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办法(共5页)29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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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市景观,##市综合功能,促进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区从事户外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下列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一)在道路、广场、绿地、水域、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者非公共场地的空间、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外表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

  

(二)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设置与其单位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户外招牌广告。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区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区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户外广告和灯光夜景建设管理办公室(##市灯管办)具##**区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区内沿街道路一层店面店牌店招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市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资格审查及广告发布内容的登记工作,发放《户外广告登记证》。

  城管执法、公安交通、园林、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实施办法。

  第二章设置规划与设置许可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统##市总体规划。

  ##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市的风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市景观的整体美观。

  **乡规划行政部门##市建设、工商等相关部门,##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有关标准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鼓励广告设置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等,并在日常广告设置审批管理中予以指导。

  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场所和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集中办**区域和路段;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纪念性建筑物、教育、文化设施用地范围内;

  (三)违章建筑、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四)交通标志、信号灯、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五)立交桥、高架桥等各种桥梁及机动车下穿地道(隧道)的内外侧和上下方;

  (六)建筑物坡屋顶或不宜改变原有造型的建筑物顶部;

  (七)在广场、道路交叉口和铁路道口50米范围内;

  (八)测量标志、消防栓、进水井、各类检查井、路灯杆以及闸阀设施周围3米范围内;

  (九)桥涵**区范围内,即大中型桥梁基础周围60米,小型桥梁和桥涵基础周围30米;

  (十)宽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场地与设施。

  第七条##市公共视觉空间设置户外广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但店牌店招广告、公益性广告除外。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申请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许可,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市户外广告建设项目申请表》;

  

(二)##市注册登记的广告经营单位营业执照;

  (三)广告位位置示意图、现状照片、广告立面彩色效果图(白天、夜景)、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作整体设计方案;

  (四)房屋产权证、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证明文件、委托发布广告的证明文件。

  申请设置店牌店招,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市户外广告建设项目申请表》;

  

(二)广告主营业执照;

  (三)店牌店招位置示意图、现状照片、广告立面彩色效果图;

  (四)产权证、租赁合同等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设置技术规范对设置申请进行审查,对申请设置位置进行实地勘察。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申请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为二年。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主需要延续设置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

  第三章设置管理

  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遵守《##市区道路景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相关要求。

  经许可设置户外广告的,除店牌店招、车身广告等外,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委托具有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以及有相应资质的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设置,但不得设置钢架外包塑料布的广告。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画面应美观整洁,文字、语言规范,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标准;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

  营业面积小于100㎡的单位的店牌店招,实行“一店一牌”制。

  第十二条经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于发证后六十天内完成广告设置,并按要求取得设置竣工验收报告及专业检测单位的安全检测报告,报市灯管办备案。

  第十三条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在发布广告前应按有关规定向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

  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应在广告设施上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和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的编号。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负责对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应委托专业检测单位每年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一次结构安全的技术检测,保证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整洁、美观,检测##市灯管办备案。

  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

  因建设需要迁移或拆除广告设施,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应当服从调整,迁移或补偿费用由拆迁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区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户外广告设置不良记录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市管理执法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采取强制性拆除措施。

  对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未在广告设施上标明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编号,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权力,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十二条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管##市人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XXXX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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