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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偷漏税手段及防范

企业偷漏税手段及防范

摘要:

偷税的治理一直是个难题,并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本文在借鉴中外专家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和详细的分析了企业偷漏税的手段之后,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相关建议,认为针对企业偷漏税的种种成因,国家则应该出台一些防范政策,如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意识等。

在对企业偷漏税行为进行识别的基础上,进行国家与税务机关的双重防范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改变企业偷漏税现象泛滥的现状,维护国家的经济基础。

关键词:

偷漏税;识别;防范

引言

任何一个国家,一个政权,都是建立在赋税的基础之上。

如果离开了赋税的支持,其后果不堪设想。

目前,企业偷漏税现象比较普遍,给国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

企业为了达到偷漏税目的,处心积虑地采取多种形式,想方设法地使用各种手段。

一偷漏税的概述

(一)偷漏税的界定

1.国外对偷漏税的界定

各国对偷税都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但不完全相同。

如《加拿大所得税法》将偷税解释为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其他手段来欺骗加拿大收入署,从而减少所得纳税义务。

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对偷税的解释被理论界广泛推崇,其表述为:

“以非法手段逃避税收负担。

”[1]其广义的偷税行为包括纳税人因疏忽或过失而没有履行法律规定应纳税义务的行为,尽管纳税人不是为了偷漏税目的而采取有意隐蔽手段,但其工作中的疏忽和过失本身也是违法的行为。

2.国内对偷漏税的界定

(1)国内对偷税漏税的定义

简单地说,偷税是纳税人使用非法手段减轻自己的纳税义务,从而减少国家税收收入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有时我们也称之为偷漏税。

[2]《税收征管条例》第37条所作的规定和解释是:

漏税是指“纳税人并非故意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

”偷税是指“纳税人使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的行为。

”而现行《税收征管法》则没有专门给漏税下定义,在第40条给偷税下了定义:

偷税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册、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2)国内偷税漏税的特征

我国对偷税漏税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研究的内容分散,在全面性、针对性和实用性等方面还不够,偷税漏税户的面广、金额量大、环节多、手段巧。

[3]

(二)企业偷漏税的现状

偷漏税行为在世界各国都很普遍,近几年从绝对数字来看偷漏税现象仍处于上升趋势。

据有关资料记载,美国每年因偷税而损失的税收超过10000亿美元,这种趋势至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偷税规模一直呈上升之势,并呈现出面宽量大的特点。

2010年4月19日,省国税局公布了2009年十大偷税漏税案。

其中2007年1月至2009年4月,以经营氧化铝、建材、五金、机电等设备为主的郑州亚兴工贸有限公司根本没购买货物,却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03份,先后抵扣的税款高达1428.25万元。

存在同样问题的还有方城县宏兴金属炉料有限公司,2008年5月至2009年5月,该公司在无生产设备、无原材料、无产成品实际购销的情况下,虚构经营业务,以收取手续费为目的,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55份,虚开金额7807万元,税额达1327万元。

[4]据有关方面统计,我国50%以上的大中型企业、80%以上的个体私营企业和小型企业,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偷漏税。

(三)偷漏税对我国的经济影响和社会危害

自1981年以来,每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大检查,但偷漏税不仅没有根治,而且越来越普遍,偷漏税额有增无减。

偷税漏税不仅严重干扰了改革、开放方针和税收改革法令的贯彻执行,直接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破坏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秩序,不利于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的形成,而且造成国民收入分配不公平,也降低了国家税务机关在公众心目中的威严形象。

[5]税收与经济发展是相互促进,紧密联系。

经济决定税收,经济发展不正常,必将影响税收收入;而经济的协调发展,又需要包括税收在内的各种经济杠杆的调控作用。

税收与经济发展的这种密切关系在各个国家已普遍受到重视,并作为制定税收政策的依据。

二纳税人偷漏税产生的原因

(一)税制不够完善

完善的税制不仅要税种设置合理,税种内部构造科学,税负适度,还要有一个好的税收征管机制。

曾有经济学家说过,“税收的强制性隐含着征税的资源成本是很大的,而不同的税收制度设置往往伴随着不同的征税成本,因此,强化对不同税种的管理应是税收政策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6]可以说,税种设置合理、税种内部构造科学、税负适度是实现税收政策目标的前提条件;而好的税收征管机制则是税收政策目标实现的必要条件。

没有好的税收征管机制,再好的税种也难以有效地实施。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实施机制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的制度是否有效,除了具有完善的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以外更主要的是这个国家的实施机制是否健全。

离开了有效的实施机制,任何制度尤其是正式规则就形同虚设。

[7]因此,有效的税收征管是税制结构和税负结构优化的目标得以实现的保证。

税制优化需要在完善税制结构和税负结构的同时建立起与之相配套的税制实施机制,也就是建立完善的税收征管机制。

而我国当前的税制仍不够完善,特别是税制实施机制仍存在许多不科学的地方,这就极大地影响了企业的依法纳税。

(二)企业缺乏依法纳税意识以及对税制缺乏了解

企业受历史习惯、道德观念和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未形成良好的纳税意识,缺乏主动纳税的积极性。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家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国家财力不断壮大,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但是,在税收领域,依法纳税意,偷税漏税现象依然比较严重,尤其是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税务机关难以实施有效的监控。

这种现状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在很多情况下,企业对纳税的具体规定,如什么情况下需要纳税、缴纳何种税、如何纳税不十分清楚。

还有些企业由于纳税意识不强也缺乏主动学习税法的积极性,对税制规定了解甚少。

(三)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跟不上,偷税漏税有机可乘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不够规范和统一。

《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中有些规定较为模糊,可操作性不强,这就造成税收监管工作出现“无法可依”,纳税人可以“冠冕堂皇”地偷税漏税的现象。

税务人员的素质不高,在税收查处工作中显得有心无力,严重阻碍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弱化了税收的刚性,无意中为纳税人偷税漏税壮胆。

税收征管手段落后,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的相关资料进行税源控制。

税收征收很多时候依赖于纳税人提供的纳税资料,一方面由于我国纳税人的普遍纳税意识不强,其资料的真实性大打折扣,另一方面由于税收检查工作不能全面铺开,只是采取重点抽查方式,对大部分纳税人来说,不能起到震慑作用,反而让纳税人存侥幸心理。

[8]

税务执法人员的监督机制缺失,执法人员的监督工作失去约束力,在各种利益的驱动下,促使执法人员违背职业道德,成为纳税人偷税漏税的“帮凶”,税务部门成了纳税人偷税漏税的“后门”。

这种征管乏力环境下,助长偷税漏税行为滋生和蔓延。

(四)偷税漏税成本较低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作为一个经济人,客观上是“自私”的,因此,企业存在着偷税漏税的驱动力。

企业的偷税漏税行为即使被发现,因为对偷税漏税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小,即其违约收益大于违约成本,所以,促使部分企业铤而走险。

[9]

三我国偷漏税的手段分析

(一)设置账外账进行偷税

纳税人以设置账外账进行偷税的方法最为普遍,最具有代表性。

纳税人为偷逃国家税款,私自设立两套账簿,对内账簿真实核算生产经营情况;对外账簿记载虚假的经营收入和利润情况,以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应对各方检查并以此作为纳税申报的依据,通过以做假账的手段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其常见手法:

1.内外联系型(也称为AB账)

设置内、外两套账,内、外账之间相互关联,只是将某笔业务或某部分业务自账内分离出来单独记账。

通常外账的账务处理只针对开具发票的部分作销售收入,根据购进相关票据做账务处理,同时按收入来倒算产品成本和生产成本,并以此为对外申报纳税的依据。

对内账的处理是将企业所有的销售、购进、费用支出进行全面核算,真实反应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对于内账取得的收入一般通过收取现金存入个人储蓄存折或者直接汇入个人账号,当企业需要资金支付日常开支的时候以个人借款等名义再转入外账。

[10]

2.电脑作弊型

电脑账和纸制手工账并行,电脑账记录真实的业务,纸制账记录虚假业务并对外提供,以此进行申报纳税。

3.两账并行型

设置内、外两套账,内、外账之间没有任何联系。

企业的资金、生产、费用和销售从开始就被分为两部分,分别进行记账,一部分作为对外申报纳税的依据,另一部分作为企业的小金库。

(二)采取多列成本、费用等支出进行偷税

企业采取多列成本、费用等支出的手段减少利润达到偷税的目的。

其常见的手法:

第一,将不属于产品成本负担的费用支出,列入成本项目,这样违反了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从而少计了利润,达到了少交税的目的。

第二,将费用开支标准任意提高。

如缩短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或扩大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来提高折旧率,这样加大了折旧额,增大了产品成本,少计了利润,减缓了所得税。

如企业购入或自建的固定资产,要根据使用年限和预计残值计提折旧。

折旧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折旧提取要计入当期的期间费用在税前抵扣,有的企业利用这个规定私自多提固定资产折旧,在税前抵扣,达到偷税的目的。

第三,少结转在产品完工程度增加销售成本。

如企业每月发生的生产成本要在产成品和在产品之间分配,根据在产品的完工程度计算在产品的约当产量,在此基础上将本月发生的总成本在产成品和在产品之间合理分配。

有些企业故意增加产成品成本,降低在产品的完工程度,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11]

第四,投资性支出计入期间费用。

投资性支出是企业为取得投资性资产而发生的所有支出。

有些企业将与投资性支出相关的一些费用计入期间费用,从而减少利润来达到偷税目的。

第五,采用估价入账的方法增加生产成本。

企业对于材料先到,原材料进项发票未到的材料采购,可在期末先按估计价格入账,期初再用红字冲销,等原材料进项发票到时按实际价格入账。

但有的企业由于是长期滚筒式购入原材料,且在估价入账时只有记账凭证,没有相应的附件,拿到原材料进项发票按实际价格入账后与原估价的科目无相互联系,所以在每期估价入账转出和重新估价时进行混淆账目,采用多估价或重复估价的手法,达到增加生产成本偷逃税款的目的。

第六,利用成本计算方法虚增成本,隐匿利润偷税漏税。

[12]对发出的材料(库存商品),企业可按规定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多种方式。

每种方法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且计算方法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得随意改变,如果要改变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有的企业在计算成本时,故意改变成本计算方法多计或少计销售成本虚转成本,以隐匿利润,或在使用加权平均法计算成本时,故意少计数量使加权平均单位成本虚增,虚转成本隐匿利润,达到偷税逃税的目的。

(三)少计收入偷税漏税

企业采取在账薄上少列收入、多列支出的手段减少利润达到偷税的目的。

其常见的手法:

第一,赠送货物不计销售收入。

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将生产的产品或者半成品等赠送其他企业或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并按照该产品的售价计算赠送货物的价值以此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2]但是有些企业在赠送行为发生后,不将该行为作为销售行为入账,并计算销项税额,以达到偷逃增值税目的。

第二,销售原材料不计收入。

销售原材料就是企业的其他业务之一。

原材料的购入是为了生产商品,但是有时候企业会对原材料进行处理,对于销售出去的原材料企业要确认收入。

但是,企业往往在销售原材料后不确认收入,而将其长期挂账,以此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第三,销售下脚料、边角料取得收入不入账。

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销售生产环节产生的下脚料、边角料和次品(废品)时,应将确认收入。

有些企业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进行偷逃税款。

[13]

(四)在票上作假偷税漏税

 发票管理历来是税务部门管理和检查的重点,发票开出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产品,取得收人据以纳税的依据,但有些单位和个人置国家税法于不顾,特别是一些个体企业,私营企业,为了获得高额利润,铤而走险,采取大头小尾,抽芯开票,乱买乱卖增值税发票的办法偷漏税款。

四我国偷漏税的防范措施

(一)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提供优良品质的公共服务

纳税人牺牲其部分财货而奉献给政府使用,无非希望能相应地从政府那里获取某些公共服务与财货,此种心理系纳税人视自己与政府间的一种交易关系。

基于效用观点,一旦纳税人觉得政府所提供的服务品质及公共财货有所不满,诸如政府无法有效处理环境卫生、公共给水、公共工程建设偷工减料品质不良及公务人员败坏风纪营私舞弊等等,均易引起纳税人觉得“交易不公平”,对其纳税之牺牲、奉献便觉得并无合理报偿。

于是,偷漏税行为之发生即难避免。

因此,政府施政应做到为纳税人提供良好而有效之服务,公共建设应确保优良品质,处处塑造良好形象,时时让纳税人觉得受到完善之照顾,自然对国家政府产生向心力,愿为国家纳税,而不会刻意偷漏税。

(二)健全企业财会制度

企业财会制度应正确反映企业经营情况及成果。

故企业财会制度健全,才能防止假账,产生正确的课税所得,达成课税之公平公正。

在我国企业纳税人是主要纳税人,在纳税企业中,国营企业的财会制度比较健全,但随着改革深入其计划经济体制弊病日益显现,利用财会制度漏洞偷漏税的情形已不鲜见。

而私人或乡镇企业由于其经营权与所有权合而为一,缺乏内部控制的经营观念。

这些企业的会计记录或不完整健全,或作为失实,致假账充斥,企业有二本、三本账亦难谓罕见。

因此,如何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为当务之急,现提出以下方法:

  第一,法律条文应强制规定,企业资本额或营业额在相当金额以上者,应设置专任会计人员,其任免应向主管机关备查。

 第二,建立会计人员检验制度,由政府制订检验办法,并规定实施财会制度的企业,选择检验合格的会计人员担任主办会计人员。

  第三,修改现行法令,借助会计师在会计及税法上的专业知识,允许会计师为私人企业及乡镇集体企业记账,以替代地下记账人员替人记账的功能,使之纳入管理。

  第四,纳税人如不依法履行设账存证义务,应允许税务机关以“估计课证”或“推计课税”方式,进行核算课税所得课征。

各级地方应给予充分支持,不要随意返销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处分决定,以免造成对纳税人权益不适当的保护而损及企业财会制度的建立。

[14]

(三)要加大对偷税漏税的处罚,采取轻税重罚原则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现行的《税收征管法》肯定会有不适应现实需要的地方,那就需要针对变化了的情况,适时再次作出相应的修订。

”我国税种多达三十余种,重复课税者有之,税率偏高者有之。

在欠简明、合理、公平的税制下,若税收负担过重,易使纳税人产生冒险心理,时时盘算其偷漏税利益与被查获受罚的可能性。

若偷漏税所得利益大,而被稽获的可能性小,或即使被稽获,所受的惩处较轻,则纳税人易逞其偷漏税之能。

  因此,若政府能修改税收征管法,改革税制,避免重复课征,简化稽征手续,适当降低税率,相信必可减少人民的厌税心理。

在合理、简便、公平的税制下,一旦稽获行险违法逃税之徒,则应施以重罚,特别加重刑事责任的追诉。

如此,必使纳税人有所畏惧,不敢动辄以身试法,铤而走险。

这样,逃税的诱因,应可大幅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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