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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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

项目经理管理办法

(200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项目管理,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同时,为工程局的长远发展,培养和造就一支德才兼备、善经营、会管理的项目经理队伍,根据国家、云南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经理管理的指导原则:

(一)充分授权,完善监督;

(二)严格考核,奖惩分明;

(三)动态管理,资质能升能降,职务可上可下;

(四)责、权、利相结合。

   第三条 项目经理管理的内容:

(一)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

(二)项目经理的选拔任用;

(三)项目经理的职责和权限;

(四)项目经理经营责任制;

(五)项目经理业绩考核及档案管理;

(六)项目经理年薪制。

   第四条 工程局对项目经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二级单位协同做好其所属项目点项目经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内部各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

局属单位小型项目(本办法限额以下)和金属结构制安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有关管理和考核办法。

   

第二章 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

 

第六条 项目经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的项目经理,必须经上级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培训、考核或考试,获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且符合与所承担的工程规模相应的项目经理资质等级。

第七条 工程局成立由工程局党政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经营业绩考核暨资质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进行项目经理的考核和资质申报及项目经理资质复查的审定工作。

项目经理考核和资质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局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八条 “经营业绩考核暨资质评审领导小组”每两年对《项目经理资质证》持有者复查一次,根据项目经理履职情况,作出以下三种复查结论:

(一)合格:

能认真履行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和与工程局签订的项目经营责任合同,履约期未发生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

(二)不合格:

1.未能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或项目经营责任合同;

2.发生过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3.发生过违法行为。

(三)不在岗:

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中,未担任项目经理职务。

第九条 将以上复查结论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作出晋升、保留、降级或吊销资质的决定。

第十条 项目经理在同一时段,原则上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

特殊情况允许一级、二级项目经理同时承担两个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对项目经理的教育培训工作。

采用开办培训班、研讨班或送外培训等方式,让项目经理每两年参加一次知识更新培训(含以会代培),提高项目经理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   项目经理的选拔任用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经理作为工程局局长(法人代表)在项目上的全权委托代理人,承担着对业主履约目标负责和对本企业效益性目标负责的双重责任。

因此,在项目经理的选拔任用上,除具备项目经理资质外,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一)政治素质:

认真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执行工程局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企业及职工的利益;坚持原则,敢于管理,具有思想觉悟高,政策观念强,拒腐蚀,不被钱色所诱惑的道德品质,并勇于抵制不正之风。

(二)领导素质:

具有较强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能力和对外洽商业务等社交沟通能力;具有创新精神,强烈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能团结和带领项目班子及广大员工一道工作的团结合作精神;具有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办事果断,善于决策,知人善任,公道正派。

(三)知识素质:

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较强的施工项目经营管理能力。

同时,还必须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和法律知识。

(四)身体素质:

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吃苦耐劳,善于适应各种艰苦繁重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十三条 在项目经理选聘及任用工作中注入竞争激励机制,实行动态管理,逐步推行项目经理市场化管理机制。

(一)全局具有各类资质等级的项目经理(除局级领导干部外)均纳入局内项目经理市场化管理。

工程局在项目经理市场内依照承建工程的规模、任务、项目经理素质及以往项目经理业绩考核情况等各项要求,积极推行施工项目经理竞聘上岗的管理机制。

(二)一级工程项目,项目经理的选聘采取公开招聘或局长提名,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由工程局局长聘任。

项目经理部班子成员,由项目经理推荐或由局长提名,经工程局考核同意后,由工程局聘任。

(三)二级、三级工程项目,项目经理的选聘采取公开招聘或由主管该项目的单位推荐,经工程局考核同意后,由工程局局长聘任。

项目班子成员由项目经理或主管该项目的单位推荐,经局考核同意后,由工程局聘任。

(四)加大对项目经理培养选拔的力度,将部门推荐、本人自荐与组织考核有机结合起来。

深入进行有计划的培养教育工作,在实践中培养和锻炼出一批理论与实践兼能、生产与经营兼通、管理与组织兼行的项目经理。

第十四条 局人力资源部负责项目经理选聘的日常管理工作。

对项目经理统一聘任标准,统一考核标准,统一管理业绩考核档案。

第十五条 局级领导干部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担任(或兼任)项目经理,特殊情况的,可作为分管领导。

 

第四章   项目经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的职责:

项目经理作为项目实施的最高责任者和组织者,其基本职责和任务是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

对外代表企业法人履行工程承包合同;对内是企业内享有经营权和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负责人,必须履行与工程局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

因此,项目经理对项目的工期进度、质量安全、成本控制和精神文明建设等管理工作负有全面和最终的责任。

具体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工程局制定颁发的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正确处理企业、项目部和个人的利益关系,自觉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二)根据项目承包合同的工期目标,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网络计划,包括工程进度计划和技术方案;根据工程局成本管理办法,组织编制项目预算成本,实施成本控制;根据施工计划,编制项目财务预算,合理调配使用资金;根据施工项目承包合同和工程局质量和安全管理办法,制订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 根据工程局年(季)度施工生产计划,组织编制季(月)度施工计划,包括劳动力、材料、机械设备和资金的使用计划。

据此与工程局有关单位或部门签订劳务、设备材料采购及设备租赁等合同,并严格履行。

(四)根据工程局分包工程管理办法,全面负责分包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成本和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和考核验收。

(五)科学组织和管理进入项目工地的人、财、物资源,协调分包单位之间的关系,做好人力、物力和机械设备的调配与使用,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提高综合经济效益。

(六)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减高效的原则,设置项目经理部职能部门。

认真组织制定项目经理部各类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各项工作制度,充分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不断探索管理经验,提高管理水平。

加强项目经理部与局机关职能部门的业务联系,主动接受工程局职能部门对项目经理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督促有关人员按时准确上报财务、经营管理和劳动工资等各类报表资料,并定期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

(七)严格财经制度,加强施工项目的财务管理和成本管理工作,制定和落实项目成本目标责任制,做好成本管理的基础工作,不断提高成本管理水平。

严格按照工程局的规定,按时足额上缴各项费用。

(八)认真执行工程局制定的《劳务管理办法》,加强同工程局各劳务管理中心的工作联系,做好劳务人员的进(退)场管理、考核、精神文明建设等各项工作,搞好职工队伍建设,努力做到建设好一个工程项目,培养出一批管理人才,带出一支骨干队伍。

(九)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确保经营承包合同及工程局各项管理制度的全面有效实施。

(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的权限:

(一)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一定的权限,有权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业主洽谈业务,洽商、签署有关业务性文件。

(二)根据项目进度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的要求,对项目建设的进度进行检查、调整,有效控制生产进度。

对工程项目有生产指挥权。

(三)有权批准工程项目生产和经营的各类方案或措施,对工程项目具有经营决策权。

(四)依据国家劳动工资政策和工程局的具体管理规定以及《水电十四局劳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选聘项目部工作人员。

有权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监督、决定其工资分配及奖惩,乃至退场。

(五)根据《会计法》及工程局财务管理办法,在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根据工程需要和财务预算,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

(六)在工程局设备材料采购管理办法规定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有权对采购方案、目标、到货要求、乃至对供货单位的选择、项目库存策略等进行决策。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管理权力。

对于影响工程工期、质量、成本等的重大决策,在项目部领导班子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必须将可行性报告报分管局领导,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项目经理经营责任制

 

   第十八条 项目经理经营责任制,是指工程局以内部合同、文件、纪要等各种形式与项目经理及其班子成员,就中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明确项目经营者与企业、职工三者之间责、权、利关系的一种管理手段和方法。

   第十九条 施工项目由项目管理班子集体责任经营,项目管理班子集体责任经营的主要责任人是项目经理。

项目管理班子包括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总经、总会、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和副书记。

项目班子成员由工程局下文聘用和任命。

   第二十条 施工项目中标后,工程局根据中标工程情况,确定工程项目目标利润,并与项目经理签订经营责任合同。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经营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一)认真履行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实现项目工期、

质量等工程建设履约目标。

(二)根据工程局内部经济管理实施办法,项目点必须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以下费用:

1.逐月上缴目标利润,并且保证资金到位。

每季度进行一次预结算,年终总结算。

2.按项目点完成总产值,上缴工程局或主管单位管理费。

3.根据工程局《社会保险管理办法》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4.项目经理部在项目施工中尽可能使用工程局内部劳务人员,以缓解局内下、待岗人员压力。

同时按局[2004]33号文向工程局财务按时足额缴纳下待岗职工统筹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5.按局[2004]33号文向工程局和主管单位上缴市场开发费。

6.根据云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工程局有关规定,项目点必须按月向劳务人员所属劳务管理中心缴纳住房公积金(包括代扣代缴的个人缴费部份)。

7.根据工程局规定向局上缴住房货币化基金。

8.必须每月按项目点完成的产值,向局财务部缴纳子弟校教育经费。

9.根据工程局《设备租赁管理办法》,项目点租用局内设备,必须与设备租赁管理中心签订《设备租赁协议》,并按时足额向设备租赁管理中心上缴租赁费。

租赁费用标准按工程局规定或双方协议标准计算。

项目点向外租赁大型设备,必须将可行性报告上报局资产部审批。

(三)根据工程局《项目成本控制试行办法》规定,认真做好项目成本预算、成本控制及成本核算工作,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努力提高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确保整个工程成本不出现亏损。

按月、季、年上报经营情况统计报表和项目管理统计报表,并确保报表的真实性。

(四)根据工程局全面预算的要求,认真编制项目财务预算及资金流量计划,加强项目点的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工作。

(五)做好合同管理工作,组织相关部门抓好工程的计量、索赔和结算工作。

项目点必须及时报送与业主新签合同副本到局有关部门。

(六)根据工程局《分包工程管理办法》和《项目成本控制试行办法》,规范工程项目的分包和管理,确保分包工程的进度和质量,杜绝工程分包中的不正之风。

(七)根据工程局《技术管理办法》规定,严格规范项目点的技术管理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优化施工方案,保证工程进度,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

同时,做好技术文档的管理,为工程项目经济补偿和索赔工作提供有力依据。

(八)贯彻实施工程局ISO9001:

2000版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严格执行局项目点质量管理办法,按时上报质量报表,出现质量事故必须及时按规定上报。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工程局质量目标:

施工质量合格率100%;建筑优良率85%以上;安装优良率92%以上;消灭质量事故;实现机组整体启动一次成功。

(九)根据工程局《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执行项目点安全管理办法,按时如实上报安全报表,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及时如实按规定上报,并进行认真及时妥善的处理,不允许隐瞒不报。

在整个项目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搞好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做到因工死亡率=0;因工重伤率=0;因工负伤率<8‰,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根据工程局《设备材料采购办法》规定,做好项目施工小型设备、配件和材料的采购管理,采购工作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采用招标或比质比价采购,降低材料成本,杜绝使用三无产品。

(十一)项目部每年完成规定上缴费用后的效益分配按局[2003]49号文件及其补充文件执行。

  

(十二)充分发挥工程局在水电建筑领域内的优势,积极参与工程所在地的市场竞争,拓展建筑市场。

如果工程局需要,可接受工程局委托,代管其它小型项目点。

(十三)项目经理应加强项目点精神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在地方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扩大企业的影响力。

(十四)项目经理经考核后,工资分配享受年薪制。

   (十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六章           项目经理的业绩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为了激励和督促项目经理加强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必须认真加强对项目经理的业绩考核。

为此,工程局建立以下考核制度:

(一)项目经理年薪考核制度和项目经理年度履职考核制度。

每年项目经理年薪兑现前,项目经理必须进行年薪考核,同时进行年度履职考核。

(二)项目经营承包合同考核制度。

项目竣工后,按照承包合同中所规定的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考核指标对项目经理进行考核。

(三)项目审计和稽查制度。

对项目和项目经理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审计和稽查,其结果作为项目经理考核的重要资料,记入项目经理档案。

第二十三条 局“经营业绩考核暨资质评审领导小组”按照各项考核制度组织和领导对项目经理的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项目经理的年薪及对项目经理的奖惩等有关事项。

(一)局科技管理部根据工程局项目点技术管理办法,对项目经理年度技术管理业绩和项目竣工后整个项目的技术管理业绩进行考核。

(二)局经营管理部根据工程局内部经济管理实施办法,对项目经理年度经济管理业绩和项目竣工后整个项目的经济管理业绩进行考核。

   (三)局质安部根据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及工程局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对项目经理年度质量安全管理业绩、文明施工和项目竣工后整个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业绩进行考核。

   (四)局财务、审计部根据国家及工程局财务管理规定,对项目经理年度财务管理业绩和项目竣工后整个项目的财务管理业绩进行考核。

   (五)局人力资源部根据国家、省及工程局人事管理规定,对项目经理进行年度履职考核和项目竣工后整个项目的人事管理业绩进行考核。

   (六)局纪检、工会、党委工作部根据中央或工程局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厂务公开”等规定,对项目经理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及思想政治工作业绩和项目竣工后整个项目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及思想政治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为提高项目经理的管理水平,完善项目经理管理体系,选拔任用项目经理时提供客观公正的业绩证明,充分体现“动态管理、资质能升能降、职务可上可下”的项目经理管理指导原则,在进行项目经理年薪考核的同时,进行项目经理年度履职考核工作。

(一)、考核内容与标准

项目经理的考核内容主要以工作业绩为核心,兼顾项目经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主要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每个考核方面可分若干个考核要素,每个要素分为A(优秀)、B(合格)、C(基本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分标准见履职考核表)。

(二)、考核程序

为使考核工作简化,考核程序采取自我评价与民主测评和工程局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1、项目经理须在项目年薪考核前,填写《   年度项目经理履职考核表》一份,附本年度个人工作述职一份,并参照《项目经理年度履职考核项目评分表》进行自我评价。

2、由局项目经理考核小组组织本项目中层干部和生产技术骨干参加,对项目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

3、局项目经理考核小组在本人自我评价和民主测评的基础上,通过对其本人谈话、走访和调阅相关资料,对项目经理做出最终评价,评价结果公布,并通知其本人。

4、被评价人对评价结果有疑义者,在收到结果的七日内向工程局项目经理考核小组提出复核申请。

局项目经理考核小组收到复核申请,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通知到申请人。

(三)、评价权限与结果处理

1、对项目经理的考核评价,主要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来进行,采用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其中:

德10分,能15分,勤15分,绩60分,合计100分。

2、评价权限为:

本人自评占20%,民主测评占30%,工程局评价占50%。

3、综合考核结果为90分及以上者为优秀,80~89分者为合格、60~79分者为基本合格,60分(不含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4、考核为不合格者,解聘其职务。

对连续三年考核为基本合格者,给予项目经理警示。

5、年度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聘任项目经理的主要业绩证明之一。

第二十五条 局“经营业绩考核暨资质评审领导小组”对项目经理全面考核后,人力资源部根据考核结果分别建立项目经理业绩情况数据库,对项目经理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项目经理资质申报(或升或降)及聘任的依据。

同时考结果也是工程局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严重违纪违规或渎职,给工程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企业形象的,将给予行政和经济处分。

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全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能全面完成承包指标贡献突出的项目经理,除按项目经营责任合同兑现外,可按有关规定及审批程序报请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晋升一级资质等级或授予优秀项目经理荣誉称号。

 

第七章  项目经理年薪制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理的工资分配采用年薪制。

项目经理年薪制是以年度为单位,根据项目经理经营管理的业绩和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程度,确定其工资收入的工资分配制度。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经理依据施工项目级别具体划分如下:

(一) 一级项目经理

担任大型项目(水电工程:

总标价大于2亿元;路桥市政工程:

总标价大于1亿元;安装工程:

总标价大于0.6亿元)的项目经理。

(二)二级项目经理

担任中型项目(土建工程:

总标价1~2亿元;路桥市政工程:

总标价0.5~1亿元;安装工程:

总标价0.2~0.6亿元)的项目经理。

(三)三级项目经理

担任小型项目(土建工程总标价小于1亿元;路桥市政工程:

总标价0.5亿元以下;安装工程:

总标价小于0.2亿元)的项目经理。

项目点承建项目的合同价有增减,则按项目最终结算价调整项目经理级别。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理的年薪收入由基本年薪、考核年薪和效益年薪三部分组成。

除项目经理外,项目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也享受年薪制待遇,其年薪为项目经理年薪收入的60~80%,由项目经理提出分配意见,报工程局“经营业绩考核暨资质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二条 凡享受项目经理年薪制待遇的人员,不得再领取除工程局有明文规定允许以外的任何形式的工资性收入(业主以资金形式直接发给项目部的单项奖励除外,如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奖)。

违反此条规定者,除扣回超领工资性收入外,局将取消其考核年薪和效益年薪收入,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第三十三条 年薪收入的确定按以下公式计算:

            N=N1+N2+N3

    式中:

N—项目经理年薪收入

    N1—基本年薪

    N2—考核年薪

    N3—效益年薪

   第三十四条 基本年薪N1根据第二十九条所分项目经理级别确定如下:

   一级项目项目经理:

50000元/年;

   二级项目项目经理:

40000元/年;

   三级项目项目经理:

30000元/年。

一、二级项目经理年度内1~11月份分别按照4000元/月、3000元/月领取基薪,12月份月薪,与基本年薪补齐。

三级项目经理按2500元/月领取基薪。

项目班子其他成员每月基薪按项目经理基薪的80%领取。

第三十五条 考核年薪N2按以下公式计算:

N2=A×K

式中:

A—考核年薪基数;K—综合考核系数。

(一)    考核年薪基数按照考核年度完成产值(不含指令分包产值,以下同)的一定比例超额累进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为:

1.土建工程

(1)年产值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由主管单位(或部门)自行考核;

(2)年产值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考核年薪基数为2万元;

(3)年产值2000万元至4000万元(含4000万元),考核年薪基数为年产值的千分之零点六;

(4)年产值4000万元至7000万元(含7000万元),考核年薪基数为年产值的千分之零点四;

(5)年产值7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考核年薪基数为年产值的千分之零点三;

(6)年产值10000万元以上,考核年薪基数为年产值的千分之零点二;

例1:

某项目部当年完成产值1亿元,其考核年薪基数为:

2+2000×0.0006+3000×0.0004+3000×0.0003=5.3万元

例2:

某项目部中标以后,11月份进点施工,11、12两月完成产值800万元,则该项目部年产值按800/2×12=4800万元计,其考核年薪基数为:

 

2+2000×0.0006+800×0.0004=3.52万元。

            

2.路桥市政工程

(1)年产值500万元(含500万元)由各主管单位自行考核;

(2)年产值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考核年薪基数为2万元;

(3)年产值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考核年薪基数为年产值的千分之一;

(4)年产值2000万元至4000万元(含4000万元)考核年薪基数为年产值的千分之零点八;

(5)年产值4000至6000万元,考核年薪基数为年产值的千分之零点六;

(6)年产值6000万元以上,考核年薪基数为年产值的千分之零点四;

3.安装工程

(1)年产值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由主管单位(部门)自行考核;

(2)年产值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考核年薪基数按2万元计算;

(3)年产值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考核年薪基数为年产值的千分之二;

(4)年产值2000万元至4000万元(含4000万元),考核年薪基数为年产值的千分之一点二;

(5)年产值4000万元以上,考核年薪基数为年产值的千分之零点五;

附:

考核年薪基数速算式

土建工程考核年薪基数速算式

年产值

考核年薪基数速算式(万元)

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

由主管单位自行考核

1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

2

2000万元~4000万元(含4000万元)

2+(年产值-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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