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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

 

海船员〔2010〕484号

 

关于开展海船船员培训机构现场核验

暨船员培训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我局决定对船员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核验,并对通过核验的培训机构签发《船员培训许可证》,这是我局今年船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鉴于目前航海类专业两年制、中专和函授职业培训中出现的擅自扩大招生规模等问题,我局决定在现场核验的同时,开展对航海类专业两年制、中专和函授职业培训专项检查。

在此期间,暂停对新的培训机构开展海船船员培训的现场核验。

现就现场核验和专项检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现场核验

   

(一)核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3、《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0〕42号)(以下简称《通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评估大纲和规范》。

 

    

(二)核验范围和时间。

      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所有已获准开展海船船员培训的培训机构(包括2009年10月1日后获准的)的现场核验。

 

 

    (三)核验方式。

      为确保现场核验工作的公平、公正,如实反映我国海船船员培训机构开展船员培训的现状,我局对开展航海类专业教育培训的航海院校、培训机构的现场核验,采取交叉核验方式进行,《现场核验总方案》见附件1;对仅开展其他船员培训项目培训的培训机构的现场核验,仍由各直属海事局按《通知》要求组织进行。

 

    (四)核验组的组成及安排。

      交叉核验时,《船员培训机构资质现场核验安排方案》由培训机构所在地直属海事局商组长单位和成员单位编制,报备我局后实施。

核验安排应相对集中,每个培训机构现场核验时间不得少于2天。

交叉核验组的组成和资格要求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执行,核验组人数为5人,其中培训机构所在地直属海事局1人;如同一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涉及两个直属海事局管理的,则每个直属海事局各派1人参加。

 

    (五)相关要求。

      1、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加强宣贯,合理安排,确保现场核验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我局将于明年适时组织检查组对现场核验情况进行抽查。

     2、为确保核验工作的顺利进行,在交叉核验前,各直属海事局应组织对相关培训机构进行预访,查看其准备和改进情况,发现问题督促其及时改进;对存在严重不足的培训机构,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暂缓安排现场核验,并将其列为此次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

      3、现场核验时,核验组应认真核查培训机构开展培训项目的场地、设施、设备、师资等情况,在填写《船员培训项目场地、设施设备情况现场核验表》实际状态栏时,应详细记录场地设施设备的型号、功率、尺寸、功能、性能、是否可运行、新旧程度等情况(如有),如内容较多,可附清单列明。

核验结论应明确,内容至少包括拟同意开展的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

交叉核验结束后,核验组将核验材料转交培训机构所在地直属海事局,由其按照《通知》的要求完成所有相关程序后报我局。

 

     二、专项检查

    

(一)检查的范围。

      所有经我局批准开展航海类专业两年制、中专和函授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包括开展航海类专业两年制、中专和函授职业培训的本科、高职(大专)院校。

 

    

(二)检查的重点。

      针对航海类专业两年制、中专和函授职业培训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专项检查的重点是查处以下违规行为:

     1、未经许可,擅自招收学员开展船员培训(包括已取得教育部门同意的);

    2、超规模招生(对已明确办班规模的培训机构),或招生规模与场地、设施、设备、师资要求严重不符;

     3、从事教学的教师资格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或因场地、设施、设备、师资的短缺,随意调整教学计划;

     4、疏于对学员的管理,包括:

对学员缺乏考勤,学员缺勤不处理,开班后继续招收学生参加培训,学生考试、评估(包括补考)和证书无专人管理等;

     5、招生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包括:

发布虚假广告;通过中介招生,向学生收取高额费用,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招收的学生条件(学历、资历、年龄、健康等)与要求不符;

     6、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公示;

     7、异地培训,或违规与其他学校联合办学;

     8、培训中其他违规行为。

 

    (三)相关要求。

      1、对开展航海类专业两年制、中专和函授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专项检查与现场核验同时进行。

     2、每个培训机构专项检查结束后,核验组应出具《船员培训专项检查报告》(见附件2),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如实记录,并经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确认。

《船员培训专项检查报告》随现场核验相关材料上报我局。

    3、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如违反《规则》相关规定,我局将依据《规则》处理;对于严重超规模招生的,我局将责令其降低招生规模,或暂停招生。

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将作为《船员培训许可证》是否签发的依据之一。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船员培训检查通知

校对:

周岳明

附件1

现场核验总方案

序号

组长单位

成员单位

被核验培训机构

1

上海海事局

辽宁海事局

大连海事大学

大连水产大学

渤海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山东海事局

武汉理工大学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2

上海海事局

山东海事局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

烟台大学

山东交通学院

滨州职业学院

江苏海事局

大连海事大学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3

上海海事局

广东海事局

广东海洋大学

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海事局

宁波大学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

4

辽宁海事局

福建海事局

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航运学校

漳州海事职业技术学校

天津海事局

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

5

辽宁海事局

江苏海事局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南京航海技术学校

山东海事局

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6

辽宁海事局

山东海事局

潍坊通达国际海运职业中专学校

潍坊华洋水运学校

潍坊海运职业中专学校

潍坊商通海运学校

江苏海事局

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7

天津海事局

福建海事局

集美大学

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

莆田航海职业技术学校

上海海事局

大连海事大学

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

8

天津海事局

长江海事局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

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海事局

大连海事大学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

9

天津海事局

山东海事局

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

威海市交通学校

日照航海技术学校

东营市胜利海运职业中专学校

浙江海事局

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10

山东海事局

天津海事局

天津理工大学

河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天津海运职业学院

江苏海事局

武汉理工大学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11

山东海事局

福建海事局

泉州泰山航海职业学院泉港航运职业中专学校

泉州海事学校

浙江海事局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

武汉海事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12

山东海事局

长江海事局

重庆交通大学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九江远东海事学校

上海海事局

集美大学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13

江苏海事局

天津海事局

天津远洋职工中专

中交天津航道局职工中专学校

延安职业技术学院

新乡海运学校

浙江海事局

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

14

江苏海事局

黑龙江海事局

哈尔滨航运学校

辽宁海事局

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威海市交通学校

15

浙江海事局

上海海事局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远洋海事培训中心

中波国际海运研发中心

江苏海事局

武汉理工大学

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16

福建海事局

长江海事局

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武汉海事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武汉航道学校

上海海事局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

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

17

福建海事局

广西海事局

广西交通运输学校

广东海事局

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航运学校

18

广东海事局

浙江海事局

浙江海洋大学

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海事局

上海海事大学

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

19

广东海事局

浙江海事局

宁波大学

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台州市黄岩海洋学校

长江海事局

重庆交通大学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20

广东海事局

山东海事局

青岛远洋公司职工学校

青岛海运职业学校

烟台海员职业中专学校

山东省船员培训中心

浙江海事局

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

21

深圳海事局

河北海事局

秦皇岛兴荣海事中等职业学校

天津海事局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武汉海事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22

长江海事局

广东海事局

广州海运技工学校

广远职业技术学校

广西海事局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

上海远洋海事培训中心

注:

考虑到核验组核验时间可能较长,具体安排时可分批进行。

附件2:

船员培训专项检查报告

机构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开展的培训项目

两年制□中专□函授□

获准开展培训的时间

两年制(海事局批准)

中专(海事局批准)

函授(教育部门批准)

批准办班规模

两年制

中专

函授

驾驶

轮机

驾驶

轮机

驾驶

轮机

近三年招生人数

年份

2008

2009

2010

总计

专业

驾驶

轮机

驾驶

轮机

驾驶

轮机

驾驶

轮机

两年制

中专

函授

违规行为记录: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确认并签字:

检查组成员签字

检查组长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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