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运输安全技术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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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运输安全技术规范.doc

3.车场布置:

驱动部前方设一组单开道岔,车场长度至少能容纳一辆牵引车。

回绳站处宜设两组单开道岔形成闭合车场。

摘挂钩的车场的坡度应不大于7‰。

车场铺轨方式应便于车辆调度,并保证安全间隙符合规定。

4.驱动部:

必须安装在车房内,驱动部与巷道壁的有效距离不小于0.5m;车房必须满足设备安装、电器设备摆放、方便维修和便于操作的要求,巷道支护和通风要良好。

驱动部的安装应采用砼基础固定,其尺寸和质量必须符合设计。

采用锚杆固定时,只能在岩石底板中使用,锚杆数量符合设计,锚杆直径不小于φ20mm,全螺纹锚杆长度不小于2m,锚深不小于1.6m,锚固长度不小于0.7m,锚固力不小于130KN/根。

基础螺丝或地锚必须有背帽,紧固有效。

在轨道一侧安装时,驱动部外缘距车辆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0.2m。

车房严禁设在下车场(或下变坡点处)。

5.张紧器:

安装采用砼基础固定时,其尺寸和质量必须符合设计。

采用锚杆固定时同本条第4款。

张紧器与驱动部张紧器外侧必须设有防护网。

过卷距离不小于3m。

6.轮系

⑴压绳轮:

安装数量和位置符合设计,底弯道变坡较大时,根据实际情况打地锚固定压绳轮,采用锚杆固定时同本条第4款,当钢丝绳磨顶板时,必须在顶板上安装长托辊,防止钢丝绳磨顶板。

⑵弯道处设弯道轮组,采用地锚固定时同本条第4款,锚杆数量:

每50不少于两个锚固点,左右布置,交叉锚固。

弯道两端过渡平滑,尽量采用弯道轮组控制拐弯

⑶托绳轮(地滑轮和天轮)和外导绳轮应根据实际情况装设,以不磨绳和导绳可靠为准。

7.回绳站:

宜采用地锚固定方式,锚杆数量符合设计,地锚固定时同本条第4款。

回绳站必须有二级保护,可采用两根锚杆固定(具体要求同本条第4款),用厚度不小于16mm,宽度不小于100mm的连接板将锚杆连接起来,用双股钢丝绳套与回绳站连接牢固,各部分连接强度应大于提升绳的强度,绳端可采用茬接或4个卡子固定。

回绳站过卷距离不小于3m。

因底板松软无法打地锚时,由矿制定固定回绳站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9.牵引钢丝绳:

宜采用贫油钢丝绳,钢丝绳(滑头)插接长度不小于绳径的1000倍,钢丝绳安全系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⑶车辆运行中必须悬挂闪光红尾灯。

⑷过卸载坑的钢丝绳在轨道中心线上偏差不得大于50mm。

第八章平巷运输

第50条轨道运输平巷的净断面、人行道宽度和安全间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符合规定的要制定规划限期整改。

主要运输大巷,水沟盖板要齐全、稳固,管线、电缆按标准敷设,人行道上禁止堆放物料,无浮矸杂物。

主要运输大巷、采区装载点、卸载站(翻笼)进出车线实行封闭管理,禁止行人。

第51条对线路和机车的要求

1.主要运输大巷、车场的轨道、架线达到优良品,其它达到合格品。

行驶架线电机车的轨道,曲线半径不得小于12m。

2.对架线实行挂牌管理,架线尾端和绝缘点设明显标志。

3.架线电压不得超过600V,整流盘加设阻流圈。

4.禁止用架线电源作照明电源。

5.按《煤矿窄轨电机车年审细则》要求,每年对机车、司机等进行一次年审。

6.机车牵引车数及列车运行状态必须符合机车牵引力、电机(或发动机)允许温升和列车制动距离规定要求,严禁超负荷运行。

⑴采用5吨轨道机车运送综采设备时,牵引车数不得超过2辆。

⑵采用7吨及以上轨道机车运送综采设备时,牵引车数不得超过3辆。

其余车型根据机车牵引力和制动距离确定牵引车数。

各类车型牵引车数必须保证列车制动距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7.对机车(包括架线电机车、蓄电池机车、柴油机车等)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的试验周期、内容、方法和要求进行制动距离试验。

8.电机车集电弓与车体连接处应加强绝缘,绝缘间隙不得小于100mm,并逐步去掉集电弓子拉绳。

8.大巷中转辙机设在人行道侧影响行人时,必须安装在壁龛内。

第52条巷道内施工

1.在主要运输大巷从事巷道、轨道、架线、设备和设施的施工和维修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2.在运输大巷掘进新开门时制定的安全措施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防止架线触电,确保人行道畅通和行车行人安全。

3.在巷道内施工作业时,在施工地点两端60m处设警示红灯信号,以示机车停运或慢行,机车运行时要发出信号。

在弯道或巷道长度不足60m的地点,根据现场情况确定警示红灯设置位置。

严禁在施工警戒区内会车。

第53条机车(包括电机车、柴油轨道机车)运输通用要求

1.机车必须符合完好标准,发现灯、铃(喇叭)、闸、撒砂装置、连接装置、防爆电器失爆等问题之一者不经整改,禁止使用。

2.机车司机要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持证上岗;每班开车前要对机车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完好(合格)方可运行。

3.机车司机必须停车上下。

机车运行中必须关闭车门,严禁将身体露出车外。

4.牵引列车或机车单独运行时都必须前有照明,照明灯距不小于40m,后有红灯。

5.机车在车场调配车辆时,不准摘去连接装置。

上部平车场,在规定停车位置至变坡点之间禁止使用机车顶车,下车场禁止使用滑头带车。

6.大巷中途不准停留车辆,如需中途停车装卸物料时,必须经运输调度站批准,停留的车辆要掩好。

7.机车必须按规定的速度和牵引车数行驶,禁止超速和超载运行。

在遇有行人、会车、过弯道、叉口、行人过道平桥、车场时必须减速鸣笛。

8.大巷运输要取消押车工(平巷人行车除外),并在车场设专职人员,负责调车和摘挂钩工作。

9.主要运输大巷禁止人工拥车,特殊情况需人工拥车的,需经运输调度站批准。

10.使用信集闭的巷道,要严格按行车信号行驶,大巷禁止人工拥车。

严禁闯红灯,严禁拉电机车集电弓子进行调速行驶。

11.严禁在机车上方乘坐人员和存放物料工具等。

12.正常运行中严禁顶车。

严禁电机车异道顶(拉)车。

13.禁止使用特种车辆运送普通材料和设备。

14.当发现行驶车辆前方发生紧急情况时,应采用摆灯作为紧急停车信号,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使用。

15.当电机车发生故障需要维修时,必须切断架空线电源或进入机车维修间进行,严禁在架空线带电情况下从事维修机车的工作。

16.机车上应配备维修工具。

17.信集闭系统

⑴订货与验收。

新安装的信集闭系统,投用前必须由设计、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按原煤炭部发布的《煤矿井下机车运输信号系统验收规则(试行)》初步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

试用三个月后,由矿方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验收,集团公司按煤生字(1998)第238号文件和设计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⑵使用与维护。

本着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明确维修人员,落实责任,并制定信集闭运行维护管理规定,确保其正常使用。

18.新安装的主要运输系统投用必须经集团公司验收。

第55条电瓶车运输

⒈电瓶车应符合完好标准,发现存在灯、铃、闸、连接装置、撒砂装置不合格,控制器闭锁失效,电器失爆等问题之一者不经整改,禁止使用。

⒉正常运行中严禁顶车(在车场调车时除外)。

⒊在调车线、车场需要顶车时严禁摘掉连接装置顶车。

⒋必须使用正规的连接器连车,严禁使用绳批子或其它代用品。

⒌2.5t电瓶车牵引一吨矿车时,不得超过6个车,5t电瓶车牵引车数不得超过12个车,8t电瓶车不得超过20个车。

牵引其它车辆时总负荷不得超过上述规定载荷量。

运输综采支架等大型设备时,2.5~5t电瓶车牵引1辆,8t电瓶车牵引2辆。

⒍严禁进入架线机车运输巷道,因特殊情况确需进入架线下时,须制定安全措施,确保架线停电,且电瓶车必须有顶棚。

7.严禁司机在车内站立、身体探出车外或在车下操作机车。

第56条梭式矿车运输

1.无极绳牵引梭式矿车运输方式

⑴采用电源插接方式时,要制定插接梭式矿车电源(380V)插头、停电、送电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防止触电事故。

采用拖电缆方式时,要有防止损坏电缆的措施。

⑵系统张紧时可采用手拉葫芦,手拉葫芦的拉力应不小于5t。

2.机车牵引梭式矿车运输方式

⑴机车牵引能力和制动距离必须符合要求,严禁超负荷运行。

⑵机车与扒渣机之间的信号联络必须灵敏畅通。

3、其它规定

⑴制定行车不行人措施,梭式矿车运行时,要发出声光报警信号,车辆行驶区段内要确保行车不行人。

⑵行驶梭式矿车的轨道线路质量合格,轨道线路上无矸石和杂物。

⑶将矸石向矿车转载时,尽量采用拉车装载方式,条件困难时可采用顶车装载方式,但要制定安全措施,确保安全。

⑷安全间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九章机械运人

斜巷采用人行车运人时,除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外,还要做到:

第57条巷道

⒈巷道坡度原则上要按一个坡度施工。

巷道确需变坡或已发生变坡时,竖曲线半径不小于15m。

⒉运行人车的采区轨道上下山的巷道断面,净高自轨面起不低于2.0m,净宽不低于2.4m,支护良好无失修。

巷道因压力影响达不到上述要求时,严禁运行人行车。

⒊各乘人地点的安全间隙不得小于1m,并设有台阶。

第58条轨道线路

轨道质量达到优良品,轨枕外露三分之一。

使用插爪式人车时必须使用木轨枕。

道岔质量达到合格品及以上。

第59条挡车设施使用

人行车运行区段内严禁使用绳式或吊梁式车挡;人行车运行前,所有挡车设施均应处于常开状态,并要对其运行区段内的挡车设施断电和进行机械闭锁,提升物料前要解除闭锁。

第60条斜井信号的使用

⒈正常提升信号

①正常升降人员信号由信号工用交流信号系统发出,按逐级传递的原则,双钩提升时先由押车工用哨音发信号,然后下车场信号工打点,最后由上车场信号工收齐信号后发开车信号,中间车场上下人同样按上述原则办理,单钩提升时仍按逐级传递的原则执行。

②停车信号:

斜井人车到站停车,必须先由信号工打停车点,司机听点停车。

③人行车在交钩和经过中间车场时,绞车必须减速运行。

中间车场停车时同样执行先打停车点然后司机听点停车,继续提升时仍然按顺序打点提升。

④有上下人员的各车场都要配专职信号工。

⑤双钩提升的中间车场只准靠近片口一侧的那一钩上下人,另一钩禁止上下人员。

⑥双钩提升时信号必须以一勾为准,并明文规定。

⒉故障信号

①起钩和运行中发现异常情况,信号工、押车工都必须直接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司机接到停车信号后应立即停车。

②必须执行谁打停车点再由谁打开车点的原则,其他人员不准擅自打点,也不准打乱点催促。

在没查清情况以前任何人都不准随意下车。

⒊通讯机的使用

人车通讯机必须灵敏畅通,使用正常。

双钩提升时,通讯机不得作为正常提升的信号系统,单钩提升时可使用通讯机发送正常提升信号。

⒋专用电话的使用

专用电话只作为信号工、司机之间通讯联系工具,不得用作发送开停车信号。

第61条采区轨道上下山信号的使用

当提升人员时可由信号工用通讯机发送正常提升信号,各乘人车场可不设专职信号工。

第62条人行车使用及维护

⒈人行车的防坠器和连接装置要齐全、灵敏、可靠,每班要由专人检查,运送人员前都要进行信号试验,混合提升斜巷运人前要空运行一次。

2.运行人行车的巷道坡度不得大于人行车设计的最大允许坡度,乘人数不得超过设计要求,并在乘人地点公布。

3.严禁人车与其它车辆混合提升。

4.严禁用人行车运送物料。

5.人车使用年限为8年,严禁超期服役。

而作为长期备用的人车,使用年限达到8年但是设备状态良好,拟延长使用的,必须经矿机电部门鉴定,并由机电矿长签字同意,方可继续使用,但最长使用年限不得超过10年。

6.人车数量应保证有一定的备修量。

7.应设有专人对人车进行维护,并及时填写维修记录。

8.当押车工发现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发送停车信号和扳动制动闸。

9.人行车运行至会车区域时,绞车必须减速慢行,运行速度不超过1.5m/s。

确有困难无法执行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机电矿长(负责人)批准,要确保乘人安全。

10.巷道内有管路时,托管梁外露长度不得超出管路外沿50mm。

第63条人行车试验

⒈新安装或大修后的人行车防坠器必须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使用中的斜井人车,每班进行一次静止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一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一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确保人车防坠器灵敏可靠。

每年对主拉杆球头连接部位进行一次探伤检测,并有检测报告。

⒉斜井人车全速重载脱钩试验前,应由人车主管单位编制试验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运输总工程师负责组成由有关单位领导参加的试验领导小组,具体领导试验工作。

⒊进行各类试验时,必须由试验人填写试验记录并签字,认真确切地记录好试验前后测量的各项数据,试验负责人签字后存档。

第64条平巷机械运人

⒈大巷停车站的架线高度和安全间隙要符合规定。

⒉按规定地点停车,必须正常使用自动停送电开关,保证上下人员地点60m范围内架线无电。

严禁中途随意停车。

⒊人行车要设专职押车工。

⒋严禁用非专用人车运送人员。

⒌严禁同时牵引人行车(空人车除外)和物料车。

⒍列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4m/s。

7.使用三吨底卸式矿车运煤的运输大巷,原则上要做到。

⑴人行车之间会车时,进车停止运行,出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5m/s;

⑵运送煤、矸石、物料的列车与人行车之间会车时,煤炭、矸石、物料列车停止运行,人行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5m/s。

大巷运输能力紧张,确有困难无法执行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运输副总工程师批准,要确保乘人安全。

8.人车配备数量必须满足需要,严禁使用自制或改制平巷人车。

第65条架空乘人装置

1、设计及采购

⑴新安装的架空乘人装置。

设备生产制造企业中标后,必须提供完整的架空乘人装置设计资料,经矿机电科主任工程师、运输科长和运输副总审查确认签字,再经集团公司审查并签字后,方可签订技术协议。

该设计资料矿要存档备查。

⑵变更设备使用地点的。

由矿机电科(部门)负责架空乘人装置设计,经矿机电科主任工程师、运输科长和运输副总审查确认签字,该设计资料矿要存档备查。

进行设备技术改造、增设变频器等工作,原则上由原制造企业选型认可后,方可改装。

设备进行技术改造需要议标或矿自有资金采购时,议标(采购)前必须提供完整的技术改造设计资料,经矿机电科主任工程师、运输科长和运输副总审查确认签字后,方可进行议标(采购)。

该设计资料矿要存档备查。

⑶完善架空乘人装置的设计资料。

内容包括电动机、减速机、钢丝绳、安全闸、工作闸、电流整定、运人能力等选型计算资料,由产品生产企业负责提供,并落款盖章,由矿存档备查。

变更设备使用地点时,由矿负责重新进行上述计算,同时要保留原设计资料。

⑷配件采购。

原则上要使用原制造企业提供的配件。

⑸设备购置。

采用招标采购方式,在保证设备技术性能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择优采购。

采购的架空乘人装置必须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产品合格证。

2、安装。

由机电矿长或运输副总负责组织矿有关单位和生产制造企业进行安装,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安装和施工,确保安装质量符合要求。

3、验收。

架空乘人装置安装完毕,首先由机电矿长或运输副总负责组织矿有关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审批单位、使用单位、生产制造企业、具有检验资质的单位等进行联合验收后,形成验收报告报集团公司,再申请集团公司相关单位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4、每年由具有检验资质的单位,按照《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安全检验规范》(AQ1038-2007)和本技术规范要求,对架空乘人装置进行一次检测检验。

5、使用管理、考核、检查和维护

⑴架空乘人装置要按照大型设备进行管理,明确由机电区队负责对架空乘人装置检查、维修和使用管理,做到一机一档(原则上要存到机电科)。

区队要设立架空乘人装置维修班组,负责设备检查和维修,明确责任。

⑵矿运输部门负责检查和考核,按照集团公司企业标准中的《架空乘人装置安装标准》和《架空乘人装置完好标准》)进行检查,机电管理部门重点负责设备驱动部完好、电器安全保护装置的检查和试验工作。

矿井每月组织专业人员对架空乘人装置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考核。

⑶使用单位要规范架空乘人装置各类安全保护的试验周期、方法、内容和记录,制定架空乘人装置日历化检修图表。

特别要加强对超速保护、打滑保护、泵站工作压力和回油控制阀、安全闸、全程急停保护、防飞车保护、防乘人越位保护、防逆行保护、防脱绳保护、变坡点防掉绳保护、乘人间距控制器、减速器油温和油位检测保护、坠砣(或张紧缸)位置检测保护、尾轮保险绳、与提升绞车电气闭锁、通讯及信号装置、吊椅、乘人站等方面的试验和检查,将上述项目纳入管理人员的检查内容,明确试验和检查周期,形成制度,并在现场建立详细的记录。

⑶维修单位每日必须对整个装置进行一次检查。

①各类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并按规定周期进行试验,确保各类保护作用正常,并填写记录。

其中制动装置、全程急停保护、变坡点防掉绳保护、防乘人越位保护、坠砣(或张紧缸)位置检测保护、与提升绞车电气闭锁、通讯及信号装置等每天进行一次试验,减速机油温、油位检测保护每月试验一次,其它各类保护每旬试验一次。

并编制安全保护装置试验安全技术措施和试验方法说明。

②制动系统油压符合设计要求,回油阀畅通无阻。

③安全闸松闸状态下,闸瓦间隙不大于2mm,制动时,闸瓦与驱动轮紧密接触,有效接触面积不小于80%,制动可靠。

④工作闸松闸状态下,闸瓦间隙不大于2mm,闸带无断裂,磨损余厚不小于3mm,闸轮表面沟痕深度不小于1.5mm,沟宽总计不超过闸轮有效面积的10%。

⑤张紧装置的张紧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能够随时自动调节运载钢丝绳的张力,活动部位灵活、不卡阻,滑动尾轮架距滑动导轨的极限位置不小于500mm。

重锤坑内无积水。

收绳装置灵活可靠。

⑥钢丝绳磨损、断丝不超限。

⑦各支架牢固可靠,轮系齐全,转动灵活,无卡绳、掉绳问题。

⑷查找故障和检修时,必须悬挂禁止运行警示牌,禁止随意启动设备。

⑸架空乘人装置每天检修时间不得少于2h。

⑺使用架空乘人装置的轨道上下山,禁止使用绳式挡车器。

⑻严禁使用含油钢丝绳。

6、运行

⑴司机每班开车前,必须对架空乘人装置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各部位紧固件、减速机和液压站、制动闸、各项保护装置、张紧装置、钢丝绳及接头、巷道环境等,发现危及运行安全的情况,禁止开车。

⑵架空乘人装置司机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⑶当系统运行中出现异常或故障时,应通过全程急停保护装置或控制开关及时停车,防止事故扩大。

⑷除配备的专用货物吊篮外,严禁使用乘人吊椅吊挂运送物品。

⑸加强乘人秩序的管理,乘车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规定,按规定的乘坐间距乘坐,严禁超员乘坐。

⑹乘坐架空乘人装置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由各矿具体做出规定,严禁携带超长、超重物品,能滚动的物品要采取措施防止滚落伤人。

⑺严禁同时运送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

⑻采用活动座椅时,用完后需将其放在指定位置,不得乱放。

7、其他要求

⑴钢丝绳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若钢丝绳的断丝、直径缩小、锈蚀程度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经矿机电矿长批准,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超过1年。

⑵严禁各单位私自制造架空乘人装置,对于私自制造或无MA标志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⑶架空乘人装置与轨道绞车不得同时运行。

架空乘人装置运行时,运行区间内不得停放任何车辆。

架空乘人装置停运时,吊椅不得影响轨道运输。

⑷架空乘人装置上下人地点附近应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设施。

第66条行人助行器

1.助力棒由运输部门提出设计,由矿机修厂统一加工制作,做到耐用、方便、省力。

2.安装后由运输副总负责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禁止在绞车提升时使用行人助行器。

第九章行人规则

第67条井下行人和乘坐运人机械必须做到

1.人员入井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接受安全技术培训。

未经培训,不得入井。

2.入井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安全意识,在行进中应思想集中。

3.入井人员应自觉遵守井口管理人员检查。

4.严禁扒车、蹬车、跳车,严禁搭乘规定之外的任何机械装置。

5.入井人员随身携带的锋利器具必须加防护套。

6.人员在行进过程中,发现违章行为和现象,应及时制止或纠正。

7.在矿井紧急撤人等特殊情况下,必须有专人负责维持乘、行人秩序。

井下人员必须服从管理,统一行动。

第68条步行

1.人员在运输巷道行走必须走人行道。

2.人员在巷道行走时应精力集中,密切注意前后方来车及其它运行中的机械。

3.当行走在人行道宽度不足的地段时,前后方来车,应及时躲入就近的躲避硐,避开来往车辆。

4.入井人员不准在主要运输巷道逗留,严禁在巷道中追逐、打闹。

5.严禁擅自进入封闭管理的巷道和有警示不准进入的巷道及硐室。

在非封闭管理的巷道中,人行道宽度不够时,要做到行车不行人。

6.严紧不带矿灯、不戴安全帽行走,严禁矿灯不亮时独自行走。

7.过弯道和道口时,要注意声光信号,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待列车或车辆运行过去后,再行通过。

8.人员横过轨道时必须走过道平桥,并避开车辆,严禁抢行。

9.人员在行走过程中确需从车辆连接处通过时,应确认无机车、绞车、推车机等动力牵引,且车辆处于静止状态。

严禁在有架线的巷道和双轨巷道邻线有车通过时从车辆连接处通过。

10.人员在运输巷道行走时不得触摸运行中的机械,随身携带的物件不得触碰运行中的机械。

11.人员携带较长金属物件时,要严防物件触及架线。

12.人力运送(指肩扛、人抬)较大物件时,遇有来往车辆,应停止行进,待车辆或列车通过后,方可继续行走。

13.当巷道内有作业点时,行人必须经施工警戒人员允许后,方能通过。

14.遇有事故时,行人不得围观,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

15.行人进入提升斜巷,必须征得信号把钩工同意。

16.非封闭管理的斜巷提升时,行人不得进入斜巷中、下部车场和正在使用的上部车场。

已进入中、下部车场的行人必须躲入躲避硐;已进入上部车场的行人必须撤至安全区域。

第69条乘坐运人机械

1.乘人必须在候车(罐)室、候车区或指定地点候车(罐)。

2.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按秩序依次上、下运人机械。

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进出运人机械。

3.严禁超员乘坐。

4.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两车箱之间搭乘人员。

5.乘坐平巷人车上下车时要严防触及架线。

6.乘坐人车和罐笼时,开车(钩)前必须将车(罐)门防护链挂好。

7.人身任何部位及携带的物件严禁露出车(罐)外。

8.人车(罐笼)在发出信号后、行驶中和未停稳时,严禁抢上抢下。

9.车辆掉道时,应立即向司机、押车工发出停车、落闸信号。

10.运人机械运送人员时,严禁同时运送爆炸性的、易燃性的、腐蚀性的或超长的物品。

11.斜井人行车乘车人不得与押车工同排乘座。

第十章连接装置

第70条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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