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范文鉴定申请书4篇(共7页)44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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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申请书4篇
本文目录XXXX年鉴定申请书伤残鉴定申请书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这是一篇关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书”,供大家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申请人:
xx
被申请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申请依据:
xx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经贵院##**区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作出京海医鉴【XX】第×8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鉴定机构在未对患者发生的胰腺炎是什么样时间发生、医方是在什么时间作出诊断、什么时间作出治疗等情况进行鉴定的情况下,遂认定医方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具体来说,患方认为该鉴定结论未对如下事实进行分析认定:
1、被申请人延误继发性胰腺炎诊断15天的事实;2、被申请人延误使用奥曲肽治疗继发性胰腺炎16天的事实。
另外,鉴定机构“晚期肿瘤侵犯胰头引起的胰腺炎,目前医学无法预防及有效治疗”的论断,与卫生部《临床诊疗指南·肿瘤学分册》中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完全相悖,因此该说法是错误的。
基于以上事实,申请人**区医学会的鉴定结论,申请对本案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请求人民法院给予支持。
鉴定事项:
被申请人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参与度。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
XX年12月21日
伤残鉴定申请书XXXX年鉴定申请书
(2)|返回目录
xx交警支(大、中)队(根据处理的机关书写):
我叫xxx,男、xx岁,住:
xxxxxxxxx。
今年x月x日x时x分许,我在xx街xx处被一辆xx车碰撞受伤(叙述事故发生的经过,可摘抄事故认定书),经xx市人民医院诊断为:
1、xxxx;2、xxxx(按医院诊断书书写),通过xx天治疗,现在xx处仍然xx(所留下的残疾),该残疾将在xx年内无法恢复,特向xx交警支(大、中)队提起伤残鉴定申请。
申请内容:
1、xxx伤残等级(如有两处以上伤,应考滤相加计算)。
2、护理依赖程度(如伤残等级高,调解或诉讼时,要求护理费的依据)。
申请人:
xxx(本人亲笔签名)
xxxx年x月x日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XXXX年鉴定申请书(3)|返回目录
xxx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伤(患)者: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受伤时间:
受伤部位:
工伤认定书编号:
个人社保号:
所在单位:
现申请做:
鉴定。
申请人签名:
(或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须知:
1、申请时提交被鉴定人四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2、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和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与工伤有关所有原始病历资料;□ 5、复审鉴定须提供首次鉴定结论所有原件 份及复印件二份;□ 6、旧伤复发鉴定须提供:
①所属工伤部门介绍信;②第一次工伤鉴定结论;③与工伤有关的所有病历资料;□7、因病(非因工受伤)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单位委托书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XXXX年鉴定申请书(4)|返回目录
区人民法院:
关于贵院受理的郑开凤##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一案,本案关键是##市人民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已由贵院委托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出具的川西南鉴(XX)临鉴第XXXX年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贵院(XX)旌民初第XXXX年号《通知》申请人已收悉,现申请人认为川西南鉴(XX)临鉴第XXXX年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有以下明显错误,其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一)歪曲患方陈述。
鉴定书称患方意见“血糖控制上存在不足”“患者入院时肝功检查无异常”。
事实上,血糖控制不是不足,而是高的离谱;患者本来就是因为右上腹疼痛,肝功异常前来该院治疗,却被诊断为“消化性溃疡”、“肠梗阻”、“结肠癌”,到10月4日,病人临死前10来小时,其会诊记录单上依然是“消化性溃疡”、“腹部包块”、“不完全性肠梗阻”的诊断。
而尸检报告的结果是死者既没有“消化性溃疡”、也没有“不完全性肠梗阻”、更没有“腹部包块”、“结肠癌”。
(二)对分析说明的质疑
1、分析称院方对采集病史、查体、x片检查,符合诊疗常规。
事实上经治医师责任心极差,根本未能采集出真实的病史,左右不分。
病人明明是右上腹疼痛,被当做左上腹疼痛;并把病人陈述的肝脏损害问题误诊为“消化性溃疡”,还告诉患者院外考虑肝脏损害是错误的,必须按照溃疡病治疗!
同时,陈科未能认真对患者进行查体,由此造成没有大问题的左上腹出现了左上腹压痛;而有明显病理改变的右上腹却被“肝区无叩痛”;而右上腹有无压痛这一重要的体征却被各级医生所忽略!
作为医生,这是一个非常低级的错误,同时也是非常原则性的错误,当然也是致命的错误。
正因为这一个细节的遗漏导致了一系列的诊疗失误:
①9月4日血生化提示ggt、alp明显升高,che明显降低;9月6日,彩超检查提示“肝大,肝脏实质弥漫性异常”,而陈科却在9月8日给病人下达了可以导致ggt、alp升高的“莫沙必利”处方;并于9月10日违规给用“特殊使用类”抗菌素“头孢米诺”和“限制性使用类”抗菌素“奥硝唑”。
②9月6日,胃镜检查已经排除“消化性溃疡”的诊断,可是,患者从入院至死亡一直使用“泮托拉唑”!
加重了肝脏的损害。
③转外科后张小为换用“特殊使用类”抗菌素“哌拉西林舒巴坦”,并给糖尿病患者输入包括“卡文”在内的大量高浓度葡萄糖,却不给够足以对抗的胰岛素。
如此等等,均是严重不符合诊疗常规的行为。
2、鉴定书分析黄疸的成因基本排除了病毒所致,那么,可能性最大的因素就是应该是药物所致!
这@@省人民医院医学司法鉴定所的尸检报告中已有明确分析,即“急性重症肝炎多由病毒或药物因素引起”。
而本例患者本来就因为肝功异常前来就医,又被院方使用了13种有损肝脏的药物,其中的“卡文”、“头孢米诺”对肝功受损的病人是明令禁止使用的!
而川西南鉴[XX]临鉴第XXXX年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故意模糊概念,不对药物因素进行任何分析,因此,其结论没有公信力!
3、鉴定书称胆红素升高,alt、ast没有同步明显升高,所以不能判明病因,这是非常荒唐的逻辑!
依据多次生化检查结果提示alp、ggt、tba明显升高,而che却明显降低,结合尸检时的淤疸表现,这些都强烈提示存在药物性的肝实质性损害。
鉴定人为何对明显的客观事实视而不见,避重就轻、避实就虚?
4、用药明显不符合正确的临床诊疗思路。
患者因肝功受损前来就医,院方不是采取积极的护肝治疗措施,同时注意控制血糖,停用所有可能加重肝脏损害的药物,而是违犯规定滥用抗菌素,乱用制酸剂、且大量使用有损肝脏的药物,这也符合规定?
5、鉴定报告称治疗中曾发生两次血糖升高,测定血糖14.72mmol/l,还不能排除输液时采血。
事实上,9月3日,患者入院当日血糖仅5.26mmol/l,转外科后,自9月18日才出现明显的血糖升高,至9月29日,患者测定血糖值14mmol/l以上者高达30次!
其中,9月19日21:
00更是高达22.8mmol/l!
且排除了输液的干扰,如此血糖水平与患者病情恶化没有关系吗?
就以上质疑,申请人已有明确的事实及证据证明,同时,申请人已于XX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向贵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并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请求对##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申请人认为,司法鉴定在实质上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和得出的判断性意见,其本身仍然是鉴定人对鉴定对象的主观认识(更何况申请人已对该鉴定意见书提出若干有充分事实及证据的质疑),为了确定其有无证明力或者证明力大小、强弱,因此,应当为鉴定结论进行法庭质证,故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管理通则》第七条规定“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等,以上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
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的川西南鉴(XX)临鉴第XXXX年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虽为贵院委托鉴定,但为确认其证明力,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民事审判公正,故特向贵院申请川西南鉴(XX)临鉴第XXXX年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请予以批准!
申请人: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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