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2329076 上传时间:2023-06-05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8.6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9页
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9页
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9页
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9页
亲,该文档总共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docx

《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docx

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

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

    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职工

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

单位。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

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

的机构。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

查本条例的执行。

  县级以上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职工代表大会工作,

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检

查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六条 职工人数不足 100 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

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人数 100 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

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应当与本单位工会委

员会的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遇有重大事

项,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会委员会或者

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会议。

  第八条职工代表人数由单位在下列幅度内确定:

  职工人数 100 人以上不足 1000 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

数 30 人以上 200 人以下;职工人数 1000 人以上不足 5000

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 200 人以上 300 人以下;职工人数

5000 人以上不足 10000 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 300 人以

上 400 人以下;职工人数 10000 人以上的单位,职工代表人

数 400 人以上 500 人以下。

  第九条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

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和选举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

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中普通职工和中层以下管理人员代表应当

超过半数。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

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问题,由企

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召集由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

负责人、职工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组组长组成的联席会议

协商处理,并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予以确

认。

  联席会议可以邀请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应当在职工代

表大会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职工代表

大会的议题。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

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落实职工代表大

会制度的具体规定,建立健全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

理等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所需工作经费,由企业、事

业单位行政管理费列支。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

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

定的执行,并承担下列日常工作:

  

(一)提出职工代表选举方案,组织选举职工代表,将

职工代表名单在本选区内进行公示;

  

(二)提出职工代表团或者代表组的设立方案,组织代

表团或者代表组选举团长或者组长;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方案和专门委员会

或者专门小组的设立方案;

  (四)征集、整理职工代表的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

议题的建议;

  (五)宣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职工代表进行培训;

  (六)推荐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七)职工代表大会召开 15 日前,将职工代表大会的筹

备情况、会议议题等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征求意

见,上一级工会组织应当在 5 日内给予答复;职工代表大会

结束后 5 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

会组织备案。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

代表。

职工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每届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

任期相同。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的选举,以分公司或者分厂、车

间或者工段、班组或者科室等为选区进行,选举时应当有

本选区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参加。

  职工代表候选人由本选区职工直接提名,候选人应当

多于本选区应选人数并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当选为职工代

表。

  职工代表候选人可以发表竞选演说,回答职工提出的

问题,但其内容不得违背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中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超过职

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女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女职

工在本单位所占比例;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单位应当有相应比

例的农民工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对本选区的职工负责并接受本选

区职工的监督。

职工代表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代表义务

时,原选区可以罢免或者取消其代表资格,并及时补选。

罢免和取消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制定。

  职工代表与企业、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和表决、评议和质

询等与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职权;

  (三)职工代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本单位同意

参加其他与行使职工代表职权有关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

的,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代 表 和 维 护 职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 反 映 职 工 的 意 见 和 要

求,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做好职工代表大会

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

人不得对其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对职工代表的学习

资料、交通、通信等费用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

下列职权:

  

(一)听取企业的经营规划或者计划,财务会计报告,改

组、改制、破产和裁员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履行集体合同

和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企业改组、改制和破产时职工的安置方

案,职工工资调整、奖金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

工特殊保护措施,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专项集

体合同草案,公开管理措施,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

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单位的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

建议;

  (五)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

  (六)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三)审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员提出的各

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专

项集体合同草案,改组、改制、裁员、破产方案以及劳动

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

  (五)审议决定企业工资分配和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

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六 )监 督 职 工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的 缴 纳 、 工 会 经 费 的 拨

缴、实行公开管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以及劳动

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七)选举、罢免职工协商代表,听取其工作汇报,并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八)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二十六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以外的

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重大技术改造等情况提出

合理化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

  (三)审议职工奖惩办法草案,企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

同的履行、工资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公开管理措施的落实以及其他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执

行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

  (五)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单位的工作报告,对本单位的发展规

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会计、公开管理和社会保险费的

缴纳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劳动用工、职工聘任、职工奖惩和分配

办法,公开管理措施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

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评议、监督单位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

议;

  (五)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本条

例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决定的事项

而未提交的,做出的决议、决定无效。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制企业不得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代替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企

业、事业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应当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不得违反国家政

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

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警告并责

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责任人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

以下的罚款;事业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警告并责令改正,拒

不改正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阻挠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召开职工代表大

会会议的;

  

(二)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三)以其他形式取代职工代表大会的;

  (四)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

  发生上述行为的,取消单位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

负责人评选先进集体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工代表行使职权打

击报复的,本单位工会委员会、上级工会有权提请人民政

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

工商户可以在县级总工会的指导下,按照区域或者行业建

立联合职工代表大会。

  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参照本条例的

有关规定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