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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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

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设计的管理,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设计是指根据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的需要,对工程建设构配件与制品、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等编制的通用设计文件,以及为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推广使用所编制的应用设计文件。

第三条标准设计是工程建设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第四条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图集(包括印刷件和光盘)是标准设计技术的载体。

本办法无特别说明的,标准设计与标准设计同义。

第五条对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设计、或虽有但不适应四川省工程建设需要的,可以制订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设计图集。

省标准设计图集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及技术规定,积极引导和推广“四新”技术的应用。

第六条标准设计按其应用广泛程度和技术成熟程度分为通用图集和推荐图集。

  第七条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设计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编号、统一发行,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制定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设计工作的规划、计划、标准设计体系及具体实施办法;

(三)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设计和行业标准设计制订、修订等任务;

(四)组织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设计的编制、出版、发行、宣传推广和实施监督;

(五)负责组建标准设计专家库,加强队伍建设。

(六)负责我省工程建设企业标准设计的备案。

第八条 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编制工作经费可以从财政补贴、科研经费、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资助等渠道筹措解决。

应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在财政预算中保障标准设计工作相关经费,逐步建立政府财政资金为主导的投入机制。

使用省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标准设计项目,应符合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标准设计项目的申报、编制、审查、批准、发布、复审、推广应用等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条 标准设计编制项目实行常年公开申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提出制定标准的项目建议。

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参与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申请编制标准设计应落实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参编单位不是必须),主编单位原则不超过2家。

标准设计申报应由主编单位提出,主编单位应具有工程设计资质,设计负责人和主要编写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十二条参编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担过与所编标准内容相关的,如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等工作。

(二)有条件为编制工作提供技术、科研、实验、应用等支持。

(三)有人员承担标准设计编写具体任务。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包括《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项目申请表》(附件一)和项目可行性报告。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制定的必要性、范围、主要内容、主要依据等。

第十四条 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对标准设计编制申请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综合考察、评价,对拟予立项的,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示不少于15日,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公示结束后,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结合收集的意见综合分析完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申请省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标准设计项目,应按照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申报,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每年年底对收集的项目申报进行汇总研究,根据需要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第十六条 已经批准的标准设计项目,如需变更或终止,主编单位应当向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研究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准。

第三章编制与审查

第十七条标准设计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充分考虑本省实际,体现本地气候、地理和技术等特点,积极采用“四新”;

(二)做到安全适用、绿色经济、技术先进、依据可靠、资料完整、数据准确,对有争议的问题应充分调研论证;

(三)省标准设计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抵触。

应用专利技术应获得专利权人许可;

(四)省标准设计制图和说明应符合建设部《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制图若干规定》的要求,做到标准设计的幅面、规格和代号、编号等规范统一,设计深度满足设计、生产、施工需要。

第十八条 标准设计的编制工作分编制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四个阶段进行。

第十九条 主编单位应制订编制计划拟定工作大纲。

编制组应根据工作大纲开展调查研究、试验验证和综合分析等工作,在此基础上完成图集编制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条 编制组应采取网上公开、定向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拟制订为通用性标准设计的,应当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

第二十一条 编制组应按照征集的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文件。

送审文件包括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和送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送审稿由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

审查专家委员会应由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在相关领域有丰富工作经验并具有公信力、代表性的专家组成,人数应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

编制组成员不得参加审查专家委员会。

审查方式一般采取集中会审,必要时也可采取函审方式。

第二十二条送审稿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准设计的名称、内容、使用范围等是否符合立项批准要求。

(二)技术内容是否体现了国家、地方技术经济政策,是否遵守所依据的标准规范,是否正确反映工程实践,是否有可操作性。

(三)图形绘制、文字说明是否格式规范、准确合理。

(四)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五)审查委员会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审查结论为通过的,编制组应根据审查意见对送审稿完善后形成报批稿。

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的,编制组应根据审查意见对送审稿修改后重新送审。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管理,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是工程建设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第3条本办法所指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是指根据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的需要,对工程建设构配件与制品、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等编制的通用设计文件,以及为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推广使用所编制的应用设计文件。

第4条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图集(以下简称标准设计包括印刷件和电子数据)是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载体。

本办法无特别说明的,标准设计与标准图集同义。

第5条标准设计项目的申报、编制、审查、批准、发布、复审、推广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6条四川省建设工程标准设计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统一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贯彻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法律、法规、政策;

(2)制定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设计工作的规划、标准设计体系及具体实施办法;

(3)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设计和行业标准设计制定、修订等任务;

(4)组织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设计的编制、出版、发行、宣传推广和实施监督;

(5)负责组建标准设计专家库,加强队伍建设。

第7条标准设计图集按其应用广泛程度和技术成熟程度分为通用图集和推荐图集。

第八条标准设计编制工作经费可以从财政补贴、科研经费、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资助等渠道筹措解决,逐步建立财政资金为主导的投入机制。

使用省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标准设计项目,应符合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并接受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对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设计,或虽有但不适应四川省工程建设需要的,可以制定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第10条标准设计编制项目实行常年公开申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提出制定标准设计的建议。

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参与标准设计的编制工作。

第11条申报标准设计项目,应落实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如有时)和编制组成员,主编单位不超过2家。

标准设计项目申报应由主编单位提出,主编单位须具有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编制组设计负责人和主要编写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和工程经验。

第12条标准设计参编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承担过与所编标准内容相关工作,如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等;

(2)具备为编制工作提供技术、科研、实验、应用等支持的条件;

(3)具有承担标准设计编写具体任务人员。

第13条标准设计申报材料包括《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项目申请表》(附件1)和项目可行性报告。

项目可行性报告应包括:

制定的必要性、主要依据、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预期社会经济效益分析及主编单位、参编单位简介和在该项目中的作用等。

第14条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对标准设计编制申请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综合审核。

拟予立项的标准设计项目,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5日。

公示结束后,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结合收集的反馈意见综合分析完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

第15条申请省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标准设计项目,应符合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相关要求。

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每年年底对申请补助资金的标准设计项目进行审核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

第16条已经批准立项的标准设计项目,如需变更或终止,主编单位应当及时向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核实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准。

第3章编制与审查

第17条标准设计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1)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充分考虑本省实际,体现本地气候、地理和技术等特点,积极引导和推广“四新”技术应用;

(2)省标准设计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抵触。

应用专利技术应获得专利权人许可;

(3)做到安全适用、绿色经济、依据可靠、数据准确。

对有争议的问题应充分调研论证;

(4)省标准设计制图和说明应符合建设部《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制图若干规定》的要求,做到标准设计的幅面、规格和代号、编号等规范统一,编制深度满足设计、生产、施工需要。

第18条标准设计的编制工作分编制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四个阶段进行。

第19条编制组应制定编制计划,拟定编制大纲,根据编制大纲开展调查研究、实验验证和综合分析等工作,在此基础上完成标准图集征求意见稿。

第20条征求意见稿应采取网上公开、定向收集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拟制定为通用性标准图集的,应当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推荐性标准图集不少于15日。

第21条编制组应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

送审稿应包括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和送审报告。

第22条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专家委员会由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在相应领域有丰富经验并具有公信力、代表性的专家组成,人数应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

主编、参编单位所属人员及编制组成员不得作为审查专家。

审查方式一般采取集中会审,必要时也可采取函审方式。

第23条对送审稿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1)标准设计的名称、内容、适用范围等是否符合立项批准要求;

(2)技术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地方技术经济政策,是否遵守所依据的标准规范,是否正确反映工程实践,是否有可操作性;

(3)图表绘制、文字说明是否格式规范、准确合理;

(4)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5)专家委员会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审查结论为通过的,编制组应根据审查意见对送审稿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

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的,编制组应根据审查意见对送审稿修改后重新送审。

第4章审批与发布

第二十五条 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负责建设标准设计报批稿的审查,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作出是否批准发布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批准发布的标准设计图集由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统一编号、管理。

图集编号原则见附件2。

 

第二十七条 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由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组织出版、发行,版权(著作权)归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所有,有关编制单位、人员享有署名权。

XX,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复制。

第5章复审与修订

第二十八条 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应根据技术发展和工程建设需要,统一定期组织主编单位对省标准设计图集进行复审。

通用图集复审期限为五年、推荐图集复审期限为三年。

第二十九条 未达到复审年限的标准设计需要复审的,由原主编单位向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进行。

第三十条复审结束后,主编单位提交复审报告应包括是否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建议及理由、依据等。

第三十一条 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应分析汇总复审意见,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复审意见为继续有效的标准设计,再版时应注明经复审确认有效的年份;复审意见为废止的的标准设计,自公布废止之日起不得采用;复审意见为修订的标准设计,视轻重缓急纳入修订计划。

第六章推广应用

第三十二条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应做好标准设计的宣传贯彻和推广工作。

(一)每年应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标准设计项目,收集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对标准设计的意见和要求;

(二)组织开展标准设计的宣传推广、技术交流活动;

(三)及时组织主编单位对具体技术问题进行答复;

(四)组织开展标准设计实施的指导监督。

第三十三条在我省工程建设中应用的标准设计应当是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或由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发布的,其他单位或组织编制的标准设计需报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审核,经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后方可使用。

工程建设项目应结合实际积极采用标准设计,并应按照标准设计所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或生产。

第三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标准设计、相关建筑构配件及其制品的推广工作,不断满足工程建设对标准设计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四川省建设工程标准设计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负责管理,主编单位负责标准设计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未经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同意,严禁擅自对标准设计内容进行解释和修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x月x日起实施。

有效期五年。

附件:

1.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项目申请表(样式)

2.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图集编号原则

2016年月日

附件1

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项目申请表(样式)

项目名称

项目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拟采用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外标准名称及编号:

主编单位名称:

参编单位名称:

编制组成员

姓名

工作单位

专业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主编单位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主编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主编单位意见:

主编单位负责人签字:

(公章)

20年月日

说明:

本表一式三份,应采用计算机填制,可加页。

附件2

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图集编号原则

一、标准图集编号:

川abc-d

a:

标准图集批准年份,用两位数字表示,如2016年批准的用16,图集经修订后批准发布的,用新的年份代替旧图集的年份。

b:

标准图集专业代号,详见下表。

根据建设发展需要,可增加新的专业代号。

专业

建筑

结构

给排水

电气

暖通空调

市政

代号

J

G

S

D

K

Z

c:

图集顺序号,为三位数,按顺序排列不得重复,废止图集的顺序号留空,不得用于其他标准图集。

经修订后的标准图集,其原顺序号不变。

d:

通用图集和推荐图集标识

通用图集标识:

TY

推荐图集标识:

TJ

例如“川16G201-TY”表示2016年批准发布的顺序号为201的四川省结构专业通用图集。

二、标准图集分册编号

标准设计由于适用范围、适用条件、构造形式不同,或者内容过多,可按分册编号,在图集编号后增加

(一)、

(二)......以标识第一第二分册。

例如“川16G201-TY

(一)”表示2016年批准发布的顺序号为201的四川省结构专业通用图集

(一)分册。

三、标准图集合订本编号:

川合订本be

b:

标准图集专业代号,如合订本涉及多个专业,可不编专业代号。

e:

合订本顺序号,用两位数字表示,按顺序排列不得重复。

合订本内各单册(分册)图集编号应符合前述单册(分册)编号原则。

如“川合订本J01”,表示四川省建筑专业序号为01的标准图集合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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