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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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训.ppt

概念:

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并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的行政管理活动。

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处理方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一、全省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基本情况,2011年,全省共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2486082起,与2010年相比,减少342310起。

记分693634人次,警告25531人次,罚款2460256人次,暂扣驾驶证2165本,吊销驾驶证288本,拘留7178人。

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总量占前十位的是:

1、违反警令、禁止、警告标志、标线的(代码:

82060)共408841起,占查处违法总量的16.45%。

2、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代码:

10391)共209288起,占查处违法总量的8.42%。

3、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代码:

80110)共198949起,占查处违法总量的8.00%。

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代码:

13030)共157527起,占查处违法总量的6.34%。

5、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代码:

13440)共147426起,占查处违法总量的5.93%。

6、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代码:

10420)共114701起,占查处违法总量的4.61%。

7、在高速公路上超速不足50%的(代码:

43050)共92376起,占查处违法总量的3.72%。

8、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鸣喇叭的(代码:

10480)共92108起,占查处违法总量的3.70%。

9、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的(代码:

10720)共76946起,占查处违法总量的3.10%。

10、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代码:

12080)共63407起,占查处违法总量的2.55%。

二、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准备工作,

(一)规范着装,

(二)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三)带齐必备的法律文书,

(一)规范着装,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

违反着装管理规定的一些表现:

不戴或歪戴警帽;警便服混穿;穿着浅颜色的皮鞋、旅游鞋;不佩戴警衔、警号;佩戴项链、耳环、手镯等首饰等,

(二)执法装备,1、交通警察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发光指挥棒、警用文书包、对讲机或者移动通信工具等装备,可以选配警务通、录音录像执法装备等,必要时可以配备枪支、警棍、手铐、警绳等武器和警械。

),视频1:

酒后过关撒泼斗狠交警视频全程记录视频2:

撒泼斗狠全因酒清醒之后方知悔反面案例:

不服认定起争执男子大闹交警队,

(二)执法装备,2、执勤警车应当配备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照相机(或者摄像机)、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等装备;根据需要可以配备防弹衣、防弹头盔、简易破拆工具、防化服、拦车破胎器、酒精检测仪、测速仪等装备。

(二)执法装备,3、执勤警用摩托车应当配备制式头盔、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等装备。

(三)法律文书,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随身携带必要的法律文书:

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4、违法停车告知单,5、扣押物品清单,三、查纠交通违法行为,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时,应密切注意、观察过往车辆和停靠车辆,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交通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和堵塞隐患,以保障辖区公路安全与畅通。

(一)发现交通违法行为的方法,1、行驶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现方法2、停驶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现方法,行驶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现方法,

(1)车辆有无号牌及年检合格标记;

(2)有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嫌疑;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3)车辆违反交通信号、标志、标线指示的;,行驶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现方法,(4)有超员、超载、超高、超长、超宽或货运机动车不按规定载客(人)等违反机动车装载规定行为的;(5)车辆超速行驶,逆行,违法超车、会车、转弯、掉头、变更车道,占道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避让警车及其护卫车队和其他特种车的,或者违反禁止或限制通行规定的;,行驶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现方法,(6)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7)车辆行驶中有曲线、急停等非正常现象,机动车驾驶员可能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的;(8)有其他明显交通违法行为的。

停驶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现方法,在道路上巡逻或定点执勤时,遇有停驶车辆,除观察、判断其停车的地点、位置是否违法,还应注意观察车辆装载情况,是否超员、超重、超长、超宽、超高,必要时,应检查驾驶员的驾驶证、行驶证和车辆号牌情况。

(二)纠正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警察发现交通违法行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责令当事人改正。

发现行驶车辆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员立即停车接受检查,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纠正。

纠正交通违法行为,1、巡逻执勤中查处违法2、设点查处机动车违法,1、巡逻执勤中的查处,

(1)责令停车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交通警察可以通过鸣警报器、用扩音器喊话等方式,责令机动车驾驶员靠边停驶至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

巡逻执勤中的查处,在高速公路上发现机动车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超低速行驶、遗洒载运物、客车严重超员、车身严重倾斜等危及道路通行安全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喊话、鸣警报器、车载显示屏提示等方式,引导车辆到就近服务区或者驶出高速公路接受处理。

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进行纠正。

巡逻执勤中的查处,

(2)检查停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现停驶的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将执勤警车停放在违法机动车的后方,开启警灯后进行查处。

在高速公路上发现停驶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开启警灯,将执勤警车停放在违法机动车的后方,并在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

车辆无法驶离的应立即通知路政排障部门进行拖移。

排障部门到来前应做好警示标志的设置。

2、设点查处机动车,

(1)选择安全地点检查。

查纠地点的选择是提高查纠效益、有效减少伤亡、避免查纠失误的关键之一。

如若选择不当,极易造成民警的伤亡。

案例1,2007年6月13日晚八时,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余泽华和两民警在汉阳十里铺进行交通检查时,由于天黑路暗,不幸被高速行驶的小轿车撞倒,经抢救无效牺牲。

案例2,2008年7月31日23时15分,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陈新立在该市天威路与富江路交叉口执勤时,被一醉酒驾驶人驾驶的小轿车撞倒,经抢救无效牺牲。

2009年12月19日下午,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谭文存和大队同事在旬邑县迎宾大道执勤时,被醉酒驾车的许某驾车撞伤,经医院抢救无效牺牲。

案例3,地点选择,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及公路上设点执勤的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临时选择安全和不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进行,一般情况下,执勤点不能设置在弯道、坡道、桥面、隧道或者交通流量大易造成交通堵塞的地点进行;,地点选择,在高速公路上应当将执勤点设在收费站或者服务区、停车区;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拦截机动车时,应当站在人行道、路肩、路边等安全的地方。

(2)拦截机动车交通民警发现交通违法车辆后,应根据车辆行驶速度和转载情况,立于路边距该车50米150米处,使用手势指挥动作示意该车靠路边停车。

待该车有靠边停车意向后继续使用手势信号指挥车辆停放至指定地点车辆行驶速度较快或载重较大的应提前发出指挥信号,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拦截;发出指挥信号后,违法车辆拒绝停车、加速行驶时,应注意自身安全,撤离至安全地带,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处置。

3、查纠交通违法车辆时的安全注意事项。

(1)执勤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时,必须穿反光背心;

(2)驾驶警车巡逻执勤时,开启警灯,按规定保持车速和车距,保证安全。

驾驶人、乘车人应当系安全带。

驾驶摩托车巡逻时,应当戴制式头盔;,(3)设点检查时应放置要求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的提示标志,在距执勤点至少二百米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

雾、雨、雪、冰冻及夜间等能见度低和道路通行条件恶劣的条件下,应当在距执勤点至少五百米处开始摆放上述安全防护设备,并确定专人对执勤区域进行巡控;高速公路应将设置距离增加至2公里;,(4)从被拦截车辆的侧前方接近违法车辆,请驾驶员打开车窗,关闭发动机,拉紧手刹,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5)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或者攀扒车辆,强行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停车;,(6)违法机动车拒绝停车、高速行驶(高于80公里/小时)或遇有大风、雨、雪、雾天等视线不良或者路面结冰时,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警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法进行处理;,案例1:

2004年4月14日上午10时许,天津市静海区交警支队城区大队民警张凤海和程志宪在京沪高速公路天津段静海县前毕庄出口执勤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蒙E-20550号的蓝色大货车有严重超载的嫌疑,遂令其停车接受检查。

该车驾驶员艾某对民警的指令置之不理,在民警三次驾驶警车拦截、对其提出严正警告后仍不停车,并企图撞击警车夺路而逃,后因车流量大被迫停车。

民警张凤海遂登上脚踏板,要求驾驶员艾某出示证件,艾某却突然起动汽车加速行驶;期间艾某不顾站在脚踏板上民警张凤海的严厉警告和阻止,同时左右摇摆行驶挤撞拦截的警车。

当行至津文公路9公里处,张凤海因体力不支,受外力作用从脚踏板上摔下,被该车左后轮碾压当场牺牲。

2004年4月15日上午,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分局交巡警大队民警曾庆、吴顺海驾驶警用摩托车执行集中整治严重违章任务,发现一辆沙石运输车涉嫌严重超载,遂打手势示意其靠右停车接受检查,并开启警报器示警。

但该车不但未停,反而向左侧绕行,将曾庆撞下摩托车后挂倒,被该车右后轮碾压,造成曾庆骨盆粉碎性骨折、胸腹部严重挤压伤、创伤性休克。

因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牺牲。

案例2:

(7)检查中发现可疑情况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如涉嫌违法犯罪的,应按照警察查缉战术中的盘查、搜身、控制等规定进行。

四、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常用指挥手势,手势信号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通信号之一,是交通警察用于指挥疏导交通,维护交通秩序、规范交通参与者的交通行为的重要手段。

使用规范、标准的手势信号对于提高交通警察的指挥效能,树立交通警察的良好执法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常用指挥手势,1、示意车辆靠边停车信号,2、停止信号,3、变道信号,4、减速慢行信号,五、如何查验机动车、驾驶人牌证信息,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

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

查验内容:

(一)是否有使用伪造、变造或他人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或盗抢、走私机动车违法行为

(二)证照、标志是否有效;(三)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信息、记分情况;(四)危爆物品运输车查验信息,

(一)是否有使用伪造、变造或他人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或盗抢、走私机动车违法行为,查验信息,1、伪造牌证:

(1)使用编造的牌证信息制作的牌证:

完全编造,编造不存在的信息进行伪造部分编造变更姓名、证号、档案编号、准驾车型、有效期、核定装载质量、年检有效期等信息后进行伪造,1、伪造牌证:

(2)使用真实的牌证信息制作牌证:

套牌(套用他人车牌或一户多车)套证使用他人车辆或驾驶证信息制作伪造的牌证,嫁祸于人一车(人)多证按照自己车辆、牌证的信息进行伪造,应付交通警察查扣(已过时),2、变造牌证:

(1)驾驶证:

偷换驾驶证上当事人的照片;更改准驾车型、有效期等内容

(2)行驶证:

更改核载质量、核载人数、货箱尺寸、钢板弹簧片数、外廓尺寸以及加盖伪造的年检合格章等。

3、使用他人机动车牌证、驾驶证,

(1)检查驾驶证是否为驾驶人本人所有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

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

案例,据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统计,一个名为“王仕选”的驾驶人,从2007年8月22日至2011年12月15日,共驾驶970辆不同号牌的机动车(包含拖拉机)被处罚2887次,罚款576300元,平均每天被处罚1.84次。

其中某交警中队处罚了2878次。

驾驶人违法信息异常排名,3、使用他人机动车牌证、驾驶证,

(2)检查机动车牌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与车辆是否相符是否有使用他人机动车牌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情况,4、查看是否有走私、盗抢机动车嫌疑,

(1)核对车架号、发动机号,看是否有凿改、刻画、挖补、打磨、焊接等现象。

将原号完全打磨掉后在原处重新打刻,在腻子上刻画车辆识别代码,在金属板在打克号码后再焊接到机动车上,识别走私、盗抢机动车,

(2)从同型号国产机动车与走私机动车的技术特征不同进行识别。

如按美国标准生产的进口本田雅阁和国产本田雅阁有不同的技术特征:

有无天窗;车速表是公里制还是英里制;号牌安装位置的大小、形状;车灯形状、电镀装饰条等;,CG款本田雅阁,07款本田雅阁,识别走私、盗抢机动车,(3)是否具有相关合法手续:

机动车销售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等。

(二)证照、标志是否有效,查验信息,

(1)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超过有效期的可以按照无证驾驶进行处罚

(2)核对准驾车型是否与驾驶的车型一致,1、驾驶证,C5准驾车型2010年4月1日起执行,2、行驶证,

(1)车辆是否已到报废期,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逾期未年检车辆,无论超期几年,只要其使用年限未达到报废标准的,一律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不能按报废机动车处理;使用年限已达到报废标准,但未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一律按报废车辆的有关规定处理。

(2)车辆是否已过年检有效期,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3、临时行驶车号牌是否已过有效期,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车辆管理所可根据申领的不同情形,分别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三十日和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临时行驶车号牌应使用计算机打印制作。

4、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查看标志是否在有效期内。

粘贴的目的主要是便于民警直观检查。

(三)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信息、记分情况,查验信息,1、违法行为信息驾驶人:

已处罚未交款违法信息;未处理违法信息(强制措施记录、违法处理通知书);驾驶证被暂扣、吊销、注销、撤销等信息;全国在逃人员信息。

机动车:

未处理电子监控违法信息2、驾驶证记分情况是否已被记满12分。

满12分的应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处罚,令其考试合格后发还。

(四)危爆物品运输车查验信息,查验信息,1、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

(1)是否随车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2、运输危险、剧毒化学品的

(1)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是否配备押运人员。

驾驶员、押运员是否取得上岗资格证;

(2)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是否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查询方式:

1、网上查询,2、口头查询,3、短信查询,4、发函查询,1、网上查询,

(1)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查询系统,网上查询,

(2)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3)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库,网上查询,(4)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网上查询,(5)交通管理法定证照识别查询系统,网上查询,(6)全国在逃人员信息查询系统,网上查询,(7)交警队信息平台,网上查询,2、口头查询,路面执勤民警可通过电话或对讲机与大队或指挥中心取得联系,查验相关内容。

(1)可查询内容,驾驶人:

全国部分省市的驾驶人姓名、使用状态、证号、档案编号、准驾车型、初次领证时间、发证时间、发证机关、累积记分。

机动车:

贵州省内机动车的号牌种类,号牌号码、使用状态、厂牌型号、机动车所有人、检验有效期、车辆类型、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违法处理状态。

4、发函查询,对经网上查询不能完全调查清楚机动车、驾驶人基本情况的,可发函到驾驶人和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

六、法律文书制作及使用,

(一)制作及使用的一般要求1、文书的印制及管理我省交通违法行政案件法律文书均由贵州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组织印制,并统一监制和管理。

除民警现场执法时制作的文书外,其他处理交通违法行为需要制作的文书,应当使用计算机打印。

有条件的地方,民警可以打印现场执法使用的文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使用。

法律文书制作一般要求,2、文书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存字迹的钢笔、毛笔等填写或者使用打印机打印,做到字迹工整、清晰,各项内容填写完整、准确。

3、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涉及当事人陈述、意见等内容的,应当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

法律文书制作一般要求,4、文书中出现多个“”,表示有多个内容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号等号码处除外)。

法律文书制作一般要求,5、填写“姓名”、“驾驶证号/身份证号”、“档案编号”、“准驾车型”、“联系方式”、“发证机关”等人员信息项目,应按照法定证件(驾驶证、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上载明的内容填写。

法律文书制作一般要求,无有效身份证件的,填写当事人(被处罚人)提供的姓名,并在备注栏注明“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属外国籍或少数民族人员,应当写明其汉语音译名,必要时,可以在音译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国或者本民族文字姓名。

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无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证号填写身份证号,档案编号、准驾车型、发证机关、发证机关代码填写“无”。

法律文书制作一般要求,“联系方式”栏填写当事人有效的联系方式,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等均可。

不能填“无”,法律文书制作一般要求,6、车辆信息的填写。

(1)号牌种类

(2)车辆牌号(3)车辆类型(4)使用性质(机动车为挂车的,填写车头的信息。

),法律文书制作一般要求,

(1)号牌种类现阶段在用民用(公安、农机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主要分92式号牌和2007式号牌两种。

另外还有军车号牌(2004式)和武警车辆号牌(2007式)。

07式号牌取消了外籍车号牌和试验车号牌,增加了警用汽车号牌的种类,共19种。

填写机动车号牌种类主要是为了确认机动车身份,方便违法信息的录入。

法律文书制作一般要求,填写时应注意与车辆类型的对应(大小车型、黑牌与蓝牌等,避免产生矛盾)、低速载货汽车号牌与原农机号牌、拖拉机号牌的区别。

低速车号牌拖拉机号牌,

(2)号牌号码按行驶证(号牌)上登记的号码填写,无车牌的填“无”,并在备注栏填写车辆发动机号或车架号(VIN码)。

法律文书制作一般要求,典型案例:

2005年7月6日,湄潭县湄江镇驾驶人石磊驾驶遵义县鑫烨电力有限公司贵C96169号蒙迪欧牌小客车,行经贵遵公路52公里处时,因在禁止超车的弯道超车,被我支队贵遵三大队民警查获并当场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在填写处罚决定书时,因民警不慎,将车号误填为“贵C96196”。

(3)车辆类型严格按照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车辆类型进行填写。

如:

“轿车”、“重型厢式货车”、“大型卧铺客车”等。

无车牌的按实际车辆类型填写。

法律文书制作一般要求,机动车使用性质分类表,(4)使用性质,无号牌的,使用性质填写为“无”。

7、违法行为时间应当填写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具体到时、分,证据材料上有明确的违法时间的,文书记载的时间应当与证据材料载明的时间一致。

违法时间为一个时段的,填写违法行为结束或被查处的时间;,法律文书制作一般要求,8、违法行为地点应当填写发生违法行为的规范地名和具体地点。

公路上的违法应填写道路名称、具体公里数和米数,城市道路应填写具体路段名称或路口名称。

违法地点为区段的,填写该区段的起止地点。

法律文书制作一般要求,9、违法行为信息

(1)违法行为应表述完整、准确,尽量按照违法代码表上划分的违法行为进行填写。

需要注明违法参数的,在备注栏注明,如:

“限速*Km/h,实测*Km/h”、“超高*厘米”,“核载人,实载人”。

法律文书制作一般要求,不能填写可能产生歧义的违法行为简称(如:

“违超”);同一违法代码具有不同违法情节的,应按照实际的违法情节选择填写(如: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法律文书制作一般要求,

(2)违法代码,法律文书制作一般要求,10、文书中有“/”作为选择的,将未选择的内容用横线划去。

11、复议和诉讼机关应当写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

12、当事人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备注”栏注明外,还应当注明送达情况。

法律文书制作一般要求,13、法律文书中的违法代码、处罚金额、记分分值、强制措施种类、依据等项目不得涂改,其余项目涂改后应盖执勤民警的执法专用章或单位更改专用章;,法律文书制作一般要求,14、决定类的法律文书应加盖民警执法专用章(行政处罚决定书除外)或签字。

法律文书制作一般要求,

(二)具体要求,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使用的文书。

法律文书制作具体要求,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简易程序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的法律文书。

制作要点:

(1)注意区分违法法律条款和处罚法律条款的区别;违法法律条款:

违法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关于禁止性或规范性规定的具体条文。

处罚法律条款:

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给予何种具体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2)法律条款应具体到条、款、项;(3)因文书设计及违法信息系统的限制,一张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只能对一个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当事人有多种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开具。

(4)交通违法被记分的,应当注明分值。

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使用的文书。

目前只能通过手工制作。

制作要点:

(1)法律依据不能填写为违法法律条款或处罚法律条款,应填写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项。

强制措施法律条款:

是指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和违法法律条款、处罚法律条款均有所不同。

如“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强制措施法律条款为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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