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司法发27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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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司法发27号
宜司法发〔2005〕27号
宜宾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市司法局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
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行政许可法》、《四川省实施行政许可规程》、宜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拟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宜政中心〔2005〕3号)以及司法行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市司法局对本部门实施的每一项行政许可(含行政审批,下同)编制了实施办法,并已报市政务中心审定和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现将《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初审)实施办法》等十项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各行政许可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我局的行政许可工作由局长杨光华同志负总责,副局长李昂、刘启奎、刘代伦三同志为责任领导,主管(牵头)领导为副局长李昂同志。
法规教育科负责行政许可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监督、检查工作。
公证律师工作科、基层工作科、司法鉴定科分别负责所辖科室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强化管理,严格规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各执法科室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四川省实施行政许可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以我局印发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为具体依据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三、强化监督,实行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
局领导要加强对本局业务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的监督;各业务科室要通过年审、年检等手段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查处。
对于违反《行政许可法》及法定条件、程序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OO五年五月十二日
主题词:
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印发通知
抄送:
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政务中心,省厅法规教育处,各
区县司法局,本局有关科室、局领导。
宜宾市司法局办公室2005年5月13日印发
(共印15份)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初审)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初审)。
项目编码:
554司法01
二、审批项目依据:
《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1号)、司法部《合伙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2号)、《合作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5日司法部令第45号)。
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司法局。
四、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司法局、省司法厅。
五、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
六、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二)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三)有3名以上的律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七、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书(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二)律师事务所章程(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三)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
(四)开办资产证明、住所证明和足额交存执业保证金的证明(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
(五)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款)。
八、申请表格:
填写《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
该申请表可以在政务中心司法局窗口直接免费领取,也可以在政务中心网站或司法局网站上下载使用。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
1、承办:
市政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填写《律师事务所登记表》,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单,通知申办人补正资料后,再行受理。
2、时限:
1个工作日。
(二)审查。
1、承办:
市司法局公证律师工作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核标准进行审查,审查符合标准的,在《律师事务所登记表》上签署“同意上报省厅审批”意见;转报省厅审定,审查不符合标准的,退回其《律师事务所登记表》并制作宜宾市司法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填写《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初审)审批表》。
2、时限:
15个工作日。
(三)发证并告之。
1、承办:
市政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
通知申办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之申办人。
2、时限:
1个工作日。
(四)立卷归档:
审批工作结束后,市司法局公证律师工作科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
十、法定时限:
45个工作日。
宜宾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限期限: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
一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律师业务工作。
十三、收费:
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年审、年检:
律师事务所每年年检一次,逾期不参加年检的,由许可决定机关依法注销该律师事务所(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十五、监管措施:
未领取许可证或未经年检合格而继续从事律师业务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处罚。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初审)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初审)。
项目编码:
555司法02
二、审批项目依据:
《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2月13日司法部令49号)。
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司法局。
四、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司法局、省司法厅。
五、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
六、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二)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三)有3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七、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书(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二)分所章程(包括名称、组织机构、业务范围以及事务所与分所的关系)(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三)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及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
(四)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款);
(五)分所的执业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款);
(六)由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款)。
八、申请表格:
填写《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
该申请表可以在政务中心司法局窗口直接免费领取,也可以在政务中心网站或司法局网站上下载使用。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
1、承办:
市政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填写《律师事务所登记表》,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单,通知申办人补正资料后,再行受理。
2、时限:
1个工作日。
(二)审查(初审)。
1、承办:
市司法局公证律师工作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核标准进行审查,审查符合标准的,在《律师事务所登记表》上签署“同意上报省厅审批”意见,转报省厅审定;审查不符合标准的,退回其《律师事务所登记表》并制作不予许可通知书,填写《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初审)审批表》。
1、时限:
15个工作日。
(三)发证并告之。
1、承办:
市政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
通知申办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之申办人。
2、时限:
1个工作日。
(四)立卷归档:
审批工作结束后,市司法局公证律师工作科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
十、法定时限:
45个工作日。
宜宾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限期限: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
一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律师业务工作。
十三、收费:
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年审、年检:
律师事务所每年年检一次,逾期不参加年检的,由许可决定机关依法注销该律师事务所(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十五、监管措施:
未领取许可证或未经年检合格而继续从事律师业务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处罚。
律师执业证(初审)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
律师执业证(初审)。
项目编码:
556司法03。
二、审批项目依据:
《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5日司法部令第46号)
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司法局。
四、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司法局、省司法厅。
五、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
六、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律师法》第八条第一款);
(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律师法》第八条第二款);
(三)品行良好(《律师法》第八条第三款)。
(四)七十岁以下,身体健康(省厅文件规定);
(五)律师事务所同意聘用(省厅文件规定)。
七、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一)律师执业登记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二)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三)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四)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学习鉴定材料(《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五)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无职业证明或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可以证明本人能够从事专职律师助理工作的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省厅文件规定);
(六)与律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合同(省厅文件规定);
(七)省司法厅颁发的培训合格证原件、复印件(省厅文件规定);
(八)公证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的原件、复印件(省厅文件规定);
(九)申请办理兼职律师执业证的,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从事律师工作的证明(省厅文件规定);
(十)年满六十岁的离退休人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及本单位同意承担医疗费用的证明材料(省厅文件规定)。
八、申请表格:
填写《律师执业登记表》。
该申请表可以在政务中心司法局窗口直接免费领取,也可以在政务中心网站或司法局网站上下载使用。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
1、承办:
市政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填写《律师执业登记表》,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单,通知申办人补正资料后,再行受理。
2、时限:
1个工作日。
(二)审查(初审)
1、承办:
市司法局公证律师工作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核标准进行审查,审查符合标准的,在《律师执业证申请表》上签署“同意上报省厅审批”意见转报省厅审定;审查不符合标准的,退回其《律师执业证申请表》并制作不予许可通知书,填写《律师执业证(初审)审批表》。
2、时限:
15个工作日
(三)发证并告之
1、承办:
在政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2、岗位职责及权限:
通知申办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3、时限:
1个工作日
(四)立卷归档:
审批工作结束后,市司法局公律科将审批过程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每年一次。
十、法定时限:
45个工作日,宜宾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律师执业证》有效期限一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律师执业证》后,方可以从事律师业务。
十三、收费:
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年审、年检:
律师执业证每年年检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执业证无效,由许可决定机关收回注销(《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监管措施:
未领取律师执业证或律师执业证未经年检从事律师业务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处罚。
公证机构设立许可(初审)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
公证机构设立许可(初审)。
项目编码:
557司法04
二、审批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四川省公证条例》(1994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司法局。
四、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司法局、省司法厅。
五、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以市、区、县为行政区划,一个行政区划设立一个公证机构,直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
六、行政许可条件:
(一)取得同级政府编制部门的同意(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数量的执业人员(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有规范的办公用房和其他必要的办公设施(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七、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一)编制部门同意设立公证处的批复(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公证处章程(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公证处人员的基本情况(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办公场所所有权、使用权证明(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其他资产证明(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八、申请表格:
填写《公证处设立申请表》。
该申请表可以在政务中心司法局窗口直接免费领取,也可以在政务中心网站或司法局网站上下载使用。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
1、承办:
政务中心市司法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单,通知申办人补正资料后,再行受理。
2、时限:
1个工作日。
(二)审查(初审)。
1、承办:
市司法局公证律师工作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核标准进行审查,审查符合标准的,转报省厅审批;审查不符合标准的,退回其申报资料,并制作不予许可通知书,填写《公证机构设立许可(初审)审批表》。
2、时限:
10个工作日。
(三)发证并告之。
1、承办:
市政务中心市司法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
通知申办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之申办人。
2、时限:
1个工作日。
(四)立卷归档:
审批工作结束后,市司法局公证律师工作科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
十、时限:
20个工作日。
宜宾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限期限:
《公证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
一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公证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公证业务工作。
十三、收费:
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年审、年检:
公证处每年年检一次,年审、年检不合格的,由许可决定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作出延缓注册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第四、五条)。
十五、监管措施:
未领取许可证或未经年检合格而继续从事公证业务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处罚。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许可(初审)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许可(初审);项目编号:
558司法05
二、审批项目依据:
《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02年9月1日实施);《司法鉴定管理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0司法部第62号令)
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司法局
四、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司法局、省司法厅
五、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司法机关申请办理。
六、行政许可条件:
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鉴定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依据《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管理条例》第九条)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计量认证标准,经法定部门检测合格的技术设施与设备。
3.有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资金,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10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的人员,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专职鉴定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七、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1.拟设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市司法局申请预先核准的请示(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款);
2.填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3.司法鉴定机构章程(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4.司法鉴定机构住所证明(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5.10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人员的名单,简历,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明(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6.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款)。
八、申请表格:
填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该申请表可以在政务中心司法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以在政务中心网站或司法局网站上下载使用。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
承办:
市政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填写《司法鉴定机构设立许可审批表》,向申办人填发《宜宾市司法局准予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初审人员;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宜宾市司法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于申请材料不齐的,填写《宜宾市司法局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申办人补正材料后,再行受理。
时限:
1个工作日
2.初审
承办:
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核标准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审核人员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填写《司法鉴定机构设立许可(初审)审批表》;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初审人员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上签署“不同意”,制作《宜宾市司法局不予许可通知书》,填写《司法鉴定机构设立许可(初审)审批表》。
时限:
4个工作日
3.发证并告知
承办:
市政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
通知申办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之申办人。
时限:
1个工作日
4.立卷归档
审批工作结束后,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科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每年汇总一次。
十、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宜宾承诺时限:
2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1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关经营活动。
十三、收费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年审,年检
《司法鉴定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对于未通过年度检验的司法鉴定机构,予以暂缓注册,暂缓注册期间不得继续执业。
(依据《司法鉴定管理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十五、监管措施
未领取许可证或未经许可而从事该项活动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处罚;经许可准予其从事相关特定活动的,依法加强日常检查与监督管理。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初审)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初审);项目编号:
559司法06
二、审批项目依据:
《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02年9月1日实施);《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2000司法部第63号令)
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司法局
四、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司法局、省司法厅
五、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司法机关申请办理。
六、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执业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依据《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一)通过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考核后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拟执业或拟聘任的司法鉴定机构同意。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据《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1.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授予执业证书的其他情形。
七、申请材料:
(一式三份)
1.填写“四川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审批表”(依据《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2.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依据《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3.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依据《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4.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依据《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5.无司法部第63号令第21条规定不予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情形的证明材料(依据《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6.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依据《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八、申请表格:
填写“四川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审批表”,该申请表可以在政务中心司法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以在政务中心网站或司法局网站上下载使用。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
承办:
市政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填写《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初审)审批表》,给予申办人《宜宾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初审人员;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填写《宜宾市司法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于材料不齐的,填写《宜宾市司法局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申办人补正材料后,再行受理。
时限:
1个工作日
2.初审
承办:
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核标准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审核人员在《四川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填写《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初审)审批表》;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审核人员在《四川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制作《宜宾市司法局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填写《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初审)审批表》。
时限:
4个工作日
3.发证并告知
承办:
市政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
通知申办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之申办人。
时限:
1个工作日
4.立卷归档
审批工作结束后,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科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每年汇总一次。
十、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宜宾承诺时限:
2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1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后方可在相应鉴定机构执业。
十三、收费
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年审,年检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每年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不能继续执业(依据《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十五、监管措施
未领取许可证或未经许可而从事该项执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相关执业活动,并依法处罚;经许可准予其从事相关执业的,依法加强日常检查与监督管理。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初审);项目编码:
560司法07
二、审批项目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60号令,2000年3月31日)、《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修正)》(1995年12月20日颁布实施,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区县司法局
四、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司法局
五、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