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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必备法律知识

 农民工法律知识之一----农民外出务工的准备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制作  

  当您准备进城务工时,要将外出务工需要的一些证件、材料准备齐全。

要弄清楚需要携带什么证件,哪些证件在哪里可以办理,办理有关证件时需要哪些材料,以及外出旅途中注意的事项。

  1、农民外出务工时需携带哪些证件、材料?

  

(1)居民身份证。

农民外出务工时,一定要携带能证明自己身份的居民身份证。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该证明是由县(区)计划生育部门制作颁发的,用以记载本人计划生育情况的证明。

  (3)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该卡是由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制作颁发的,准备外出务工的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即可前往办理。

  此外,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应携带其所取得的职业技能培训证明,以便于进城后增加就业务工的机会和提高工资待遇。

  2、农民外出务工在务工地需要办理哪些证件手续?

  

(1)暂住证。

暂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在其他地区暂住的证明。

  暂住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工地的务工人员,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申领者本人也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直接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暂住证为一人一证。

除公安机关依照规定可以收缴或者吊销暂住证以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公民的暂住证。

  随着我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目前有许多地区已在逐步改革暂住证的管理和申领规定。

外出务工农民要注意向务工地公安派出所了解有关暂住证的新规定。

  

(2)外来人员就业证。

外来人员到达务工地后,需要持居民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及当地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等,到务工就业所在地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

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将要求外来务工人员出示外来人员就业登记证。

  

  3、居民身份证有何用处?

  居民身份证是证明我国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

凡是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都应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在办理下列事务、需要证明身份时,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

(1)选民登记;

(2)户口登记;(3)兵役登记;(4)婚姻登记、收养登记;(5)入学、就业;(6)办理公证事务;(7)前往边境管理区;(8)办理申请出境手续;(9)参与诉讼活动;(10)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11)办理个体营业执照;(12)办理个人信贷事务;(13)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14)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15)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16)提取汇款、邮件;(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它情形。

  4、公安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被查验的公民不得拒绝。

(1)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2)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3)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4)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它情形。

  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需要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时,应当首先出示自己的执法证件。

  除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作为抵押。

  5、居民身份证如果丢失怎么办?

  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新证。

申请补领新证时需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并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

  6、哪些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行为?

  

(1)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2)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3)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使用骗领身份证的;(4)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5)拒绝公安机关查验居民身份证的;(6)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上述行为将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农民外出务工乘坐交通运输工具应注意哪些事项?

  

(1)外出务工人员需要乘坐汽车、火车、轮船等交通运输工具到达务工地点,从购票后进入乘运人指定的候车地点开始,乘客和承运人之间就存在着旅客运输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证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自己与乘运人之间存在着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外出务工人员一定要保存好自己乘坐交通工具的凭证(车票、船票)。

如果在中途乘车的,一定要主动向司乘人员索要车、船票证。

  

(2)外出务工人员在旅途中,要注意不能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它违禁物品。

违反规定,携带或夹带危险品乘坐交通工具时,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行为人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造成危害后果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8、在城市道路上行走时要遵守哪些交通规则?

  

(1)行人必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2)横过马路的,须走人行横道。

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必须看灯行走。

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3)没有人行横道的,须注意车辆,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

(4)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必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

禁止翻越道路隔离栏,以免发生交通事故。

  9、农民工进城务工,承包的土地如何处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不得以农民工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

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

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10.外出务工,请了解你作为劳动者应具备的基本权利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即劳动者在就业时,不会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选择职业时,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才能、爱好、兴趣的职业;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7)检举和控告的权利;(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包括:

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等。

)  

  怎样避免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首先,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尤其应该了解《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一些与务工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

其次,要签订劳动合同,就合同的必备条款与用人单位进行仔细协商。

 

农民工法律知识之二----寻找工作签订劳动合同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制作  

  进城务工的朋友进城以后怎样寻找工作?

在找工作过程中要注意哪些事项?

在这里我们将向您介绍劳动合同的内容、合同的签订以及劳动者怎样通过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进城务工人员通过职业介绍机构寻找工作应注意哪些问题?

  进城务工人员通过职业介绍机构寻找工作,应当注意了解该机构有无劳动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证照,同时还应注意该机构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

  2、职业介绍机构都有哪些类型?

  目前,我国职业介绍机构主要有三种形式:

一是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二是非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如政府其他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三是公民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

  3、进城务工人员找到用人单位后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进城务工人员应当了解该用人单位是不是经过工商登记的合法经营企业,该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同时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把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条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4、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包括哪些条款?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可以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协商约定双方共同关心的其他内容,比如使用期限、福利待遇、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等。

  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任何单位都得参加。

因此,即使在劳动合同中未加约定,劳动者依法仍享有这些劳动保障权利。

  5、劳动合同应以什么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书面合同具有严肃性,便于双方当事人履行和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也有据可查,从而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

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非全日制工作,是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6、短期用工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吗?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后,过去意义上相对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存在,短期用工仍然要与职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只是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短些或按照工作任务的期限确定。

  为保护进城务工人员自身的合法权益,必须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尽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7、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采取哪些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

  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注意保存好出工记录、工资凭条以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其他书面性的材料等能够证明和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

劳动者之间要保持一定的联系,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后能够互相作证。

必要时还可以请求劳动部门处理。

  8、什么是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有几种?

  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指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合同存续的时间及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时间。

劳动合同期限可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

  

(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在订立合同时就明确约定了期限的劳动合同。

期限可长可短,长则几年、十几年,短则一年或几个月。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没有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以完成某项工作或某项工程为有效期限的劳动合同,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

  合同期限应协商约定,用人单位不能强行规定期限。

  9、试用期应该有多长?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地方法规对试用期做出更加严格限定条件的,按地方法规执行。

  10、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能否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

  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禁止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等任何费用,禁止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一旦用人单位有以上非法行为,劳动者应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11、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或者扣押个人证件的怎么办?

  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根据《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或者扣押个人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逾期不退还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的,处以实收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逾期不退还证件的,按每证处以五百元罚款的标准予以处罚。

  12、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否无效,依法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负责承担赔偿责任。

  13、怎么处理无效劳动合同?

  对无效劳动合同一般采取变更或撤销的办法。

采取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多是撤销。

欺诈、胁迫方应对对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若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4、劳动者何种情况下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有下列情况,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内;

  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C、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劳动者也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15、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应支付哪些赔偿费用?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应当对劳动者承担下列赔偿责任: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除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外,还须加付劳动者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16、违反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应分别不同情况承担责任:

(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劳动法规定标准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2)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是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业整顿;(3)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给劳动者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他们的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罚款;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9)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农民工法律知识之三----劳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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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制作

  劳动安全是事关劳动者及其他人员人身安全的重要问题,要引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注意。

本篇将着重向农民工朋友介绍作为劳动者要注意哪些安全事项,在劳动安全方面享有哪些待遇,万一发生劳动安全事故该怎么处理。

  

  1、进城务工人员应注意哪些消防安全事项?

  

(1)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2)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3)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严禁在工作、生活场所擅自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炉、电暖气等),不能私自乱接乱拉配电导线;

  (5)在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上禁止吸烟,严禁随地乱抛烟蒂,以防火灾的发生;

  (6)严格遵守务工场地的消防安全规定,应当熟悉务工场地的疏散逃生路线,疏散通道要保持畅通;

  (7)发生火灾险情时,在进行自救的同时,要立即拔打火警电话119,听从消防人员的指挥。

  2、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哪些权利?

  主要有以下几项:

(1)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载明有关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等事项。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劳动者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

  

(2)劳动者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劳动者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者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5)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劳动者,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工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3、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履行哪些义务?

  

(1)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劳动者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劳动者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4、劳动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要承担哪些责任?

  劳动者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用人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什么样的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必须是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6、什么情形视同工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1)项、第

(2)项情形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的。

  7、什么样的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下列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8、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公布。

  9、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怎么办?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0、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可享受什么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可享受以下工伤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6)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11、职工工伤进行治疗,享受哪些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费标准的,从工伤保险金支付。

住院治疗期间,由所在单位依照本单位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12、什么情况下工伤保险待遇停止?

  工伤职工或其供养亲属在享受工伤待遇期间,出现了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如工亡职工的子女已长大成人参加工作等;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如工伤职工已经康复需要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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