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监管机关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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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监管机关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

 

2.受理

受理监管机关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时,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应当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受理监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受理通知书》。

3.审查

受理监管机关出具《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受理通知书》之日即作为收到申请文件的起始日,受理监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需经过审查并上报核准的,受理监管机关应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等审查文件上报核准监管机关。

4.核准

核准监管机关直接受理并核准的事项,应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书面决定。

对下级监管机关上报核准的事项,核准监管机关应在收到审查文件十五日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书面决定。

对不予核准的,发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否决通知书》,说明否决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提示说明:

(1)初次拟任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不需提供离任审计报告;

(2)对跨系统任职、跨地区任职或本系统内升职、需要核准的拟任人,如果原任职机构的监管机关不是现审核机关或审核部门,监管机关在审核其任职资格时,可就拟任人的品行、是否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和其它不宜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征求原任职机构监管机关或监管部门的意见,该意见和申请人的申报材料一并作为拟任人任职资格的审核依据。

向重庆市外银行监管机关或跨系统监管机关征询意见,采用文件形式;向重庆市辖内银行监管机关或监管部门征询意见,发送《监管事项征询意见书》。

适用备案制、个案审核和平级调动的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跨地区任职,参照此条执行。

(3)对有不良记录受到纪律处分,并经过一段时期组织考察且取消处分的新任或升任高级管理人员,监管机关在审查其任职资格时,要进一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从严审核。

审查时,可对拟任人进行诫免谈话,谈话应形成书面谈话记录,并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作为任职资格的审核依据。

对经审核可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实行一年有效期管理。

有效期满,监管机关在其上级机构综合考评鉴定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管情况进行综合评审,作出其是否继续任职的监管意见。

(4)对适用核准制的拟任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核准前可根据需要进行任职资格考察谈话或考试,由核准监管机关或授权下级(当地)监管机关进行。

(5)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被重新选举或聘任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应重新进行任职资格审核。

(六)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准入

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报银行业监管机关进行任职资格备案并同意。

1.申请

申请人按备案审批权限向受理监管机关提交拟任人的备案申请(一式三份)。

备案申请材料包括:

1)《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备案)表》;

2)理事(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聘任决议(适用于拟任地方性法人银行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3)个人的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学历和技术职称证明材料复印件;

4)离任审计报告;

5)拟任人对个人是否有大额负债和违法违纪行为,以及诚信和公正勤勉履职的承诺书;

6)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2.受理

受理监管机关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时,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应当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受理监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受理通知书》。

3.审查

受理监管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备案

备案监管机关自发出《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同意备案或不同意备案的书面决定。

同意备案的,在《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备案)表》签署“同意备案”意见后,返还申请人一份;不同意备案的,发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否决通知书》,说明否决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提示说明:

已经过核准制核准其资格的主持工作副行长升任行长,其任职资格适用备案制。

(七)适用个案审核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准入

对确属工作需要,但不完全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如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可进行个案审核,适用核准制。

个案审核按照上述审批权限上收一级办理,即对拟任政策性银行分行、主要商业银行分行、城市商业银行(总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市(省级)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托投资公司(总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总部)、金融租赁公司(总部)、汽车金融公司(总部)等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由重庆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后,报银监会核准。

对拟任重庆银监局直接监管的其它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经监管部门受理审查后,报银监局局长办公会核准。

对拟任银监分局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后,报重庆银监局核准。

1.申请

申请人按审批权限向受理监管机关提交拟任人的核准申请(一式三份)。

适用个案审核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同核准制。

2.受理

受理监管机关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时,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应当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受理监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受理通知书》。

3.审查

受理监管机关出具《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受理通知书》之日即作为收到申请文件的起始日,受理监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需经过审查并上报核准的,受理监管机关应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等审查文件上报核准监管机关。

4.核准

核准监管机关直接受理并核准的事项,应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书面决定。

对下级监管机关上报核准的事项,核准监管机关应在收到审查文件十五日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书面决定。

对不予核准的,发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否决通知书》,说明否决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提示说明:

对个案审核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受理监管机关应对其进行考核谈话。

谈话应形成书面谈话记录,并随其它审查文件材料一并上报核准监管机关。

谈话的主要内容包括:

对银行业风险的认识,完善和执行内控制度的措施,对内部管理、防范和化解风险、经营目标和规划的设想等。

(八)平级调动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准入

平级调动指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法人机构内,行政或人事级别相同,履行职责相当的同级机构、同类性质岗位之间的调动。

对平级调动的高级管理人员,若已经经过任职资格审核,原有任职资格仍然有效,不需重新进行审核,但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地监管机关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1)任职文件;

2)原任职机构的离任稽核报告;

3)原任职机构所在地监管机关的任职资格审核文件。

对存在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原有任职资格失效,监管机关应重新审核其任职资格:

1)金融机构不能在拟任人任职后一个月内提交离任审计报告,也未提前向监管机关作出说明;

2)离任审计报告结论不实;

3)经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对象存在不宜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规定情形的;

4)涉及跨地区调动的,原任职机构所在地的监管机关提出拟任人不宜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意见。

提示说明:

对跨系统平级调动的高级管理人员,需重新审核其任职资格。

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不同法人机构之间调动,应重新进行任职资格审核。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流程图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

否决

(九)外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准入管理

对外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核采用核准制和备案制两种形式。

1.任职资格核准和备案范围

担任下列职务的外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核准制:

外资法人机构的董事长和行长(总经理),外资法人机构的副董事长和副行长(副总经理),外国银行分行行长(总经理),外国银行分行副行长(副总经理)、支行行长,外资银行总代表处总代表,外资银行代表处首席代表。

担任下列职务的外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备案制:

外资法人机构的董事、行长(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总稽核、高级合规经理、营运总监,外国银行分行财务总监、合规经理、营运总监,外国银行分行所设支行的副行长,银监会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任职资格准入条件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3.审批权限

重庆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外资法人机构的董事长和行长(总经理)、外国银行分行行长(总经理)、外资银行总代表处总代表、外资银行代表处首席代表任职资格的申请,报银监会审核。

重庆银监局受理并审核外资法人机构的副董事长和副行长(副总经理)、外国银行分行副行长(副总经理)和支行行长任职资格的申请;并经银监会授权受理并审核更换外国银行分行行长(总经理)和外资银行代表处首席代表任职资格的申请。

重庆银监局受理并审核适用备案制的外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

4.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准入

4.1申请

申请人按审批权限向重庆银监局提交拟任人的核准申请(一式三份)。

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

其中,由银监会核准的,申请书致银监会主席;由重庆银监局核准的,申请书致重庆银监局负责人;

2)外国银行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对拟任人的授权书及该签字人的授权书(不适用于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3)经申请人授权人签字的拟任人简历;

4)经申请人授权人签字的拟任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的复印件;

5)外资法人机构章程规定应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的,还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6)由拟任人签字的有无不良记录的声明;

7)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4.2受理

重庆银监局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时,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应当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重庆银监局应在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外资金融机构申请资料完整性通知书》。

4.3审查

重庆银监局将出具《外资金融机构申请资料完整性通知书》之日作为收到申请文件的起始日,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需经过审查并上报银监会核准的,重庆银监局应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等审查文件上报银监会。

4.4核准

重庆银监局直接受理并核准的事项,应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还应告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由重庆银监局初审银监会核准的外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准入流程图

不予核准核准

 

由重庆银监局核准的外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准入流程图

不予核准核准

提示说明:

(1)对由重庆银监局核准的拟任外资银行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重庆银监局可根据需要约见拟任人进行考察谈话;

(2)如果拟任人曾在重庆辖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征询原任职机构监管机关意见,并作为任职审查的依据。

5.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准入

5.1申请

申请人应向重庆银监局提交拟任人的备案申请(一式两份)。

备案申请材料包括:

1)外资金融机构授权签字人签署的授权书及该签字人的授权书;

2)经申请人授权人签字的拟任人简历;

3)经申请人授权人签字的拟任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的复印件;

4)由拟任人签字的有无不良记录的声明;

5)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5.2受理

重庆银监局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时,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应当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重庆银监局应在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外资金融机构申请资料完整性通知书》。

5.3审查

重庆银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5.4备案

重庆银监局自发出《外资金融机构申请资料完整性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

适用备案制的外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准入流程图

不同意

 

市场退出

 

一、概念

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分为自愿退出和强制退出,其中强制性市场退出也属于风险处置方式之一。

自愿退出包括机构调整撤并、吸收合并和分立等方式;强制退出包括兼并、撤销和破产等方式。

地方性法人银行业机构以吸收合并进行市场退出的审批权限、程序参照本规程的机构变更部分,其他市场退出形式参照《金融机构撤销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本部分规程仅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市场退出,即机构调整撤并。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市场退出

(一)总分行制中资银行业机构和地方法人银行业机构的分支机构撤并

1.审批权限

重庆银监局负责受理并初步审查辖内政策性银行、主要商业银行分行的撤并,报银监会审批;负责审批银监分局转报的政策性银行和主要商业银行二级分行、支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支行的撤并;负责受理并审批直接监管的政策性银行、主要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支行及以下机构和合作金融非法人机构的撤并。

银监分局负责受理并初步审查辖内政策性银行和主要商业银行二级分行、支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支行的撤并,报重庆银监局审批;负责受理并审批辖内主要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支行以下机构和合作金融非法人机构的撤并,抄报重庆银监局。

2.申请

申请人按审批权限向受理监管机关提交撤并申请(一式两份)。

撤并政策性银行、主要商业银行一级分行,由其法人机构提出申请;撤并其它分支机构,由法人授权机构提出申请。

机构撤并申请材料包括:

撤并政策性银行和主要商业银行支行及以上机构、城市商业银行支行、农村信用联社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支行,申请材料包括:

1)撤并申请报告;

2)上级机构或董事(理事)会同意机构撤并的文件、决议或意见;

3)拟撤并机构的业务移交方案,包括债权债务、财务处理和员工安排等;

4)负责撤并的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简历;

5)拟撤并机构停止营业公告样式。

撤并主要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支行以下机构、其它合作金融非法人机构,申请人只需填报《金融机构主要变更事项审批表》(一式二份),并提交上述2)、3)、5)项材料。

3.受理

受理监管机关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时,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应当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受理监管机关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受理通知书》。

4.审查

受理监管机关出具《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受理通知书》之日即作为收到申请文件的起始日。

受理监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对拟撤机构营业地址进行实地查看。

对需经过审查并上报审批的,受理监管机关应在一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等审查文件上报审批监管机关。

5.审批

审批监管机关直接受理并审批的事项,应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对下级监管机关上报审批的事项,审批监管机关应在收到审查文件两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撤并支行及以上机构、农村信用联社信用社,审批监管机关行文批复;撤并支行以下分支机构、其他合作金融非法人机构,审批监管机关在《金融机构主要变更事项审批表》上签署决定意见,并返还申请人一份。

6.收缴《金融许可证》

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撤并文件之日起,即可开展机构撤并相关工作,并在一个月内向受理监管机关缴回《金融许可证》。

7.公告

重庆银监局统一负责组织公告。

总分行制中资银行业机构撤并审批流程图: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

 

提示说明: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的撤并参照主要商业银行分行级机构撤并审批程序办理;

(2)邮政储蓄机构的撤并参照主要商业银行支行以下机构撤并审批程序办理。

(二)外资银行机构解散与清算

1.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等重庆分行的关闭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等在重庆分行的关闭,分为自行关闭和被责令关闭两种情况。

由银监会责令关闭的机构,按照下述“1.6收缴《金融许可证》”和“1.7公告”的规定办理。

自行关闭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1.1审批权限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申请关闭重庆分行,由重庆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银监会审批。

1.2申请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提交重庆银监局。

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人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2)独资银行、合资银行董事会决议;

3)外国银行应提交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4)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3受理

重庆银监局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要求时,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应当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重庆银监局对申请材料的有效性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在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外资金融机构申请资料完整性通知书》。

1.4初审

重庆银监局自发出《外资金融机构申请资料完整性通知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初审意见及其申请材料等审查文件上报银监会。

1.5审批

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审查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1.6收缴《金融许可证》

被批准的申请人或被银监会责令关闭的机构应当立即停止重庆分行的经营活动,缴回《金融许可证》,并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办理相关清算事宜。

被清算机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后,可以申请提取生息资产。

1.7公告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重庆银监局确认,并报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工商登记,在银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和重庆银监局指定的地方性报纸上公告。

清算组应将公告内容在公告日3日前书面报至重庆银监局。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等重庆分行的关闭审批流程图

不批准批准

 

提示说明:

营业性机构关闭成立代表处的,比照代表处设立的程序办理。

2.外资银行代表处的关闭

外资银行代表处的关闭,分为自行关闭和被依法撤销两种情况。

外资银行代表处应由银监会依法撤销。

自行关闭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2.1审批权限

外资银行代表处申请自行关闭由重庆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银监会审批。

2.2申请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提交重庆银监局。

申请材料包括:

1)外资金融机构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2)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2.3受理

重庆银监局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要求时,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应当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重庆银监局对申请材料的有效性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在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外资金融机构申请资料完整性通知书》。

2.4初审

重庆银监局自发出《外资金融机构申请资料完整性通知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初审意见及其申请材料等审查文件上报银监会。

2.5审批

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审查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外资银行代表处关闭审批流程图

不批准批准

(三)自助银行的撤并

独立营业场所的自助银行和非独立营业场所的单台ATM机的撤并,参照其设立时审批权限、程序办理。

 

相关表格

重庆银监局制定的市场准入相关表格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受理通知书》、《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不予受理通知书》、《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现场审查情况表》、《自助银行备案回复通知书》、《金融机构主要变更事项审批表》、《业务备案回复通知书》、《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增开业务报告回执》、《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备案)表》)、《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否决通知书》等(具体格式见后)。

一、《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受理通知书》

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受理通知书

编号:

[XX年]X号

XXX(机构名称):

你分行(联社、公司...)报送的《关于XXX的申请》(文号)已于年月日收悉,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现正式对申请事项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监管部门盖章)

年月日

 

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编号:

[XX年]X号

XXX(机构名称):

你分行(联社、公司...)《关于XXX的申请》(文号)收悉。

经审查,你分行(联社、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要求),请于三个月内提交以下补正材料:

1、

2、

3、

4、

...

特此通知

 

(监管部门盖章)

年月日

三、《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不予受理通知书》

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不予受理通知书

编号:

[XX年]X号

主送单位

收文标题

及文号

审查日期

不予受理

事项

根据《XXXXX》第X条规定,我银监局认为你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对该申请不予受理。

 

(监管机关盖章)

年月日

内部发送

抄送单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制

四、《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现场审查情况表》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现场审查情况表

机构名称

机构拟设(迁)地址

使用面积(M2)

房屋所有权属

自有()

租赁()

 

审查人员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审查人员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制

注:

机构(含自助银行)新设、迁址填写此表,“机构名称”填原机构名称或拟设机构名称。

“自有”和“租赁”栏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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