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不起诉决定书范文_4篇(共3页)16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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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不起诉决定书范文

  

  刑事不起诉决定书范文范文一

  刑事不起诉决定书范文

  来源:

发表时间:

20xx年06月22日浏览:

XXXX年次

  被不起诉人朱礼,男,XXXX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汉族,中专文化,##市汇佳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户籍所在@@**县武康镇兴康北路299号。

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xx年10月18##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l月24日经海淀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礼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xx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xx年10月17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区建设银行北大南街分理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信用卡被吞,激愤之下用拳头将自动取款机的防暴玻璃、功能键外框砸坏,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XXXX年元。

后被不起诉人朱礼被抓获。

现损失已赔偿。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朱礼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完全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礼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区人民检察院(院印)

  20xx年三月十五日

  刑事不起诉决定书范文范文二

  ××省××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检刑不诉【××××】××号

  被不起诉决定人王××,男,出生年月,出生地,身份证位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压塑制品厂工人,住××市北郊王庄二队。

因本案于19××年×月×日经我院批准,同年×月×日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不起诉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一案,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19××年×月×日移送我院。

经审查查明:

19××年×月×日晚12时许,犯罪嫌疑人王××随同李×(已起诉)、朱××(已起诉)到××县××转盘路个体户周××餐馆就餐,三人共喝白酒3斤,应付人民币790元,李×以钱未带够和以后常来照顾生意为由只付给人民币660元,便扬长而去,店主敢怒不敢言。

次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王××又随同李×、朱××到××转盘路艾××录像厅看录像,李、朱纠缠店主艾××让其换武打片,艾不从,李、朱对艾扬言:

“如不换,就砸坏录像机,封录像厅的门。

”犯罪嫌疑人王××对李、朱进行劝阻说:

“算了,算了”,才未能打起来。

凌晨3时许,李、朱又闯进南郊××餐馆寻衅闹事,犯罪嫌疑人王××又从中劝阻。

在受到李的斥责后,准备独自回厂。

此时,餐馆职工包××要去南郊派出所报案,被正要回厂的王××发觉,王抓住包××质问为什么偷其自行车,并对包拳打脚踢,直到包跪下叩头求饶。

以上事实,有在场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王××在李×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一案中,不仅没有参与,而且还有多次劝阻的行为;殴打包是基于双方的误会,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款以及第140条第1款、第2款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不起诉,予以释放。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7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检察员×

  ××19××年×月×日

  刑事不起诉决定书范文范文三

  XX市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20xx)X检不字第XX号

  犯罪嫌疑人曾XX,男,现年龄XX岁,汉族,XX省XX县人,小学文化,家住XX县XX乡贾里村,农民。

  曾XX自幼读书,小学毕业后回家劳动,20xx年2月到XX市威斯汀电化科技工厂干临时工,同年4月初回家劳动,4月25日因盗窃被我局收审,现在押。

  犯罪嫌疑人曾XX盗窃一案经我局20xx年5月14日至21日的预审和调查,证实犯有下列罪行:

  20xx年4月22日凌晨,曾XX进入XX市威斯汀电化科技厂后又翻窗进入车间撬开工具桌抽屉,盗窃美国产液压冲击钻一台,德国产手电钻一台,国产套面板子一套,总价值680元,后将赃物追回,发还失主。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曾XX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触犯了刑法第151条之规定,但罪行轻微,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决定不起诉

  XX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

XXX

  20xx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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