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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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doc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

粤府办(2008)36号

发布日期:

2008-6-24

执行日期:

2008-9-1

生效日期:

1900-1-1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我省应急预案体系由省总体应急预案、省专项应急预案、省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6大类组成。

 

省总体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省专项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其牵头单位由省政府应急办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同意。

 

省部门应急预案由省有关单位制定。

 

地方应急预案参照省的有关做法制定。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落实上一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行动方案。

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在属地政府的指导下制定相关应急行动方案。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负责省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监督和协调工作。

省政府应急办具体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各地级以上市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其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制定单位负责。

 

第七条各地、各有关单位按照分级指导的原则,督促、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八条各地、各有关单位特别是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应急平台,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

 

第二章应急预案编制

 

第九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满足以下总体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国家、省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二)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工作指导方针;

 

(三)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

 

(四)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

 

(五)应对措施具体,操作性强;

 

(六)内容完整,简洁规范;

 

(七)通俗易懂,好记管用。

 

第十条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

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等;

 

(九)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一条应急预案编制应按照相应的预案编制框架或指南进行。

 

省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省政府应急办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有关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类型或重大活动性质组织制定。

 

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的应急行动方案编制指南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机构)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开展应急预案起草工作;组织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对起草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起草应急预案过程中,应当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意见,有关单位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涉及限制公众自由的或与公众权利密切相关的,应以适当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三章应急预案审批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审议、备案、报批和公布等事项。

 

第十五条省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省应急管理专家意见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专项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专项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初审时,应提交下列编制说明材料:

 

(一)编制背景;

 

(二)编制原则;

 

(三)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等;

 

(四)征求意见和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五)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六)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省部门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后,由预案制定单位按有关程序审议。

审议通过的省部门应急预案应报省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十九条审议通过的省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报国务院备案。

审议通过的地级以上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报省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备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省有关单位备案。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第二十一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和简明操作手册。

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和简明操作手册。

 

第四章应急预案修订

 

第二十二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制定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

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的应急行动方案原则上每两年至少修订一次。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要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应急预案适用情况。

 

鼓励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工作。

 

第二十四条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三)相关单位或人员发生变化;

 

(四)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制定单位。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第二十六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消除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情况。

 

下级专项应急预案与上一级专项应急预案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同级专项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同级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协调。

 

第五章应急预案宣教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应列入应急知识宣教培训内容,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

 

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制作有关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并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应制定有关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培训大纲,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开展应急预案相关培训。

 

所有承担应急预案规定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应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考核内容,增强公务员应急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演练指南,提出规范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与实施的方法,指导相关应急预案演练活动。

 

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应急演练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针对各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活动的桌面演练、专项演练和综合性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每年演练次数要占总数的60%以上,由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统一协调安排;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

 

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的应急行动方案原则上应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

 

第三十二条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问题。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单位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报省人民政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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