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订单融资管理办法 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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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订单融资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订单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行订单融资业务,切实防范风险,提高运作质量,促进订单融资业务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政策,以及本行信贷业务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订单融资是指本行以出口商收到的出口合同、订单等作为还款来源,用于解决出口商装船前,因支付收购款、组织生产、货物运输等资金需要而发放的短期贸易融资。

订单融资的业务范围包括跟单托收以及汇款方式项下的融资,汇款方式下,本行只办理货到付款项下的订单融资业务,如出口合同、订单为部分预付、部分货到付款,本行只可对货到付款部分提供订单融资。

第三条订单融资业务纳入全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总行国际业务部是本行订单融资业务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对订单融资业务进行制度制定、业务指导、检查监督。

第五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订单融资业务授信额度的核定,负责本行各级经营机构授权范围之外订单融资业务的审批。

第六条本行各级经营机构在授权范围内,根据授权依本办法办理订单融资业务。

第三章订单融资的对象和条件第七条订单融资的对象。

订单融资适用于经常性发生国际贸易,具备一定的出口规模,拥有良好的进出口经营记录与资信状况,具有到期偿还订单融资能力,银企配合意愿强的客户。

第八条除符合本行客户准入、信用评级、额度授信有关条件,申请订单融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在本行开立人民币或外汇存款账户;

(3)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贸易背景真实,收付汇记录良好;

(4)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到期偿还订单融资的能力;

(5)与本行和其他银行的信贷业务往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6)在本行有对应的贸易融资授信额度(低风险业务除外);

(7)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出口商品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在申请人生产经营范围之内;

(8)所持的出口合同、订单等需由资信良好的国外进口商签定,出口合同、订单条款必须经本行核准;

(9)本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订单融资的要素第九条订单融资的币种可以为人民币或外币,一般为人民币。

第十条订单融资的金额不应超过出口合同、订单货到付款(扣除尾款、质保金)部分的80%;对于信用评级AA级以上(含)的客户,订单融资上限可放宽至出口合同、订单中货到付款(扣除尾款、质保金)部分的90%。

第十一条订单融资的期限为自放款之日起至预计收汇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订单融资的利率:

订单融资币种为人民币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短期贷款利率执行;订单融资币种为外币的,利率按本行外汇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订单融资的办理流程第十三条订单融资申请:

符合本办法规定对象和条件要求的申请人向本行提出订单融资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订单融资申请书;

(二)用于订单融资的出口合同、订单;

(三)经年检的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贷款卡;

(四)进出口经营批文的复印件;

(五)加盖公章的公司章程;

(六)申请人及保证人经年审的前三年及本次申请上月的财务会计报表;

(七)提供抵押、质押或保证的,还须提供抵、质押物清单、所有权凭证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和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

(八)出口合同与对应的采购合同,代理出口业务需提供代理协议;

(九)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应提交国家有权部门同意出口的证明文件;

(一十)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订单融资受理。

经办行具备信贷从业资格的经办人员按照本办法及本行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对订单融资申请人申请及提交的相应资料进行初审,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是否受理的正式答复。

符合本行订单融资条件的,正式受理其订单融资申请并转入调查阶段;不符合条件的,将资料退还申请人,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在订单融资受理阶段,订单融资的出口合同、订单应提交本级经营机构相应的单证部门审核,如本级经营机构无相应的单证部门,应提交上一级机构单证部门审核,单证部门审核后应出具能否办理订单融资的审核意见,如出现如下情况,本行不得办理订单融资:

(1)已过装效期的出口合同、订单;

(2)付款方式为全额预付款的出口合同、订单;

(3)含有其他可能影响我行正常收汇的条款。

第十五条订单融资调查:

经办行受理订单融资申请后,由调查人员按照本办法和本行信贷管理办法、授信工作尽职要求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对订单融资申请人及担保人实施授信调查,经办行调查人员对调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调查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

企业法人资格、营业场所或生产基地、社会知名度、历史沿革、商业信誉、企业规模、企业章程、资本构成、机构布局、环境保护、产品市场前景等;

(二)申请人上年与近期的进出口业务情况,包括:

经营周期、出口结算方式、出口业务量、进口业务量、收付汇记录、销售渠道等;

(三)申请人近三年与近期的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

(四)与本次将发放的订单融资有关的各项信息,包括币种、金额、期限、利率等;

(五)是否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调查出口合同、订单:

1.以往的出口合同、订单对应的收汇记录是否真实;

2.以往出口合同、订单的货物名称、数量、单价等要素与本次出口合同、订单是否存在较大变化,如有较大变化应分析原因;

3.本次出口合同、订单的产品所需的原料及产品与对应的采购合同的原料及产品是否一致;

(六)申请人的出口履约制单能力、收汇情况及出口经营计划;

(七)对出口商品的调查,出口商品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不涉及反倾销调查和贸易争端等,出口商品应在申请人生产经营范围之内,申请人对相关商品市场行情应具有较强的把握能力,对于大宗商品,要特别关注商品价格的变化情况;

(八)对进口商的调查,包括:

进口商所在国家的经济、政治情况,进口商的履约能力,进口商应具备相应的销售能力,对于大宗商品出口,要查询进口商的资信状况;

(九)如系代理出口业务,还应调查委托其代理的客户、代理合同和代理往来记录;

(一十)贷款用途应为出口合同、订单对应的采购合同项下,企业支付的收购款或组织生产、货物运输等流动资金;

(一十一)担保措施调查,按照本行信贷业务相关管理制度中对担保方式的调查要求进行调查;(十二)对风险的把握和防范措施;(十三)本行要求调查的其他事项。

上述

(一)、

(二)、(三)、(十一)项的内容重点调查与申报授信额度时发生变化的情况。

经办行调查人员在调查完成后,认真如实撰写调查报告,签署调查意见和结论,并报相应审批部门进行分析评价。

第十六条订单融资分析评价。

分析评价人员收到上报的申请资料后,除了分析评价申请人是否具备本行要求的资格和条件、上报的申请资料是否完备、有效、经办行调查人员对申请人经营情况、资信状况等的调查分析是否准确合理外,还应重点分析评价以下方面内容:

(1)申请人上年与近期的进出口业务情况,包括:

经营周期、出口结算方式、出口业务量、进口业务量、收付汇记录、销售渠道等;

(2)是否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对出口合同、订单的真实性调查是否准确合理;

(3)申请人的出口履约制单能力、收汇情况及出口经营计划;

(4)对出口商品的分析评价,出口商品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不涉及反倾销调查和贸易争端等,出口商品应在申请人生产经营范围之内,申请人对相关商品市场行情应具有较强的把握能力,对于大宗商品,要特别关注商品价格的变化情况;

(5)对进口商的分析评价,包括:

进口商所在国家的经济、政治情况,进口商的履约能力,进口商应具备相应的销售能力,对于大宗商品出口,要评价进口商的资信状况;

(6)如系代理出口业务,还应分析评价委托其代理的客户、代理合同和代理往来记录;

(7)贷款用途应为出口合同、订单对应的采购合同项下,企业支付的收购款或组织生产、货物运输等流动资金;

(8)对担保情况的评价;

(9)本行认为需要分析评价的其他事项。

分析评价完毕后,分析评价人员签署意见和结论,按本行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规定报有权审批人进行审批决策。

第十七条订单融资审批。

有权审批人根据报送的调查、分析评价资料和意见,经过综合评价或会商进行决策,并签署决策意见。

第十八条放款审查。

根据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的意见,有权放款人员除了按本行信贷业务相关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放款审查程序审查外,还需审查如下内容:

(1)订单融资申请书;

(2)用于订单融资的出口合同、订单;

(3)采购合同;

(4)《订单融资合同》正式签署生效;

(5)如有担保,《最高债权额合同》及相应的担保合同正式签署生效;

(6)申请人实际履行了《订单融资合同》及担保合同中约定在发放订单融资前应履行的义务,包括已办妥抵质押登记手续并取得登记机关签发的登记权利证书、有关抵、质押物权属证书或权利凭证。

放款审查完成后,有权放款人核准放款。

第十九条放款经办行经办人员持《出账通知书》、借款借据、贷款用途监督清单等资料,会同经办行会计结算部门进行放款的账务处理。

第六章订单融资的使用、提前归还、到期收回与展期第二十条使用

经办行严格按照最终审批意见和本行相关规定进行贷款的支付。

订单融资币种为外币的,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贷款不得结汇。

第二十一条提前归还

(1)贷款期间,如订单项下的出口收汇款或出口押汇等融资款早于贷款到期日,应提前优先用于归还贷款。

(2)贷款期间,如借款人主动提前归还贷款的,应在准备还款的五个工作日前,向本行提交申请。

对符合提前还款条件的,由经办行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即可办理相关还款手续。

(3)贷款期间,如出现出口合同、订单被修改,并且修改后影响我行安全收汇的情形,或出现订单融资合同约定的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和提前收回贷款的情形,经办行应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

第二十二条到期收回

经办行应在订单融资到期日前十天向借款人发送《贷款到期通知单》。

借款人应按照订单融资合同确定的还款期限归还贷款,用于订单融资跟单托收项下的出口单据必须交本行进行委托收款、汇款方式项下的收汇路径必须选择本行并经出口合同、订单的买方确认,也可凭跟单托收或汇款方式项下的单据办理出口押汇等后续融资业务。

在贷款到期日,如订单项下的出口收汇款或出口押汇等融资款未到或不足,应由借款人用自有资金归还。

第二十三条展期。

借款人申请订单融资展期的,应在订单融资到期前10天向经办行提出申请。

在重新办理相应担保手续的前提下,由经办行按本办法的审批流程和程序重新审批。

订单融资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第七章订单融资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订单融资业务所涉及的协议凭证必须使用本行统一规定格式。

本款所称协议凭证是指订单融资当事人在本行办理订单融资业务中所使用的协议凭证,包括订单融资申请书、订单融资合同等。

第二十五条订单融资发放后,经办行调查人员除了应按本行信贷业务相关管理制度中的规定定期对借款人进行跟踪和监测外,还需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

(1)授信额度使用情况;

(2)是否具有真实贸易背景;

(3)借款人是否按出口合同、订单要求出货;

(4)借款人装运发货取得单据后,经办行调查人应要求借款人及时提供报关单、提单、发票等资料的复印件,同时监测借款人是否向本行交单、收汇或在本行办理出口押汇等后续融资业务;

(5)进口商是否出现重大信用风险;

(6)如出口合同、订单被修改,修改后是否影响本行安全收汇;

(7)当前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变动情况及趋势预测;

(8)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的变动情况;(九)借款人在本行的存款和结算往来情况。

对监测中发现可能影响订单融资到期偿还的问题,经办行应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原因分析和损失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监测报告以书面形式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和国际业务部。

第二十六条如发生本行订单融资无法正常偿还的情况,经办行应立即停止申请人在本经营机构未用全部授信额度内的授信业务,及时向申请人和担保人催收,或对出口合同、订单项下拥有完整货权的海运提单或其他物权凭证等进行处理,以抵偿本行的贷款及有关利息和费用。

同时,经办行应立即向本行授信额度审批部门、总行风险管理部和国际业务部报告,由本行授信额度审批部门停止申请人的未用全部授信额度,并根据总行批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贷款全部收回后,应分析原因,由本行授信额度审批部门确定是否恢复授信额度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订单融资业务档案实行专人管理,集中存放,调用、归还必须登记并且按有关规定保存相应的期限。

若需销毁,必须逐份登记。

档案销毁登记长期保存。

第八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经办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行责令其暂停或停止受理订单融资业务:

(1)未如实反映订单融资业务情况,或搞账外账,或不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的;

(2)越权审批或违规办理订单融资业务的;

(3)突破授信额度为客户办理订单融资业务的;

(4)未以真实商品交易为基础办理订单融资业务的;(五)办理订单融资业务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有意隐瞒不报,造成信贷资金风险和损失的;

(六)其他违规情形。

第二十九条办理订单融资业务过程中的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银行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办法》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与客户相互勾结,提供虚假情况的;

(2)未核实授信额度使用条件,致使授信额度使用条件未满足的订单融资被审批通过的;

(3)对于客户已发生或能够预计将要发生的重大风险情况,相关人员未按程序及时调整客户授信额度的;

(4)其他违规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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