺案中担任首席法医。

由于辛普森案的管辖权属于加州法院,应用加州法律和司法判例,萨皮罗还邀请到加州法律专家、加州大学圣塔克拉拉校区法学院院长乌尔曼(Gerald Uelmen)加入,他曾为“五角大楼文件泄密案”的主角艾尔斯伯格(DanielEllsberg)担任过辩护律师。

阵容如此强大,萨皮罗仍不放心,由于警方涉嫌非法搜查,事关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萨皮罗又说动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德肖维奇(Alan Dershowitz)加盟。

这位教授曾任最高法院大法官哥德伯格(Arthur J. Goldberg,1962-1965任职)的法律助理,是全美声望极高的宪法权威和上诉律师;为了确保胜诉,萨皮罗又叫上康涅狄格州警政厅刑事化验室主任李昌钰(Henry Lee)博士出任专家证人。

此人是美籍华裔刑事鉴识专家,以精湛、独特的刑事侦查与证据鉴识技术享誉国际警界,因屡破奇案被媒体誉为“当代福尔摩斯”。

此外,辛普森还悬赏50万美元巨款,奖励提供破案线索的举报人,并雇佣了几位著名私人刑事侦探调查凶杀案真相。

在6月17日辛普森被捕前,“梦幻律师队”中的萨皮罗律师、贝登博士、李昌钰博士等人已经向辛普森了解案情,从他身上采集头发和血液等检验样本。

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根据律师的建议,辛普森依法要求保持沉默,拒绝出庭作证。

四、庭审

“梦幻律师队”踢出的的开场球,是要求此案由市区中心的洛杉矶市法院审理。

其原因是,案发之地的西区,白人居民较多,而市区中心黑人居民占多数,随机抽样选出的陪审团成员将以黑人为主。

检方对此虽然不太情愿,为了防止因种族因素引起闹事,检方只得同意改变管辖法院。

这样,检辩双方阵营都有黑人律师,日裔法官主持审判,陪审团成员也有多数是黑人。

一旦被告被判有罪,黑人也没有理由闹事。

1.检方指控

(1)作案动机

检方指控辛普森预谋杀妻,做案动机是嫉妒心和占有欲。

控方认为辛普森曾有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对妮可爱恨交加。

两人离婚后,辛普森还屡次纠缠妮可,对妮可与年轻英俊的男人约会非常吃醋。

辛普森一直希望破镜重圆,但希望日益渺茫。

案发当天,在女儿的舞蹈表演会上,妮克对辛普森非常冷淡,使他萌动了杀机。

戈德曼则属于误闯现场,偶然被杀。

(2)作案时间

检方指出,经过警察的走访和调查,谋杀案发生的当日,从9点45分至10点45分一个小时的时间里,辛普森的活动不得而知,具备作案时间。

检方认为,根据妮可的邻居反映,10点15分听到妮可的爱犬悲鸣,推断辛普森10点15分在妮可住宅前行凶,然后乘他的福特车回家,翻墙而入。

因此,辛普森的房客在10点45分听到房间外的重击声正是辛普森翻墙而入的撞击声;出租车司机在此时看到的从车道走进房子的黑人男子也正是辛普森本人。

(3)现场痕迹物证

根据现场勘查情况以及检验鉴定结果,检方搜集到下列有力的物证:

第一,现场那些成趟滴落血迹不是被害人的血,而与辛普森的血型吻合;

第二,在妮可住宅外发现的一只左手血手套和在辛普森住宅内发现的另一只右手血手套为一副。

有证据证明妮可在1990年12月购买过同一型号的手套送给辛普森作为圣诞节礼物。

又根据DNA检验,上面有两位受害人的血、毛发和衣物纤维以及辛普森的福特车内毯子的纤维;

第三,现场发现一趟不清晰的皮鞋血足迹。

经调查,血足迹是由一双12号的意大利产布鲁诺•马格利牌男鞋所留。

鞋号与辛普森的鞋也吻合;

第四,在妮可住宅后门发现的血迹经检验为辛普森的血。

第五,在辛普森的汽车车门和方向盘上发现的血迹经检验为混合血,同时有辛普森和妮可的血,还有第三个人的血;

第六,检验在辛普森卧室的床下找到的带血的袜子,确定袜子上的血为被害人的混合血;

第七,辛普森在6月13日回到洛杉矶时,左手扎着绷带。

经检验,发现为新鲜伤;

第八,法医鉴定表明,被害人死亡时间大约在晚上10点到10点15分之间。

辛普森声称,当晚9点45到10点45之间,没有离开过家中,无法提供证人。

(4)潜逃的行为和畏罪自杀的趋向

案发后,辛普森的情绪很低落。

在6月17日接到警方的通知后,和一位好友驾车逃跑。

在受到追捕时,用随身携带的手枪对准自己的头部,威胁警方不要靠近。

(5)控方结辩

最后,控诉律师轮番上场直指辛普森杀死前妻妮可和戈德曼。

检察官克拉克说,在案发的当晚,辛普森有一个小时下落不明。

在此期间,他驾车前往前妻妮可的家,在门口处残杀了妮可。

此时戈德曼刚好进门送还眼镜,于是辛普森杀人灭口,有用刀刺死了戈德曼。

然后驾驶他的白色越野车逃了现场,回到自己的家,急作整理之后,出门乘坐已经在别墅外等候多时的出租车赶去机场。

加之多年来辛普森暴力虐妻的记录,科学的证据都一致表明辛普森是杀人凶手。

众检查官力劝陪审团绝对不要让辛普森逍遥法外。

2.辩方质证

检方先声夺人,向公众和陪审团描述了一名备受折磨的女子的悲惨故事,赢得了一分。

但是辛普森的辩护团凭借庞大的专家阵容,以缜密的逻辑推理和丰富的经验,抓住检方破绽,给予有力的反击,迅速抵消了检方的优势。

(1)现场勘查

第一,警察福尔曼在搜查辛普森家时没有持搜查证,并且没有其他警察在场,这不仅说明他的搜查是非法的,所提取的物证不可信,而且不能排除借机栽赃陷害的可能。

第二,收集和检验证据是案件侦破的重要条件,但是洛杉矶刑事化验室在现场勘查时只派出几位刚从大学毕业,没有任何现场经验的新手来搜集证据。

同时辩方还提出,据调查有些警员甚至还将证据放在自己的车上带回家,忘了送到化验室去。

第三,警方在辛普森家中找到的袜子,在现场勘查笔录中没有提到在袜子上发现血迹,现场勘查录像上也未有血袜。

警方有多张辛普森卧室的照片,部分照片并没有拍到地毯上的带血的袜子,有的照片上却有。

这些照片的顺序也有出入,血袜是后来放上去的还是原来就有,一直都没有合理的解释。

第四,检方提供的照片所显示的许多重要物证竟然不见了。

例如,照片显示妮可尸体和戈德曼尸体中间有一张小纸条,但是辩方向检方查问时,他们找不到这张纸了;妮可被杀时身穿黑色短洋装,肩膀露在外面,现场尸体照片上显示其肩膀上有七点血滴(见图7),这些血滴从形状和方向来分析,应该是妮可倒地后,有人流着血从她尸体旁走过时滴落的,辩方认为这些血滴不可能是妮可本人的。

因此,如果这些血滴不是被害人戈德曼的,那一定是凶手留下的。

但是当辩方专家李昌钰博士向检验人员提出查验这些血滴时,得到的回答是,警方技术人员当时忘记收集这些血滴了,而妮可的尸体在解剖前已经进行了冲洗,血滴都已经不见了。

 

图7

(2)血迹证据

该案的血迹化验和DNA检验结果是确定辛普森是否有罪的关键证据,也是检方呈庭的重要证据之一。

检验结果表明,所有疑点都聚集在辛普森一人身上。

辩方的刑事专家也一致同意,血迹化验和DNA检验的结果不会撒谎。

但是,检验结果是否可靠,仍要取决于待检验的检材是否遭到污染或是故意栽赃。

如果检材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那么血迹化验和DNA检验结果就毫无意义了。

辩方的专家首先从检材的来源和是否受到污染等角度找出问题,以此否定控方专家血迹检验结果的价值和意义。

第一,辩方专家指出,在辛普森家中找到的带血的袜子,两边的血迹竟然完全相同。

根据常识,假如袜子当时被穿在脚上,那么袜子左边外侧的血迹,绝不可能先浸透到左边内侧,然后再穿过脚踝浸透到右边内侧。

只有当血迹从袜子左边直接浸透到右边时,两边的血迹才会一模一样。

换言之,袜子当时并未被穿在脚上,血迹很有可能是涂抹上去的。

在庭审时,检方出示了几张警方勘查现场时的现场照片。

可是,照片上的时间顺序却自相矛盾。

案发次日下午4点13分拍照的现场照片上,没有这只血袜子。

可是,4点35分拍照的照片,却出现了血袜子。

那么,血袜子究竟是原来就在地毯上,还是后来被警方移放到地毯上?

对此问题,警方前后矛盾。

辩方的法医血液学专家认为辛普森短袜上的血迹,根据观察,依形态分析,不是喷溅血,而似用手涂抹上去的;

第二,从现场勘查报告看,身高体壮的戈德曼曾与凶犯展开了一场血战。

他的随身物品,一串钥匙、一个信封、一张纸片以及一个呼叫机都散落在不同的地方,这说明打斗的范围很大,搏斗很激烈。

戈德曼的牛仔裤上有血迹向下流的形状,说明他不是在极短时间内死亡,而是在负伤之后,仍然拼死抵抗。

据此推断,凶手一定浑身上下沾满了血迹。

可是,为什么在辛普森的白色越野车上只发现了微量血迹?

更令人疑惑的是,为什么凶手下车后,却在围墙院门车道和从院门通往住宅大门的小道上留下了很多明显血迹?

还有,假设辛普森穿着血衣血鞋沿前门小道进入住宅大门,又穿着血袜子走上二楼卧室,为什么在门把、灯光开关和整个住宅内的白色地毯上没发现任何血迹?

再有,根据血迹检验报告,在现场两处地方发现的血迹都是辛普森的。

其中一处在从被害人尸体通向公寓后院的小道上,警方发现了成趟的被告血迹,大小均匀,外形完整。

但辩方认为,假设辛普森在搏斗中被刺伤,血滴应是在搏斗或走动中被甩落,以撞击状态落地,因此,血滴的外形不可能完整。

第三,辩方血液检验专家在辛普森汽车车门、袜子以及辛普森别墅后院围墙上的血迹中检出浓度很高的EDTA(EthylenDianmineTetraaceticAcid二胺四乙酸)。

EDTA是实验室用作抗凝血的一种试剂,人血中是绝对没有这种物质的。

辩方认为带有EDTA的这些血是警方把取自实验室的血液后涂在现场的。

第四,辩方专家指出,洛杉矶市警署刑事实验室设备简陋,管理混乱,检验人员缺乏训练,检验程序混乱。

由于证据样本处理不当,检验结果令人生疑。

比如,按照正常程序,在采集血迹样本进行DNA分析时,应当先用棉花沾起血迹样本,待自然风干之后,才能放入证据袋中。

可是,警方检验人员在血迹尚未风干时,就已将样本放入证据袋。

据此,辩方律师认为这样的血迹检材得出的检验结果毫无意义。

第五,法庭科学专家李昌钰博士在法庭上作证,6月12日案发后,洛杉矶警局在现场用纱布提取了7份血样。

在现场放入纸袋中的血纱布如果是未干燥的,则应有7个血印迹;如果是干燥的,应没有血印迹。

但是,经他检查,在盛装血纱布的纸袋内面上只有4个沾血的印迹。

据此,他怀疑有人拿了刚染上血的、还没有干的4块血纱布换掉了现场提取的血纱布,可疑之处不言而喻了。

(3)手套证据

检方呈庭的重要证据之一,是警察福尔曼在辛普森住宅客房后面搜获的黑色血手套。

可是,这只血手套同样疑云密布。

第一,据福尔曼的证词,当他发现血手套时,其外表的血迹是湿的。

辩方专家认为,这是绝对不可能的。

凶案大约发生在6月12日深夜10点半左右,而福尔曼发现手套的时间是6月13日凌晨,时间跨度在数小时。

辩方用模拟实验向陪审团演示,在案发之夜那种晴转多云和室外温度为摄氏20度的气象条件下,事隔数小时后,手套上沾染的血迹肯定已经干了。

而警察福尔曼一口咬定是湿的。

辩方怀疑是福尔曼来到凶杀案第一现场后,悄悄地把血迹未干的手套放入了随身携带的警用证据保护袋之中,然后寻找机会进入辛普森住宅,趁人不备伪造了证据。

这样,尽管时间跨度很长,但血迹就仍然是湿的。

第二,假设辛普森是杀人凶犯,当他满身血迹、惊惶失措地从杀人现场逃窜回家,把凶器和血衣藏匿得无影无踪之后,根本没必要多此一举,单独溜到客房后面藏匿血手套。

另外,如果说是凶手在黑暗中慌忙丢失手套的话,显然是一个对住宅内地形和道路不太熟悉的人,瞎摸乱撞,慌不择路,那么为什么在血手套现场没发现其它血迹以及可疑的脚印和痕迹?

第三,虽然警方在凶案现场和辛普森住宅搜获了一左一右两只手套,并且在手套上发现了两位被害人和辛普森的血迹。

但是,这两只手套的外表没有任何破裂或刀痕,在手套里面也没发现辛普森的血迹。

这就说明,辛普森手上的伤口与血手套和凶杀案没有直接关系。

第四,为了证实辛普森是凶手,检方曾让其在陪审团面前,试戴那只沾有血迹的手套。

可是,众目睽睽之下,辛普森折腾了很久,却很难将手套戴上。

虽然检方请出手套专家作证,声称手套沾到血迹后,可能会收缩一些。

但辩方专家认为,这是一种经过预缩处理的高级皮手套,沾血后不会收缩,结论就是:

这只手套太小,根本不可能属于辛普森。

控辩双方就这一问题各执一辞,争论不休。

但是,在一些陪审员眼中,这只血手套的确有点儿太小了。

(4)尸体物证

辩方法医病理学专家仔细的检视了警方法医鉴定资料。

在法庭上,辩方首先指出洛杉矶法医局的法医检验记录有三十多处错误,以提醒人们注意警方法医的技术水平与工作态度及其结论的可靠性。

辩方强调,妮可头部还有一处钝性暴力造成的头皮下出血,而警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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