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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辨识及评估分级Word文件下载.docx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进行辨识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分级,评估重大危险源时均按单元进行。

1、贮存区

2、生产场所(包括工艺装置或设施)。

因此,以下所称的重大危险源均指重大危险源单元,所有的评估均针对单元进行。

四、重大危险源危险等级的划分规定

按照可能大声的最严重事故后果,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等级可以分为以下四级:

1、一级重大危险源:

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死亡人数大于或等于30人或者重伤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以上的)。

2、二级重大危险源:

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死亡人数大于或等于10-29人或者重伤30-49人,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以上的)。

3、三级重大危险源:

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死亡人数3~9人或重伤10~2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的)。

4、四级重大危险源:

可能造成一般事故(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其中事故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GB67210-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进行计算,事故可能造成的死亡或重伤人数按死亡半径范围内正常人员数百分之五十计算。

五、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分级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采集重大危险源的周边环境、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等地理馆息及生产经营单位与重大危险源有关的生产和贮存设施、设备、装置、场所的现场信息并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以重大危险源单元为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可能导致的事故后果进行模拟,以死亡人数或直接经济损失为主要指标,按照重大危险源危险等级的分级规定,确定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等级。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和参照《重大危险源辨识》有关原理,进行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是加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预防重大事故发生的基础性工作。

目前,城市建设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可初步分为:

施工场所重大危险源、施工场所及周围地段重大危险源两类。

一、施工场所重大危险源

施工场所重大危险源主要包括:

脚手架(包括落地架、悬梁架、爬架等)、模板和支撑、起吊、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安装与运行,人工挖孔(井)、基坑(槽)施工,局部结构工程或临时建筑(工棚、围墙等)失稳,造成坍塌,倒塌意外;

高度大于2米得作业面(包括高空、洞口、临边作业),因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或无防护设施、人员未配系防护绳(带)等造成人员踏空、滑倒、失稳等意外;

焊接、金属切割、冲击钻孔(凿岩)等施工及各种施工电器设配的安全保护(如:

漏电、绝缘、接地保护、一机一闸)不符合,造成人员触电、局部火灾等意外;

工程材料、构件及设备的堆放与搬(吊)运等发生高空坠落、堆放散落、撞击人员等意外;

工程拆除、人工挖孔(井)、浅岩基及隧道凿进等爆破,因误操作、防护不足等,发生人员伤亡、建筑及设施损坏等意外;

人工挖孔桩(井)、隧道凿进、室内涂料(油漆)及粘贴等因通风排气不畅造成人员窒息或使用不符合、防护不到位,造成火灾或人员中毒意外;

工地饮食卫生不符合,造成集体中毒或疾病。

二、施工场所及周围地段重大危险源

施工重大危险源地段重大危险源两类主要包括:

临街或居民聚集、居住区的工程深基坑、隧道、地铁、竖井、大型管沟的施工,因为支护、项撑等设施失稳、坍塌,不但造成施工场所破坏,往往引起地面,周边建筑和城市运营重要设施的坍塌,坍陷、爆炸与火灾等意外;

基坑开挖。

人工挖孔桩等施工降水,造成周围建筑物因地基不均匀沉降而倾斜、开裂、倒塌等意外;

临街施工高层建筑或高度大于2米得看、临空(街)作业面,因无安全防护设施或不符合,造成外脚架、滑膜失稳等坠落物体(件)打击人员等意外;

工程拆除、人工挖孔(井)、浅岩基及隧道凿进等爆破,因设计方案。

误操作、防护不足等造成发生施工场所及周围已有建筑及设施损坏、人员伤亡等意外。

因此,有必要在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建立和完善设施工全地方规章。

制度体系,出台配套专门类齐全的实施细则,从而依法管理安全生产。

当务之急,是要制定和完善城市安全技术政策,一方面加强政府对建设施工安全的监督,保证施工设备及安全措施的费用为不竞价费用的专项费用;

另一方面应不断淘汰落后技术、工艺,适度提高工程施工安全设防标准,最终提升建设施工安全技术与管理水平,降低城市建设施工安全风险。

同时,开展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辨识和项目施工安全风险评价,对可能影响社区安全的施工项目进行安全重大危险源登记。

主要内容包括:

工程名称、危险源类别、地址(地段)、建设开发单位。

施工单位及联系人、联系办法。

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的危害、施工安全主要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正确辨识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动态控制,降低和消除危险因素,减少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致的重大安全危险源是指在施工作业与管理业务活动中,由于施工过程的各种不符合要求的活动、物质条件(人、物、环境、管理),可能导致施工现场及周围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坏、环境破坏等意外的潜在不安全因素。

通过对危险源进行辨识及危险评价,存在着不可容许或不可接受的危险作业、活动、设施和场所。

常见重大危险源:

(一)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

(二)地下暗挖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

(四)30m以上的高空作业

(五)幕墙\网架\预应力张拉\6m以上的边坡施工

(六)房屋拆除爆破或其他土石大爆破

(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或拆除

(八)起重吊装工程

(九)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卸装平台

(一十)悬挂式脚手架\附着式脚手架\吊篮脚手架\门式脚手架

(一十一)4.5m以上(含4.5m)模板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施工、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章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的主要危害及防治要点

第一条、对于建筑施工中的固有危险分析。

建筑施工风险来源主要为:

高处作业、地基条件、环境因素、设备条件与成品材料、其他物质等六个方面:

从城市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组织来看,因把建筑固有风险和工程项目地处城市社区环境相结合,进行城市建设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登记。

建设施工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的危害(事故)形成主要有以下类型:

坍塌、倒塌、高处坠落、火灾、爆炸等。

第二条、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防治要点:

(一)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建立企业负责,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体系;

落实建设施工责任制,有效开展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二)加强政府建设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不断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采用与经济发展水平同步,适度提高工程施工安全设施为主,从而提升建筑施工安全技术与管理水平,降低建筑施工安全风险。

(三)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有关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整治,依法承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施工单位责任

第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范围,在基础、结构、装饰等不同的阶段施工前,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分析,对每一工序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列出重大危险源,制定有关安全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有项目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条、施工企业应建立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台账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台账管理,台账数据准确,资料齐全完整。

第三条、施工企业应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监控。

定期检测及时将检查、监控和整治进展情况整理归档。

第四条、施工企业应针对重大危险源情况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五条、施工企业对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爆破工程,应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第六条、项目部根据危险源的大小,明确相应的责任部门和负责人,制作危险源公示牌在工地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项目部应根据工程的不同施工阶段,不同工序及时更新公示牌的内容,实行动态控制。

第七条、项目部在进行班前活动室,应结合危险公示牌的内容,就有关的安全技术与管理措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双方签字确认。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中的高支撑模在浇筑混凝土前,施工企业组织人员对高支模的搭设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有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人员、专职安全员、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参加,并应填写验收表格,履行签字手续,施工企业自验收合格后,验收情况报区安监站,有区安监站派员到现场监督验收程序,监督完成后,施工企业可进行下一步作业,进行浇筑混凝土。

第四章监理单位责任

第一条、对施工企业辨识出项目重大危险源种类。

数量、台账制度及制定的重大危险源监控的技术安全措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二条、监理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中应包含安全监理人员安排及职责、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法。

第三条、对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及公示牌内容的更新和实施安全监理,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以快报形式向区安监站报告。

第四条、对项目部班前活动情况进行抽查,并形成书面检查记录备查。

第五条、对需要专家论证的重大危险源,监理企业检查施工企业是否按规定组织了专家论证,并在实施中指定专人监控施工企业严格安全专项方案施工。

第六条、建立企业应定员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对重大危险源的施工进行全过程的旁站监理,并按规定形成监理记录。

第七条、监理企业应监督施工企业落实控制重大危险源技术及管理措施情况,遇到为落实的及时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遇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施工单位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九条、监理企业的安全监理报告中,应包含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分析。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一条区安监站开展行政区域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工作,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不定时在安检站网站向社会公布建筑工程重大危险名录并随机组织检查。

第二条区安监站建立施工重大危险源台账制度,台账数据准确、资料齐全完整,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动态监管。

及时将检查、监控和整治开展情况整理归档。

第三条制定实施对项目现场安全管理评价制度,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施工安全长效机制。

第四条区安监站负责检查施工、监理企业开展重大危险源饿整治情况。

监督检查施工。

建立企业开展重大危险源工作的各个技术环节,如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辨识、申报登记、安全评价、治理整顿、登记建档、监控网络、应急预案建设等。

在制定监督计划是便携有针对性的监督措施。

第五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各负责单位按“三定”(定人、定时间、定措施、)方案立即排除;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六章惩罚

第一条各有关单位未履行本制度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区建设局将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列》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企业和责任人的责任,进行相应处罚,因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本规定由区建设区负责解释

第二条本规定自2014年7月19日起施行。

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同兴工业园区山水庭源9#楼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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