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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装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

 

电梯安装分包合同

 

中国广州市

叠翠台三期E/F栋商住楼发展项目

 

2004年3月

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发包方

 

泛华工程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

 

广东省城规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页数

投标须知CT/1-CT/3

回标表格FT/1-FT/2

指定分包单位保证连附件FW/1-FW/4

分包合同条件C/1-C/12

工料规范-基本要求SP/1-SP/18

技术要求(分开钉装)

回标价汇总表ST/1-ST/2

图纸目录SD/1

图纸(分开钉装)

 

投标须知

1.发出的招标文件包括:

1.1招标文件文本一册,包含有:

ⅰ.投标须知;

ⅱ.回标表格;

ⅲ.指定分包单位保证连附件;

ⅳ.合同条件;

ⅴ.供料规范之基本要求和技术要求;

ⅵ回标价汇总表;

ⅶ.点工单价表;

ⅷ.图纸目录。

2.交回的投标文件应包括:

2.1第1项所述的所有文件。

2.2回标价汇总表及保修期期满后10年对电梯保养及维修的报价各二份。

(报价处应加盖公章)。

2.3保修期(免费维修期)后2年之备用零件清单连单价三份。

2.4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三份。

2.5派往本分包工程的管理人员姓名及履历三份。

2.6详细的保养及维修方案三份。

投标人须注明详细的项目、条款、保养及维修范围、定期检查之服务、调校、润滑及替换各设备及配件、测试及维修整个分包工程等。

2.7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税务证明、资质证书、授权代理书、经营业绩等复印件一份。

3.投标文件须以信袋密封并加以标记,按投标邀请函中说明的时间和地点送回。

逾期交回的标函将不被接纳。

4.本次招标范围为工程叠翠台三期E/F栋商住楼发展项目电梯的安装。

招标人有权确定最终的合约范围,对此投标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5.招标文件不能作XX的改动,若有此等改动,投标可能不获考虑。

6.投标人应自行检查招标文件中任何文件的页数是否齐全。

若有遗漏、重复或不清楚,须立即通知招标人予以更正。

7.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任何项目的含义有不明之处,须立即通知招标人,以便在回标截至日之前能够向所有投标人解释。

8.招标文件中任何项目的错漏若本应可按上述方法予以更正而未能更正,导致投标人投标错误的责任,招标人不会承担。

9.在整个招、投标期间,招标人及其授权代表有权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删减、解释,并可向投标人发出进一步的书面指令,投标人必须依令执行,不得异议。

10.投标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报价。

投标文件中若有与招标文件不符的要求,可能不获接纳。

如有任何其他建议,可在回标时另外列明该等建议及对工期、标价的影响。

11.招标文件中任何项目若未填报价款,则履行该项目的所有费用视作已包括在其他已填报价款的项目单价或价款内。

12.所有报价项目均应列明数量和单价。

投标人若将数个项目以一个总额标价,可能被要求将每项单价分别表示。

13.投标书须用不褪色笔填写。

14.回标价汇总表由投标人以综合单价形式报价。

即以每一台电梯为单位,报出每一台电梯的安装合价;所有电梯的合价汇总得出投标总价。

15.投标人填报的各项综合单价均视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和投标人承诺的条件下的包干价,包括但不限于:

电梯水平及垂直运输费、报装及报监费、安装调试费、井道临时及永久照明和配电的供货及安装费、培训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基本措施费、施工管理费、工程、材料、施工人员保险、所有人工的劳动保护及养老保险费、各种税金、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任何收费、利润等,上述费用不因市场价格涨落和汇率变动而调整。

16.若投标人在交回标函后发觉有错误,可以用书面更正。

只要书面更正在截至回标前交回,便可被接纳。

否则招标人不予认可。

17.若审核标函时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有算术错误或遗漏或重复,投标总价亦不会因此而调整。

如投标人要求调整投标总价时,招标人有权宣布该标函作废。

18.招标人在审核标函时发现有严重错误,认为可能使投标人蒙受损失时,会将错误通知投标人要求他确定是否维持原投标。

若投标人要求更正,其投标可能丧失获考虑的机会。

19.所有投标人必须明白,招标人不一定接受最低的标函或收到的任何标函,亦不会解释选择或否决标函的原因。

20.招标人对投标人参加本次投标及随后可能的议标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或支出不负任何责任。

 

电梯分包合同

回标表格

致:

广州东顺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人”)

1、在视察上述工程工地及细阅上述分包工程的图纸、分包合同条件、总承包合同条件(与指定分包单位有关者)和工料规范后,我们愿意按前述文件以人民币

(RMB)的价款或按合同而决算的价款执行及完成上述工程。

2、我们同意若总承包人的人选还未落实,及至总承包人的人选落实前,分包合同及总承包合同内所指之总承包人乃由发包人暂代以协助履行本合同。

3、我们保证本标函获接纳,会依从总承包之施工进度执行及完成上述工程,并不会令总承包工程延误。

本分包合同最少之安装及调试时间(由交出电梯井道及电梯房起计)为*日历天。

(*由投标者填写)

4、我们同意本标函的有效期为截至回标后3个月,对我们有约束力,可在有效期内予以接纳。

5、直至另行签署正式合同为止,本标函由发包人或总承包人在有效期内接纳后便成为有效合同,对双方有约束力。

6、我们明白发包人或总承包人不一定要接受最低的标函或收到的任何标函。

我们明白发包人或总承包人保留接受整个或部份标函之权利。

7、我们确认本投标已考虑发包人或监理已向我们发出的关于议标文件的修改通知。

投标人名称

地址

公章

法人或或授权代表签署

姓名

职位

营业执照号码

施工执照号码

见证人签署

姓名

职位

日期

下方空白处附:

法人授权证明书

电梯分包合同

指定分包人予发包人保证书

致:

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人”)

有关由总承包人按总承包合同建造广州叠翠台三期E/F栋商住楼项目(“总承包工程”),并由总承包人支付过期罚款;及有关我们标函之安装、调试、正常运行、保修及保养,并通过政府部门验收之电梯安装工程(“分包工程”),将成为总承包工程之指定分包合同,我们(“分包人”)在阁下指定上述分包工程的情况下,保证:

(a)我们会按工料规范-基本要求之4.01条所指之分包合同开始及完成分包工程。

(b)我们会保证发包人免付因我们不履行分包合同或延迟完成分包工程所引起之额外费用。

(c)我们已经及将会运用所有合理之技术及审慎处理:

(ⅰ)分包工程之设计:

若分包工程之设计是由我们负责的;

(ⅱ)分包工程之物料拣选,若物料拣选是由我们负责的。

(d)我们会遵循及达到任何在议标文件及/或我们之标函中说明之分包工程操作规范或要求。

(e)我们会在适当时间提供发包人及总承包人所需资料以不致会延误总承包工程在竣工日期内完成。

(f)我们会投保以获得一份发包人批准之保险公司或银行(担保人)与我们以不可撤销的履约保证书按分包合同总价百份之十(以最接近之千元单位计算)共同及分别向发包人保证我们会准确地履行本分包合同;履约保证书会在我们的投标获发包人接纳并接到中标通知书或委托意向书14天内提交,其内容须参照本保证书附件内的样本及经发包人证明分包工程已实际完成时,上述保险公司或银行之履约保证责任将可解除。

我们同意若我们未能及时提供发包人认可的履约保证书,则发包人在支付任何按本合同应支付予分包人的款项前,可扣除相等于履约保证书所述的金额之款项。

 

我们的标函之任何内容都不会除去或减少本保证书中所述我们之责任。

 

法人或获授权代表签署

盖章

日期

履约保证书

分包人:

注册地址:

担保人:

注册地址:

发包人:

注册地址:

发包人委托了/将委托一施工单位(以后简称为“总承包人”负责兴建位于“广州市中山大道与天府路交叉路口西南角的工程叠翠台三期E/F栋商住楼”的发展项目(以后简称为“总承包工程”),其中所需的电梯工程(以后简称为“分包工程”)会由总承包人分包给发包人指定的单位执行。

分包人就上述分包工程进行了投标,并同意与总承包人签订正式合同(以后简称为“分包合同”)。

发包人于年月日接纳了分包人的投标,并同意指示总承包人委托分包人执行上述分包工程。

鉴于发包人接纳分包人为指定分包人执行上述分包工程,分包人与但保人谨此向发包人作如下的保证:

1、分包人会正确地履行和遵守分包合同中根据其真正目的、意图和含义需由分包人履行和遵守的条件和规定。

2、如果分包人违约时,一经发包人书面要求担保人须在14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赔偿因此而蒙受的损失,直至赔偿额达到人民币(RMB)元后,此履约保证书的责任才可解除。

3、发包人、总承包人或分包人各方互相同意对总承包合同条件、分包合同条件、工程范围或工程性质的更改,和发包人按总承包合同或总承包人按分包合同所宽限的时间,或发包人或总承包人对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有关事宜的任何忍让皆不会将但保人的责任解除。

发包人、总承包人或分包人均毋须再另行征得但保人对此等更改、宽限、忍让的同意。

4、当工程竣工证书发出或索赔(如有)获得解决时,此履约保证书的责任才告终止。

5、此履约保证书对分包人及担保人双方本身、其继任人及受让人均共同和分别地有不可能撤销的约束力。

分包人与担保人在见证下于年月日盖章/签署:

分包人:

盖章:

法人代表或获授权代表签署

姓名

职位

担保人:

盖章:

法人代表或获授权代表签署

姓名

职位

 

见证人签署

姓名

职位

电梯分包合同

指定分包人予发包人保证书

致:

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人”)

有关由总承包人按总承包合同建造广州叠翠台三期E/F栋商住楼项目(“总承包工程”),并由总承包人支付过期罚款:

及有关我们标函之安装、调试、正常运行、保修及保养,并通过政府部门验收之电梯安装工程(“分包工程”),将成为总承包工程之指定分包合同,我们(“分包人”)在阁下指定上述分包工程的情况下,保证:

(a)我们会按工料规范基本要求之4.01条所指之分包合同开始及完成分包工程。

(b)我们会保障发包人免付因我们不履行分包合同或延迟完成分包工程所引起之额外费用。

(c)我们已经及将会运用所有合理之技术及审慎处理:

(ⅰ)分包工程之设计:

若分包工程之设计是由我们负责的,及

(ⅱ)分包工程之物料挑选,若物料挑选是由我们负责的;

(d)我们会遵循及达到任何在议标文件及/或我们之标函中说明之分包工程操作规范或要求。

(e)我们会在适当时间提供发包人及总承包人所需资料以不致会延误总承包工程在竣工日期内完成。

(f)我们会投保以获得一份为发包人批准之保险公司或银行(担保人)与我们以不可撤销的履约证书按分包合同总价百分之十(以最接近之千元单位计算)共同及分别向发包人保证我们会准确地履行本分包合同;履约保证书会在我们的投标获发包人接纳并接到中标通知书或委托意向书14天内提交,其内容须参照本餐桌上发建被的样本及经发包人批准,而获得履约保证书的费用由我们支付。

惟当发包人证明分包工程已实际完成时,上述保险公司或银行之履约保证责任将可解除。

我们同意若我们未能及时提供发包人认可的履约保证书,则发包人在支付任何按本合同应支付予分包人的款项前,可扣除相等于履约保证书所述的金额之款项。

我们的标函之任何内容都不会除去或减少本保证书中所述我们之责任。

法人或获授权代表签署:

盖章:

日期:

履约保证书

分包人:

注册地址:

担保人:

注册地址:

发包人:

注册地址:

发包人委托了/将委托一施工单位(以后简称为“总承包人”负责兴建位于“广州市中山大道与天府路交叉路口西南角的工程叠翠台三期E/F栋商住楼”的发展项目(以后简称为“总承包工程”),其中所需的电梯工程(以后简称为“分包工程”)会由总承包人分包给发包人指定的单位执行。

分包人就上述分包工程进行了投标,并同意与总承包人签订正式合同(以后简称为“分包合同”)。

发包人于年月日接纳了分包人的投标,并同意指示总承包人委托分包人执行上述分包工程。

鉴于发包人接纳分包人为指定分包人执行上述分包工程,分包人与但保人谨此向发包人作如下的保证:

1、包人会正确地履行和遵守分包合同中根据其真正目的、意图和含义需由分包人履行和遵守的条件和规定。

2、如果分包人违约时,一经发包人书面要求担保人须在14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赔偿因此而蒙受的损失,直至赔偿额达到人民币(RMB)元后,此履约保证书的责任才可解除。

3、发包人、总承包人或分包人各方互相同意对总承包合同条件、分包合同条件、工程范围或工程性质的更改,和发包人按总承包合同或总承包人按分包合同所宽限的时间,或发包人或总承包人对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有关事宜的任何忍让皆不会将但保人的责任解除。

发包人、总承包人或分包人均毋须再另行征得但保人对此等更改、宽限、忍让的同意。

4、当工程竣工证书发出或索赔(如有)获得解决时,此履约保证书的责任才告终止。

5、此履约保证书对分包人及担保人双方本身、其继任人及受让人均共同和分别地有不可能撤销的约束力。

分包人与担保人在见证下于年月日盖章/签署:

分包人:

盖章:

法人代表或获授权代表签署

姓名

职位

担保人:

盖章:

法人代表或获授权代表签署

姓名

职位

 

见证人签署

姓名

职位

本分包合同由,其注册办事处地址为(此后简称为“总承包人”),及,其注册办事处地址为(此后简称为“分包人”)共同订于年月日;附属于由(此后简称为“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在年月日签订之总承包合同。

兹总承包人欲请分包人进行本合同条件附录第一部份所述之分包工程(此后简称为“分包工程”)及任何经授权之变更工程。

上述分包工程为按总承包进行之总承包工程的一部分。

而分包人已有合理机会查阅总承包合同内容,其中总承包人在总承包合同中所投价目及单价除外。

双方兹同意下列条件:

1、分包人了解总承包合同

分包人了解总承包合同之全部条款,其中总承包人在总承包合同中所投价目及单价除外。

2、进行分包工程

分包人须根据分包合同进行及完成全部分包工程,在各方面均须达到总承包人及发包人之要求,并遵循总承包人合理之指示,包括所有进行总承包工程之规则而适用于分包工程者。

3、分包人在总承包合同中之责任

分包人须:

(1)遵循总承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之所有条件(获任何条件之一部分),而此等条件并非分包合同条件明显违背或不一致;及

(2)保障总承包人及承担下列责任:

(a)分包人及其雇员违反或不履行任何有关之总承包合同条款;及

(b)分包人及其雇员之错失而造成总承包人按总承包合同须向发包人所负之责任;及

(c)分包人及其雇员之疏忽或错失(包括错误使用本分包合同条件18所述之脚手架及总承包人之其它设备)而造成之任何损失、开支或索偿;及

(d)分包人雇员之个人损伤按法例所提出之索偿。

附带条件为分包合同内容不能要求分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总承包人、其它分包人及他们之雇员的疏忽或错失所造成之后果,亦不能形成分包人与发包人或与任何其它分包人有合同关系。

4、个人及产业损伤之保险

(1)分包合同条件3所述分包人按有关之总承包合同条件之责任不变情况下,发包人将投有及维持总承包工程及分包工程引致对第三者之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之第三者责任险。

(2)分包人须对工人之以外或损伤负全责。

发包人或总承包人不须对分包人或其再分包之任何雇员或其它人士之任何以外或损伤负赔偿责任。

分包人须保障发包人及总承包人免受因此或与此有关之索偿、要求、法律程序、费用及开支等损失。

分包人须自行及代表其再分包购买及继持所需保险以承担其对所雇用工人及其它人士之上述责任,不论他们是受雇在本工程或在中国国内或国外任何地方从事与工程有关之工作。

5、火灾、等之损失

(1)分包合同条件3所述分包人按有关之总承包条件之责任不便情况下,发包人将投有及维持工程一切险,以保证总承包工程,分包工程及存放在施工场地而未安装在工程内物料之损失,有火灾(不论火灾是否由分包人或分包人应负责的人所引致)、雷电、台风、水灾、地震、飞机或由其坠下之暴乱所造成。

(2)分包人须投保其本身之雇员保险及拥有或租用之机械、工具、设备及临时建筑物之损坏或损失保险。

(3)分包人对分包条件9工程缺陷之责任不会因本条件内容而有所修改。

6、保单

(1)发包人/总承包人及分包人须在对方要求时,7天内提交本分包合同条件4及5所述之保险单及保费收据供对方查阅。

(2)附带条款为发包人/总承包人或分包人提交由保险公司发出之有效保险证明后,可解除须提交保单及保费收据之责任。

7、工程变更等

(1)由总承包人书面发给分包人与分包工程有关之任何发包人指令(不论是书面指令,或经发包人或总承包人书面确认之口头指令而总承包人确认后7天发包人无异议;不论是变更工程或因其它事项而由总承包合同授权发包人发出者)后,分包人须遵循及履行指令。

但分包人不得自行变更分包工程。

(2)在收到总承包人书面发给之发包人指令后,分包人可要求总承包人向发包人要求以书面指明授权其发出该指令之总承包合同条件,总承包人须按要求而遵行并发给分包人发包人之回答。

若分包人其后遵循了该指令,责该指令之发出被视作已经发包人所指明之合同条件所授权。

(3)附带条件为若分包人已书面要求总承包人代向发包人要求按总承包合同委任仲裁人以决定发包人所指明之条件是否授权其发出指令,总承包人须准许分包人以其名义及若有需要与分包人联名要求仲裁,惟分包人须保障总承包人之利益不受损害。

8、完工

(1)分包人须在协议之时间内,或若没有协议时间,则为收到总承包人按本分包合同发出书面通知后之合理时间内,开始及用适当的速度进行分包工程。

分包人须在本分包合同附录第二部分中所述完工期,或按本分包合同条件所延长之完工期内完成或分段完成分包工程。

若分包人未能依期完成或分段完成分包工程,须补偿总承包人因分包人上述延误而蒙受损失之款额。

总承包人须尽早通知分包人其将会或已经蒙受之损失。

附带条件为除非发包人以书面向总承包人发出证明(及抄送与分包人),认为分包工程或部份分包工程可在所定完工期或经延长之完工期内完成,总承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提出赔偿要求。

(2)若分包工程进度明显受阻时,分包人应立刻以书面通知总承包人分包工程或部份分包工程进度及完成受阻之原因,而总承包须转知发包人。

若发包人收到上述通知后,认为分包工程之完工依本分包合同之下列条款将会或已经超过附录第二部分所述之完工期或经延长之完工期。

(a)因本分包合同条件7

(1)所述之事项或因总承包人、其分包人或他们之雇员之错失;或

(b)总承包人能因任何理由(分包人造成之延误除外)按总承包合同获得延长工期。

总承包人在得到发包人书面同意后,须公平及合理地延长分包工程或部份分包工程的工期。

附带条款为若分包人不接受发包人不给与总承包人书面同意延长分包工程工期之决定,总承包人须准许分包人以其名义及有需要时与分包人联名要求仲裁,惟分包人须保障总承包人之利益不受损害。

(3)若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提交书面申请,而总承包人及发包人认为分包人确因分包工程进度受阻而有直接损失及/或额外开支,而本分包合同其它条件又对此等损失与开支均无补偿规定;有如工程进度受阻之原因,令总承包人按总承包合同可获得补偿上述直接损失及/或额外开支者,总承包人须要求发包人估定此等分包人之直接损失及/或开支。

估定之款额应加于分包合同工程费上并包括在进度款证明中。

9、工程缺陷、收缩等

(1)所有分包工程缺陷、收缩或其它错失,为总承包人按总承包合同须负责修复者(不论是否自费),分包人在收到总承包人所发给之发包人书面指令后之合理时间内须负责修复。

若总承包人须负责修复此等缺陷、收缩或其它错失但不是自费者,须给与分包人同等利益及分包人所收到之有关费用。

(2)若总承包人(不论是自己或任何其它分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或由于分包工程之缺陷、收缩或其它错失而须进行任何额外总承包工程(不论是永久性或临时性),而上述要求或缺陷等乃由于分包工程材料或工艺没有达到分包合同要求所造成,分包人须支付总承包人进行上述工程之费用。

若总承包人不须进行额外工程但须支付发包人工程之价值或其它协议款额(不超过前述费用),分包人须按总承包人发出之付款证明书支付总承包人上述价值或其它协议款项。

(3)若分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或由于总承包工程之缺陷、收缩或其它错失而须进行额外分包工程(不论是永久性或临时性),而上述要求或缺陷等乃由于总承包工程材料或工艺没有达到总承包合同要求所造成,总承包人须支付分包人进行上述工程之费用。

若分包人不需实际进行额外工程,但总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工程之价值或其它协议款额(不超过前述费用),总承包人须保障分包人免受因不进行工程而招致之任何损失或索赔。

(4)承包人不执行指令:

当承包人接到发包人或总承包人的书面催促要求遵从某指令三天内,承包人仍未能开始执行有关的工作(按工程实际权利不可能立即执行的除外),不论该指令属于合同范围内或合同外增加项目,发包人或总承包人可雇用第三人去执行该指令,一切由此引起的属于合同内变更的费用,可从应支付或将会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或当作债务向承包人追讨;如此笔费用属于合同外增加部分,则视为承包人应得款项由发包人按本合同规定计算并加回合同总价,再按发包人与第三人协商的费用数额从承包人应得工程款项中扣除。

10、分包合同价款-工程变更计算

分包工程之价款(此后称分包合同总价)须为本分包合同附录第三部分所述或所定之价款或其它应付之工程变更或按分包合同条件8(3)估定后之价款。

工程变更之价值须由发包人根据总承包合同之有关条件计算。

若分包人与总承包人在订定分包合同时已包括工程价单表及/或日工价表,此等单价将代替任何其它价目用计算变更工程价值。

11、总承包人申请工程付款证书

(1)总承包人须按总承包合同向发包人申请工程进度付款证书,除双方另有分段付款之协议外,此申请须包括已完成之分包工程和变更之价值及按条件8(3)估定之价款。

总承包人须在申请工程进度款证明14日前通知分包人,分包人须在该14日内向总承包人提交上述已完成分包工程等之总值及详细资料。

总承包人须将总值及资料都包括在工程进度付款证书之申请内,

(2)发包人在发出付款证书后28日内直接支付分包人已完成分包工程及变更工程价值及按条件8(3)估定之价款之总值,扣除:

(1)保修金,即发包人按总承包合同扣起保修金额其中本分包工程之部分;及

(2)以前已支付之款额

附带条件为总承包人于发包人发出付款证书7日内没有反对支付有关款额的意见,而总承包人亦不能无理或恶意地提出反对。

若总承包人对分包人按分包合同提出正确的扣除或反索偿,则应将有关资料报告发包人,使其作出适当之安排,但发包人并不对此等扣除或反索偿负任何性质的责任。

倘若总承包人未能就扣除或反索偿与指定分包人达成协议,则发包人会以信托人的形式保管有关款项,直至协议达成后或按分包合同条件13处理后,才须按情处理。

发包人直接付款予分包人的责任,纯粹按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所签订的合同支付款额,不含任何审核或仲裁的责任或权力,亦不够成发包人与分包人有任何直接合同关系。

(3)上述保修金应如下处理:

发包人按总承包合同有关退还保修金之规定发出付款证书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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