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101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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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1019

万山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16年10月19日修改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促进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工程审计、竣工验收等制度有效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投标管理条例》《贵州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上级专项资金、政府融资及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区政府承担担保责任贷款的建设项目(由上级审批、有明确规定的项目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社会公益性工程项目和政府其他投资重大项目。

 基础设施项目是指道路、桥涵、强弱电、给排水、绿化、环卫、农田水利、人防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社会公益性项目是指文化、教育、计生卫生、体育设施、城市广场、公园绿地、社区建设等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项目。

第四条 区政府成立以常务副区长为组长,发改、财政、住建、规划、国土、环保、水务、交通、教育、安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万山区政府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发改局重大项目办(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重大项目办合署,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办公),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研究意见,及时充实完善项目储备库,指导项目业主单位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完善前期手续,抓好日常性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建设应当依法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章职责权利

第六条项目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招投标制、项目合同管理制、项目监理制。

第七条项目业主单位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按本办法规定邀请各单位参与工程相关环节;各有关单位应按本办法依法参与、积极配合。

第八条项目业主单位全面负责工程安全、质量、造价和进度监督管理,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负责办理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环评、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及工程交接等相关手续;

(2)按照法律法规及招投标法有关规定,抓好招投标工作;

(3)控制好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

(4)负责组织工程前期勘察、测绘,抓好施工图会审;做好工程有关变更、现场签证等工作;

(5)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参与工程项目的阶段性验收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6)做好工程项目预算审计、结算、决算审计等工作;

(7)根据企业拨付资金的申请(包括票据),对工程质量、进度严格审查后,报区政府审批,审批同意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按程序办理;

(8)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国有资产登记,并根据规定及时工程及档案移交工作;

(9)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各项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等工作;

(10)根据项目需要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计划审批

第九条 上级专项资金项目:

项目投资金额200万元及以下的,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程序实施;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及以下的,报区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实施;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及以下的报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实施;1000万元以上的报区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实施。

第十条 本级财政性资金项目:

项目投资金额50万元及以下的,由分管副区长同意后按程序实施;50万元以上200万元及以下的,由区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实施;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及以下的,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实施;500万元以上的,由区委常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实施。

 第四章征地拆迁

第十一条 征地拆迁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征收评估应当严格坚持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征收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按照属地征收原则,各乡(镇、街道)受征收部门委托,负责具体落实本辖区内影响工程实施的各类建(构)筑物和地面附着物的征收工作,区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负责征收政策的指导和把关,协助项目业主单位制定安置补偿方案。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单位要加强对所委托的征收评估机构的管理。

要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依法选取征收评估机构。

第五章勘察设计监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十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业主单位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委托其对工程项目进行勘察和设计。

(二)工程涉及、影响市级管辖范围和项目的,要与市直有关部门提前协调衔接,确保所实施项目符合整体规划;

(三)确定规划设计方案。

项目规划方案确定后,按管理权限报批实施;  

(四)进行施工图审查。

施工图应当依法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出具图审结果,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五)勘察、设计、监理费按照第六章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要求勘察、设计单位提交勘察、设计的基础资料和相关文件,负责组织编制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结果或勘察、设计方案负责,因勘察、设计缺陷等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或追加投资,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建设工程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到现场做好技术指导及跟踪服务。

第六章工程招投标

第十八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原则上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第十九条公开招标的范围和标准。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四)单项合同的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以上重要设备、材料是指:

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货物和服务类按货物和服务采购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邀请招标的范围和标准。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的必须按程序进行邀请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及以下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及以下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2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

未达到邀请招标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业主单位提供施工设计图及预算书送财政局预算评审,项目业主方根据预算评审结果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招投标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全区项目工程实行预算送审制度,区财政局负责预算审计工作。

各业主单位提供完整的项目批复文件、施工设计图、项目预算书等纸质和电子档材料到区财政局,财政局从第三方中介机构库里随机抽取第三方机构对工程项目开展独立公正审计,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确定招标控制价的依据。

(二)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由项目业主单位以第三方审计结果为最高限价自行确定;

(三)勘察、设计、监理费用达不到公开招标条件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本着节约负责的原则根据行业规定和过往惯例自行确定,达到公开招标条件的,必须报请区政府研究议定。

(四)项目业主单位按照法定程序自行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其方式是在代理机构库里随机抽取。

被抽中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按程序发布政府招标信息、编制招标文件、现场答疑,并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工作。

第二十一条 确定中标后,应按规定及时公布中标结果。

  

第二十二条区审计局是全区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的结(决)算审计监督部门,原则上所有项目都要接受审计,部分项目经审计局同意过后可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并将审计结果报审计局备案。

社会中介机构必须在万山区中介机构服务库中选择。

第二十三条区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要加强对中介机构服务库的监督检查。

发现有违法违规或不完全履行职责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其服务资格。

第七章施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之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十五条 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落实的五方主体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未采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造成不良影响的,由项目业主单位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可给予严厉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涉及重点工程项目基础、主体、隐蔽工程和竣工验收等关键工序和重要节点的工程量计量,实行由项目业主单位、施工、监理单位组成的三方现场会签制度,并留存影像资料,在工程验收、拨付进度款、办理工程决算时形成正式资料送审。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所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等组织实施。

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建设规模、标准以及调整项目预算10%或50万元以内的,由工程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经三方会签后组织施工;对变更或追加投资超过合同价款10%或50万元(含)以上的,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

变更建设规模、标准及调整项目预算的,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将核签、审批文件等材料一并报送区审计部门备案,作为审计结算依据,否则不予审计结算。

第二十九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依法应当由项目业主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的工程质量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因而免除。

第三十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设计、施工、专用设备制造等建设监理制度。

监理单位受项目业主单位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现场、仓库等部位的治安和消防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阻挠和破坏重点工程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章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组织。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通过各单项工程(包括采购材料)验收,工程实体质量、施工技术资料、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等达到规范要求,符合验收条件方可组织验收。

第三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业主单位按程序会同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综合验收小组进行工程验收;

(二)竣工验收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及对项目实体进行实测实量的方式进行;

(三)验收小组成员要对验收结果进行会签并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项目申请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的审批文件;

(二)招投标档案材料、各项合同、工程监理、主要设备清单等资料;

(三)竣工报告;

(四)业主自验报告;

(五)工程决算审计报告;

(六)工程质量监理报告;

(七)工程检查的相关影像资料

(八)设计、地勘等相关质量评估报告。

第三十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28日内,向项目业主单位报送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经业主审核合格,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28日内,向区审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报送竣工决算书等材料(包括勘察、设计、变更或追加投资及区政府审批的书面资料、隐蔽工程现场会签确认资料等),并配合做好决算评审工作。

第三十八条 区审计部门或第三方审计部门应积极组织审计,并在材料报送齐全后法定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工程项目竣工决(结)算报告;

第三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资产产权移交手续。

接管单位要管好、用好建设项目,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九章资金支付

第四十条政府性投资项目款支付一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

第四十一条 工程结算按照“先审计后结算,不审计不结算”的要求实施审计结算。

第十章工程交接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按合同要求达到交接状态,应当及时进行工程交接。

第四十三条 工程交接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确定的接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小组进行交接验收,交接验收小组包括项目业主单位、接收管理单位、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技术人员;

(二)交接验收采取查资料和看现场的方式进行。

交接验收小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并对工程建设的总体情况作出全面评价。

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限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四条 项目业主单位与接收管理部门应本着尊重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交接,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研究。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区监察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厉查处工程建设中各类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建立工程建设违纪违规行为举报制度。

区监察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受理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对工程建设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对接到的投诉要即时受理和查处。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相关责任人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后,发现有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工程参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程建设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干预重点工程政府采购的;

(二)收受、索取重点工程建设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三)截留、挪用、克扣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

(四)拒绝、借故拖延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手续,对重点工程建设或建设各方乱收费、乱罚款或乱摊派的;

(五)参与、组织、操纵、纵容对重点工程建设敲诈、阻工行为的;

(六)参与、组织虚报工程量,骗取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的;

(七)其他严重损害重点工程建设的行为。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区政府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下发的万府发〔2015〕9号文自动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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