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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管理规定发文稿

干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干部队伍建设,严格干部管理,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为分公司2016年保盈目标顺利实现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为实现规范、客观、制度化的干部管理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干部为分公司机关各部门、作业区、生产队以及中心收胶站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干部管理的原则

(一)干部管理实行统一、规范与分级原则。

(二)干部评价坚持客观、量化和基于事实原则。

(三)党管干部,民主管理的原则。

(四)求真务实,以身作则,严格管理的原则。

(五)分工合作,责权明晰的原则。

第二章干部问责制度

第四条坚持干部管理问责制。

各级干部要明确工作责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尽职尽责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对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出现以下情形的,给予相应经济和行政问责。

(一)对单位管辖范围内有违反土地管理、护林保胶、安全生产规程相关规定的,既没有及时发现,也不主动报告(书面),又不积极协助上级进行查处的,按分公司土地管理、护林保胶和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处理。

(二)各单位行政主管是护林保胶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凡本单位偷胶卖胶人数(本单位自己发现的除外)占本单位胶工总数30%的,解聘单位党政主管的领导职务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三)对因工作不到位、办事不公造成职工队伍不稳定,影响全队当天50%以上岗位不割胶的,一经查实,处罚生产队党政主管1000元、其他管理人员各300元,处罚作业区党政主管500元、其他管理人员各200元,处罚机关联系组每人200元。

(四)要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对在本单位寻衅闹事、侵害职工权益的,单位领导干部必须在第一时间出面组织职工群众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派出所和分公司综合管理办公室。

未能报告上级相关部门及时组织队伍、制止侵权行为、造成职工权益严重受损的,直接责任人作降级或免职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

(五)干部管理及劳动用工由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基层单位急需招用胶工的,需及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五条各单位要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计划生育工作联系责任人,相关管理人员是计划生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计生工作人员应按要求及时如实填报计划生育管理记录本、“一卡四册”及月报表。

月报表不按时、不如实填报,给予相关责任人100元经济处罚。

年终检查记录本未填写的给予相关责任人500元经济处罚,填写不完整给予相关责任人200元经济处罚;检查“一卡四册”,每缺一项,给予相关责任人200元经济处罚;计生工作年度考核不及格的,对所在单位领导干部作降级或免职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六条维稳工作、土地管理、护林保胶、安全生产、计划生育出现重大问题的,取消该单位及其干部的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七条对于分公司林木看护不到位或知情不报,造成林木被盗伐,按每株100元处罚生产队党政主管、其他管理人员各50元。

对于参与盗伐林木的,就地免职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落实干部每日轮流值班制度。

各作业区、生产队的干部每周在工作单位不少于五天,按轮流值班制度要求,保证每天有一名干部在工作单位值班。

上班迟到,每发现一次处罚100元;无故不在工作岗位的,每发现一次处罚500元;全年累计三次无故不在工作岗位的,给予行政降级或免职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未按规定起早床叫班的值班干部,第一次处罚1000元;第二次处罚2000元;第三次作降级或免职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同时,追究作业区值班干部责任,每出现一次,处罚300元。

第九条为充分调动作业区督查工作的积极性,凡是作业区在本辖区内督查到不在岗位上班或值班的,作业区有权按照分公司干部每日轮流值班制度规定进行同等处罚,处罚金必须上缴分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

处罚金可以与分公司督查组处罚作业区干部的金额相抵消一部分。

第十条队干部必须抓好干胶生产、中小苗管理、开荒定植等生产作业任务及胶刀统一管理、胶工统一起早床、统一上岗割胶、居民点(含居民点、公厕、水井、水塔)环境卫生等日常管理工作。

凡工作不到位的,对责任人按以下条款追究相应责任:

(一)居民点(含居民点、公厕、水井、水塔)环境卫生工作经检查不到位的,处罚生产队党政主管各200元,其他管理人员各100元。

(二)胶刀集中管理工作不到位的,根据实际情况,处罚值班人员300--500元。

(三)因监管不力,造成胶园林段管理荒芜及中小苗管理等工作,连续两个月不能按时按规定完成生产作业的,处罚单位主管500元,其他管理人员各300元;连续三个月不能按时按规定完成生产作业的,处罚单位主管1000元,其他管理人员各600元;连续四个月不能按时按规定完成生产作业的,对单位主管及业务作降级或免职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四)出现施肥、涂药、点漆等工作不到位的,每树位处罚生产队主管200元,其他管理人员各100元,作业区主管100元,其他管理人员各50元,机关联系点、作业区干部下队检查抓获岗位偷涂药的(生产队自己抓获的除外),每例处罚生产队主管2000元、割胶辅导员1000元。

(五)干部在割胶检查、收胶、验收、考勤、报表和结算等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损害胶工和分公司利益的,一经发现,每例每人处罚1000元;情节严重的,就地免职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干胶生产当月或年终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按分公司关于干胶生产问责的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各级单位的胶水台账等数据信息应及时统计录入并分类存档,出现未及时统计完整的直接责任人,一次处罚100元;出现未统计的,一次处罚200元;对上级要求填报的各种材料、报表,要按时按规定上报,直接责任人不按时上报的,第一次处罚100元,第二次处罚300元,第三次处罚500元,此后按500元标准类推;对不填报的视情况对责任人作降级或免职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十二条对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分公司重大财产损失,影响恶劣的,一经查实,第一次处罚主要责任人3000-5000元,相关责任人500-2000元;同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责任人行政降级或免职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十三条在工作中,如有不服从工作安排、调动和指挥的;无理取闹,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散布谣言,搬弄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公司荣誉的,人事主管部门接到报告、检举或揭发,应立即报告总经理或党委书记批准后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给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就地免职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十四条对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中饱私囊,一经查实,给予直接责任人就地免职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

落实政务队务公开制度,强化企业民主管理。

单位重要事务,必须由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单位办公费用、评先评优所获奖金,须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分公司所属各单位要把办好政务公开栏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业务干部负责每日一次胶工产量、干含等情况的公布,每月一次干胶结算、职工工资发放等情况的公布,并做好资料存档工作。

分公司组织机关部室、作业区,每月检查执行情况。

对不落实政务公开制度的,每次处罚直接责任人200元,处罚单位党政主管100元。

第三章干部学习及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严格会议学习制度。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素质。

作业区每月召开全区干部会议两次以上,及时传达分公司和上级的有关政策,布置好当前的各项工作,并督促抓落实。

第十八条各单位党支部书记必须按照党章的要求,认真落实每月“三会一课”(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党小组会、党课)制度,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每季度召开1次专题组织生活会和党员大会,支部“三簿一册”(点名簿、会议记录簿、考勤簿、花名册)填写完整。

第十九条生产队每月至少召开两次职工大会。

学习并落实分公司的有关决定和要求,总结当月工作,布置当前生产工作,做好职工思想教育工作等。

各项活动要做到有记录、有内容、有落实、有检查,切实维护职工队伍的稳定,保持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参加分公司队级以上会议的,要遵守会议纪律,认真听会并做好会议记录。

保持会场安静,会议期间手机设为静音、振动状态或关闭,凡是手机铃声响的,每次处罚当事人100元;会场禁止吸烟。

第二十一条分公司机关部室、作业区负责检查或抽查工作,对学习制度和会议记录不按规定落实的单位,每次对相关责任人处罚100元;分公司召开干部会议迟到或早退者,每次处罚50元;应参加会议人员无故不到会的,每次处罚300元;通知责任人没有通知到参会人员的,处罚责任人300元。

第四章考勤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严格干部考勤制度。

总部机关实行上班考勤制度,将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设专人负责考勤登记。

各级干部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出满勤做好各项工作。

干部考勤由有关部室、中心胶站、作业区、生产队主管干部或值班人员负责。

第二十三条对不落实考勤制度、不按时上报劳动用工增减表的责任人每次处罚300元。

对考勤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第一次处罚相关责任人1000元,第二次给予责任人降级或免职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十四条严格干部请销假制度,实行请销假权限管理。

业务干部请假一天的,由所属单位主管批准;主管领导请假一天的,报分公司副总批准;干部请假两天或两天以上的,要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由分公司总经理或党委书记批准。

第二十五条严格请销假程序。

请假干部必须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

本人先填写请假条,说明请假原因、时间、类别(事假、探亲假、病假),由单位主管领导、作业区或部室领导作意见,报分公司领导批准后送人力资源部备案。

请假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擅自离岗处理;假期满后三日内办理销假手续,不按时销假的按逾期不归处理。

请假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续假者,须报总经理或党委书记批准后方可续假。

第二十六条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请假逾期不归超过三天以上者给予行政降职或免职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瞒报请假事由的,扣罚其半个月工资。

第二十七条严格干部事假、病假工资发放制度。

请事假当月累计超过一天的,按天计算扣基础工资;当月超过5天的,扣50%的效益工资;超过10天的,扣完当月效益工资。

请病假(提供疾病证明)期间不享受效益工资,病假当月超过半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按下列标准发基础工资:

在本企业工龄不满两年的,为本人工资的60%;已满两年不满四年的,为本人工资的70%;已满四年不满六年的,为本人工资的80%;六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90%;超过六个月的,按下列标准发放基本工资:

在本企业工龄不满一年的,为本人工资的40%;已满一年不满三年的,为本人工资的50%;三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60%。

第二十八条工伤人员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严格干部保密制度。

各级干部必须遵守党和国家及集团公司、分公司的相关保密法规的规定,绝不允许违反纪律擅自把分公司的决定和各级领导班子讨论的干部调整、人事安排、经营决策等重大事项随意外传,不得损害分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干部联系点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严格机关干部联系点制度。

机关干部要转变作风,深入基层为职工群众排忧解难,搞好服务,做好后勤;各部室干部到作业区和生产队工作时,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解决,当场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作业区、机关有关部门、分公司分管领导、分公司主管领导反映;挂钩部室干部要对所挂生产队的干胶生产、干部及劳动力管理、中小苗管理、开荒定植、政治思想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环境卫生、社会治安、护林保胶、土地管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等工作加强监督指导,促进基层单位干部作风、单位工作明显好转。

第三十一条执行禁酒制度。

分公司所有管理人员上班时间(八点到十七点)不准饮酒,违令者一经发现每人每次处罚200元。

此外,严禁机关干部、作业区干部下队检查、验收、护林保胶、林地管理等工作时在生产队就餐(饮酒),或由生产队出资在餐饮店就餐(饮酒)。

第三十二条实行联系点工作量化管理制度。

开割期间,分公司领导及总部机关干部每月起早床到联系点抓割胶不少于两次,每月白天深入联系点抓工作不少于4次;作业区干部每月起早床检查胶工割胶不少于8次,每月白天下队不得少于15次;队干部每月起早床抓割胶不少于15次,每月上树位不得少于20个上午。

总部机关、作业区干部抓早胶次数不够的,每少一次,处罚200-500元;总部机关、作业区干部白天下队及生产队干部白天上树位次数不够的,每少一次处罚100元。

第三十三条严格工作报告制度。

机关部室、中心胶站、作业区、生产队的干部要按照分公司的工作部署,按时汇报工作情况和其他情况。

对隐瞒不报或不按时报告的,对责任人给予每例100元的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因生产、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集体上访等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主要责任人就地免职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六章干部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十四条落实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分公司领导、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党群办公室和各级领导干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对出现问题的干部进行警示性诫勉谈话。

谈话后仍不改的,要再次谈话,并给予降级使用;第三次仍不改的,就地免职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三十五条严格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各级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治理“六风”工作:

严禁收取红包,有价证券及礼金;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行为;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严禁赌博和色情活动;严禁在工程招标搞暗箱操作,狠刹在生产资料、物资采购中“吃回扣”;严禁利用婚丧或其它喜庆等事宜收钱敛财。

责任单位和责任部门要切实加强“六风”整治工作的领导,强化监督;凡在所辖单位和部门发生“六风”事件的,要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严格干部督查考核制度。

干部如在上班时间打麻将、玩扑克、干私活(包括帮家人割胶)等与企业生产工作无关的活动,第一次处罚1000元,第二次作降级或免职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七章干部考核选拔与培训

第三十七条干部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主要从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全面考核。

根据年终考核结果进行调整和聘用干部。

对职工群众评议差的、有经济问题的、闹不团结的、能力低和完成任务差的干部,降级使用或调离干部工作岗位。

对年终考评不及格的干部,第一年诫勉谈话,第二年作降级或免职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三十八条后备管理人员选拔要坚持“四化”(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做到突出业绩、重真才实学、严格程序、群众公认。

第三十九条后备管理人员选拔实行回避制度。

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及各基层党组织开展后备管理人员推选及民主测评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必须回避。

后备管理人员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必须回避。

第四十条后备人员的选拔方式:

统一组织、民主推荐

(一)机关各部室、中心胶站和作业区负责分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推荐。

(二)生产队负责分公司基层管理人员的推荐。

第四十一条后备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后备人员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培训。

根据实际情况可分别采取以下培训形式:

(一)公司内部举办各类相关培训课程;

(二)引导进行自学;

(三)组织开展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遇到未尽事宜,由分公司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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