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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事业单位改革与布局

市事业单位改革与布局

 

XX市事业单位改革与布局研究目前,绝大部分事业单位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主要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服务活动,这就决定了事业单位有政府办,即主要由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接举办,有政府管,即事业单位的管理和经营活动均由其主管的政府直接控制,有政府养,即经费开支均由国家财政拨付。

这种国家所有、国家经营和国家管理的模式,导致了政府和事业单位的一体化,事业单位基本上成为准行政组织。

一、我市事业单位的现状与布局我市事业单位大多分布在教育、卫生、文化、建设、广电、房产等社会服务领域,大致分为三类:

一是行政执法管理类,二是生产、经营、服务类,三是社会公益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产权主体单一,管理机制不活,缺乏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缺乏市场竞争力,同时事业单位结构布局不合理、发展与需求脱节、用人机制僵化、部分事业单位功能萎缩等问题日渐凸现,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着社会事业的发展。

二、事业单位改革的必要性和改革的目标取向

(一)改革的必要性

2、社会效益不高。

由于事业单位总体上仍然由财政供给,且与行政管理部门的隶属关系没有根本上改变,因而一方面,政府对事业单位统得过多,管得过死,导致事业单位内部机制的不完善、影响活力和效益的情况仍然存在。

在政府财力紧张的情况下,事业单位得不到足够的发展事业的经费,仅有的一点事业经费也主要为了养人,事业发展缺少必要的资金,从而使事业单位在从事本职工作时积极性不高,导致了事业单位服务社会功能的弱化、萎缩。

另一方面,由于在对事业单位“放权”、“搞活”时对事业单位的根本性质缺乏明确的符合新型公共事业发展的定位,因而使不少事业单位热衷于通过各种方式甚至利用手中所执掌的行政权力去“营利”、“创收”,而弱化了公共服务。

(二)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目标取向通过改革,实现事业单位的社会化以及运行的法制化和民主化。

1、事业单位的社会化。

即要通过以政事分开为基本原则的改革,根据自身的性质和服务的基本内容,分清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与自身的责、权、利,正确确定和理顺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关系,成为在法律规范下从事社会公共服务和管理的自主活动的主体,而不再是政府的附属机构。

2、事业单位运行的法制化和民主化。

随着事业单位改变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成为独立的进行公共事业服务与管理的主体,不再靠执行行政指令来运行,为规范其行为的合理,保证公共事业的发展,就必须加强公共事业立法,建立和完善包括科学技术立法、教育法、文化法、卫生法、体育法等方面的公共事业法律法规体系。

同时,作为进行公共服务与管理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不仅需要在其内部进行法律的基础上民主化运行,更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的监督。

三、事业单位改革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我市事业单位的机构数量和从业人数相当庞大,涵盖教、科、文、卫等社会的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但在职能性质、组织形式、活动范围、运行方式、资金来源、隶属关系等方面,彼此间的差别又很大,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改革要求和目标选择并不完全一致。

几十年来本身积累的矛盾和问题不少,关系盘根错节,相对于行政机构而言,其改革情况更为复杂,难度更大,任务更艰巨。

一是事业单位改革可能会引起社会的动荡和不稳定。

我市事业单位改革不仅涉及470个单位和8913名从业人员,而且涉及事业单位机构布局的调整,管理体制的创新,运行机制的变化、职责利益的划分、组织机构的重建、人员编制的精简、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等多方面、多层次的问题。

这些都会给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带来强烈震动。

特别是改革所带来的人员结构调整,有一部分人要离开现有工作岗位。

由于事业单位分流安置的渠道不畅,有相当多的事业单位甚至几乎无法安置,这一严峻的现实,必然会给改革带来一定的压力和风险。

同时,事业单位的人员已经习惯了原有工作环境、工作方式和利益分配格局,如果要改变这一现状,使其重新适应新的环境,并非易事,有的单位转制改企,人员一夜之间从国家干部职工变成了企业职工,有的人被精简而下岗分流,有的正值壮年就要“退休”、“退养”,这样大的动作肯定会使一部分人的利益受损,如果解决不好,处理不妥,可能会引起社会的动荡和不稳定。

二是事业单位转制改企,会引起国有资产的流失。

事业单位转制改企,涉及国有资产置换、国有资产评估、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等一系列问题,如果操作不当,就会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但即使操作再得当,也会因现行制度的不完善,政策执行的不彻底,以及工作水平和方式等一系列主客观因素,国有资产存量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

我们不能因为事业单位改革而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但是我们也不能因害怕国有资产流失而放弃事业单位改革。

三是事业单位改革会引起人才流失。

我市的事业单位是各类高、精、尖人才聚集的地方。

过去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人才实行的是计划分配制,个人基本没有选择单位和职业的权力。

因此,政府把相当多的高学历、高素质的人才都安置在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改革必然会使一部分人员对工作单位和工作岗位重新选择。

在改革过程中,如果相关问题解决不好,就会造成现有队伍的不稳定和人才的流失。

四是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改革会让从业人员产生后顾之忧。

长期以来,我们的各项事业一直处于低水平的发展过程中,全市470户事业单位中除57户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了社会保险以外,其余513户事业单位从未参加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

事业单位改革需要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来支撑。

以前,大多数事业单位是财政给多少钱,就用多少钱,几乎没有积累。

现在突然要事业单位承受这部分负担是有很大困难的,“三险”问题解决不好,事业单位改革就难以深入下去,从业人员由于缺乏有力的社会保障而产生后顾之忧。

四、对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和建议在我市目前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下,选择什么样的改革目标,使之既不显得脱离实际而高不可攀,又不显得过于简单而一蹴而就,这对于事业单位改革的成效和成败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改革绝不仅仅是为了精简几个机构、减少一些人员,更不是单纯地为了减轻各级政府的财政负担,而是通过改革建立一个能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精简高效、结构合理的现代事业组织体系。

通过改革重新界定、调整和收缩公共事业职能的范围,将部分事业单位逐步推向社会和市场,使其向产业化、民营化、市场化和社会化方向发展。

实现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创新,不断提升事业单位运行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应当更有利于各项事业的发展和单位自身发展,更有利于改善和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尽可能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

针对我市事业单位特点,结合我市社会经济现状,就我市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立新型的事业管理制度。

一是要建立完善的事业法人制度,从法律上确认事业机构的非行政、非营利的性质,确立其非政府、非企业的独立的事业主体地位,严格规定其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目标,使其拥有必要的独立财产,具有必要的权利、行为和独立承担相应责任的能力,并且能以自己的名义,依法面向社会开展事业活动。

二是改变单一的行政化的、陈旧落后的事业单位组织模式、建立多样化的、新型先进的现代事业组织,实现事业组织的创新。

三是要改变过去那种国家统一所有、直接经营、统一管理的旧模式,建立科学民主的事业领导制度,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和行政隶属关系,采用科学公正的事业机构等级评估制度,建立新的事业组织领导体制。

四是改革现行单一化的干部人事制度,建立公开、流动、公平、竞争和富有活力的新型人事管理制度,包括事业组织的用人制度、工资分配制度、考核晋升奖惩制度、社会福利与保障制度。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际上就是转换机制、聘用制就是由形式转换为内容的用人机制,改革是利益的再分配,就是要转换为新的分配机制,只有搞活用人和分配机制,才能取得好的改革成效。

五是改变单一化的财政预算投资与经营补偿制度及相应的事业财务会计、审计制度、实现事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投资方式的多样化。

六是要改变单一化的行政直接管制各项事业的模式,建立多元化的事业评估与监督、管理制度,实现事业目标约束、事业人员编制约束、事业经费预算约束、事业财务审计与监督、评估约束、事业民主监督以及法律约束等多元约束与监督体系,以确保各项公共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坚持政事政企分开原则,实现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事业单位门类繁多,涉及面广,在社会生活中承担的职能、提供的服务和发挥的作用各不相同,可按照政事政企分开的原则,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改革与管理办法,才能使各类事业单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社会生活中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依据事业单位的不同职能,将事业单位从整体上分成三大类别:

一是行政管理执法类,二是社会公益类,三是生产经营服务类。

当前,着力抓好行政管理执法类和生产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的改革,同时推进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的体制改革。

行政管理执法类事业单位的改革要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与综合执法试点相结合。

一是对以行政执法检查为主的执法机构,要按照两个“相对分开”的原则,即制定政策与监督处罚相对分开,监督处罚与技术检验、监测相对分开,实行综合执法。

改革的重点领域是城市管理、文化市场管理、资源环境管理等,结合新一轮机构改革,调整合并行政执法机构,组建相对独立、集中统一的行政执法机构。

二是对以承担行政管理事务为主的事业单位,要按照“清理、归并、精简、规范”的原则进行改革。

对应由行政机关行使的职能,要交给行政机关;技术检验认定职能要由中介机构承担;经营服务职能转给企业承担;对职能相近或交叉的管理队伍予以归并或综合设置。

三是对改革后保留的行政管理执法机构,如市容、环保、城建等方面的行政执法管理,使用行政执法专项事业编制,其工作人员依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经费来源主要靠财政供给;有执法收费的单位,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以罚代养。

生产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的体制改革。

生产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面向市场从事生产经营,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事业单位。

通过转企改制,撤销事业机构设置,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

承担国家交办提供公共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改革任务主要是“一改、二调、三建、四转”。

“一改”就是改革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现行管理方式,主管部门主要是政策引导,进行监督,管好领导班子,监管国有资产,使事业单位真正成为面向社会服务的独立法人。

同时要逐步取消事业单位行政级别,研究建立符合其自身特点的等级规格。

“二调”就是重新调整事业单位结构布局。

按照“区域覆盖。

就近服务”原则,根据区域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对事业单位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逐步打破条块分割。

对因部门所有、条块分割而重复设置的,要合并或撤销;对设置过于零散、规模过小、服务对象单一的,要进行合并;对任务严重不足、社会效益差、职能已转移消失的,要予以撤销。

“三建”就是建立与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相应的经费管理方式,即按其所承担的社会公益性项目的多少,核定其人员编制和补贴。

对纯公益事业单位,如义务教育、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实行财政经费供给。

对承担政府倡导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准公益性事业单位,如非义务教育、非营利性医疗单位等机构,对其公益性职能部分核定定额或定项补助经费。

同时,对纯公益和准公益的事业单位也可以采取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形式推进管理方式的改革,促其发展。

“四转”就是推动事业单位投资主体由单一化转向多元化发展,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联合举办事业单位。

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民营机构兴办公益性事业。

同时,要推动有条件的能够面向市场经营的事业单位向改制转企方向发展。

(三)循序渐进,保证改革与稳定的有机统一。

事业单位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难度相当大,要根据我们的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先易后难,不断探索实践,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失误,避免走弯路。

在出台每一项改革政策时,都要充分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避免发生不稳定因素。

对看不透、拿不准的,不盲目改;单位和主管部门不愿意改的,不急着改;人员无法妥善安置或容易引发不稳定现象的,不贸然改;而对于上级有明确部署和要求、单位和主管部门要求改、人员能够进行妥善分流、单位职能消失或名存实亡、各方面改革环境和条件已经成熟的事业单位,则要积极组织实施改革,保证既能不失时机地推进改革,又能确保社会稳定。

市事业单位改革与布局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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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稳步实施,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进一步加快,人民群众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各类涉税举报案件逐年增加。

公民涉税举报是涉税案件形成案源的重要渠道之一,也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沟通的一座桥梁,及时、正确处理举报案件对于保证国家税款足额入库,缓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涉税举报的特征

掌握涉税举报案件的特征,是我们有针对性地开展举报查处工作的基础。

当前举报工作存在以下几个特征:

(一)举报形式由单一型向多样型转化

随着受理举报途径的不断拓宽,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举报形式也由过去的单一型向多样型转化。

以我局2005-2006两年的举报案件为例:

电话举报12366转办上门举报网上举报来信举报其他

2005年7082512

从中可以看出,除来信举报2006年少于2005年外,其他方式均较2005年有不同程度的增加。

特别是电话举报方式(含12366转办)被举报人广泛运用,这种方式不受时空限制,及时、便利,有利于时效性要求高、突发性强的案件的查处。

而直接上门来访举报,举报人由幕后走向前台,更是人民群众法制意识增强的具体表现,这种举报内容更详尽、线索更具体、方向更明确,查处更容易。

(二)署名举报数量远多于匿名举报

(三)非国有经济成为涉税举报的主体

在受理的涉税举报案件中,涉及企业的性质多为股份合作制、国有经济、个人独资等形式,其中又以非国有经济为主。

涉及行业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业、家装业、房屋出租业、饮食服务业等。

举报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以未按规定使用发票和未按规定缴纳税款为主。

2006年受理的79件案件中,44件反映被举报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发票,占受理总数的55.7%;33件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占受理总数的41.8%。

(四)重复、多头举报的现象较为突出

2006年我局共受理重复、多次举报17件,一方面由于举报人心态较急,首次举报后没有立刻见效,就再次举报(不排出另有新的举报人,举报同一案件),一方面是对查处结果不太满意,转化为多次重复举报或向上一级举报。

重复举报、多头举报又以匿名举报为主,署名举报中虽然也存在重复举报现象,但重复次数很少。

二、涉税举报的动因分析

(一)怨恨报复型

这一类型主要是指举报人与被举报对象之间存在个人怨恨,怀疑对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存在少缴税款的问题,于是观察收集被举报对象的一些经营活动的内容和数据,加上自己的想象和估算。

这种类型的举报有些明显的表象。

一是内容丰富,数字含糊,要求直露;二是这种举报一般是信件方式,而且基本上是匿名;三是这种举报往往是向工商、国地税、质监、纪委、检察、公安等多部门写,多级别寄;四是这种举报查实率很低。

(二)利益冲突型

这种类型主要是因破产、重组、改制、清算、辞退、结算、人事变动等一系列活动,带来了当事人双方个人地位和经济利益的不平衡,又没有得到适当的利益补偿,致使原有的利益平衡框架被打破。

一些心里失衡,又掌握实情和会计数据的人,就会向包括税务部门在内的执法机关举报对方在以往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些不法行为。

这种类型的举报,有三个基本特征。

一是署名举报比例高,并有多人联名的情况;二是有一定的数据;三是言辞喧染,目的明确。

(三)行业竞争型

此类型是指同行之间为了占领区域市场,达到利益最大化,而采取违反一般竞争规则,给对方造成利益伤害,导致双方矛盾扩大和升级,受损方便采取包括举报对手偷逃税在内的非常规手段,来维护自己失去的市场和利益。

这种举报基本上是匿名,收集的证据相对准确,线索清楚,对被举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较为了解。

(四)维权护法型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任何偷逃税行为都是对国家利益的侵害,部分法制意识强的公民对偷逃税收这一不法行为进行举报,以维护国家的利益和税法的尊严;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向税务部门举报者也很多。

(五)获奖举报型

举报人根据举报奖励政策,为了获得经济奖励而向税务机关举报纳税人偷逃税款的行为。

这类举报一般是与被举报对象有密切关联,举报的准确性较高,方向明确,基本上会有所突破。

另外,这五种举报动因还相互共存,形成复合型举报。

三、完善涉税举报工作的建议

无论涉税举报的动机如何,涉税举报反映出的是实实在在的社情民意,是群众的呼声和期盼。

认真查处好涉税举报,就是构架好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就是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

因此要从立足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出发,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舆论宣传,倡导实名举报

通过在网站上公布信访举报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举报常识和印制举报常识小册子等方式进行宣传教育。

此外,还可以通过报刊、杂志等媒体进行宣传教育。

通过上述社会舆论宣传,使人民群众熟悉信访举报应该遵守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清楚举报中心受理范围、工作流程,知道不遵守信访举报规定进行举报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鼓励他们署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根据掌握的确凿线索进行举报,不要根据道听途说、捕风捉影的所谓事实进行检举揭发,并告诫他们不得利用举报发泄私愤、诬告陷害,从而引导举报人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举报权。

(二)提高认识,强化责任

查处好涉税举报,事关税务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人民群众出于对党的政策的相信和支持,向税务部门反映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对不法偷逃税行为进行查处,是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因此,我们要带着责任和感情从事群众举报查处工作,确保“三个不发生”,一是不发生与举报人语言上的冲突和情绪上的对立,专人专室单独接待,多体谅和理解举报人的难处;二是不发生任何泄露举报人信息事件,严格落实保密制度,对发生泄密事件的人和部门要严厉重处;三是不发生举报人不服查处结果的重复举报,要确立举报无小事思想,主要领导要件件过问,要选择政策业务强、稽查经验丰富的人员负责查处工作。

(三)完善制度,提高效率

针对目前税务举报管理及案件查办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涉税举报工作制度》、《涉税举报案件管理办法》以及《举报中心工作规程》。

加强对涉税举报案件分析研究,总结涉税举报案件的违法现象和规律,完善相关制度。

重点剖析有普遍特征或疑难复杂案件,深入调研,积极探索信访举报工作规律。

要提高查处工作效率,首先要对来信内容进行甄别分析,对举报类型和举报动因做到心中有数,对于来访的,要热情尊重,耐心倾听,记录清楚,认真核对。

要派专门人员从事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要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发现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及时进行审理,快速定案,及时告知举报人和公示查处结果,按规定兑现举报奖金。

(四)总结案件,加强征管

根据举报查实的问题实际上就是我们征管上的薄弱环节,从这个层面上讲,涉税举报反映的问题是我们征管质量的晴雨表,通过对举报查实行业、地区、税种、或某些项目被举报查处的频率来分析评估在征管上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改进工作,达到群众满意的要求。

涉税举报现状及动因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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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上旬,省检察院在安阳市召开了治理商业贿赂研讨会,与会人员对商业贿赂案件范围、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完善措施等进行了深入探讨。

-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界定

商业贿赂只是一个法律术语,不是一个规范罪名,现行法律并没有对商业贿赂进行明

确的定义。

那么,对商业贿赂犯罪的界定条件进行探讨就很有必要。

与会代表认为,是否属于商业贿赂,应当主要根据行贿主体、目的及其发生的领域等来判断。

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通过贿赂手段以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经济利益的行为。

商业贿赂的行贿主体是经营者,商业贿赂行贿方的目的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贿赂活动发生在商业活动领域。

商业贿赂犯罪从本质上讲是贿赂犯罪的一种,但它和一般的贿赂犯罪相比又具有一些特点:

一是商业贿赂犯罪大多具有行业性特征。

从检察机关近几年的办案情况看,商业贿赂大多发生在具有暴利性、市场供求成为单方市场的特定领域、特定行业内,如医药购销、政府采购等。

二是商业贿赂犯罪具有长期性特征。

一般的贿赂犯罪大多是一事一贿,行贿方要求受贿方所做的是短期的、一次性行为,如升迁、调动工作等。

而商业贿赂犯罪大多行贿方和受贿方形成一种长期的、稳定的“合作”,行贿方通过不断向受贿方进行贿赂后谋求较长时间的经济利益。

三是商业贿赂具有隐蔽性特征。

一般的贿赂犯罪往往是简单的权钱交易,其行为的刑事违法性比较明显。

而商业贿赂犯罪大多会披着“市场经济”的外衣,而以“回扣”、“手续费”、“返利”等形式出现,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商业贿赂治理工作中的问题

商业贿赂犯罪查办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是与会人员探讨的一个焦点。

大家认为,现行法律不完善是影响商业贿赂治理的突出因素。

首先,法律规定散乱、不统一,缺乏衔接性和协调性。

目前,虽然我国有关防治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数量很多,但是非常散乱,容易使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出现冲突,给治理商业贿赂的司法实践带来许多问题。

其次,现行立法在具体内容的规定上存在滞后性。

在刑事立法方面,一是随着商业贿赂的形式越来越隐蔽,把贿赂限定为财物,范围过窄,无法满足当前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需要;二是在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构成要件的设计上存在问题。

“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构成该类犯罪的必备要件,给犯罪分子提供了许多规避法律的机会。

三是在刑法罪名方面还不能与国际接轨,容易造成市场法律规制手段的缺失。

四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商业贿赂犯罪的经济处罚措施较轻,缺乏从业禁止的资格刑,不能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有代表从具体案件入手进行实证分析后认为,商业贿赂案件的特殊性给案件查办工作带来诸多困难,具体总结为“四难”现象。

一是商业贿赂行为隐蔽性较强,发现案件线索难。

由于商业贿赂的行贿、受贿双方存在着利益一致性,且行为都是秘密进行的,因此,监管主体很难发现商业贿赂线索。

二是商业贿赂案情辐射地域广,侦查取证难。

由于商业贿赂往往发生在商业交易中,具有专业性、跨地域性和扇形放射性等特点,书面证据和知情人较少,给调查取证工作带来许多困难。

三是商业贿赂犯罪多为窝串案,主要证据突破难。

由于商业贿赂犯罪中各方具有共同利益,而且往往是“官商结合”,一旦其中一方打听到查办风声,往往便会串供、毁证,订立攻守同盟,甚至一逃了之,难以形成有效证据链。

四是追逃工作难。

与商业贿赂形式日益多样化,手段日益现代化相比,检察机关的侦查技术手段还过于单

一、落后,追逃工作难度较大。

-商业贿赂治理工作的完善措施

与会人员围绕如何完善商业贿赂治理措施进行了热烈探讨。

商业贿赂不仅涉及面广,而且存在着极其复杂的情况,仅仅依靠某部法律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

当务之急,还是要从完善立法、举报制度以及财务会计制度等方面入手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一、加大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力度。

在当前商业贿赂多发、治理工作亟待加强的情况下,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抓好商业贿赂大要案的查办,增强法律震慑力。

一是严格执法,提高商业贿赂犯罪的查处率。

针对一些地方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随意性大的现象,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强调严格执法,将执法执纪依据统一到法律层面上来,决不能在制裁上予以法外施恩。

二是在发案较集中的系统和领域集中力量掀起打击“高潮”,开展“系统抓、抓系统”活动,深挖窝案、串案,形成侦查一体化的办案格局。

三是针对商业贿赂查处存在的客观难度,强化侦查意识,注重侦查手段的使用,在提高侦查能力上下功夫。

二、完善立法。

一是加强司法解释。

多数同志认为,虽然我国目前关于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比较分散,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具有争议的具体法律问题,但总体来看,现行法律还是能满足治理商业贿赂需要的,没有必要专门制定一部关于商业贿赂的单行法。

当然,司法机关可以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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