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易错点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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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易错点总结
刑法总则易错点总结
整理者:
woailiudehua尽人事,以知天命!
考点1.解释理由与解释技巧解释理由之间可以并存,解释技巧之间对立关系
考点2.常见扩大解释
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中的“出售”(包括以营利为目的加工利用行为);
携带凶器抢夺中的“凶器”(包括用法上的凶器);
抢劫金融机构中的“金融机构”(包括运钞车和自动取款机);
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包括借记卡)
遗弃罪中的“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包括家庭成员以外的其他人);
特殊自首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解释为包括行政拘留的行为人);
走私武器、弹药罪中的“弹药”(包括可以组装并使用的弹头、弹壳);
考点3.老人妇女小孩那点事
小孩那点事
相关法条:
1.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2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4.累犯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5.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总结:
教坏小孩应从重,小孩不听可从减(14-18应从减),应当缓刑不累死。
孕妇那点事
相关法条:
的妇女应当宣告缓刑。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总结:
孕妇死缓
老人那点事
相关法条:
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审判的时候己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己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总结:
75老翁过与失,可应从减显人道。
缓刑判后不用死,天理不容罪当诛。
考点4.犯罪形态判断:
1.着手与否:
着手就排除犯罪预备2.得逞与否:
未得逞就不可能既遂。
3.意志以内还是意志以外原因:
内,中止;外,未遂。
判断标准:
行为人主观说。
考点5.持有与走私
持有是一种作为的方式。
同时故意持有多种犯罪对象的,数罪并罚。
同理,故意走私多种对象的,数罪并罚。
考点6.必考点:
不真正不作为犯★
1、作为义务发生的根据
(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
(2)基于与法益的无助状态产生的保护义务(3)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
2.作为的可能性(法律谚语:
法不强人所难)
3.结果回避的可能性
4.不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
考点7.必考点:
结果加重犯
1.客观方面:
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加重结果,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注意:
不要求对象具有同一性)
2.主观方面:
行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至少有过失。
3.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注意:
遗弃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没有规定结果加重犯)
考点8.必考点:
单位犯罪
1.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各个成员的犯罪之集合,也不是单位和单位成员之间的共同犯罪。
2.以下四种以自然人定罪: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的犯罪。
(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
(4)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企业实施犯罪。
3.单位犯罪以刑法明文规定为前提。
4.单位受罚只有罚金,单罚只罚自然人。
5.诬告单位也可能使自然人得到追究,所以也构成诬告陷害罪
考点9.必考点:
正当防卫
一般正当防卫:
1.起因条件:
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理解:
不法指客观违法,不要求侵害人具有责任,但有限制只能是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而且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的违法行为。
)包括不作为的不法侵害:
例如不法侵害人侵害入他人住宅,经要求退去而不退去的)且只能是对人实施。
现实性:
客观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假想防卫只可能成立过失、意外事件VS防卫不适时(不法行为尚未发生或者已经结束实施防卫行为)成立故意、过失、意外事件。
2.时机条件:
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已经发生并且尚未结束),例外:
财产性违法犯罪的财物追回问题。
3.主观条件:
防卫意图包括防卫意志和防卫认识。
注意:
偶然防卫4.对象条件:
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注意:
包括不法侵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指不法侵害人将其财产作为不法侵害手段或者工具)即使防卫行为没有排除不法侵害,但仍可能是正当防卫。
5.限度条件:
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理解:
重大损害指重伤或者死亡,防卫过当造成重伤、死亡的结果,如果主观过失,分别成立致人重伤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是故意,应分别成立故意犯罪)特殊正当防卫没有第5个要件,成立必须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考点10.紧急避险
不得已损害他人合法利益VS正当防卫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还注意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考点11.被害人的承诺
1.承诺范围:
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重伤害、生命的承诺无效其中重伤害有一例外:
捐献器官)
2.动机错误有效,法益种类、范围或者危险性发生了错误认识,承诺无效。
3.事后承诺绝对无效。
考点12.聚众犯罪比聚众共同犯罪范围更大:
聚众犯罪不一定是聚众共同犯罪F291只处罚首要分子,F290既处罚首要分子,也处罚积极参与者的聚众犯罪。
考点13.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除了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外,其他情形的首要分子和主犯都没有必然的一一对应关系。
考点14.帮助犯可以是从犯(包括胁从犯),而不可能是主犯。
考点15.教唆故意:
★1.故意教唆(过失决定不成立教唆犯)。
2.故意教唆他人实施故意犯罪。
(实施过失犯罪叫间接正犯)3.故意教唆他人实施可能侵犯法益的故意犯罪行为。
考点16.教唆未遂:
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这是教唆未遂的特殊条款不再适用未遂的规定。
考点17.不可罚的不能犯与未遂犯
区分:
先把导致结果没有发生的因素抽出来,再来看有没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有导致结果可能未遂,反之,不可罚。
考点18.必考点:
本犯绝对不针对自己的犯罪★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但事前有同谋的,则成立共同犯罪。
(本犯绝对不成立针对自己的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的犯罪。
)
考点19.对向犯★
双方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贿赂罪中行贿与受贿。
成立共犯,只是分别成立不同罪名。
考点20.共犯的脱离:
阶段﹨类型
预备阶段
实行阶段
共同正犯
此时属于共谋共同正犯。
原则上,要求自己放弃,并明确告知其他人,让其意识到。
如果是主谋者,须有效阻止其他人
自动放弃,并有效阻止
教唆犯
有效阻止实行者
有效阻止实行者
帮助犯
消除帮助作用
消除帮助作用(考三次)
考点21.骗取出口退税罪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逃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
考点22.数罪并罚常见的有以下十几种: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该具体的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罪实行并罚。
(《刑法》120条第2款)
(2)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并利用该组织而犯其他罪行的,实行并罚(《刑法》294条第3款)。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
(《刑法》318条第2款)。
(4)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
(《刑法》第321条第3款)。
(5)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
(6)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具体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珍贵文物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刑法》157条第2款),注意这里的走私不包含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过程中,暴力抗拒抓捕等,情节严重的,以走私毒品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属于包容犯。
(7)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以前一行为所触犯的罪与妨害公务罪等实行并罚(最高法2000年11月17日《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8)保险诈骗行为与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行为,如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应以保险诈骗罪与该行为之罪数罪并罚。
(《刑法》198条第2款)。
(9)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后又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伤害、强奸、侮辱行为的,数罪并罚。
(《刑法》241条第4款)。
(10)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罪除外)而偷开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并将机动车辆据为己有或丢失的,以盗窃罪与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并罚(最高法1997年11月4日
《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11)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实行并罚(最高法1998年4月6日
《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考点23.法条竞合:
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诈骗罪1.满足行为结构和法定刑相适应认定为其他犯罪。
2.如果行为结构一样,但法定刑不相适应想象竞和从一重。
考点24.结果加重犯: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罪致人死亡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绑架罪致人死亡拐卖妇女儿童致人死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虐待罪致人死亡(注意:
侮辱罪诽谤罪遗弃罪不存在结果加重犯)抢劫罪致人死亡口诀:
奸商举枪拐绑暴虐
考点25.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暴力取证致人死亡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口诀:
军训聚众殴打监管人员与证人
考点26.结合犯:
1.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成立绑架罪。
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成立拐卖妇女罪。
3.拐卖妇女、儿童又引诱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
4.组织他人偷越边境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成立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6.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成立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
7.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成立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
刑罚体系之一:
自由刑
类型
性质
刑期起算
刑期
刑期折抵
执行机关
待遇
管制
限制自由刑
判决执行之日
3、2、3
1:
2
司法行政机关
遵守五项规定、同工同酬
拘役
剥夺自由刑
1、6、1
1:
1
公安机关
遵守五项规定、酌量报酬、探亲权
有期徒刑
6、15、20/25
1:
1
监狱或其他场所
有劳动能力必须参加劳动
无期徒刑
判决确定之日
无期限
不予折抵
监狱
一.管制:
1.是限制人身自由,不是剥夺人身自由。
不可能构成脱逃罪。
2.管制、缓刑可以适用禁止令。
3.缓刑犯、假释犯、管制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实行社区矫正。
3.如没被剥夺政治权利,行使需经批准。
二.数罪并罚:
有期徒刑总和不满35年的,上限不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包括本数),上限不超25年。
三.其他大总结:
(1)刑罚执行机关:
法院管要钱和要命的;公安机关管关三个月以下、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监狱管关三个月以上的。
但是,缓刑犯、假释犯、管制犯、暂予监外执行的要实行社区矫正。
(2)所有的判决都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但死缓与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附加于管制时,其刑期与管制刑期相同,同时起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起算,同时执行。
附加于拘役、有期徒刑(包括从死缓、无期徒刑改判的有期徒刑)时,其刑期从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算,有期徒刑被假释的,从被假释之日起计算(注意不是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时其刑期是终身,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刑罚体系之二:
死刑、死缓
★★★死刑
死刑限制
适用条件限制
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我国对死刑的态度:
保留死刑、少杀慎杀
★★★适用对象限制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注意:
①“审判时”扩大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羁押措施之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为止;②“怀孕的妇女”扩大到流产
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适用程序限制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死缓可以由高级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执行方式限制
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死刑执行
死刑立即执行
死缓
后果
考验期内故意犯罪的,查证属实由最高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的,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且有重大立功行为的,减为25年有期徒刑
期间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期间,从死缓考验期满之日起算
★★限制减刑
对象
累犯、暴力性犯罪分子
类型
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间不少于25年(共27年)
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间不少于20年(共22年)
注意:
普通死缓一次或数次减刑后实际执行期间不少于15年(共17年)
刑罚体系之三:
附加刑
罚金
执行方式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执行有可以执行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罚金判罚不受犯罪行为人合法财产的限制
财产刑并罚问题
1.罚金的并罚:
采取并科原则。
2.没收财产的并罚:
数个犯罪都被没收部分财产采取并科原则,数罪有一个被判处没收财产采取吸收原则。
3.罚金与没收财产的并罚:
一个罪被判处罚金,另一罪被判处部分财产,采取并罚原则,合并执行。
如果另一罪被判处罚金,另一个罪被判处没收财产,同样采取并科原则,先执行没收财产,再执行罚金。
4.对同一个罪,刑法不会规定既判罚金又判没收财产,而是择一;对同一犯罪人可即判罚金又判没收财产(数罪并罚情形)
没收财产
对象
犯罪分子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执行机关
第一审法院
★以没收财产偿还债务
债务产生时间:
没收财产判决确定以前
债务性质:
正当债务
需要以没收财产偿还
经债权人向法院请求
刑事附带民事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罚金和没收财产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内容
选举权、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职务(可当职员)
★★适用
单独适用
1年以上、5年以下,从判决之日起算
附加适用及期间计算
附加于管制:
期限与管制期限相同,与管制同时执行
附加于拘役、有期徒刑:
1年以上、5年以下,从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算
1.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犯罪分子,以及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其中无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注意:
①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及于主刑执行期间,但不计算在内;②死刑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应当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驱逐出境
对象
犯罪的外国人
适用
单独适用、附加适用
注意:
①没收财产范围:
没收犯罪人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其中没收犯罪工具仅限于犯罪分子个人财产的犯罪工具。
;②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生活必须的费用,且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的财产。
这里被扶养的亲属,既包括未成年的子女,还包括成年人。
刑罚裁量之一:
累犯
类型
实质条件
刑度条件
时间条件
后果
★★一般累犯
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前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5年内
注意:
①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的期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算②刑罚执行完毕指主刑执行完毕
①应当从重处罚②不得适用缓刑、假释
③以下情形不可能成立累犯:
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或期满后犯新罪的、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均不构成累犯
★★特别累犯
前后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无要求
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任何时候(判主刑,主刑执行完毕。
判附加刑,附加刑执行完毕。
)
限制性条件:
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成立累犯。
刑罚裁量之二:
自首、坦白与立功
★★自首
类型
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
内涵
指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投案
认定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后逃跑,在被追捕、通缉过程中主动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处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过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
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外,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还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特别自首
主体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认定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不同种罪行(本人其他罪行:
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名不同。
)
后果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坦白★
认定
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一般自首VS坦白区分相同点: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不同点:
一般自首自动投案,坦白是被动归案。
特别自首VS坦白相同点:
被动归案不同点: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是坦白)
后果
一般可以从轻处罚,避免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法定量刑情节)
★★立功
认定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为立功;(查证属实:
立功VS死缓故意犯罪,前者是证据证明事实存在,后者是法院判决查实)。
但犯罪分子通过贿赂、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或者违反会见规定获取的他人犯罪的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应当认定为立功;但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职务犯罪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得的他人的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总结:
1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2.揭发同案犯以外的犯罪查证属实。
3。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社会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立功
共犯交代同伙、对象犯交代对方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而不是立功
后果
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罚执行之一:
减刑
★减刑
条件
对象条件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实质条件
得减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应当
有重大立功表现
限度条件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减刑程序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刑期计算
原判刑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应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原判刑期已执行部分,计算到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算
死缓直接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缓考验期满之日起算
注意:
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刑罚执行之二:
假释
★★假释
内涵
剩余刑期的暂缓执行制度
条件
对象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包括被判处死缓后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
实质条件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执行期限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禁止条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假释程序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考验期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后果
既没有犯发现漏罪,也未犯新罪,也没有违规行为,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假释的撤销:
1.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无论什么时候都撤销,先减后并。
2.漏罪只有考验期内才能撤销,撤销后先并后减。
刑罚执行之三:
缓刑
★缓刑
条件
对象条件
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1.所谓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就是宣告刑而言,不是法定刑。
2.对其中不满18周岁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实质条件
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限制条件
必须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缓刑的撤销
1.规律:
漏罪期间发现才能撤,期后发现不能撤。
缓刑考验期犯新罪什么时候都能撤。
2.漏罪:
符合缓刑适用缓刑。
考验期内犯新罪撤销,数罪并罚,不适用缓刑。
刑罚执行之四:
社区矫正及禁止令
★★★
社区矫正
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
★★★
禁止令
对象
被判处管制、缓刑的犯罪分子
执行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下属社区矫正机构
期限
可以与管制、缓刑考验期相同,也可以短于考验期;但管制的禁止令不得少于3个月,缓刑的禁止令不得少于2个月;被判处管制先行羁押导致管制执行期限少于3个月的,禁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